新中国建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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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04
颗粒名称: 新中国建立后
分类号: F810.2
页数: 9
摘要: 县以下地方财政收支由省统筹集中管理。省财政从中央分给省的工商税收增收分成30%中,从省总额预算内划出县经办的事业经费和行政费交给县管理;将5种地方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划归县财政、核定的收支,县(市)地方企业收入(包括利润提成、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 缴回流动资金)、营业和租金收入及县(市)公私合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土改经费、粮食局行政费、查田定产经费、土地证照费、农业税税政费、贯彻婚姻法经费等未列入县(市)预算的开支。
关键词: 财政管理体制 国家财政

内容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区、县(市)财政管理体制大致上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7年,实行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以中央集权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0年,区、县(市)收支实行逐级报账制,县以下地方财政收支由省统筹集中管理。
  1951年1月,建立县(市)半级财政,主要是将原由省统一管理的乡村财政收支划归县(市)管理,县及县以上收支仍由省统一管理。县财政收入范围是:地方粮附加15% (地方粮附加率为20%,其中5% 由省调剂),工商税附加(工业税附加7.5% ,商业税附加15%),屠宰税附加20% ,县、区所管的公产学产:收入,房捐及其他经批准的收入。支出范围是:乡政经费(包括乡干部生活费、乡政府办公费),县区代表会议费,乡干部训练费泯兵费用,文化生活费(包括教育、卫生),交通小型修补费,县立农场试验费,小型优抚救济费,小型水利事业费,生产奖励费及其他临时性地方事业费等。另外,省财政从中央分给省的工商税收增收分成30%中,以30%分给专署作为地方工矿建设资金。1951年8月,省财政厅决定,将临时商业税附加自8月1日起一律改为县(市)收入。1952年5月,根据中南区电示,省确定吉安市郊区公粮收入作为超征收入,以20%上解中央,80%划归市财政,用于市政开支。
  1952年下半年,试办中央、大区、省(市)、县(市)四级财政。省在吉安等18个县试办县一级财政。 从省总额预算内划出县经办的事业经费和行政费交给县管理;将5种地方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划归县财政、核定的收支,以收抵支不能平衡的,由省给予补助。
  1953年,国家财政改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区财政仍不是一级财政。吉安区所属县(市)全面成立一级财政。划归县(市)财政的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土地证照费收入,县(市)地方企业收入(包括利润提成、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 缴回流动资金)、营业和租金收入及县(市)公私合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各项事业收入(包括中小学学费、 文化、公用、农业、育林、其他等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各项规费、罚没、公产收入)。划归县(市)财政的支岀有:农业支出、林业支出、公用企业支出、市政建设支出、文化支出、教育支出、干部训练支出、通讯广播支出、卫生支出、社会救济支出(包括优抚费)、行政管理费支出、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支出、 公安及司法支出、财务支出(包括税务费)、其他支出等。土改经费、粮食局行政费、查田定产经费、土地证照费、农业税税政费、贯彻婚姻法经费等未列入县(市)预算的开支,由省专案拨款。根据上述收支划分范围,县(市)级财政全部收入,如不能抵足其支出的,由省在核定各县(市)收支预算时,就其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1954年5月,将划给县(市)的收入加上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划分为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事业收入,吉安市已开征的公用事业附加,县(市)其他收入;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吉安市的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支出范围基本上按1953年体制执行。划归县(市)财政的固定收入及比例分成收入不能平衡预算时,由省补助。
  1955年1月,对县(市)财政收入划分范围作了调整,县(市)除原固定收入外,工商营业税作为省、 县(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一般按20% -40%留给县(市)财政;农业税作为县的调剂收入,各县分成比例根据各县收支差额具体规定;吉安市的公产租金收入按以房养房原则不再列为预算收入,专款用于维修公房单独管理。
  表15-3-2 1955年各县(市)工商营业税及农业税收入分成比例县(市) 工商营业税农业税县(市) 工商营业税农业税分成比例分成比例分成比例分成比例吉安市遂川县 40% 15% 吉安县 40% 10% 万安县 40% 25% 吉水县 40% 15% 安福县 40% 7% 峡江县 40% 25% 永新县 40% 30% 新没县 40% 10% 莲花县 40% 40% 永丰县 40% 30% 宁冈县 40% 75% 泰和县 40% 10% '1956年,县(市)的收入范围又作了部分改变,主要是将固定收入中的县(市)企业收入以60%作为县(市)财政收入,40%由企业交专署集中掌握使用。从这一年起,中学学费全部、小学学费的15% (其余85%交县[市]教育局集中解决小学修缮费及公杂费)以及育林费收入全额列入预算,作为县(市)财政收入;县(市)看守所囚犯的生产收入及看守所经费列入县(市)预算。固定比例分成收入除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由中央和省六四分成外,工商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公债收入均作为县(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农业税仍作为县(市)的调剂收入。原列省级预算的各专区、县林场经费水产经费全部划归专区、县预算。
  1957年,县(市)预算收支项目,在1956年基础上作了如下补充:公私合营工业的收支,按原隶属关系划分,属于县(市)的列入县(市)预算。从这一年起,县(市)粮食加工企业收入、文教企业收入列入县 (市)预算,公产租赁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不再列入县(市)预算,专项用于解决公有房屋的维护及城市清洁消防费和其他市政方面的开支;中小学学费不列入财政预算,全部用于中小学的公杂费和房屋修缮费开支。司法、检察业务费列为各级财政支出。
  表15-3-3 1956年、1957年吉安专区各县(市)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农业税、公债收入分成比例 1956年分成比例(%) 1957年分成比例(%) 县(市) 工商业工商业农业税债款收入工商业工商业农业税债款收入营业税所得税营业税所得税吉安市 40 50 40 吉安县 40 40 24 40 50 50 24 40 吉水县 40 40 30 40 50 50 30 40 峡江县 40 40 32 40 50 50 32 40 新干县 40 40 18 40 50 50 18 40 永丰县 40 40 38 40 50 50 38 40 泰和县 40 40 19 40 50 50 19 40 遂川县 40 40 31 40 50 50 31 40 万安县 40 40 44 40 50 50 44 40 安福县 40 40 24 40 50 50 24 40 永新县 40 40 49 40 50 50 49 40 莲花县 40 40 60 40 50 50 60 40 宁冈县 40 40 100 40 50 50 100 40 第二阶段:1958 ~ 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以收定支,计划包干,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8年1月,对县(市)财政体制作了较大的改进。划给县(市)的固定收入包括7种地方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市)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省下放到县(市)管理的企业收入,以20%作为县(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以上收入不足正常支出的,由省再划给调剂分成收入,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按一定比例分成。全部收入不敷支出的,由省拨补。计算正常支出和收入的数额,以1957年预算为基础。收支划定后,原则上3年不变(后改为5年不变)。划给县(市)的收入增长部分和支出结余部分,留归县(市)使用。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由县(市)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灾荒救济和烈士追恤费由省专案拨款。由县(市)财政投资的企业所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30%由县(市) 预算安排,70%由银行贷款解决。县(市)如因重大灾荒影响收入,由省给予必要的补助。改变体制的第一年,县(市)教育支出增长的部分由省另拨款补助。同年,县内电话、草洲渔港管理费和新华书店下放到各县(市)管理。
  表15-3" 1958年吉安专区各县(市)收入分成比例及上解、补助数单位:万元专区、县(市) 分成比例(%) 划给县(市)分成收入后尚需上解、补助数上解数补助数吉安专区 16268 81129 吉安市 30 8107 吉安县 54 8426 吉水县 64 4175 峡江县 66 2253 新干县 40 3445 永丰县 76 1703 泰和县 42 4346 遂川县 49 7215 万安县 62 1538 安福县 46 2128 永新县 62 3998 莲花县 68 266 宁冈县 100 49757 1959年开始,建立专区一级财政,包括专署直属单任及所属各县(市)的财政收支,实行省、专区 (市)、县(市)三级管理体制。省核定吉安专署财政收入总额分成比例:上解省40. 84% ,专区财政留成 59.16%。对县(市)财政体制作了改进。主要是将各项收入捆在一起,不再划分固定收入、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实行收入总额分成,恢复一年一定。交通、商业、劳改等企业下放到专区、县(市)管理,粮食企业全部收归省管。
  I960年,地(市)的收支范围作了调整,将原下放县(市)实行总额分成的商业企业收入〈甲〉(指除饮食服务行业以外的商业收入)、中西医药企业收入改为省与地、县(市)固定比例分成,其他各项收入仍实行总额分成,并相应调整各地留成比例。吉安专区为40%。
  1961年1月起,商业收入列入各地预算参与总额分成,收入留成比例吉安专区为40%。7月间,适当调整商业财务管理权限,对商业企业收入,除饮食服务业收入仍归地、县(市)外,均收归省管,列入省级预算收入。
  1962年,全区将各地预算收入划分为分成收入和固定收入。固定收入全部列入各地预算,省不参与分成;分成收入按规定留成部分列入各地预算。各地固定收入项目为地方各税和其他收入;分成收入项目为企业收入(不包括商业收入〈甲〉)、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吉安专区的铸矿企业收入和铸砂税收直接交省,地方不参与分成。
  1963年,对专、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了调整。收入方面,国营垦殖场、国营农场(试验性农场除外)、劳改企业、水产养殖场以及农垦、农业主管部门所管的工交企业收入、国营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的高价饮食收入,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参与总额分成。县以下邮电收支实行以收定支的办法。吉安市房地产税仍列为该级预算收入参与总额分成。
  1964年,调整了专区、县支出范围,除了基本建设投资由省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外,其他各项支出和有些专款都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拨付,列入各级预算,取消垂直拨款。在财力分配上作了如下规定:省属企业收入、商业收入(饮食服务收入除外)、吉安专区的铸砂税和各地的林农所得税全部交省;吉安市的城市房地产税全部作为该市的固定收入。除上述两项外,专区、县企业收入、饮食服务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其他收入,作为省和各专区的总额分成收入,上解省的比例,吉安专区为55%;各县(市) 上解专区比例,由专署确定。
  1965年起,取消了专区管县(市)的办法,改为省管县(市)的体制,专署只保留本级预算,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办法,将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房地产税、饮食服务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各地的固定收入,省不参与分成,超收的全部留归各地,完不成的也由各地负责,一般商业收入仍为省预算收入。吉安铸砂产品税和各地的林农所得税仍按1964年规定交省。除以上收入外,其余各项收入包括专、县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乙〉(〈甲〉系指卷烟税一项,当时规定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等,由省与各专区、县实行总额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定。留成比例:专署本级为50%,专区辖市20%,各县30%。按此比例计算的收入与核定支出相比,多岀部分上解省,不足部分由省补助。
  1966年基本上执行1965年的办法,但将一般商业收入列入地、县预算总额分成。
  1967年,专区、县财政体制再次修改,除城市房地产税全部留给各地安排城市维护费外,其他各项收入不再划分为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一律实行总额分成。留成比例,吉安专区暂按1966年比例不变。
  1969年,各地的省属企业收入全部交省,专区、县不参与分成,其他各项收入包括铸砂税和林农所得税,由省与专区、县分成。专区、县商业企业(包括转为国营商业的供销社)、新华书店和药材企业下放给当地,财务收支纳入当地财政收支。
  1970年3月,恢复专区(市)一级财政,县(市)财政收入纳入地区预算管理。省对专区(市)仍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房地产税参与总额分成,城市维护支出列入各地预算统一管理。省财政金融局核定吉安专区财政收入留成比例为40%。从1970年起,各县(市)财政资金的调拨由专区办理。同年7月起,各专区、县水文、气象支出划转给同级财政。
  第三阶段:1971〜1975年,中央再次下放财权,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1 - 1972年,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办法,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并将粮食企业和人民银行的费用开支下放地、县分级管理。各地区电影分公司发行收入10%留成,年终结余上交地区财政,不足部分由地区财政拨补。除留成以外的发行收入上交省公司转交中影公司。
  1973年,地(市)财政收入仍采取总额分成的办法。地区上交与留成各50% ₀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
  第四阶段:1976 - 1979年,再次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和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6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核定固定留成比例的办法。
  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部分省与地区四六分成。
  1978年7月,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井冈山管理局恢复由省直接领导,相应成立与地区平行的一级财政。1978年,各地(市)财政收入比上年基数增加的部分,实行分成,地区留成40% ₀地区对县(市)试行这一体制的超收分成比例,由地区在省确定的比例之内自定。由省核定各地 (市)收支指标总额,实行收支挂钩,分别确定收入留解比例或加上上级补助,以平衡收支。收入任务完不成的,相应紧缩开支自求平衡。同时,实行增收分成,各地区、县有一笔稳定的机动财力。原来每年省给各地的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并入增收分成计算。如因客观因素,增收不多或没有增收的,参照体制分成数额给予适当补助。增收分成在年终结算,首先用于解决上年收支差额,然后才能安排新的开支, 并大部分用于支持农业。五种地方税划归各地作为固定收入,用于支农和维修城镇房屋。这部分收人的增收不再分成。屠宰税收入,省集中40%调剂用于生猪上调较多的县。全民所有制的预算外企业,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原规定县办“五小”(小化肥、小水泥、小水电、小农药、小农机)工业企业,在新投产两三年内实行利润留成的办法停止执行。商业企业超计划收入和粮食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之后,由亏变盈的,实行盈利分成,地区分成比例为40%。
  1979年7月,对地、县的财政体制作了改进。实行县办工交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即县办工业企业、水电站、交通运输企业的利润60%留县列入预算外管理,40%上交国库;属于补贴范围内的计划亏损20% 由县负担,80%退库解决。同时,试行商业利润全额留成办法,不再实行超计划收入分成,对于粮食企业仍实行盈利分成办法。屠宰税收入,由于提高了生猪收购价格,省不再集中进行调剂,全部留归当地。
  第五阶段:1980 - 1993年,实行划分收支,收支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0年起,省对地(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在收入方面划分为三大类: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省直属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地、 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为各地财政的固定收入。地、县 (市)商业、供销社和森林工业企业收入为省与各地区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省财政,20%归企业所在地财政。工商税和盐税作为省与各地区的调剂收入。在支出方面,挖潜改造资金、人防经费、城镇知识青年下乡安置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旅游事业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 土壤普查经费、牲畜防疫费、商品鱼基地补助、水库养鱼和落实政策经费等由省专项拨款,不列入各地区支出包干基数。对于企业上交基本折旧基金以及相应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另行分配,不在包干范围之内。各地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参照各地1979年收支决算清理期数字计算。划分收支范围和确定基数后,各地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平衡支出,收入大于支出的,多余部分从固定收入中按确定的比例上交省财政;不足的以调剂收入确定比例留给地市;全部收入小于支出的,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基数确定后,一定5年不变。吉安地区和井冈山支出大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表15-3-5 1980年吉安地区、井冈山收支包干基数和包干形式地区收入基数支岀基数固定收入固定比例调剂收入定额补助定额补助 (万元) (万元) 留成(%) 收入留成(%) 留成(%) (万元) 递增% 吉安地区 7308 9140 100 20 100 1832 井冈山 146 477 100 20 100 331 10 比照省对地(市)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吉安地区对所属县(市)从1980年起,实行财政收支包干。收支范围的划分和基数的确定,基本上是比照省对地(市)的办法。即各县(市)的固定收入不上解;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一律上缴地区80% ;然后用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留成部分(20% )和调剂收入与支出基数对比,确定调剂收入的上解比例或定额补助的数额。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后,各地多收可以多支,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开征新的税种等,对收支影响较大时,相应调整分成比例和上交、补助数额,或单独结算。采取其他经济措施影响收支的,均不予调整。这一体制执行到1984年期满,但其间有以下变动: 1981年,各地的包干范围中的科技三项费用、气象事业费、防汛岁修费、重点文物维修费、农机简建费等支出基数收回省,改由省专案拨款,并将中央借款进入地市财政包干基数。1982年,电力工业上划中央, 银行利率提高,省相应调减各地市收入基数。1983年起,商业、供销社、粮食企业下放,收入(亏损)列入各地市预算;森工企业收回省管,不再实行比例分成;医药企业上划省管,收入列入省预算。
  1984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永丰等7县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对永丰县的财政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收支包干由地区定额补助的办法,收支均以1983年实际数为基数,一定5年不变。1984年,井冈山县继续实行定额补助递增;宁冈县由省给予定额补助递增5%的照顾。以上支出基数的调整和照顾均通过决算单独结算。
  1985年9月,吉安地区对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收支基数的确定、包干的具体形式等方面作了规定。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少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原则上以上年为基数,相应调整分成比例和上解、补助数额,或者单独进行结算。县办工业收入从1985年起,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内收入,并相应调增各地收支包干基数, 原按县办工业利润提取留成放在预算外管理的办法停止执行,原用县办工业留成安排的县办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在预算内统筹安排。农业税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比原来按统购价提高价格而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未列入各地(市)的包干收入基数,全部单独结算上交,其中一半转交中央财政,一半留省用于解决特困乡农业税减免。新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列入各地预算收入,不参与体制分成,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按工商利润计提5%的城建资金、国拨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等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同时取消。征收排污费收入仍列作专款收入,其中20%作省级预算收入,80%作地(市)预算收入,不再参与体制分成。各级的排污费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补助支出。各地卷烟和酒的产品税当年实际入库数比上年实际入库数增加的部分上交中央财政40%,年终进行结算。从1985年起,省集中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不再纳入各级预算,由企业逐级上缴省财政纳入省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各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由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以上原则,省核定吉安地区1985年收入基数9793万元,支出基数12044万元,定额补助2251万元。
  表15-3-6 1985年吉安地区各县(市)财政体制收入留成比例及上解、补助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收入总额定额上解定额补助县(市) 收入总额定额上解定额补助留成比例(%) 数额数额留成比例(%) 数额数额吉安市 34 3.6 泰和县 87 2.0 井冈山市 100 359.0 遂川县 100 52.0 吉安县 100 7.0 万安县 100 145.0吉水县 100 185.0 安福县 68 3.1 峡江县 100 96.0 永新县 100 277.0新干县 100 65.0 莲花县 100 211.0永丰县 100 236.0 宁冈县 100 255.0注:井冈山市享受定额补助递增10%、宁冈县享受定额补助递增5%的照顾,递增由省负担。
  1986年,体制作了变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超中央任务部分,实行中央、省、地(市)三级按三三四比例分成。
  1987年起,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县(市)用于教育事业,省从地辖市提留10%,用于地区之间进行调剂。耕地占用税留地方的50%列入县(市)预算,不参与体制分成,专项用于农业发展资金。
  1988年,中央财政将第二次向地方财政的借款进入基数,省相应调整了各地(市)的支出基数,调增了上解比例或抵顶定额补助款。同时,进一步完善粮食财务体制,调整了粮食收入基数,单独结算交省。 调整后,吉安地区收入总额留成100%,定额补助1124万元(比1985年减少1127万元)。从1988年起, 开征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50%列入县(市)预算收入,参与体制分成。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方留成30%列入省级预算收入,省对各地实行任务内留成额中返还40% ,超任务留成额中返还50% ;金坪华侨农场和吉安地质队由省管下放地区管理,相应划转支出基数。
  从1989年起,各地实际征收交库的契税收入全部留给各地,不参与体制分成,印花税全部划归地方,收入就地入库后,原上交中央的50%,改由地、县(市)上交省财政,年终结算。新开征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单位交纳的50%留地方财政,其中30% (即全额的15% )留归各地(市)财政。为解决全省计划内粮食收支逆差所需的议转平粮食差价款,从1989年4月1日起,向企业收取粮食专项基金,由省分配任务,上交省财政统一支付购买议转平粮食差价款。完不成任务的,由各地财政负担,超过的全部留归地方,主要用于与粮食有关方面的开支。
  1990年,仍实行划分稅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对地、县(市)部分收入的解留级次、比例和管理方法等作了新的规定:地方单位交纳的预算调节基金50%交中央,50%留县(市)金库参与总额分成,按体制留成部分在年终进行结算;超任务部分,地区财政留成比例由15%提高到25%。8月份起, 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计征的城市和农村的教育附加(附加率城市2%农村5% )以及按农业税计征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均纳入预算,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教育附加作为中央固定收入外,其余均作为县(市)财政固定收入。
  1991 - 1993年,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隶属关系改变、新企业投产或者开征新税种、纳税环节发生变化等因素,对财政收支影响较大时,相应调整了收入分成比例、补助数额或者单独结算。
  1993年2月26日,下达《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中央、省和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分别作为中央、省级和地级预算收入,分别全部上缴中央、省和地区财政;由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及个人入股的部分)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县(市)预算收入,就地上缴县(市)财政;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和股息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中央投资的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省、 地、县(市)投资的分别作为省、地、县(市)预算收入。股份制企业红利和股息收入,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缴库。从1993年5月1日起,吉安地区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 3%提高到5% ,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留给地方的部分,省财政和县 (市)按“六四”比例分成,地区财政不参与固定比例分成,即省财政得60%,# (市)得40%。
  地区财政局[1993]吉地财预8号文件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地直企业、事业、行政及所属纳税单位应纳的工商各税(不含城市建设维护税)、市外建筑企业在这些单位施工应纳的营业税,以及1993 年1月1日之后地区在吉安市内新办的各类企业、三资企业应纳的工商各税(不含城市建设维护税),由地区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缴入地区国库。
  第六阶段:1994〜2000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从1994年1月1日起,吉安地区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工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消费税为中央税,收入全额上划中央财政;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财政分享75% ,地方分享25% ;地方税中的土地使用税、其他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有待立法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50%部分、遗产和赠与税等8种税,省分享40%,地区分享10% , 县(市)分享50%。县(市)国库收到这8种地方税时,将40%划入省金库,60%划入县(市)金库。地区分享的1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交。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比照省的办法暂不变。原体制是补助的继续按原数给予补助;原体制是实行总额分成的,按1993年实际上解和递增率递增上解。其中, 吉安市递增率为6. 5%,其他县(市)递增率为5%。由于税务经费上划,地方外贸行政人员下划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上划或下划,以及区域调整,对县(市)的收支范围、基数及补助、上解,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1994年1月,地区财政局下发《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1994 年1月1日起,公安、司法、法院、工商等4个部门的15项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这15项收费中,中央批准立项的有13项:司法部门的律师工作执照费、民事诉讼费;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证件收费、出入境管理收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边防检查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 省批准立项的2项:司法部门的公证费;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
  1995年10月,地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行政性收费(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尚未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2000年1月,地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 年1月1日起,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逐步建立和健全了社会主义的预算管理制度。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行政单位和一切非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上,视其财务状况分别采取全额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等多种管理形式。
  从1991年以来,地区本级对单位经费都是实行包干办法,即对单位人员经费按在职在岗实有人数以及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负担,除全国和全省的政策性增支及行政机关人员变动需财政追加外,其余增支因素均由单位自行解决;对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对单位的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审批办法。上述经费均年初一次核定,执行中不再追加。
  1996年,地区本级开始尝试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按在职人员安排,公用经费按照单位工作量大小和预算外收入多少分档安排。其中:公用经费每人包干定额分1800元(政法机关)J300元(地委、行署机关)和1100元三个档次安排;定编内的汽车修理和燃料费每辆包干定额分12000元(地委、行署、政法机关)和10000元两个档次安排;业务费包干指标分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 万元等档次安排。对预算外收入比较多的单位,其公用经费、汽车燃料费和业务费均不安排,由单位预算外抵支收入解决。
  1998年,全区对单位的经费安排又进行了改进,主要是对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大中专院校经费在1995年平均定额水平的基础上,加上后3年教职工和学生政策性增支因素,计算出 1998年生均定额,再按计划内招生的在校总人数,确定财政预算安排数。二是各类医院的经费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对离退休人员的个人部分由财政全部负担,对在职人员的个人部分,在上年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差补比例计算安排。三是其他原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先按1997年12月份个人部分开支数计算,其中基本工资按85.7%折算为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再按上年的差补比例计算比例。四是汽车修理和燃料费,按照“定辆定额”的办法安排。其中副地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和政法系统工作用车辆包干定额 12000元,其他行政工作用车按“双定”方案测算安排,事业单位和预算外经常性收入较多的行政单位不安排。
  1999年,对地直单位的经费安排结合推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编制办法,改革了编制和管理办法。即对行政事业单位试行分类划档管理,并相应确定不同预算安排原则。同时,按照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情况,先核定单位经费自给部分,再核定财政拨付经费。行政机关分了四档,事业单位分了六档。 按照不同的类别、档次确定经费安排标准,并加大了预算外抵支力度,当年抵支141.2万元。
  2000年,地区本级对地直单位的编制及管理只在上年的基础上作了局部调整,着重在细化预算编制方面作了较大改进,其他基本维持上年情况。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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