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03 |
颗粒名称: | 民国时期 |
分类号: | F810.2 |
页数: | 2 |
摘要: | 在各县设立财政局管理地方款项的收支,并设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县地方财政。规定从田赋征收各种附加作为县的财政收入。建设附加拨充县建设局经费和度量衡检定经费。另从屠宰税征收附加作为乡公所、保联办公处经费以及公安局和巡官办事处补助费。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当税附加、屠宰税附加、学产收入、公产收入、房铺捐、杂收入(包括罚款、诊疗所收入、学费收入、溢收田赋)和省拨补的义教补助费、留县营业税以及对贫困县补助费等。省政府颁布《各县按照人民富力分担保学补助经费实施办法》,实施《江西省县地方财政划分办法》。 |
关键词: | 财政管理体制 国家财政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