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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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03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
分类号: F810.2
页数: 2
摘要: 在各县设立财政局管理地方款项的收支,并设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县地方财政。规定从田赋征收各种附加作为县的财政收入。建设附加拨充县建设局经费和度量衡检定经费。另从屠宰税征收附加作为乡公所、保联办公处经费以及公安局和巡官办事处补助费。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当税附加、屠宰税附加、学产收入、公产收入、房铺捐、杂收入(包括罚款、诊疗所收入、学费收入、溢收田赋)和省拨补的义教补助费、留县营业税以及对贫困县补助费等。省政府颁布《各县按照人民富力分担保学补助经费实施办法》,实施《江西省县地方财政划分办法》。
关键词: 财政管理体制 国家财政

内容

民国初,省直接管辖到县。在1926年以前,各县地方财政自收自支成为常规,地方一切公款学产的经费管理极为混乱,滥征附加和苛捐杂税遍及全省。1927年,省财政厅开始整顿地方财政,裁废苛杂,确立制度,在各县设立财政局管理地方款项的收支,并设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县地方财政。1928年,省政府颁发的自治条例,规定从田赋征收各种附加作为县的财政收入。其中自治附加拨充区公所经费,建设附加拨充县建设局经费和度量衡检定经费。以后又增加保卫附加用于保安团队经费,卫生附加用于县立诊疗所经费。另从屠宰税征收附加作为乡公所、保联办公处经费以及公安局和巡官办事处补助费。 然而,由于各县举办保甲、建碉筑路以及各项供应,所需巨额费用,均责成各县自行筹措,仅有以上收入无法应付,于是各县再度滥征苛捐杂税,原已整顿建立的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一纸空文。
  1934年,国民政府再次整顿地方财政,规定省、县收支划分标准。省、县税收的划定,按税捐种类分别归属,大宗税款实行分成。支出的划分,以机关及事业的隶属关系为依据,省划给各县收入的项目有: 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当税附加、屠宰税附加、学产收入、公产收入、房铺捐、杂收入(包括罚款、诊疗所收入、学费收入、溢收田赋)和省拨补的义教补助费、留县营业税以及对贫困县补助费等。划归县自行开支的经费有:区办公处、巡官办事处、财务委员会、县督学、中心小学、民众图书馆等经费,摊派专区教育指导员经费,民校20%补助费,学产房屋修缮费,度量衡检定所、苗圃、电话员、收音员、公园等经费。
  1937年,省政府订定各县筹款原则:酌收本地各项特产捐;增收城镇房铺捐;酌收一般商品战时利得税;酌收田赋附捐;富户乐捐由各县根据地方生产状况及富力民情选择办理。各县成立非常时期临时预算平衡收支。
  1939年,省政府颁布《各县按照人民富力分担保学补助经费实施办法》,征集富力分担义教经费收入,用于区中心小学、保联中心小学经费开支。同年7月,又规定各县屠宰税以70%作为乡镇经费及民训经费,8%为屠宰税经征费,22%上解省用于补助贫困县。
  1941年元月起,实施《江西省县地方财政划分办法》,开始建立县一级财政。划归县的收入为:实行土地税县份的地价税50%、田赋附加全额、印花税30%、土地改良物税(房捐)、营业税一部分(在未依营业税法改定税率前为屠宰税全额及其他营业税20%以上)、县公产收入、学产收入、公营事业收入、烟酒牌照税、牙当登录营业税、契税、土地转移抵押登记费、中央补助(义教经费等)、代办项下收入、其他依法许可的税捐、省补助。划归县的支出为:县党部、县政府、区署、会计室、地政处、县参议会等机关经费、县义教、教育、建设、卫生、善举、救恤、警察、经征、财务等事业经费,乡镇公所、保办公处经费,县民训练费等。至此,江西才有独立的县级财政。
  1942年,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各县(市)实行自治财政。在上年建立一级财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财权。县级收入包括:(1)5种地方税,即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2)中央划给的一部分国家税,即印花税30%、遗产税25%、营业税30%到 50%, 土地税原属市县的部分(征收的实物全部归中央折款拨回,原属省的土地税归中央)。(3)中央对县(市)给予专款补助,如国民教育经费,公务员战时生活补贴;对贫困县(市)由中央另拨特别补助。县级支出范围仍适用《江西省县地方财政划分办法》的规定。县级实行自治财政后,取消原有各种名目的附加,允许1942〜1943年按田赋带征30%的县级公粮和按营业税征收30%以下的附加税。对于中央划给自治财政的一部分国家税则采取划拨款项的办法。
  1946年,全国划分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江西省划归县(市)的税收为:土地改良物税(房捐)、 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遗产税30%、营业税50%、土地税50%以及自治财政时期属于县的其他各项收入。1948年,国民政府制定《国税、省税、县税划分法》,县税范围同前,但规定在预算收支不能平衡时,可征收特别税课。同年11月,省政府发布《江西省县(市)财政改进方案》,规定县(市)财政增辟收入,调整支出,厉行财政体制等内容。县(市)财政如收不抵支,可以就当地特种农作物、特种生产品择定税目,依法定程序开征特别税课,税率不超过5% ;还可以向自然人和法人征收自卫特捐,并采取清理田赋、提高公粮代征率、田赋改征实物等措施。增加的收入全部归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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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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