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802 |
颗粒名称: | 民国以前 |
分类号: | F810.2 |
页数: | 1 |
摘要: | 地方政府曾经一度享有部分财权,留一些赋税给州一级使用。基本上厉行朝廷集权,地方财权极小,间或将部分粮、钱留归府级使用。赋税厘金均由地方征收,所收之款先存于各省司道等库,然后按照确定上缴的项目和数额,解缴京师,余下留省用于经户部指定支用的各项经费。上缴款项经户部核定后,定期照数上解,也是国家赋税的征收机构,县地方一切收入和支出由省统一经管。地方人士捐资兴办公益事业,公款公产由士绅经管,官府亦不管理。朝廷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城镇董事会和乡董管理乡镇收支。 |
关键词: | 财政管理体制 国家财政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