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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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802
颗粒名称: 民国以前
分类号: F810.2
页数: 1
摘要: 地方政府曾经一度享有部分财权,留一些赋税给州一级使用。基本上厉行朝廷集权,地方财权极小,间或将部分粮、钱留归府级使用。赋税厘金均由地方征收,所收之款先存于各省司道等库,然后按照确定上缴的项目和数额,解缴京师,余下留省用于经户部指定支用的各项经费。上缴款项经户部核定后,定期照数上解,也是国家赋税的征收机构,县地方一切收入和支出由省统一经管。地方人士捐资兴办公益事业,公款公产由士绅经管,官府亦不管理。朝廷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城镇董事会和乡董管理乡镇收支。
关键词: 财政管理体制 国家财政

内容

民国以前,历朝财权高度集中于朝廷。
  唐元和年间(806 -820),地方政府曾经一度享有部分财权,留一些赋税给州一级使用。
  宋、元、明朝,基本上厉行朝廷集权,地方财权极小,只是在其政权巩固、经济发展时期,间或将部分粮、钱留归府级使用。
  清代,没有独立的省级、府级财政。赋税厘金均由地方征收,所收之款先存于各省司道等库,然后按照确定上缴的项目和数额,解缴京师,余下留省用于经户部指定支用的各项经费。上缴款项经户部核定后,定期照数上解,每年不变。如遇省库缺款,地方官吏须设法垫解,以免处分;饷款解清之外如有盈余, 可由地方使用。县署既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国家赋税的征收机构,县地方一切收入和支出由省统一经管。地方人士捐资兴办公益事业,公款公产由士绅经管,官府亦不管理。
  光绪三十四年(1908),朝廷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城镇董事会和乡董管理乡镇收支。乡镇公款公产和公益捐(包括就官税附加的附捐和以劳力或物品举办自治事宜折价计算的特捐)以及依自治规约收取的罚金为乡镇的收入。从此,地方开始建立乡镇一级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财政。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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