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没有地区一级财政。1912年,各县署设财政课,掌管田赋、捐税、会计、出纳,清理官业、公产、公款、预算报告及筹储公款等事宜。
1914年,各县财政课改为财政科。1928年,各县设财政局,为地方财务行政机关,办理县地方一切财政事宜。但省税的征解,由县长负责,归县政府办理。实际上县财政局只管理县地方公款公产的收支保管事项,财政局长由省财政厅委派。
1930年,各县税款由省税务局和各地分设的局、所办理。田赋正税的征解划归县财政局经办,局长由省财政厅委派。嗣后,因税务的整理征收和改革,必须依靠县政府,又改由县长兼任财政局长,另由省财政厅委派副局长。
1931年,县财政局又接办各项税款,局长不再由县长兼任,改由省财政厅遴选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 同年,江西省政府决定万安、宁冈、永新、莲花、安福、吉安、遂川、永丰、吉水、泰和等县原设立的财政局一律裁撤,另外县政府增设财政科,亦称二科。
1932年,各县成立财务委员会,统一管理财政收支,执行地方财政职权。下设出纳、审计两组,分别办理收入、支出、保管和文书、稽核、预决算事项。田赋经征工作交县政府主管,县长成为直接经征官吏, 设田赋经征处负责征收田赋。
1933年,各县政府设财政局,掌握经征省税,劝募省公债及管理省有公产事项,其他地方财政由县财务委员会管理。县财政局长恢复由省财政厅委派县长兼任。
1935年,江西省政府规定:各县政府裁局设科,撤销财政局,改设第二科,职掌编制预决算,征收、管理公产公物、会计及其他有关财政事项以及县政府的庶务事项。其后,改革各县财务机构,确定征收、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即财务委员会专司审核,原设出纳审核两组核销;经征处征收地方一切杂捐及赋款,经征处隶属县政府二科;县分金库办理县款的出纳保管,未设分金库的,暂设地方公款保管出纳员办理;县政府设立会计室办理岁计(即预决算)、会计事务。这一制度1937年起在全区普遍实行。
1942年,各县成立田赋管理处,接管原县经征处的田赋征收工作。
1943年,县田赋管理处与县粮征科合并组成田赋粮食管理处,主管“征实”(按赋额折征稻谷),“征购”(按田亩派购粮食)。
1948年3月,县经征处改称县税捐稽征处。
到吉安解放前夕,各县财政机构有:县政府二科、县政府会计室、县税捐稽征处、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等。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境内还存在苏维埃政府财政机构: 1928年5月下旬,成立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下设财政部,所辖各县苏维埃政府均设财政部。
1929年10月,成立赣西革命委员会,下设财政部,所辖各县、区苏维埃政府均设财政部。同年11 月,撤销赣西革命委员会,成立赣西临时苏维埃政府。1930年2月,赣西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3月改为赣西南苏维埃政府,10月结束。以上各苏维埃政府均下设经济部管理财政,其所辖各县、区苏维埃政府亦设经济部管理财政。
1930年10月7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成立,下设财政部,所辖县、区均设财政部,城市设财政科。各级财政部、财政科隶属上级财政部,同时接受同级政府领导。
1931年6月中旬,成立中共永吉泰特委,所辖县、区均设财政部。1931年10月底,取消永吉泰特委, 公略、永丰、万泰3个县苏维埃政府,划归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管辖。
1931年10月,成立湘赣省苏维埃政府,下设财政部,所辖各县区苏维埃政府均设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