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798 |
颗粒名称: | 民国以前 |
分类号: | F810.2 |
页数: | 1 |
摘要: | 境内由太守、刺史总管财粮、税赋,吉州刺史总管财粮、税赋。征收编筏商人的商税。各县县令总管财粮、税赋;县丞辅佐征收租税及榷酒、间架、除陌各税;吉州太守总管财粮、税赋。户曹参军管理力役、田赋。各县县令总管财粮、税赋,主簿管理力役、税赋;设商税务征管商税。吉安路总管总管财粮、税赋。负责征管税赋。州、县知州、知县总管财粮、税赋;设税课局,专管税赋的征收。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赋役、户税。管理财粮、民政事务。征收田赋及工商税。吉安府知府总管财粮、税赋。由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地赋、户税。 |
关键词: | 国家财政 财政机构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