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796
颗粒名称: 第三章 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0.2
页数: 40
摘要: 区内苏维埃政府主要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的财政体制,县丞辅佐征收租税及榷酒、间架、除陌各税;户曹参军管理力役、田赋。设商税务征管商税。专管税赋的征收。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赋役、户税。负责税赋的征收、上解。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田赋、户税。境内主要的工商税收是由上级派驻的机构征收。掌管田赋、捐税、会计、出纳,办理县地方一切财政事宜。实际上县财政局只管理县地方公款公产的收支保管事项,各县税款由省税务局和各地分设的局、所办理。田赋正税的征解划归县财政局经办,设田赋经征处负责征收田赋。
关键词: 国家财政 财政管理

内容

秦汉至清朝,历代财权高度集中于朝廷。境内财赋管理权操纵在上级官吏手中,府、县只间或有部分粮、钱管理使用权。
  民国时期,区内无地区一级财政,各县管理财政的机构和人员也多次变更。1940年以前区内各县财政管理混乱。1941年元月起,各县实行自治财政,财政管理逐渐改变混乱局面。区内苏维埃政府主要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的财政体制,加强了预决算、税收、会计、国库等方面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建立了地县(市)两级财政机构,地、县(市)财政管理体制。从统收统管, 经过收支包干,过渡到分税制,逐步建立和健全了企业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事务管理、税务管理等制度,全区财政管理日臻完善。
  第一节管理机构民国以前东汉末至隋初,境内由太守、刺史总管财粮、税赋,郡丞、长史辅佐;各县县令总管财粮、税赋,县丞辅佐。
  唐代,吉州刺史总管财粮、税赋。下设司仓曹参军,掌管税赋;设排岸司,征收编筏商人的商税。各县县令总管财粮、税赋;县丞辅佐征收租税及榷酒、间架、除陌各税;并设税场,对商贾茶客征过税。
  宋代,吉州太守总管财粮、税赋。户曹参军管理力役、田赋。设经制使,征收和买、兑制筹钱;设商税务征管商税。各县县令总管财粮、税赋,县丞、主簿辅佐。主簿管理力役、税赋;设商税务征管商税。
  元代,吉安路总管总管财粮、税赋。设都税务、酒税务,均配提领、大使、副使,负责征管税赋。州、县知州、知县总管财粮、税赋;主簿管理税粮。设课税所,专管税赋征收。
  明代,吉安府知府总管财粮、税赋。设税课局,专管税赋的征收。各县知县总管财粮、税赋,县丞辅佐。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赋役、户税。县衙设户房,管理财粮、民政事务。设立税署、税卡,征收田赋及工商税。
  清代,吉安府知府总管财粮、税赋。由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地赋、户税。设同知公署,负责税赋的征收、上解。各县知县总管财粮、税赋,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田赋、户税。县署设户粮房,下辖城、 乡财粮柜,经办地丁、漕粮征收、上解。光绪三十三年(1907)创办义图,县设义图总局,下设义图分局,平常负责户粮催收,开征期间负责催缴、验票。境内主要的工商税收是由上级派驻的机构征收。同治年间,在神冈山设厘金局,征收船运货物的百货厘金。光绪年间,在吉安大街设土药厘金局,征收土药(鸦片)厘金。宣统年间,吉安河街设府税局,为吉安知府征收货物落地税。
  民国时期民国时期,没有地区一级财政。1912年,各县署设财政课,掌管田赋、捐税、会计、出纳,清理官业、公产、公款、预算报告及筹储公款等事宜。
  1914年,各县财政课改为财政科。 1928年,各县设财政局,为地方财务行政机关,办理县地方一切财政事宜。但省税的征解,由县长负责,归县政府办理。实际上县财政局只管理县地方公款公产的收支保管事项,财政局长由省财政厅委派。
  1930年,各县税款由省税务局和各地分设的局、所办理。田赋正税的征解划归县财政局经办,局长由省财政厅委派。嗣后,因税务的整理征收和改革,必须依靠县政府,又改由县长兼任财政局长,另由省财政厅委派副局长。
  1931年,县财政局又接办各项税款,局长不再由县长兼任,改由省财政厅遴选人员呈请省政府委任。 同年,江西省政府决定万安、宁冈、永新、莲花、安福、吉安、遂川、永丰、吉水、泰和等县原设立的财政局一律裁撤,另外县政府增设财政科,亦称二科。
  1932年,各县成立财务委员会,统一管理财政收支,执行地方财政职权。下设出纳、审计两组,分别办理收入、支出、保管和文书、稽核、预决算事项。田赋经征工作交县政府主管,县长成为直接经征官吏, 设田赋经征处负责征收田赋。
  1933年,各县政府设财政局,掌握经征省税,劝募省公债及管理省有公产事项,其他地方财政由县财务委员会管理。县财政局长恢复由省财政厅委派县长兼任。
  1935年,江西省政府规定:各县政府裁局设科,撤销财政局,改设第二科,职掌编制预决算,征收、管理公产公物、会计及其他有关财政事项以及县政府的庶务事项。其后,改革各县财务机构,确定征收、出纳、会计、审核四权分立。即财务委员会专司审核,原设出纳审核两组核销;经征处征收地方一切杂捐及赋款,经征处隶属县政府二科;县分金库办理县款的出纳保管,未设分金库的,暂设地方公款保管出纳员办理;县政府设立会计室办理岁计(即预决算)、会计事务。这一制度1937年起在全区普遍实行。
  1942年,各县成立田赋管理处,接管原县经征处的田赋征收工作。
  1943年,县田赋管理处与县粮征科合并组成田赋粮食管理处,主管“征实”(按赋额折征稻谷),“征购”(按田亩派购粮食)。
  1948年3月,县经征处改称县税捐稽征处。
  到吉安解放前夕,各县财政机构有:县政府二科、县政府会计室、县税捐稽征处、县公有款产管理委员会、县田赋粮食管理处等。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境内还存在苏维埃政府财政机构: 1928年5月下旬,成立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下设财政部,所辖各县苏维埃政府均设财政部。
  1929年10月,成立赣西革命委员会,下设财政部,所辖各县、区苏维埃政府均设财政部。同年11 月,撤销赣西革命委员会,成立赣西临时苏维埃政府。1930年2月,赣西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3月改为赣西南苏维埃政府,10月结束。以上各苏维埃政府均下设经济部管理财政,其所辖各县、区苏维埃政府亦设经济部管理财政。
  1930年10月7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成立,下设财政部,所辖县、区均设财政部,城市设财政科。各级财政部、财政科隶属上级财政部,同时接受同级政府领导。
  1931年6月中旬,成立中共永吉泰特委,所辖县、区均设财政部。1931年10月底,取消永吉泰特委, 公略、永丰、万泰3个县苏维埃政府,划归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管辖。
  1931年10月,成立湘赣省苏维埃政府,下设财政部,所辖各县区苏维埃政府均设财政部。
  新中国建立后地区级财政机构1949年,专署财政科成立。1956年,专署财政、商业等科合并,成立专署财粮贸办公室。1959年6月,撤销专署财粮贸办公室,成立财政金融处。1960年,撤销财政金融处,成立财政处。1961年4月,撤销财政处、商业处,成立财贸办公室。同年11月,撤销财贸办公室,恢复财政处。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机构瘫痪。1969年上半年,财政、税务合并,成立财政局。1969年11月,财政(含税务)、中国人民银行井冈山地区中心支行(含建行)合并,成立财政金融局。1973年5月,撤销财政金融局,复设财政局。1981年12月,财政局改名为行署财政处。1983年,复名地区财政局。
  县(市)级财政机构新中国建立后,区内各县(市)都设有财政机构。各县(市)财政机构的撤并, 名称(科、局、办)演变一般与地区财政机构的撤并和名称演变相一致p 乡镇级财政机构从1986年开始,区内乡镇建立乡镇财政所,到1987年全区256个乡镇全部建立财政所。1993年,吉安市5个街道也成立了财政所。
  第二节管理体制民国以前民国以前,历朝财权高度集中于朝廷。
  唐元和年间(806 -820),地方政府曾经一度享有部分财权,留一些赋税给州一级使用。
  宋、元、明朝,基本上厉行朝廷集权,地方财权极小,只是在其政权巩固、经济发展时期,间或将部分粮、钱留归府级使用。
  清代,没有独立的省级、府级财政。赋税厘金均由地方征收,所收之款先存于各省司道等库,然后按照确定上缴的项目和数额,解缴京师,余下留省用于经户部指定支用的各项经费。上缴款项经户部核定后,定期照数上解,每年不变。如遇省库缺款,地方官吏须设法垫解,以免处分;饷款解清之外如有盈余, 可由地方使用。县署既是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国家赋税的征收机构,县地方一切收入和支出由省统一经管。地方人士捐资兴办公益事业,公款公产由士绅经管,官府亦不管理。
  光绪三十四年(1908),朝廷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规定城镇董事会和乡董管理乡镇收支。乡镇公款公产和公益捐(包括就官税附加的附捐和以劳力或物品举办自治事宜折价计算的特捐)以及依自治规约收取的罚金为乡镇的收入。从此,地方开始建立乡镇一级自收自支自行管理的财政。
  民国时期民国初,省直接管辖到县。在1926年以前,各县地方财政自收自支成为常规,地方一切公款学产的经费管理极为混乱,滥征附加和苛捐杂税遍及全省。1927年,省财政厅开始整顿地方财政,裁废苛杂,确立制度,在各县设立财政局管理地方款项的收支,并设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县地方财政。1928年,省政府颁发的自治条例,规定从田赋征收各种附加作为县的财政收入。其中自治附加拨充区公所经费,建设附加拨充县建设局经费和度量衡检定经费。以后又增加保卫附加用于保安团队经费,卫生附加用于县立诊疗所经费。另从屠宰税征收附加作为乡公所、保联办公处经费以及公安局和巡官办事处补助费。 然而,由于各县举办保甲、建碉筑路以及各项供应,所需巨额费用,均责成各县自行筹措,仅有以上收入无法应付,于是各县再度滥征苛捐杂税,原已整顿建立的管理制度实际上是一纸空文。
  1934年,国民政府再次整顿地方财政,规定省、县收支划分标准。省、县税收的划定,按税捐种类分别归属,大宗税款实行分成。支出的划分,以机关及事业的隶属关系为依据,省划给各县收入的项目有: 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当税附加、屠宰税附加、学产收入、公产收入、房铺捐、杂收入(包括罚款、诊疗所收入、学费收入、溢收田赋)和省拨补的义教补助费、留县营业税以及对贫困县补助费等。划归县自行开支的经费有:区办公处、巡官办事处、财务委员会、县督学、中心小学、民众图书馆等经费,摊派专区教育指导员经费,民校20%补助费,学产房屋修缮费,度量衡检定所、苗圃、电话员、收音员、公园等经费。
  1937年,省政府订定各县筹款原则:酌收本地各项特产捐;增收城镇房铺捐;酌收一般商品战时利得税;酌收田赋附捐;富户乐捐由各县根据地方生产状况及富力民情选择办理。各县成立非常时期临时预算平衡收支。
  1939年,省政府颁布《各县按照人民富力分担保学补助经费实施办法》,征集富力分担义教经费收入,用于区中心小学、保联中心小学经费开支。同年7月,又规定各县屠宰税以70%作为乡镇经费及民训经费,8%为屠宰税经征费,22%上解省用于补助贫困县。
  1941年元月起,实施《江西省县地方财政划分办法》,开始建立县一级财政。划归县的收入为:实行土地税县份的地价税50%、田赋附加全额、印花税30%、土地改良物税(房捐)、营业税一部分(在未依营业税法改定税率前为屠宰税全额及其他营业税20%以上)、县公产收入、学产收入、公营事业收入、烟酒牌照税、牙当登录营业税、契税、土地转移抵押登记费、中央补助(义教经费等)、代办项下收入、其他依法许可的税捐、省补助。划归县的支出为:县党部、县政府、区署、会计室、地政处、县参议会等机关经费、县义教、教育、建设、卫生、善举、救恤、警察、经征、财务等事业经费,乡镇公所、保办公处经费,县民训练费等。至此,江西才有独立的县级财政。
  1942年,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改订财政收支系统实施纲要》,各县(市)实行自治财政。在上年建立一级财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财权。县级收入包括:(1)5种地方税,即屠宰税、房捐、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2)中央划给的一部分国家税,即印花税30%、遗产税25%、营业税30%到 50%, 土地税原属市县的部分(征收的实物全部归中央折款拨回,原属省的土地税归中央)。(3)中央对县(市)给予专款补助,如国民教育经费,公务员战时生活补贴;对贫困县(市)由中央另拨特别补助。县级支出范围仍适用《江西省县地方财政划分办法》的规定。县级实行自治财政后,取消原有各种名目的附加,允许1942〜1943年按田赋带征30%的县级公粮和按营业税征收30%以下的附加税。对于中央划给自治财政的一部分国家税则采取划拨款项的办法。
  1946年,全国划分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江西省划归县(市)的税收为:土地改良物税(房捐)、 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及娱乐税、遗产税30%、营业税50%、土地税50%以及自治财政时期属于县的其他各项收入。1948年,国民政府制定《国税、省税、县税划分法》,县税范围同前,但规定在预算收支不能平衡时,可征收特别税课。同年11月,省政府发布《江西省县(市)财政改进方案》,规定县(市)财政增辟收入,调整支出,厉行财政体制等内容。县(市)财政如收不抵支,可以就当地特种农作物、特种生产品择定税目,依法定程序开征特别税课,税率不超过5% ;还可以向自然人和法人征收自卫特捐,并采取清理田赋、提高公粮代征率、田赋改征实物等措施。增加的收入全部归县(市)o表15-3-1 1947年江西省第三行政区各县财政收入和上解、补助情况单位:法币(万元)县名县财政收入上解数省补助县名县财政收入上解数省补助吉安 192238 2205 遂川 120119 吉水 122387 安福 126871 257 峡江 38015 永新 103268 永丰 115444 251 莲花 87324 泰和 107863 342 宁冈 49508 1300万安 104257 新中国建立后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区、县(市)财政管理体制大致上经历了以下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1957年,实行从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到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以中央集权为主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0年,区、县(市)收支实行逐级报账制,县以下地方财政收支由省统筹集中管理。
  1951年1月,建立县(市)半级财政,主要是将原由省统一管理的乡村财政收支划归县(市)管理,县及县以上收支仍由省统一管理。县财政收入范围是:地方粮附加15% (地方粮附加率为20%,其中5% 由省调剂),工商税附加(工业税附加7.5% ,商业税附加15%),屠宰税附加20% ,县、区所管的公产学产:收入,房捐及其他经批准的收入。支出范围是:乡政经费(包括乡干部生活费、乡政府办公费),县区代表会议费,乡干部训练费泯兵费用,文化生活费(包括教育、卫生),交通小型修补费,县立农场试验费,小型优抚救济费,小型水利事业费,生产奖励费及其他临时性地方事业费等。另外,省财政从中央分给省的工商税收增收分成30%中,以30%分给专署作为地方工矿建设资金。1951年8月,省财政厅决定,将临时商业税附加自8月1日起一律改为县(市)收入。1952年5月,根据中南区电示,省确定吉安市郊区公粮收入作为超征收入,以20%上解中央,80%划归市财政,用于市政开支。
  1952年下半年,试办中央、大区、省(市)、县(市)四级财政。省在吉安等18个县试办县一级财政。 从省总额预算内划出县经办的事业经费和行政费交给县管理;将5种地方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划归县财政、核定的收支,以收抵支不能平衡的,由省给予补助。
  1953年,国家财政改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区财政仍不是一级财政。吉安区所属县(市)全面成立一级财政。划归县(市)财政的收入有: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土地证照费收入,县(市)地方企业收入(包括利润提成、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 缴回流动资金)、营业和租金收入及县(市)公私合营企业上交的利润,各项事业收入(包括中小学学费、 文化、公用、农业、育林、其他等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各项规费、罚没、公产收入)。划归县(市)财政的支岀有:农业支出、林业支出、公用企业支出、市政建设支出、文化支出、教育支出、干部训练支出、通讯广播支出、卫生支出、社会救济支出(包括优抚费)、行政管理费支出、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支出、 公安及司法支出、财务支出(包括税务费)、其他支出等。土改经费、粮食局行政费、查田定产经费、土地证照费、农业税税政费、贯彻婚姻法经费等未列入县(市)预算的开支,由省专案拨款。根据上述收支划分范围,县(市)级财政全部收入,如不能抵足其支出的,由省在核定各县(市)收支预算时,就其收支差额给予补助。
  1954年5月,将划给县(市)的收入加上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划分为固定收入,包括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事业收入,吉安市已开征的公用事业附加,县(市)其他收入;比例分成收入,包括吉安市的工商营业税和工商所得税。支出范围基本上按1953年体制执行。划归县(市)财政的固定收入及比例分成收入不能平衡预算时,由省补助。
  1955年1月,对县(市)财政收入划分范围作了调整,县(市)除原固定收入外,工商营业税作为省、 县(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一般按20% -40%留给县(市)财政;农业税作为县的调剂收入,各县分成比例根据各县收支差额具体规定;吉安市的公产租金收入按以房养房原则不再列为预算收入,专款用于维修公房单独管理。
  表15-3-2 1955年各县(市)工商营业税及农业税收入分成比例县(市) 工商营业税农业税县(市) 工商营业税农业税分成比例分成比例分成比例分成比例吉安市遂川县 40% 15% 吉安县 40% 10% 万安县 40% 25% 吉水县 40% 15% 安福县 40% 7% 峡江县 40% 25% 永新县 40% 30% 新没县 40% 10% 莲花县 40% 40% 永丰县 40% 30% 宁冈县 40% 75% 泰和县 40% 10% '1956年,县(市)的收入范围又作了部分改变,主要是将固定收入中的县(市)企业收入以60%作为县(市)财政收入,40%由企业交专署集中掌握使用。从这一年起,中学学费全部、小学学费的15% (其余85%交县[市]教育局集中解决小学修缮费及公杂费)以及育林费收入全额列入预算,作为县(市)财政收入;县(市)看守所囚犯的生产收入及看守所经费列入县(市)预算。固定比例分成收入除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由中央和省六四分成外,工商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公债收入均作为县(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农业税仍作为县(市)的调剂收入。原列省级预算的各专区、县林场经费水产经费全部划归专区、县预算。
  1957年,县(市)预算收支项目,在1956年基础上作了如下补充:公私合营工业的收支,按原隶属关系划分,属于县(市)的列入县(市)预算。从这一年起,县(市)粮食加工企业收入、文教企业收入列入县 (市)预算,公产租赁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不再列入县(市)预算,专项用于解决公有房屋的维护及城市清洁消防费和其他市政方面的开支;中小学学费不列入财政预算,全部用于中小学的公杂费和房屋修缮费开支。司法、检察业务费列为各级财政支出。
  表15-3-3 1956年、1957年吉安专区各县(市)工商业营业税、工商业所得税、农业税、公债收入分成比例 1956年分成比例(%) 1957年分成比例(%) 县(市) 工商业工商业农业税债款收入工商业工商业农业税债款收入营业税所得税营业税所得税吉安市 40 50 40 吉安县 40 40 24 40 50 50 24 40 吉水县 40 40 30 40 50 50 30 40 峡江县 40 40 32 40 50 50 32 40 新干县 40 40 18 40 50 50 18 40 永丰县 40 40 38 40 50 50 38 40 泰和县 40 40 19 40 50 50 19 40 遂川县 40 40 31 40 50 50 31 40 万安县 40 40 44 40 50 50 44 40 安福县 40 40 24 40 50 50 24 40 永新县 40 40 49 40 50 50 49 40 莲花县 40 40 60 40 50 50 60 40 宁冈县 40 40 100 40 50 50 100 40 第二阶段:1958 ~ 1970年,实行收支下放,以收定支,计划包干,总额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58年1月,对县(市)财政体制作了较大的改进。划给县(市)的固定收入包括7种地方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县(市)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省下放到县(市)管理的企业收入,以20%作为县(市)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以上收入不足正常支出的,由省再划给调剂分成收入,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按一定比例分成。全部收入不敷支出的,由省拨补。计算正常支出和收入的数额,以1957年预算为基础。收支划定后,原则上3年不变(后改为5年不变)。划给县(市)的收入增长部分和支出结余部分,留归县(市)使用。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由县(市)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灾荒救济和烈士追恤费由省专案拨款。由县(市)财政投资的企业所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30%由县(市) 预算安排,70%由银行贷款解决。县(市)如因重大灾荒影响收入,由省给予必要的补助。改变体制的第一年,县(市)教育支出增长的部分由省另拨款补助。同年,县内电话、草洲渔港管理费和新华书店下放到各县(市)管理。
  表15-3" 1958年吉安专区各县(市)收入分成比例及上解、补助数单位:万元专区、县(市) 分成比例(%) 划给县(市)分成收入后尚需上解、补助数上解数补助数吉安专区 16268 81129 吉安市 30 8107 吉安县 54 8426 吉水县 64 4175 峡江县 66 2253 新干县 40 3445 永丰县 76 1703 泰和县 42 4346 遂川县 49 7215 万安县 62 1538 安福县 46 2128 永新县 62 3998 莲花县 68 266 宁冈县 100 49757 1959年开始,建立专区一级财政,包括专署直属单任及所属各县(市)的财政收支,实行省、专区 (市)、县(市)三级管理体制。省核定吉安专署财政收入总额分成比例:上解省40. 84% ,专区财政留成 59.16%。对县(市)财政体制作了改进。主要是将各项收入捆在一起,不再划分固定收入、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实行收入总额分成,恢复一年一定。交通、商业、劳改等企业下放到专区、县(市)管理,粮食企业全部收归省管。
  I960年,地(市)的收支范围作了调整,将原下放县(市)实行总额分成的商业企业收入〈甲〉(指除饮食服务行业以外的商业收入)、中西医药企业收入改为省与地、县(市)固定比例分成,其他各项收入仍实行总额分成,并相应调整各地留成比例。吉安专区为40%。
  1961年1月起,商业收入列入各地预算参与总额分成,收入留成比例吉安专区为40%。7月间,适当调整商业财务管理权限,对商业企业收入,除饮食服务业收入仍归地、县(市)外,均收归省管,列入省级预算收入。
  1962年,全区将各地预算收入划分为分成收入和固定收入。固定收入全部列入各地预算,省不参与分成;分成收入按规定留成部分列入各地预算。各地固定收入项目为地方各税和其他收入;分成收入项目为企业收入(不包括商业收入〈甲〉)、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吉安专区的铸矿企业收入和铸砂税收直接交省,地方不参与分成。
  1963年,对专、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了调整。收入方面,国营垦殖场、国营农场(试验性农场除外)、劳改企业、水产养殖场以及农垦、农业主管部门所管的工交企业收入、国营商业饮食服务行业的高价饮食收入,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参与总额分成。县以下邮电收支实行以收定支的办法。吉安市房地产税仍列为该级预算收入参与总额分成。
  1964年,调整了专区、县支出范围,除了基本建设投资由省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付外,其他各项支出和有些专款都通过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拨付,列入各级预算,取消垂直拨款。在财力分配上作了如下规定:省属企业收入、商业收入(饮食服务收入除外)、吉安专区的铸砂税和各地的林农所得税全部交省;吉安市的城市房地产税全部作为该市的固定收入。除上述两项外,专区、县企业收入、饮食服务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其他收入,作为省和各专区的总额分成收入,上解省的比例,吉安专区为55%;各县(市) 上解专区比例,由专署确定。
  1965年起,取消了专区管县(市)的办法,改为省管县(市)的体制,专署只保留本级预算,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办法,将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房地产税、饮食服务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作为各地的固定收入,省不参与分成,超收的全部留归各地,完不成的也由各地负责,一般商业收入仍为省预算收入。吉安铸砂产品税和各地的林农所得税仍按1964年规定交省。除以上收入外,其余各项收入包括专、县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乙〉(〈甲〉系指卷烟税一项,当时规定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等,由省与各专区、县实行总额分成,分成比例一年一定。留成比例:专署本级为50%,专区辖市20%,各县30%。按此比例计算的收入与核定支出相比,多岀部分上解省,不足部分由省补助。
  1966年基本上执行1965年的办法,但将一般商业收入列入地、县预算总额分成。
  1967年,专区、县财政体制再次修改,除城市房地产税全部留给各地安排城市维护费外,其他各项收入不再划分为固定收入和分成收入,一律实行总额分成。留成比例,吉安专区暂按1966年比例不变。
  1969年,各地的省属企业收入全部交省,专区、县不参与分成,其他各项收入包括铸砂税和林农所得税,由省与专区、县分成。专区、县商业企业(包括转为国营商业的供销社)、新华书店和药材企业下放给当地,财务收支纳入当地财政收支。
  1970年3月,恢复专区(市)一级财政,县(市)财政收入纳入地区预算管理。省对专区(市)仍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房地产税参与总额分成,城市维护支出列入各地预算统一管理。省财政金融局核定吉安专区财政收入留成比例为40%。从1970年起,各县(市)财政资金的调拨由专区办理。同年7月起,各专区、县水文、气象支出划转给同级财政。
  第三阶段:1971〜1975年,中央再次下放财权,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1 - 1972年,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办法,超收部分另定分成比例;并将粮食企业和人民银行的费用开支下放地、县分级管理。各地区电影分公司发行收入10%留成,年终结余上交地区财政,不足部分由地区财政拨补。除留成以外的发行收入上交省公司转交中影公司。
  1973年,地(市)财政收入仍采取总额分成的办法。地区上交与留成各50% ₀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
  第四阶段:1976 - 1979年,再次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和试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财政管理体制。
  1976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核定固定留成比例的办法。
  1977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超收部分省与地区四六分成。
  1978年7月,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财政管理体制。井冈山管理局恢复由省直接领导,相应成立与地区平行的一级财政。1978年,各地(市)财政收入比上年基数增加的部分,实行分成,地区留成40% ₀地区对县(市)试行这一体制的超收分成比例,由地区在省确定的比例之内自定。由省核定各地 (市)收支指标总额,实行收支挂钩,分别确定收入留解比例或加上上级补助,以平衡收支。收入任务完不成的,相应紧缩开支自求平衡。同时,实行增收分成,各地区、县有一笔稳定的机动财力。原来每年省给各地的固定数额的机动财力,并入增收分成计算。如因客观因素,增收不多或没有增收的,参照体制分成数额给予适当补助。增收分成在年终结算,首先用于解决上年收支差额,然后才能安排新的开支, 并大部分用于支持农业。五种地方税划归各地作为固定收入,用于支农和维修城镇房屋。这部分收人的增收不再分成。屠宰税收入,省集中40%调剂用于生猪上调较多的县。全民所有制的预算外企业,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原规定县办“五小”(小化肥、小水泥、小水电、小农药、小农机)工业企业,在新投产两三年内实行利润留成的办法停止执行。商业企业超计划收入和粮食企业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任务之后,由亏变盈的,实行盈利分成,地区分成比例为40%。
  1979年7月,对地、县的财政体制作了改进。实行县办工交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即县办工业企业、水电站、交通运输企业的利润60%留县列入预算外管理,40%上交国库;属于补贴范围内的计划亏损20% 由县负担,80%退库解决。同时,试行商业利润全额留成办法,不再实行超计划收入分成,对于粮食企业仍实行盈利分成办法。屠宰税收入,由于提高了生猪收购价格,省不再集中进行调剂,全部留归当地。
  第五阶段:1980 - 1993年,实行划分收支,收支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
  1980年起,省对地(市)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在收入方面划分为三大类: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调剂收入。省直属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地、 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农业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和其他收入为各地财政的固定收入。地、县 (市)商业、供销社和森林工业企业收入为省与各地区的固定比例分成收入,80%归省财政,20%归企业所在地财政。工商税和盐税作为省与各地区的调剂收入。在支出方面,挖潜改造资金、人防经费、城镇知识青年下乡安置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旅游事业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防汛补助费、 土壤普查经费、牲畜防疫费、商品鱼基地补助、水库养鱼和落实政策经费等由省专项拨款,不列入各地区支出包干基数。对于企业上交基本折旧基金以及相应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另行分配,不在包干范围之内。各地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参照各地1979年收支决算清理期数字计算。划分收支范围和确定基数后,各地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平衡支出,收入大于支出的,多余部分从固定收入中按确定的比例上交省财政;不足的以调剂收入确定比例留给地市;全部收入小于支出的,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基数确定后,一定5年不变。吉安地区和井冈山支出大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表15-3-5 1980年吉安地区、井冈山收支包干基数和包干形式地区收入基数支岀基数固定收入固定比例调剂收入定额补助定额补助 (万元) (万元) 留成(%) 收入留成(%) 留成(%) (万元) 递增% 吉安地区 7308 9140 100 20 100 1832 井冈山 146 477 100 20 100 331 10 比照省对地(市)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吉安地区对所属县(市)从1980年起,实行财政收支包干。收支范围的划分和基数的确定,基本上是比照省对地(市)的办法。即各县(市)的固定收入不上解;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一律上缴地区80% ;然后用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的留成部分(20% )和调剂收入与支出基数对比,确定调剂收入的上解比例或定额补助的数额。
  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后,各地多收可以多支,量入为出,自求收支平衡。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开征新的税种等,对收支影响较大时,相应调整分成比例和上交、补助数额,或单独结算。采取其他经济措施影响收支的,均不予调整。这一体制执行到1984年期满,但其间有以下变动: 1981年,各地的包干范围中的科技三项费用、气象事业费、防汛岁修费、重点文物维修费、农机简建费等支出基数收回省,改由省专案拨款,并将中央借款进入地市财政包干基数。1982年,电力工业上划中央, 银行利率提高,省相应调减各地市收入基数。1983年起,商业、供销社、粮食企业下放,收入(亏损)列入各地市预算;森工企业收回省管,不再实行比例分成;医药企业上划省管,收入列入省预算。
  1984年,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永丰等7县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对永丰县的财政体制进行了改革。实行收支包干由地区定额补助的办法,收支均以1983年实际数为基数,一定5年不变。1984年,井冈山县继续实行定额补助递增;宁冈县由省给予定额补助递增5%的照顾。以上支出基数的调整和照顾均通过决算单独结算。
  1985年9月,吉安地区对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收支基数的确定、包干的具体形式等方面作了规定。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少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原则上以上年为基数,相应调整分成比例和上解、补助数额,或者单独进行结算。县办工业收入从1985年起,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内收入,并相应调增各地收支包干基数, 原按县办工业利润提取留成放在预算外管理的办法停止执行,原用县办工业留成安排的县办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在预算内统筹安排。农业税改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比原来按统购价提高价格而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未列入各地(市)的包干收入基数,全部单独结算上交,其中一半转交中央财政,一半留省用于解决特困乡农业税减免。新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列入各地预算收入,不参与体制分成,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按工商利润计提5%的城建资金、国拨城市维护费和工商税附加等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同时取消。征收排污费收入仍列作专款收入,其中20%作省级预算收入,80%作地(市)预算收入,不再参与体制分成。各级的排污费收入专项用于环境保护补助支出。各地卷烟和酒的产品税当年实际入库数比上年实际入库数增加的部分上交中央财政40%,年终进行结算。从1985年起,省集中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不再纳入各级预算,由企业逐级上缴省财政纳入省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各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由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根据以上原则,省核定吉安地区1985年收入基数9793万元,支出基数12044万元,定额补助2251万元。
  表15-3-6 1985年吉安地区各县(市)财政体制收入留成比例及上解、补助情况单位:万元县(市) 收入总额定额上解定额补助县(市) 收入总额定额上解定额补助留成比例(%) 数额数额留成比例(%) 数额数额吉安市 34 3.6 泰和县 87 2.0 井冈山市 100 359.0 遂川县 100 52.0 吉安县 100 7.0 万安县 100 145.0吉水县 100 185.0 安福县 68 3.1 峡江县 100 96.0 永新县 100 277.0新干县 100 65.0 莲花县 100 211.0永丰县 100 236.0 宁冈县 100 255.0注:井冈山市享受定额补助递增10%、宁冈县享受定额补助递增5%的照顾,递增由省负担。
  1986年,体制作了变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超中央任务部分,实行中央、省、地(市)三级按三三四比例分成。
  1987年起,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留归县(市)用于教育事业,省从地辖市提留10%,用于地区之间进行调剂。耕地占用税留地方的50%列入县(市)预算,不参与体制分成,专项用于农业发展资金。
  1988年,中央财政将第二次向地方财政的借款进入基数,省相应调整了各地(市)的支出基数,调增了上解比例或抵顶定额补助款。同时,进一步完善粮食财务体制,调整了粮食收入基数,单独结算交省。 调整后,吉安地区收入总额留成100%,定额补助1124万元(比1985年减少1127万元)。从1988年起, 开征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50%列入县(市)预算收入,参与体制分成。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方留成30%列入省级预算收入,省对各地实行任务内留成额中返还40% ,超任务留成额中返还50% ;金坪华侨农场和吉安地质队由省管下放地区管理,相应划转支出基数。
  从1989年起,各地实际征收交库的契税收入全部留给各地,不参与体制分成,印花税全部划归地方,收入就地入库后,原上交中央的50%,改由地、县(市)上交省财政,年终结算。新开征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地方单位交纳的50%留地方财政,其中30% (即全额的15% )留归各地(市)财政。为解决全省计划内粮食收支逆差所需的议转平粮食差价款,从1989年4月1日起,向企业收取粮食专项基金,由省分配任务,上交省财政统一支付购买议转平粮食差价款。完不成任务的,由各地财政负担,超过的全部留归地方,主要用于与粮食有关方面的开支。
  1990年,仍实行划分稅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对地、县(市)部分收入的解留级次、比例和管理方法等作了新的规定:地方单位交纳的预算调节基金50%交中央,50%留县(市)金库参与总额分成,按体制留成部分在年终进行结算;超任务部分,地区财政留成比例由15%提高到25%。8月份起, 按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额计征的城市和农村的教育附加(附加率城市2%农村5% )以及按农业税计征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均纳入预算,除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教育附加作为中央固定收入外,其余均作为县(市)财政固定收入。
  1991 - 1993年,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企业隶属关系改变、新企业投产或者开征新税种、纳税环节发生变化等因素,对财政收支影响较大时,相应调整了收入分成比例、补助数额或者单独结算。
  1993年2月26日,下达《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由中央、省和地区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分别作为中央、省级和地级预算收入,分别全部上缴中央、省和地区财政;由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集体、私营及个人入股的部分)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作为县(市)预算收入,就地上缴县(市)财政;由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按组建时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为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股份制企业的国家股红利和股息收入,根据现行财政体制,中央投资的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省、 地、县(市)投资的分别作为省、地、县(市)预算收入。股份制企业红利和股息收入,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缴库。从1993年5月1日起,吉安地区的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两个税目的税率由 3%提高到5% ,提高税率增加的收入,60%归中央财政,40%归地方财政。留给地方的部分,省财政和县 (市)按“六四”比例分成,地区财政不参与固定比例分成,即省财政得60%,# (市)得40%。
  地区财政局[1993]吉地财预8号文件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地直企业、事业、行政及所属纳税单位应纳的工商各税(不含城市建设维护税)、市外建筑企业在这些单位施工应纳的营业税,以及1993 年1月1日之后地区在吉安市内新办的各类企业、三资企业应纳的工商各税(不含城市建设维护税),由地区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缴入地区国库。
  第六阶段:1994〜2000年,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从1994年1月1日起,吉安地区开始实行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工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地方税。消费税为中央税,收入全额上划中央财政;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财政分享75% ,地方分享25% ;地方税中的土地使用税、其他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有待立法开征的证券交易税的50%部分、遗产和赠与税等8种税,省分享40%,地区分享10% , 县(市)分享50%。县(市)国库收到这8种地方税时,将40%划入省金库,60%划入县(市)金库。地区分享的10%,通过财政年终结算上交。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比照省的办法暂不变。原体制是补助的继续按原数给予补助;原体制是实行总额分成的,按1993年实际上解和递增率递增上解。其中, 吉安市递增率为6. 5%,其他县(市)递增率为5%。由于税务经费上划,地方外贸行政人员下划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上划或下划,以及区域调整,对县(市)的收支范围、基数及补助、上解,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1994年1月,地区财政局下发《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预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从1994 年1月1日起,公安、司法、法院、工商等4个部门的15项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这15项收费中,中央批准立项的有13项:司法部门的律师工作执照费、民事诉讼费;公安部门的治安管理证件收费、出入境管理收费、公安交通管理收费、边防检查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商标注册费、经济合同仲裁费。 省批准立项的2项:司法部门的公证费;公安部门的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
  1995年10月,地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行政性收费(不包括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凡财政部已明确纳入预算的,应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尚未纳入预算的,按现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预算外专户储存管理,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和范围使用,并接受财政监督。
  2000年1月,地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税务部门罚没收入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 年1月1日起,国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地税部门其他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地区逐步建立和健全了社会主义的预算管理制度。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行政单位和一切非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上,视其财务状况分别采取全额管理、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等多种管理形式。
  从1991年以来,地区本级对单位经费都是实行包干办法,即对单位人员经费按在职在岗实有人数以及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负担,除全国和全省的政策性增支及行政机关人员变动需财政追加外,其余增支因素均由单位自行解决;对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对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对单位的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项审批办法。上述经费均年初一次核定,执行中不再追加。
  1996年,地区本级开始尝试编制综合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按在职人员安排,公用经费按照单位工作量大小和预算外收入多少分档安排。其中:公用经费每人包干定额分1800元(政法机关)J300元(地委、行署机关)和1100元三个档次安排;定编内的汽车修理和燃料费每辆包干定额分12000元(地委、行署、政法机关)和10000元两个档次安排;业务费包干指标分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1 万元等档次安排。对预算外收入比较多的单位,其公用经费、汽车燃料费和业务费均不安排,由单位预算外抵支收入解决。
  1998年,全区对单位的经费安排又进行了改进,主要是对事业单位的经费安排进行了一些改革,一是大中专院校经费在1995年平均定额水平的基础上,加上后3年教职工和学生政策性增支因素,计算出 1998年生均定额,再按计划内招生的在校总人数,确定财政预算安排数。二是各类医院的经费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对离退休人员的个人部分由财政全部负担,对在职人员的个人部分,在上年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差补比例计算安排。三是其他原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先按1997年12月份个人部分开支数计算,其中基本工资按85.7%折算为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再按上年的差补比例计算比例。四是汽车修理和燃料费,按照“定辆定额”的办法安排。其中副地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和政法系统工作用车辆包干定额 12000元,其他行政工作用车按“双定”方案测算安排,事业单位和预算外经常性收入较多的行政单位不安排。
  1999年,对地直单位的经费安排结合推行零基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编制办法,改革了编制和管理办法。即对行政事业单位试行分类划档管理,并相应确定不同预算安排原则。同时,按照预算内、外综合财力情况,先核定单位经费自给部分,再核定财政拨付经费。行政机关分了四档,事业单位分了六档。 按照不同的类别、档次确定经费安排标准,并加大了预算外抵支力度,当年抵支141.2万元。
  2000年,地区本级对地直单位的编制及管理只在上年的基础上作了局部调整,着重在细化预算编制方面作了较大改进,其他基本维持上年情况。第三节企业财务管理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江西规定官银钱总号营运盈余,除缴官息及开支号中一切费用外,其余作十成分摊,其中以六成归公(上缴),二成为号中公积金,二成为号中员司丁役酬劳赏金。
  1940年,省政府公布《江西省公有营业机关盈余分配通则》,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自行计算盈亏之本省公营事业机关称公有营业机关”,“各公有营业机关之盈余以在年度终了时之决算为标准”,“盈余依左列次序分配之:甲、法定公积金,于盈余总额内提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盈余分配后之余额再依下列百分率分配之:甲、特别公积金百分之二十……乙、资金红利百分之六十五,前项红利应报解省库"o 1944年,省政府公布《江西省营业机关盈余分配办法》规定,公有营业机关年终总盈余,在提取法定公积金、资本官息、省政府公益金后,其余部分,再按50%的资本红利报解国库。1946年,省政府公布 《修正江西省公有营业机关盈余分配办法》规定,资本红利是在盈余中提取法定公积金,特别公积金和资本官息后余额部分的70%。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国有企业不断发展,吉安地区逐步建立健全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国营工业企业财务管理企业利润管理1950〜1951年,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
  1952 - 1982年,先后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利润留成制度,企业基金制度, 盈亏包干、超收减亏分成制度。
  1983年,吉安地区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办法。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均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上交国家,一部分按照国家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上交国家的部分,视企业具体情况,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缴纳调节税或者定额包干上缴(只限于矿山企业实行)的办法。凡有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则依据实现的利润,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以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对税后利润较多的企业,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者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同时,对亏损企业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凡属国家政策允许的亏损,继续实行定额补贴或计划补贴等办法,超亏不补,减亏分成;而对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亏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责成企业限期进行整顿。在规定期限内,经财政部门审批后,适当给予亏损补贴, 超过期限的,一律不再补贴。
  1984年起,吉安地区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现行的工商税按照纳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将第一步利改税设置的所得税和调节税加以改进,增加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而对于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则按55%的固定比例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对盈利的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后一般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后,按核定的调节税率,计算缴纳调节税,调节税税率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调整由于变动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以及开征资源税而增减的利润之后,作为核定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部分占基期利润的比例,为核定的调节税税率。
  1987年4月起,吉安地区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和盈利包干的基础上,开始推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试行下述几种形式:一是保上缴税利、保技术改造,工资总额与企业上缴税利挂钩;二是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三是微利、亏损企业的利润和减亏补贴包干;四是企业完成上缴利润基数或目标包干后的超收部分,按规定的比例分档分成;五是行业投入产出包干。总的要求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而对于小型企业或亏损、微利的部分中型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也可对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试行由职工集资入股经营。 1988年起,吉安地区执行财政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亿盈利企业,承包者上缴利润的范围为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实行所得税后承包的,为所得税后的调节税、利润。而亏损企业,其承包的范围是国家拨补的亏损。吉安地区承包上缴国家利润的主要形式有: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缴利润递增承包,超收分成;上缴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微利企业上缴利润定额包干;亏损企业定额补贴包干或亏损补贴递减承包,减亏分成;企业上缴所得税后利润承包。
  1989年,吉安承包合同到期的大中型企业,在对前一轮承包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经营者素质较好,能够完成承包合同的,进入下一轮承包或试行滚动承包₀ 1991〜1992年,吉安地区对国有企业继续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对企业确定承包上缴利润基数, 确保上缴。对超承包基数利润返还给企业;完不成上缴利润基数的,其差欠部分用企业自有资金补缴。 企业实现的利润扣除上缴后,剩余部分为企业留利。同时,继续对还贷任务重的企业实行税前还贷。由财政、企业主管部门等代表政府对企业核定税前还贷金额。企业实现的利润首先用于归还贷款,然后再依法纳税或上缴承包利润。
  1993年起,停止执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实现的利润,恢复缴纳所得税。
  1994 ~ 2000年,执行新的税制,企业进行转机改制,试行现代企业制度,原来的国营(国有)企业陆陆续续改组为公司制企业。所有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企业),一律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资金管理在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上,管理办法几经变动。1951 ~ 1958年,实行由财政和银行分别供应、分别管理的办法。对企业再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流动资金(正常需要量),由财政核定定额流动资金并宜接拨给企业无偿使用。对企业季节性和临时性需要的流动资金,则由银行供应并实行信贷管理。1959 - 1961年,实行全部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的办法,即全额信贷办法。财政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全部转给银行作为信贷基金;企业每年需要增加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核定定额, 并拨给银行,由银行贷款供应企业。1961年下半年至1983年上半年,恢复两口供应、分别管理的办法。 从1983年7月起,改为由银行统一管理,统一供应的办法。财政不再增拨流动资金,但原拨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留给企业。1990年规定,承包企业都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企业留利补充流动资金。凡企业按利改税办法提取的企业留利,年人均留利在1000元以下的,应按企业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的30%转作流动资金;年人均留利在1000元以上的,应按企业留利中生产发展基金的40%转作流动资金;承包企业的超收返还资金,其用于生产发展的部分,应按50%转作流动资金;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留利,应按集中数额的50%补充所属企业的流动资金。以上从留利中划转的流动资金,均属国家流动资金,一律不准抽回。
  在企业固定资金管理上,1952年规定,企业拥有的各种生产资料(动力设备、房屋建筑、工具器皿等),凡单价超过100元,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原则上作为固定资产。1965年,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界限为: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限额(大型企业800元,中型企业500元,小型企业 2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列为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要按统一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在折旧基金的分配上,1966年以前,企业折旧基金是全部上交国家集中使用; 1967年起,留一部分给企业使用;1978年,按40%留给企业使用;1979年起,凡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所提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留用部分的比例由40%提高到50% ,1985年又由50%提高到70% ;1987年起,企业所提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自主支配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规定,从1979年7月起,凡国营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都要作价收款。所得价款,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
  成本费用管理新中国建立初期,国营企业没有统一的成本管理制度,企业采用实报实销或以收抵支、差额计算盈亏的办法。
  1953年,规定企业产品的生产成本项目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技术过程耗用的燃料和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损失、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等项。各种产品的商品成本,除包括上述项目外,还包括销售费用。
  1983年试行利改税后,规定:凡实行利改税的企业,现行按工资总额11%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均在成本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1 %的部分,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不准计入成本。企业奖金,除煤炭企业的吨煤奖、国家规定的10种特定原料节约奖,以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仍在成本中列支外,其余均在企业税后留利中列支。
  1985年,执行国家经委、财政部冲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国营企业技术进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企业为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数额较小的,可以摊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允许企业分3〜5年摊入新产品成本或全部产品成本。凡实行此办法的,就不实行按销售额提取1 %的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
  国营商业、供销社财务管理管理体制国营商业、供销社的财务管理体制,经历了由集中管理到分级管理的过程。20世纪50 年代前期,国营商业企业隶属于中央,财务管理包括财务计划、费用、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会计决算、盈亏缴拨等,均由财政部和贸易部集中统一管理。1958年,国营、供销社商业企业合并,基层供销社转为国营商店。商业企业财务管理随之下放,县(市)属企业由县(市)管理;在农村的则实行“两放、 三统、一包”办法(放机构、放人员,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的管理,包财政任务),财务由人民公社管理。1962年,国营商业、供销社分开,企业财务分别集中到省商业厅和省供销社管理。1968年, 基层商业企业又合二为一,财务也下放各地分级管理。嗣后,省财政局、省商业局根据国家财政部、商业部通知提出了江西省商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方案,把下放的商业企业财务管理权限重新收归省管。 1972年,各级供销社与国营商业企业再次分设,供销社财务实行分级管理。1985年,国营商业企业及其财务下放,实行按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医药、盐业、烟草行业先后从商业系统划出,分别归口省主管部门管理。
  利润分配国营商业:1950 ~ 1951年,国营商业实现的利润,由企业主管部门逐级汇总,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1952〜1982年,先后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利润留成制度,企业提取奖励基金、 分成、留成之后,余额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财政。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大中型商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按规定核定的留利水平留给企业一部分,余额按规定缴纳调节税或包干上解。小型商业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缴税以后,企业自负盈亏。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饮食服务公司,都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的盈亏,由企业主管部门调剂处理。 1987年4月起,大中型商业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歉收自补的基本原则,向财政承包上缴利润;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依法纳税后,向财政承包“租金\ 1993年,停止执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恢复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1994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供销合作社:1950 ~ 1957年,供销社实现的利润,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1958年1月起,改为上缴利润。1962年、1963年,基层供销社、县以上供销社及其领导的公私合营企业,先后改为按39%的税率缴纳所得税。1966年1月起,县以上供销社所属企业,又改缴纳所得税为上缴利润。1973年起,基层供销社又由上缴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起,县以上供销社,以县公司和县供销社为单位,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1994 ~ 2000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供销社按《条例》规定缴纳所得税。
  国营粮食企业财务管理 1958年以前,粮食企业财务由粮食部统一管理。1959年起改为省管。1962年重新收回中央统一管理,延续到1970年。1971年又改为由省统一管理。1983年,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实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分级管理,其盈亏纳入同级预算。1984年起,粮食企业的盈亏由省粮食局统一承包。1988年又下放到地、县(市)管理。1990年起,按照盈亏分开算,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地直粮食企业1991 ~ 1994年是实行盈亏包干,所得税返还的财务管理制度。即每年由地区财政向地区粮食局下达盈亏包干总指标,再由地区粮食局具体分解落实到各地直属粮食企业。盈利企业照章纳税(指所得税),先征后返,税后利润按包干数上交地区粮食局用于冲销亏损企业的部分亏损,返还的所得税与上交后的剩余利润全留;税后利润不足上交包干数,用返还的所得税和企业专用基金(1993年 7月1日后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企业按包干数拨补,超亏自负。1995 ~ 1999年实行自负盈亏,照章纳税,所得税返还用于消化财务挂账。2000年实行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国营文教企业财务管理从1957年起,文化企业(包括电影院、剧团、剧场、报社、新华印刷厂、出版社、新华书店)下放各地管理,文化企业收入,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1961年,各地新华书店由省新华书店统一管理,其实现的利润等收入汇交省新华书店,集中解交省财政。
  1975年,改变电影发行财务管理体制,县电影管理站属于文化企业性质,其经费来源,从放映收入和发行收入留成中解决,盈亏均纳入县财政。
  1977年9月,执行省革命委员会文办文化组、省财政局发出的《改变电影发行体制管理办法》,地 (市)电影公司和县(市)电影管理站,都独立核算,各级盈亏均纳入同级财政。
  1980年,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改变,地、县电影公司为独立核算单位,文化系统的电影院、放映队,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和考核。地、县电影公司的发行、放映利润实行二二六分成办法,即利润的20%缴当地财政,20%留给企业,60%上交省电影公司,用于发展电影事业。新华书店也实行由省新华书店统一管理的体制,各基层书店月度实现的利润,扣除应抵交利润后,按月上缴省新华书店,由省新华书店将盈亏相抵后的净利润的50%解交省财政。
  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税后自负盈亏。
  国营农业企业财务管理从1959年起,吉安地区的国营农垦企业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制度、分别核算的原则,实行场、县、专、省四级管理,其财务受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直接领导。从I960年起,各农垦企业按照统一盈亏的原则,分别建立总场领导下的总场、分场、生产队(厂矿)三级核算制。
  1992年起,吉安的农业企业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定额上缴、自负盈亏的办法。企业对所属的工业、商品流通业、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单位也实行“自主经营、单独核算、计算盈亏、定额上缴”办法。 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或实行财务包干办法的国有企业完成上缴包干后的利润,用于弥补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或者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所得税后利润或上缴包干利润后的利润扣除前两项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用于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25% ;或者提取公益金,主要用于企业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或者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表 15-3-71991 ~ 1995年吉安地区直属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单位:万元,%企业(公司)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工交企业地区印刷厂 608 352 57.9 698 393 56.3 816 547 67 995 734 73.8 1004 838 83.5 地区电力公司 9966 4276 42.9 10752 5156 48 9818 3079 31.4 14170 4422 31.2 15686 5348 34. 1吉安柴油机厂 4466 3832 85.8 4710 4559 96.8 4487 4702 104.8 4874 4996 102.5 6206 5401 87 地区水泥厂 1433 628 43.8 1648 904 54.9 3673 2025 55. 1 5418 3191 58.9 6831 4283 62.7 井冈山棉纺织厂 6439 4831 75 6733 5156 76.6 6798 4707 69.2 10901 8491 77.9 15497 12277 79.2 地区轮胎翻新厂 168 115 68.5 205 170 82.9 222 86 38.7 178 126 70.8 地区汽运总公司 2095 1668 79.6 2487 1630 65.5 4214 1724 40.9 地区航运总公司 1006 770 76.5 1570 910 58 1766 952 53.9 地区农机总公司 1046 774 74 1386 777 56. 1地区汽配公司 333 284 85.3 515 45 8.7 566 494 87.3 627 514 82 商业企业地区百货公司 5560 5504 99 4485 4981 111.1 4356 4526 103.9 3560 3504 98.4 4183 3830 91.6 地区五交化公司 1903 1719 90.3 2157 1927 89.3 1787 1558 87.2 1859 1625 87.4 2376 1935 81.6 地区副食品公司 1076 1054 98 1056 1105 104.6 1320 1277 96.7 1172 1220 104.1 1195 1320 110.5地区食品公司 420 114 27.1 339 171 50.4 323 145 44.9 327 172 52.6 551 382 69.3 地区燃料公司 214 180 84.1 289 295 102.1 347 231 66.6 426 329 77.2 535 368 68.8 地区华侨企业公司 871 532 61.1 809 510 63 1100 745 67.7 1060 696 65.7 1100 627 57 地区肉联厂 2256 1324 58.7 1399 1601 114.4 1174 1448 123.3 1461 1695 116 2191 1989 90.8 续表企业(公司) 1991 年 1992 年 1993 年 1994 年 1995 年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地区纺织品公司 829 1015 122.4 822 1007 122.5供销企业地区土产公司 376 324 86.2 594 470 79. 1 1972 1896 96.1 2241 2191 97.8 2172 2562 118 地区农资公司 3259 2844 87.3 3756 3322 88.4 6743 6346 94.1 7557 6752 89.3 9601 8557 89. 1地区杂品公司 1003 965 96.2 912 895 9& 1 1026 905 88.2 1303 1262 96.6 1442 1401 97.2 粮食企业吉安国家粮食 5420 3750 69.2 6790 4811 70.9 6783 6414 94.6 7089 5722 80.7 8097 6976 86.2 储备库河东粮库 203 23 11.3 165 57 34.5 395 172 43.5 1532 1424 93 2360 2009 85. 1储运公司 241 56 23.2 192 19 9.9 175 65 37. 1 208 125 60. 1 318 247 77.7 物资公司 119 33 27.7 100 12 12 108 46 42.6 121 71 5& 7 137 81 59.1 粮贸公司 733 506 69 660 480 72.7 470 402 85.5 503 397 78.9 690 565 81.9 购销公司 18 29 40 21 52.5 40 29 72.5 51 21 41.2 饲料实业公司 114 60 52.6 179 120 67 184 126 68.5 180 136 75.6 237 188 79.3 国营第五零五库 232 31 13.4 334 118 35.3 216 24 11. 1 279 196 70.3 429 99 23 招待所 8 7 87.5 40 8 20 39 8 20.5 44 12 27.3 48 14 29.2 文教企业地区电影公司 129 117 90.7 130 127 97.7 180 172 95.6 表 15-3-81996 ~ 2000年吉安地区直属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单位:万元,% 企业(公司)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工交企业地区印刷厂 1620 1208 74.6 1540 1190 77.3 2520 1784 70.8 2925 1994 68.2 2949 2188 74.2 地区电力公司 17073 6267 36.7 19956 9470 47.5 22549 12032 53.4 吉安柴油机厂 2855 454 15.9 3487 1324 38 3397 1270 37.4 3119 1307 41.9 2936 1306 44.5 地区水泥厂 7845 4631 59 8457 5104 60.4 7800 5633 72.2 8406 6100 72.6 8604 6232 72.4 井冈山棉纺织厂 17062 13945 81.7 17627 16333 92.7 17532 15939 90.9 17532 15939 90.9 18040 14673 81.3 地区汽运总公司 4288 1771 41.3 4319 1733 40.1 5529 2897 52.4 6625 2591 39. 1 9502 3697 38.9 地区航运总公司 1640 1078 65.7 1526 1158 75.9 1415 1226 86.6 1467 1438 98 1473 1680 114.1地区农机总公司 1184 578 48.8 1095 596 54.4 2064 1622 78.6 1425 1131 79.4 1189 859 72.2 地区汽配公司 555 542 97.7 418 483 115.6 241 440 182.6 224 464 207. 1 206 539 261.7井冈山卷烟厂 15345 13365 87.1 16869 14800 87.7 16131 16527 102.5 18665 16644 89.2 19983 20235 101.3江西庐陵纺织厂 8899 8644 97.1 8815 8808 99.9 8725 8931 102.4 8547 8922 104.4江西电视机厂 6131 1740 28.4 5796 1600 27.6 3303 1923 58.2 3052 1682 55.1 2990 1705 57 天河电厂 4068 2231 54.8 3920 1836 46.8 枫渡电厂 3195 377 11.8 3002 316 10.5 商业企业地区百货公司 4566 3846 84.2 5072 4339 85.5 4912 4172 84.9 4443 3703 83.3 4428 3582 80.9 地区五交化公司 2528 2083 82.4 2664 2188 82.1 2807 2495 88.9 2519 2227 88.4 2453 2100 85.6 地区副食品公司 1360 1853 136.3 1642 2055 125.2 1459 1837 125.9 1434 1781 124.2 1438 1790 124.5地区食品公司 672 280 41.7 582 321 55.2 470 336 71.5 427 294 68.9 419 297 70.9 地区燃料公司 681 552 81. 1 663 616 92.9 608 543 89.3 533 508 95.3 485 561 115.7地区华侨企业公司 1211 751 62 1348 885 65.7 1359 896 65.9 1306 842 64.5 1296 841 64.9 续表企业(公司) 1996 年 1997 年 1998 年 1999 年 2000 年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负债率地区肉联厂 2072 1920 92.7 2168 2066 95.3 1987 1934 97.3 1866 1915 102.6 1958 1886 96.3 地区纺织品公司 785 971 123.7 729 915 125.5 730 914 125.2 725 910 125.5 726 911 125.5供销企业地区土产公司 1644 2577 156.8 1843 2937 159.4 2729 4185 153.4 2726 4239 155.5 2745 4228 154 地区农资公司 9546 8590 90 9370 9053 96.6 12403 12787 103.1 12203 12980 106.4 11497 12163 105.8地区杂品公司 1412 1569 111. 1 1321 1663 125.9 813 1915 235.5 807 1991 246.7 799 1982 24& 1粮食企业吉安国家粮食 12462 11195 89.8 16352 15314 93.7 15724 15301 97.3 14718 14438 98.1 14732 13908 94.4 储备库河东粮库 4209 3859 91.7 5158 5058 98.1 7114 6318 88.8 7119 6425 90.3 14071 12877 91.5 储运公司 253 201 79.4 279 243 87.1 278 269 96.8 271 271 100 267 277 103.7物资公司 118 62 52.5 96 63 65.6 80 64 80 71 67 94.4 55 68 123.6粮贸公司 773 645 83.4 646 548 84.8 430 370 86 381 373 97.9 370 3力 101.9集团公司 211 208 98.6 196 202 103.1 181 202 111.6购销公司 120 91 75.8 139 97 69.8 131 97 74 126 93 73.8 111 79 71.2 饲料工业公司 95 52 54.7 177 115 65 299 231 77.3 351 298 84.9 317 289 91.2 饲料实业公司 246 192 78 221 284 128.5 152 211 138.8 145 216 149 140 214 152.9国营第五零五库 472 135 28.6 5917 5629 95.1 5904 5643 95.6 6189 5944 96 6617 6378 96.4 招待所 53 18 34 55 20 36.4 52 17 32.7 61 26 42.6 63 24 38.1 文教企业地区电影公司 200 192 96 204 197 96.6 191 186 97.4 203 200 98.5 199 199 100 第四节国有资产管理 1992年8月22日,设立吉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主要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界定与评估三项工作。
  清产核资 1993年,吉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九九三年清产核资扩大试点工作方案》精神,按照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选择地区水泥厂、地区供电局、江西泰和糖厂、江西曲轴连杆厂、江西鹭洲柴油机集团公司、江西樟脑厂和吉水造纸厂等7户企业作为试点企业,对其进行了资产清查、所有权界定、价值重估、资产核实,查出固定资产盘盈(账外资本)179万元,盘亏302 万元,固定资产毁损175万元,流动资产盘盈140万元,盘亏71万元,流动资产损失1719万元,界定被外单位无偿占用的资产72万元。经过价值重估,原值增加4648万元,净值增加2320万元。
  同年,按照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要求,抽调人员对全区 2569户行政事业单位财产进行清查,全区行政事业单位总资产清查账面数99010万元,清查核实后为 144133.6万元,净增值45123.6万元。
  1994年,对151户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吉安地区清产办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
  1995年对947户国有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经过清查,947户企业资产损失27807万元,有问题的长期挂账损失1025万元。根据损失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方案上报有关部门。按照行署吉署发[1994]35 号文的要求,制定了《吉安地区关于开展闲置资产拍卖工作实施方案》,依据方案组织闲置资产拍卖。通过拍卖,盘活资产1881万元。其中,(1)拍卖单台闲置设备,成交额245万元;(2)拍卖闲置生产线3条, 成交额834万元;(3)关停企业整体拍卖两家,成交额802万元。按照行署第十次专员办公会议精神,搞好国有企业无偿划转,将赣江无线电厂全部资产由吉安市顺利划转给吉安县管理。全区开展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摸底调查工作,经过调查统计,全区“非转经”资产数额2400万元。
  1996年,参与鹭洲柴油机厂破产资产清算,完成了江西电视机厂和井冈山卷烟厂隶属关系改变的资产清查和划转工作;参与吉安啤酒厂租赁遂乐啤酒厂的工作;参与组建宏盛水泥集团、粮油集团等试点工作。
  1997年,为了摸清城镇集体企业“家底”,在1996年清产核资试点基础上,又对279户城市信用社、 农信社和吉安市92户非金融企业进行了扩大试点。
  1998年,按照地区制定的资产清查方案,对全区512户企业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造册登记。据统计,城镇集体企业资产总额为100951万元,其中流动资产70002万元,长期投资1093万元,固定资产 28033万元,其他资产1823万元,负债总额97347万元,所有者权益360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96.43%, 查出资产损失及挂账26291万元,查出不良资产5032万元。
  产权登记 1992年下半年,吉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开始办理地直国有企业产权登记。
  1994年,为全区1554户企业进行年检登记,共登记地方国有资本金130,930万元。依照《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新开办登记企业122户,变动登记企业70户,注销登记企业15户。
  1996年,进行1995年度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年检和首次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登记工作由原来手工汇总改为微机管理,全区共有产权登记单位3226户,按要求逐户输入了微机。为加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吉安地区行政公署吉署发[1996] 10号《关于印发〈吉安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地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 制定了《吉安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意见》和《地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两个实施文件,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1997年,对全区1209户国有企业进行国有产权登记年检工作,共登记国有资产总额185347万元, 其中国家资本136775万元,国家资本应享有的权益为44498万元,国有法人资本2181万元,国有法人资本应享有的权益为-615万元,其他国有资本2181万元。对2267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其中产权年检单位2244户,设立登记单位23户,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为266239万元,负债总额 58549万元,国有资产总额20769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总额160147万元,经营性资产总额5578万元。 同时.完成了 490户国有企业1996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及1997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核定工作。经考核,490户被考核企业中,盈利企业341户,亏损企业149户,盈利企业增值额为2155万元, 亏损企业增值额为-10960万元,盈亏相抵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为92%。
  资产界定与评估 1994年,吉安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企业兼并、资产拍卖、股份经营、中外合资、资产租赁等经济行为进行评估立项18户,评估账面值6916. 1万元,账面净值5665.5元。
  1995年,全区对中外合资、股份制、联营等经济行为,进行评估立项12户,确认9户,评估账面值 2228.9万元,账面净值1619. 8万元,评估值2739.8万元,评估后增值额1120万元。
  1997年,进一步规范评估程序,对全区三所取得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促使其按规范程序运行。是年,全区共评估45项,评估值为43066万元。在做好基础工作同时,积极参与井冈山棉纺厂、江西电缆电线总厂、赣中浓缩饲料厂、吉安啤酒厂等单位改制工作。为了使濒临破产的企业起死回生,解决企业人员就业、社会稳定问题,对11户企业实行拍卖处理,拍卖资产6600万元。
  1998年,本着先改制、后完善,边改制、边完善原则,参与企业改制。江西赣新电视有限责任公司面临市场竞争的冲击,合资三方对扩大生产规模意见分歧较大,经过查找企业亏损原因,并对今后发展方向进行了测算,提出终止合作、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制预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损失。对井冈山旅游股份公司(筹)、吉安电线电缆总厂进行改制并发行股票、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控股吉安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了企业的资产总量,合理确定国有股份比例,仅吉安啤酒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增加500余万元。同时,配合有关部门为行署拟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小型企业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吉安地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暂行管理办法》,并对改制后的企业加强监管,搞好跟踪问效.及时发现、解决和纠正改制中存在的问题,组织人员对改制后的242户国有企业进行效益调查,掌握和分析改制企业效益状况。
  1999年,吉安地区加大了国有资产管理力度,对全区983户国有企业1998年度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共登记资产总额888021万元;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2739户进行检查,并对行政事业单位设立的143户经济实体进行开办登记,登记的资产总额为32. 08亿元。同时,实施财政系统报表制度改革,做好统计报表的编制、汇总及微机录入工作,全区国有企业汇总户数为935户,国有资产总量为 127876万元。首次对全区城镇集体企业及城镇金融集体企业资产状况进行统计汇总,据统计城镇集体企业汇总户数517户,城镇金融企业汇总户数251户,集体资产总额133694万元,负债总额为133763. 8 万元。并办理了财政系统、国资系统下属单位会计事务所和评估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对全区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的26家中介机构在资格条件、从业人员、评估执业质量和内部制度建设、职业道德、财务管理独立性等五个方面进行清理,下达了财务审计、资产清查、 产权界定、资产处置批复通知书,使中介机构顺利地完成改制任务。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局(赣财文字 [1995]57号、赣国行字[1999]2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财产清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精神,对全区2200户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和登记工作。通过清查,摸清了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存量、结构及其增减变化情况和原因,摸清了资产的利用情况。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前账面值为32.08亿元,负债7.99亿元,净资产24.09亿元。经清查后,资产总额为41.52亿元,负债8亿元,净资产33. 52亿元,其中盘盈9.76亿元,界定增加0. 01亿元,按规定处理和经批准核销0. 32亿元,资产净增值为9.44亿元,比清查前账面资产增加29.4%。
  2000年,根据财政部财企[2000]93号文件精神,开展企业重新占有登记,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表。 对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及换发登记证表的对象进行了界定,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全区重新登记的企业单位有593户,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证表有543户。同时参与了吉安电厂的关停转产相关工作,对该厂的资产进行清查,对部分资产依法组织公开竞价拍卖,拍卖资金1510万元。妥善安置职工67名。指导和帮助万安经贸口 12个企业改制工作,促使企业的改制平稳过渡。帮助北京百汇商场有限公司办理以承租形式兼并吉安地区林业机械厂的有关工作。同时,完成两个调查材料。一是对吉安广播电视台进行网台分离,有线和无线合并情况调查;二是对赣江面粉有限公司基建投资及完成情况的调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
  第五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明、清时期,地方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用于各项官吏俸禄和公务费用,尚未形成制度化的财务管理。
  民国时期,地方财政支出中,行政管理费占主要部分,财务管理工作较为简单,一般是在预算和会计管理中包括财务管理的内容,未建立单独的财务管理制度。
  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建立和健全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管理 1950〜1952年,行政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区、县(市)财政部门逐月检送人员花名册和原始单据,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1953年起,县(市)建立一级财政,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的经费,采取定员定额、计划管理的办法, 即:各单位编报年度经费预算,经核定后,按季(分月)报送经费用款计划,季终报结算,年终报决算。此管理办法一直延至1977年。
  1978年起,行政单位人员经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节余留用。
  1980年起,行政单位经费,实行预算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1998年起,开始实施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项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具体规定: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支出;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经常性支出,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专项支出,以及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行政单位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结余,不提取任何基金,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行政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 并且明确规定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1998年,地区财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工作的通知》(吉地财文字[1998]49号),要求地直各单位和各县(市)加强各单位人、车、会议、电话等项经费支出的管理,鼓励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1999年,地区财政局拟定《吉安地区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吉地财文字[1999 ] 03号)报请行署批转执行,要求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事业收入安排的购买性支出实行政府招标采购。首批纳入政府采购的有小车购置和保险。同年,还制定《吉安地区县(市)行政费考核暂行办法》、《吉安地区财政局对县(市) 文教行政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效益考核办法》,以促进县(市)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控制行政管理费增长过快势头。 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1958年,吉安地区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实行经费预算包干。包干数额以内的经费,主管部门在保证完成事业计划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调剂,结余的经费留用于发展事业。
  1980年起,实行预算包干,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有些单位实行预算全额包干有困难的,则实行一项或几项费用定额预算包干办法。
  1986年,吉安地区执行全省改革社会文教财务管理办法,改变预算分配方法,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开始实行综合定额加专项的分配方法。对县城以上中小学实行经费按学生人数定额包干加部分维修专款。同时,面向社会,多方筹集资金,发展社会文教事业,国拨经费以1985年正常经费为基础包干到乡, 不足部分,主要由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解决。
  1989年起,吉安地区执行《江西省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对1980年制定的《试行办法》作了修订。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各单位的不同具体情况,将经费与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挂钩,核定综合定额,实行部门预算包干;对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实行单位预算分类包干。在编职工的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包干,离退休人员可按实有人数及定额核定预算,与在编职工经费合并包干,原已按事业指标综合定额包干的不另计算离退休人员经费。各种专项资金实行追踪反馈责任制度,专款专用,不列入包干范围。预算包干的形式:一是经费和任务挂钩,一年一定;二是核定基数,比例递增;三是包死基数,一定几年;四是核定基数,比例递增。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科学合理地核定包干基数,包干基数原则上按定员定额核定。
  1993 - 1996年,根据财政部1992年颁发的《社会文教事业全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文教事业差额预算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社会文教事业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安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采取三种形式:经费自给率在30%以下的为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在30%以上的为差额预算管理单位,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经常性支出的为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除专款专用的抚恤救济事业费和公费医疗经费之外,一般的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定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求平衡;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差额补助,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自收自支单位,按照“核定收支,增收节支留用,减收超支不补”原则进行管理,对收大于支较多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在核定其收支时,规定其收入的一部分上缴财政。
  1997年,地区财政局印发《吉安地区地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经费跟踪反馈试行办法》,要求用款单位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文字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验收检查,强化了地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1997 ~ 1999年,对地本级广电系统实行财务收支大包干,采取核定财政拨款基数,奖励与完成收入任务挂钩,收入视同财政拨款管理、统一核算的包干形式。调动了地本级广电单位创收积极性,改善了广电系统播放、办公条件,提高了广播、电视覆盖率。
  1997年起,开始实施财政部1996年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由全额、差额、自收自支管理改为“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管理办法。具体作法是,将事业单位按其业务活动基本特性划分为:公益性单位、经营性单位、公益性与经营性兼而有之的兼有性单位。对公益性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其经费供给;对兼有性事业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入抵补合法支出后的不足部分,财政核拨一部分经费予以扶持;对经营性事业单位,则与财政供给脱钩,走向市场,纳入税务管理。
  1998年,地区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和确保教师工资按时发放的通知》及省财政厅《关于确保教育和科技事业经费投入达到法定增长要求的通知》,要求县(市)确保教师工资足额发放;确保教育和科技事业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1999年,地区财政局制定《地本级科研单位一九九九年度以奖代补考核办法》、《地本级文化单位一九九九年度以奖代补考核办法》,将地区林科所、农科所及歌舞团、采茶剧团等单位年初预算安排指标的三分之一,转作奖补资金,以鼓励这些单位增强科研创收能力。
  同年,地区财政局还制定《对教师工资发放情况实行报告制度》,要求县(市)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并将教师工资发放情况按季报告。
  第六节会计事务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高级职称系列1987〜2000年底,经江西省高评会评审通过,吉安地区共有10人取得了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中级、初级职称系列1992年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中级以下职称全部实行统一考试制度,取消了评审制度。1992〜2000年,共举行8次考试,除1995年停考1年外,基本上每年举行1次。1992 ~ 1994年,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相应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1996 ~ 1998年,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师资格又分为A类和B类考试。国家以3年为一考试周期安排B类考试,应考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周期内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才能获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999年起,将3个级别考试合并为两个级别考试,即将会计员和助理会计师合并为初级资格考试,中级资格(会计师)考试不变。其中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1992〜1998年分为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从1999年起,将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的实务科目,合并为会计实务。1992〜2000年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吉安地区共有6872人获得了初级资格(含会计员和助理会计师),1232人获得了中级(会计师)资格。
  注册会计师考试及注册 1991年,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安排,吉安地区首次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至2000年,已举行了 9次,即每年考试1次;1992年停考1年。1991 ~ 2000年,吉安地区共有286人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凡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者,5年内可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非执业会员。如果进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从事独立审计业务工作2年后可申请注册, 成为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至2000年底止,吉安地区共有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128人,执业会员 68人。
  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还能参加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到2000年止,吉安地区有2 人获得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证书。
  会计电算化考试 1995年,江西省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考试首次开考;1995 - 1998年,实行笔试;1999年起,实行无纸化上机操作考试。据统计,1995〜2000年,吉安地区共有814人获得江西省会计电算化初级考试合格证书。其中:1995年合格18人,1996年合格103人,1997年合格61人,1998年合格78人,1999年合格126人,2000年合格428人。
  会计人员的考试与发证为加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管理,提高会计人员水平,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自1991年起,实行会计证管理。1991年,吉安地区共颁发会计证12100人,其中符合条件直接发证的11000人,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后发证的有1100人。至1996年底,共颁发会W 18023份。会计证2年检一次。1996 年,财政部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吉安地区于1997年全面换发新会计证。对在会计岗位工作,已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的人员共计15500人换发了会计证。 对不符合条件直接发证的财会人员和非会计人员,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4门,即财务会计法规、 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珠算或初级会计电算化。非会计人员培训后参加会计证专业知识统一考试合格,可为其颁发预备会计证。预备会计证有效期为3年。至2000年底止,吉安地区共计颁发会计证 23539份,其中,正式会计证22229份,预备会计证1310份。会计证考试每年进行一次,1997 -2000年, 通过参加江西省会计专业知识统一考试合格人数为3973人。2000年5月8日,财政部发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要求在4年内完成换证工作。《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对发证条件作了新的调整,即凡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此外还规定,必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人员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1993年财政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和工业企业等13 个行业的会计制度。为了使这一系列新出台的会计制度能在1993年7月1日起顺利过渡执行,地区财政局派出十余名业务骨干参加省财政厅举办的新会计制度培训班后,对全区县(市)财政局及地直单位的财会人员进行了培训;4 ~ 6月份,完成了层层培训任务。据统计,共举办培训班129期,计8900人次,1997年洁安地区以换发新会计证为契机,对持证会计人员全部轮训一遍。据统计,全区共举办培训班217期,培训15000人次。2000年,全区共举办新《会计法》培训班129期,培训8106人次,其中地区本级18期计2000人次。
  1997年、1998年,财政部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为使这两个《制度》能如期顺利执行,吉安地区层层举办培训班,共计57期,参加培训4500人次。
  会计人员网络管理根据财政部决定,吉安地区对会计人员管理情况做了一次全面调查统计,并建立会计人员信息数据库。截止1999年12月31日,吉安地区共有会计人员21696人,其中,持有会计证的19561人,无证上岗的2135人。而这次调查已填涂持证人员信息卡的15978人,占持证人员的82%录入微机,并实行网络管理。
  会计知识大赛 1990年,地区财政局组织代表队参加江西省会计知识竞赛,荣获团体一等奖,组织工作二等奖;参赛队员叶兴安荣获口试第一名,曾玉璋荣获笔试第一名。
  2000年,地区财政局组织第二届全国会计知识大赛吉安赛区比赛。大赛共分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赛程,共发放5000份试卷,回收试卷4231份,回收率为85%。在第二赛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拔选手,经过笔试、口试的激烈角逐,万安县财政局曾庆斌,泰和县财政局文素萍、刘恩耀,万安县人民医院童萍分别获第一、二、三、四名。并由这4位同志组成吉安地区代表队赴省参加大赛,荣获团体第三名。
  会计工作秩序整顿 1996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顿检查会计工作秩序工作。整顿检查工作分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进行。8月20日至9月10日为单位自查阶段。全区应自查户数4160户,已自査4160户,自查面达100% ₒ绝大多数单位自查自报的违纪问题已经作了自纠整改。9月15日至12月1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与三大检查结合在一起进行。全区共抽调514名财会人员,组成148个检查组,重点检査了 1096个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重点检查面达26. 3% ₒ全区共查出各种违纪金额2772.98万元,应作调账处理651.28万元,应在年终会计报表中作纳税调整的1715万元,已调整账务的615.28万元,应上交财政406.7万元,已入库342万元,入库率达84%。12月10日至年底为总结整改阶段,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向被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限期纠正。
  第七节赋税管理清朝,吉安府知府总管财粮、赋税;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地赋、户税;设同知公署,负责赋税征收、上解。辖区内各县知县总管赋税;主簿、钱谷师爷管理力役、田赋、户税。县署设户粮房,下辖镇、乡财粮柜,负责地丁、漕粮征收、上解。
  民国期间,田赋(农业税)、工商税为国家税。吉安行政区所辖各县虽设有赋税征管机构,仍只负责征收和上缴;有权管理的是田赋附加税、屠宰税、房捐等地方税。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的赋税(农业税)实行统一领导、分组管理的体制;工商税收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
  农业税收管理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由其他收入转来的契税。农业税收是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管理的财政收入。
  农业税1949年,全区实行按阶级成分征收的累进税制。1950〜1957年,实行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平均常年应税产量征收的累进税制。:1956年,实行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的单一比例税制。 1957年,在实行单一比例税制的基础上,改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税率基本上以各地区过去依率计征税额占常年应税产量的百分比为基础,分别确定。1958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按常年应税产量依率计征。全国的平均税率为常年应税产量的15.5%₀国务院核定江西省的平均税率为15. 5%。省核定吉安专区的平均税率为16. 81%,并规定:具体落实到纳税单位的税率,最高不超过常年应税产量的20%,最低不宜低于10% ₒ 1961年6月,中共中央批转财政部党组《关于调整农业税负担的报告》规定: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和地方附加实际税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全国平均不超过10%。并且规定:1961年的征收额调减后,稳定3年不变,增产不增税。是年,中央分配江西的农业税任务,比I960年以前减少39.1%,全省平均税率下降为11.5%。省将吉安专区的平均税率由1958年的16. 81%调整为11.5%。此后,农业税的征收,继续执行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吉安地区的农业税任务一直稳定在1961年的水平上。而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则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产量的不断增长,而不断下降(详见本志第十六篇第二章第五节)。
  农业特产税原称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一个组成部分。1988年改称农林特产税,并从农业税中划出,成为一个单独税种。1994年复称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989年,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征收农林特产税。吉安地区在征收上,对大宗农林特产收入执行全国统一税率,即:淡水养殖收入为10%,其中水珍品为15% ;水果收入为10%,其中柑橘为 15% ;果用瓜收入为10% ;原木收入为8% (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省规定的税率有:毛竹、茶叶、莲子、 香菇7% ,蚕茧6% ,中药材及其他林产品5% ,其他未列举品目的应税产品,在不低于5%的原则下,由县 (市)人民政府根据收益情况,适当确定其税率,报省财政厅备案。
  1994年,吉安地区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对农业特产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税率规定如表15-3-9所示。表15-3-9 吉安地区农业特产税税目税率税目税率(%) 税目税率(%)一、烟叶产品原木原竹 8 晾晒烟叶 31 生漆天然树脂 10 烤烟叶 31 天然橡胶 8 二、园艺产品五、牲畜产品毛茶 16 牛皮猪皮羊皮 10 柑橘香蕉荔枝苹果梨 12 羊毛兔毛 10 其他水果干果 10 牧绒驼绒 10 杲用瓜 8 六、食用菌蚕茧 8 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 8 三、水产品(海淡水、滩涂养殖和海淡水捕 8 七、贵重食品捞水生植物) 四、林木产品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 25 鱼翅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于1987年开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款全部用作农业开发资金。:1989年1月起,耕地占用税30%上缴中央,70%地方留用。留给地方的70% ,省财政厅规定,吉安等5个地区,省集中10%,地区集中10% ,留县(市)50%。
  契税从1951年起,吉安地区执行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税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在城市和完成土地改革的农村,凡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按规定税率纳税:买契税,按买价6% ;典契税, 按典价3% ;赠与契税,按当年价值6% ₀ 1998年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吉安地区征收契税的适用税率为4%ₒ 1999年起,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时给予免征契税的优惠;对在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工商税收管理 1950年起,对于工商税收,吉安实施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税收政策、法令、税目、税率等,由中央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其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区内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收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
  1958年起,区内执行的工商税收管理体制经过多次调整、改进,到1993年,各级税收管理权限如下。
  属中央管理的权限:国家税收政策的改变,税法的颁布与实施;税种的开征与停征,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在一个省的范围内停征、免征、开征某一税种,或者对某种应税产品、应税行业进行减免税。
  属于省的管理权限:有关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筵席税实施细则(或征收办法)的制定;屠宰税税额的调整和采取某些减免措施;在县(市)范围内,对一个行业的房产、车船,需要给予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
  属于地(市)的管理权限:对社会福利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新办国营企业和新办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其他临时性特殊情况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除国家统一规定不能减免的外),每户每年减免税额未满3万元的;地(市)所属国营企业,每户每年减免国营企业所得税额在4万元以下的;县(市) 属国营企业,每户每年减免国营企业所得税额在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
  属于县(市)的管理权限: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纳税有困难,要求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 县(市)属国营企业因临时性困难,每户每年减免所得税在1万元以下的。
  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工商税制改革,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关分别征管。同年7月,江西改组了省税务局,分设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吉安各级税务机关随之改组,分别组建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发办[1993]87号文件,明确划分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进出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央企业所得税;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上海、深圳市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印花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出口产品的退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各项税收(按税种分别入中央库和地方库);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下列各税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 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 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199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对国、地税局征管范围作了调整。遵照这一文件,从1996年2月1日起,吉安地区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而对于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
  第八节专项资金、专用基金管理社会保障基金(资金)管理 1997年以后,区内各级财政部门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认真做好筹集资金、确保发放、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等项工作,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1953年1月起,中央人民政府规定企业缴纳工资总额的3%(个人不缴费),建立综合性劳动保险基金,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实行社会统筹方式的现收现付制。“文化大革命”期间,养老金制度废止,由企业自行承担养老金的给付责任。1978年6月,国务院规定养老金的发放仍由企业负责。1987年3月,吉安地区成立独立的社会保险机构。7月,在吉水县进行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以县为单位统筹的试点。年底,各县(市)相继出台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的统筹方案,并组织实施。1989年6月,实施《吉安地区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以地区为单位统筹方案》。1997年起,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全区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养老基金社会统筹部分的缴费由企业负担,企业缴费的上限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 ;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由职工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 ,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存储额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可以转移,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1999年1月,国务院规定:三项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吉安地区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收。
  养老金的发放,按老人(1997年《决定》实施前已退休)、中人(1997年《决定》实施前已参加工作,尚未退休)、新人(1997年《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分别计发。计发办法是: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存储额除以 120。从1999年起,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即由银行统一代发。
  在基金管理上,从1998年起,吉安地区实施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X 1999年起,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养老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先入社保机构的收入户,月末全部转入财政的养老金专户,然后,由财政部门按支出进度将应支付资金拨给社保机构的支出户,及时发放。
  失业保险基金1986年,吉安地区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待业保险制度。1993年,执行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制度开始正常运行。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障条例》。2000年4 月,江西省出台《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吉安地区根据《办法》的规定,开始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是: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缴费率为工资的3% , 其中单位交纳缴费工资总额的2%,个人交纳工资的1% :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吉安地区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2)非自愿失业;(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符合条件者按《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发放标准 (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分3个档次: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 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可领取18个月;③累计缴费时间 10年以上的最长可领取24个月。
  2000年起,全区各县(市)对失业保险基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户的运作和管理,与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相同。至当年底,全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5935人,共发放失业保险金141万元。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1998年9月起,全区各县(市)相继建立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制定了有关资金审批、拨付程序、 财务处理等项管理制度。该项资金来源于三个渠道(称三三制):一是财政补贴;二是社会筹集;三是企业自筹。保障对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参加工作且合同期未满的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又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有就业要求而未在社会上从事其他职业的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标准:1998年,地本级和吉安市为每月130元,其余县(市)为110元;1999年7月起,地本级和吉安市为每月169元,其余县(市)为143元。财政、社保部门设立了单独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至2000年底,全区累计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9930万元(含代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951年,区内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执行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开始建立公费医疗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统筹和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统筹。 1998年,吉安地区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年,吉安地区行政公署下发了《完善地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1999年.制定了《吉安地区企业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试行办法》。随后,全区各县(市)相继启动以县(市)为统筹单位的医疗保险改革。
  地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限于行政、事业、公检法司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离休人员。资金来源是:财政补贴、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2000年以前,缴费比例为工资额的10%,其中,财政缴7% ,单位缴2% ,个人缴1%。医疗保险的结算,采用过两种方式,1999年以前釆用的是通道式,即参保人员的医保结算分为三段:个人账户、自付段、统筹段。参保人在用完个人账户金额后,则按工资额的一定比例自付一个固定数额的医药费,超过自付段后,直接进入统筹段。1999年以后,采用的是板块式,即参保人员的医保结算分两个区段: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个人账户金额用完后, 门诊医药费全部自付,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统筹基金只支付超过“起付线”的住院医药费。单个参保人员每年医药费的支付上限为当地人均工资2 ~3倍,地本级的支付“封顶线”为24000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给予基本的物资帮助。吉安地区行政公署于1998年8月制定了《吉安地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在6个县试行。1999 年起,开始实施国务院同年9月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依据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由地、县(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领程序是: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并对核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以户为单位予以公布。至2000年底,全区享受低保的有1989户(5188人),共发放低保金479 万元。
  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连年增长。1991〜2000年,财政预算内用于支农资金的投入达到114777. 1万元。1991年财政支农投入6535. 5万元,2000年达到17308万元,增加 10722.5万元,增长164.8%,年均增长速度达11.2%,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在努力增加农业投入的同时,特别注重支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991年开始,全区各级财政按照“防大汛、抗大旱、促发展”的要求,加大了以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除在年初预算中安排小农水经费、防汛抗旱经费、天然林保护配套经费外,还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粮食自给工程、优质粮生产基地等专项资金加大了对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投入。1991〜2000年,全区财政预算内共安排小农水经费6873万元,水利事业费中的防汛岁修经费 3955万元,加上农业综合开发和粮食自给工程、优质粮示范基地等项目用于水利方面的投资达17897.6 万元,对一些老化、失修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了恢复和改造,大大改善了农业生产、生态条件。
  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加大资金筹措力度,促进农业产业结构不断调优、调强、调大。全区围绕优质粮油、草食畜禽、时鲜果蔬、特种水果、无公害蔬菜5大产业,共建示范园14个,投入资金8000余万元,仅财政预算内投入就达3600余万元,全区已形成初具规模的果业、蔬菜、水产、生猪等生产基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地、县(市)财政部门始终把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作为财政支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区共投入乡镇企业扶助款和乡镇企业事业费9837万元,扶持乡镇企业借款3482万元。在资金使用上特别注重对效益型企业的投入,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乡镇企业每年上交税金均在2000万元左右。
  1991〜2000年,全区历经4期农业综合开发,投入资金近10亿元。其中:各级财政投入达4亿元, 支持赣中南项目、吉湖项目、蚕桑工程、鹅鸭工程、果业工程、油茶低改等农业开发。据统计,项目区累计新增灌溉面积153万亩,新增除涝面积20万亩,改善土壤面积47万亩,扩大良种推广面积167万亩,新增粮食生产能力2736万千克,油料3683万千克,新增农业产值28605万元。
  期间10年,全区共投入科技兴农资金13570.5万元,占财政支农支出的12% ₒ 1991年,全区科技兴农资金安排843. 5万元,2000年达到2672万元,年均增长13. 7% ,主要用于农业新技术推广、良种推广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全区已建立农技站235个,畜牧站256个,农机站254个,农经站236个, 水产站14个。1998〜1999年,全区共投入资金400多万元,重点支持遂川县农业科技推广应用示范点, 项目建成后,项目区农民年均增收184.6万元,财政增收30万元;2000年始建的井冈山农业科技园,财政投资1430余万元。
  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 1996年6月,吉安地区行政公署建立了工业生产发展基金,并制定地本级工业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工业生产发展基金按照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的方针,遵循保重点企业、保生产周转、保提高效益、保按期回收的原则,以投放地本级工业企业为主。管理办法规定:(1)生产发展基金借款实行三级审批制度,借款利率按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下浮10%以内执行。(2)地区生产发展基金管理处负责生产发展基金的统一管理、建账建制、借款拨付与回收、编制决算报表等日常工作。地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筹集,并会同地区经贸委共同对借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地区审计局负责对生产发展基金的财务审计监督。
  从1996年6月至2000年12月,累计投放生产发展基金5130万元,其中有偿投放2994万元,无偿投放2136万元。
  基本建设和国债项目资金管理 1995年4月,地区财政将原委托地区建行代行的财政基建管理职能部分收回。1997年6月,根据吉安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三定”方案,地区财政局设立了基建科,专司基本建设投资与财务管理。1998 年,将委托地区建行代行的基建管理职能全部收回。地区财政局本着创造条件,平稳过渡的原则,积极拓宽业务领域,并全面开展基建、施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一是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将一切用于基本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专户管理。二是开展工程预、决算审查工作。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查以财政性投资项目为重点,采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为主,财政部门自行审查为辅的形式,并对受委托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从而有效地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三是搞好协调,理顺内、外关系。一方面,逐步理顺了部门之间的关系,与地区计委协商明确了财政在基建资金上的管理职能,确立了计委管项目、财政管资金的格局,使部门之间能够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把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工作搞好。另一方面,制定《地本级基本建设拨款暂行办法》,制定地本级基本建设拨款和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方法,并将文件下发各县(市)参照执行。
  涉外借款管理涉外借款,有以下几个项目。 江西省吉湖农业开发项目1990年5月,吉安地区第一个通过各级财政转贷的世界银行(以下简称 “世行”)贷款项目——江西省吉湖农业开发项目(吉湖项目)正式启动实施,项目借用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额度为1068万个特别提款权(英文缩写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创设的一种记账单位和储备资金),按协议汇率(1 SDR = 1.30014美元,1美元=3.71元人民币)约折合1388.6万美元,5151.5万元人民币,转贷期限15年(含宽限期5年),年利率5. 3%,承诺费率0. 5%。实施区域,包括吉安市、吉安县、 吉水县、峡江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安福县、莲花县及畜禽良种场、横龙垦殖场、赣中浓缩饲料厂, 建设内容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相应的一些加工业。
  1992年,莲花县划归萍乡市管辖,全区信贷协议额度调减为996. 12万个SDR,按协议汇率约折合 1295. 1万美元、4804. 8万元人民币;项目实际到位债务965.94万个SDR,占协议额度的97%,按实际汇率折合1353.04万美元,8921.93万元人民币。实际完成总投资15058. 93万元,实施完成:建成畜禽养殖专业户3728户,扩建、改造了地区畜禽良种场、泰和县乌鸡原种场,新挖改造鱼池147.4公顷,建成渔猪结合专业户132户,营造速生丰产湿地松采脂用材两用林7335公顷,配套建设年产2万吨浓缩饲料加工厂和年加工生产松香联产品3000吨林产化工厂各1家,扩建改造年加工生产羽绒制品30万件(套) 羽绒加工厂和年加工板鸭14万只板鸭加工厂各1家,完成科研培训土建6100平方米,培训人员 4396 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执行江西省财政厅下发的《江西省吉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办法》、《江西省吉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提款报账、物资管理等规定,认真做好提款报账及审核工作,监督工程进展和质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1990 - 1995年,累计完成当地费用报账提款321.73 万个SDR,按实际汇率折合450.1万美元;做好以物抵贷资金的管理,参与物资的分配、接运,把好多余物资调剂关,确保调剂收入足额入专户,由地区组织调剂物资共7批、调剂收入1315.08万元,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并及时下拨给项目县;做好债务落实工作,逐级签署了项目《转贷协议》,每一笔债务均下达r 用款通知单,予以明确落实。对县以下项目建设单位或专业户的债务落实,财政局、农业利用外资办以 《关于按法律程序落实世行贷款债务的通知》(吉地财农字[1991]2号)予以规范,为今后债务的偿还提供了积极的保障;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定期执行财务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障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做好项目关账和竣工决算,与农业利用外资办一道,对项目财务、债务进行了清理、归总, 明确还贷责任,做好债务偿还工作。项目自1995年关账进入还贷期,截至2000年底,累计应向省还本 11次,还本付息总额9151.91万元,实际汇缴5211.56万元(含物资调剂款抵项1229.06万元,还贷准备金垫付616万元,预算内外资金借款垫付1022. 51万元,各项目县(市)和地直单位汇缴2343. 99万元), 省厅扣款2821.17万元、滞纳金183. 33万元(其中1996年扣收582万元及滞纳金34. 9万元,2000年扣收2239. 17万元及滞纳金148.43万元),尚结欠1119. 18万元;各项目县(市)和地直单位结欠地区财政 2791.90 万元。
  为确保及时足额还本付息,首先,地区财政局及时分解下达还款数额,按《转贷协议》规定的时限回收、上缴。其次,按照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江西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实施细则〉、〈江西省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偿办法〉的通知》(吉署办发[1996] 16号)精神,建立还贷准备金制度,每年由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的还贷准备金,1995 -2000年累计安排620万元。第三,加大催收力度,做好上门催收, 对多次上门催收无效的江西民星企业集团公司(1997年2月,原赣中浓缩饲料厂由江西民星企业集团公司兼并,项目债务由该公司负责到期偿还),经行署批准同意,地区财政局于2000年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欠款并保证到期偿还,经庭外调解,地区财政局和江西民星企业集团公司签订了 《关于归还欠款和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O 粮食流通项目1993年10月,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启动实施,利用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额度5.12 万个SDR、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额度13. 39万美元,按协议汇率(1 SDR = 1.38867美元,1美元=& 7 元人民币)共折合20.5万美元.178.35万元人民币,转贷期限15年(含宽限期5年),年利率按美元浮动利率的70%交纳,年承诺费率0.75%。2000年7月,省财政厅、省粮食局以《关于调整粮食流通项目世行贷款额度的通知》(赣财外[2000]44号)调增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额度为29.89万美元,建设期调整为2000年建成,还款期限由15年延长为20年。实施单位为吉安河东国家粮食储备库,其建设内容如铁路专用线、立筒库、卸粮坑、房式仓、工艺设备等均已完工。
  第二期红壤开发项目1994年5月,世行贷款“第二期红壤开发”项目启动实施,利用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额度144.53万个SDR,按协议汇率(1 SDR = 1.38376美元,1美元=6.735元人民币)折合200万美元、1347万元人民币,转贷期限17年(含宽限期6年),年利率5. 3%年,承诺费率0. 5% ,实施区域只有峡江县。到2000年底止,信贷资金累计到位82. 8万个SDR,占协议额度的57% ,按实际汇率折合 894.27万元。已实施完成:开发果园400公顷,造林100公顷,低产水稻田改造65公顷,新挖鱼池7公顷,基本完成了项目计划。因只有一个县,其项目建设直接与省红壤项目办联系。
  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1994年9月,世行贷款“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启动实施,借用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额度221.33万个SDR,按协议汇率(1 SDR =1.4116美元,1美元=&7元人民币)折合 312.43万美元,2718.22万元人民币,转贷期限20年(含宽限期8年),年利率4.5% ,年承诺费率0.5% , 实施区域为吉水、永丰、泰和、遂川、安福(即下放属地管理的武功山林场)、永新、宁冈县、井冈山市。 1997年9月,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计委以《关于调整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信贷额度的通知》(赣林计发[1997] 17号)调整协议额度为220. 33万个SDR,按协议汇率约折合311.02万美元、2705. 94万元人民币。2000年10月,省财政厅以《关于调整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赣财外[2000]61号)对转贷条件进行调整,将还本期延长5年,即转贷期限为25年,年利率调减为3%。到2000年底止,累计到位债务176. 44万个SDR,按实际汇率折合 244. 55万美元,2025.94万元人民币,累计完成造林面积14720. 24公顷,其中:杉树6139. 23公顷,马尾松1347.2公顷,湿地松3780.04公顷,火炬松555.56公顷,阔叶树780. 51公顷,毛竹垦复2117. 7公顷。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省财政厅、省林业厅下发的项目《提款报账及资金拨付办法》、《财务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不定期进行报账审核和工程财务执行情况审核,以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综合性妇幼卫生项目1995年1月,世行贷款“综合性妇幼卫生”项目启动实施,借用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额度125.52万个SDR,转贷期限20年(含宽限期5年),年利率1. 1%,实施区域为吉安、吉水、永丰、遂川、永新县、地区卫生局和地区妇幼保健院。截至2000年底,累计到位债务105.00万个SDR,按实际汇率折合14& 27万美元、122& 79万元人民币。项目建设内容如土建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咨询培训等均已基本完成。2000年度已进入还款期,应还本金12.552万个特别提款权、利息0.68万美元,本息合计折合16. 84万美元、139.63万元人民币,全额缴清。
  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二项目1995年9月,世行贷款“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二” 项目启动实施,借用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额度164.004万个特别提款权,转贷期限20年(含宽限期5年), 年利率1.2%,实施区域为吉安、遂川、永新、宁冈县、井冈山市、吉安师范。截至2000年底,累计到位债务160.07万个SDR,按实际汇率折合223. 64万美元J786.62万元人民币。项目建设内容如校舍新建改建、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师资培训等均已基本完成竣工验收。
  第三期中国农村供水和环境卫生项目1998年5月,世行贷款“第三期中国农村供水和环境卫生” 项目启动实施,借用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额度194.59万个SDR,按协议汇率折合265万美元,转贷期限17 年(含宽限期5年),年利率3% ,年承诺费率0. 5% ,实施区域为峡江、永丰县。截至2000年底,累计到位债务36.29万个特别提款权,按实际汇率折合4&75万美元,403.37万元人民币。峡江县马埠、罗田、 水边水厂,永丰县藤田、潭头、沙溪、龙冈水厂等均已全面开工,部分水厂于2001年可望竣工。
  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1999年8月,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启动实施,利用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额度139.3125万个SDR、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额度187. 5万美元,按协议汇率(1 SDR = 1. 345895美元,1美元=& 3元人民币)共折合375万美元.3112.5万元人民币,转贷期限信贷17年(含宽限期5年)、贷款16年(含宽限期7年),年利率信贷0.75%、贷款按美元浮动利率(注:每半年浮动一次,2000年下半年为6. 88% ,2001年上半年为5.08% ),年承诺费率信贷0. 5%、贷款0. 75%,实施区域为吉水、遂川、安福、宁冈县、井冈山市。2000年10月.省财政厅以《关于调整世行贷款“贫困地区林业发展项目”、“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转贷条件的通知》(赣财外[2000]61号)对转贷条件进行调整,将信贷转贷期限延长为25年,其中宽限期由5年延长为8年、还本期由12年延长为17年。截至2000年底,世行贷款已拨付了部分报账款项但未下达债务数,累计完成造林面积2640公顷,其中用材林2098公顷、经济林542公顷,加工子项目安福县竹胶板厂施工进展良好。
  种子一期、国家造林、师范教育发展项目世行贷款“神子一期”、“国家造林”、“师范教育发展”等3 个项目,其执行由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未通过各级财政转贷,但吉安地区行政公署在《转贷协议》上签署了担保。
  第九节综合财政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 1953 ~ 2000年,吉安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经历了规定收支范围、单独编报预决算,收入专户储存、支出计划管理,设立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三个阶段,管理工作不断改进,不断完善。
  1953年,根据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联合下发财政部制定的《机关特种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吉安财政部门对纳入特种资金管理的25个收入项目和支出用途作了规定,并明确:单独成立特种资金预决算,由各机关首长负责正确办理,同级财政机关审核批准监督执行。
  I960年,根据中央关于预算外资金实行“纳、减、管”的精神和江西省发出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吉安对于各部门、各单位所有一切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除已有规定的特种资金和专项资金外,均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资金的来源,未经中央批准不得增加项目。已有的预算外资金,都要编制收支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建立预算外资金会计制度,每年4月、7月、10月3次编送会计报表,年终编报决算。
  1978年,根据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的通知》精神,地、县财政部门规定:对资金所有权归主管部门的公产房租、饮食服务业利润留成等,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预算外资金集中户进行管理。即:收入的资金,按月缴入预算外资金集中户,用款时分月申请,说明用途, 经审核同意后向银行提取。属于单位自收自支的停车场收入、畜牧兽医收入、检疫收入、广播站收入、学杂费收费、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事业收入、公园门票收入等,则实行计划管理,由主管部门汇总各单位编报的季度分项收支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对市场管理收入、民间运输管理费、劳动调配收入等,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以收抵支后,年终如有结余,如数上缴国库。并且规定,各单位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必须按规定表格,编报季报、年报。
  1987年1月起,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行政、 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各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的所属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包括部分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的专项基金),实行财政集中代管,即按照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办法,收支分开管理: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交财政专户储存;单位用款填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分月办理提款。
  1988年起,开始实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局联合制定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收款收据的暂行规定》,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方可收费,否则交款单位有权拒付,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根据省财政厅(93)赣财综字110号文《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吉安地区行政公署于1995年6月制定、下达了《吉安地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在专业银行开立专户,全额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1995年12月,吉安地区行政公署下发的《关于对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管理的通知》规定: (1)一个独立核算财务单位为一个财政专户储存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收入、支出两个专户。(2)财政专户储存实行全额缴存、收支两条线管理。设收入存款户和支岀专用存款两个存款账户。收入存款账户用于组织预算外收入款项的储存,除按规定缴交财政专户储存外,只进不出。“支出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从财政专户储存拨入的资金,本存款账户除由财政专户拨入资金外,只出不进,不得办理收人业务。收入、支出账户严禁串用。单位的收入首先全部进入收入专户储存,用款时,经财政部门按计划批准后由财政专户拨入单位的支出专户。
  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之后,增强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1997年,全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2009户,占应纳入户的95% ;预算外资金总收入6. 37亿元,是1987年的4倍; 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46384. 8万元,是1987年的12. 1倍;财政专户余额10151.9万元,是 1987年的7. 1倍。1997年,全区用预算外资金安排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支出24089万元,安排生产性及公共事业支出14300万元。
  推行综合财政预算 1999年,地区本级财政开始推行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将预算内外财力统筹安排,科学借鉴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把有限财力用在刀刃上,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全区对行政单位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划分为政法机关、领导机关、一般行政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安排定额补贴的单位四档,根据各档单位的性质及工作特点合理安排支出。
  对事业单位则划分为公益型、兼有型、非公益型3类共6档。第一档为教育单位,第二档为一般公益型事业单位,第三档为从规费、专项经费中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开支的事业单位,第四档为医疗、科研生产、文化演出单位,第五档为宣传单位和成人教育学校,第六档为非公益型事业单位。对各档不同单位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J40号文件精神,统筹兼顾,有保有压,其中第六档单位退出财政供给序列,不再编制财政预算。
  通过试行对地直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分档定额管理,对地直事业单位的支岀综合定额分档按比例逐年核减补贴,与1998年同比削减了经常性支出470万元,而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同比增加218万元,教育事业费支出增加212万元,卫生事业费支出增加183万元,公检法司支出增加107万元,支农支出增加 135万元。
  1999年,地区本级预算的编制,除极少数单位外,都采取先以当年经常性和一次性预算外收入的 50%作抵支安排,再以预算内财力补足综合定额,并对顶抵定额结余部分分档征收政府调剂资金。
  第十节苏维埃政府财政管理财政体制自收自支,分散经营苏区创建初期,根据地财政收入主要靠战争缴获和打土豪筹款子,来源很不稳定,财政收入随筹随用。各根据地自收自支,分散经营,没有统一的管理制度。毛泽东主持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一一《井冈山土地法》,对苏区土地税的征收第一次作出规定,使苏区财政有了一个较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当时只在井冈山根据地实行。
  自收自支、分散经营的财政管理体制,适应分散游击作战情况。随着苏区根据地的壮大,这种财政管理体制不能适应革命形势发展要求,暴露出各种弊病:有些地方发生乱打乱捐、滥收滥支、挥霍浪费、 贪污腐化等违犯政策、违法乱纪问题。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大会关于《财政与经济问题》的决议指出,江西苏区是由部分农村暴动与发展游击战争逐渐发展起来的。在中央政府成立前,各级政府在经济上各自为政,群众团体都可以自由打土豪罚款。各级苏维埃无财政可言,乱收乱用、随意浪费,更无预聲决算计划。有的财政来源专靠打土豪,然后就靠打富农,土豪富农均已打尽,于是就发展到打中农,甚至有一时期连贫农只有少数现金余额的都打起来。税则从未确定,对于商业税,因为商业遭破坏无税收,同时各级苏维埃也不注意这一问题,有的乱收小贩的税;土地税有的是完全不收,有的不分阶级收得很重,且从不缴呈上级政府,造成苏维埃财政不集中,下级有钱、上级没有钱。因此过去各级政府浪费的情形实可惊人,一乡每月可至数百元,一区可用数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随便可以乱用隐报存款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如金器物品等)随便据为己有,实等于分赃形式。
  统一收支管理的财政体制1931年12月29日,苏维埃中央发布统一财政实行预决算制度的训令, 指出:财政若不统一,是要影响行政和军事的。1932年2月,又颁布《暂行财政条例》,规定统一财政收支管理,凡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各级财政机关按照中央规定的税则征收,各级财政机关的一切收入应及时解交中央财政部,所需经费应根据批准的预算按拨款通知书领款.支岀应按规定向上报送决算表,使用规定统一格式的会计账表单据。
  1932年2月4日,中共江西省委发出第十六号通知,动员全党同志坚决执行财政统一政策。通知指出:为着巩固苏区,积极向外发展,扩大革命战争的需要,苏区就要迫切的实行财政统一。同年5月,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就实施财政统一通过决议:(1)严格的执行中央颁布的财政条例和统一财政训令,首先在最短期间,绝对实行决算预算,对于不执行及故意破坏这一制度的,要严厉处罚。(2)国家税收和没收土豪财产以及罚款等均应按数缴报上级机关转解中央财政部,不得自行支配和取用,各级政府一切用费,应由上级统一支配,不得随意开支。严禁各机关群众团体随时挪用政府的经济。一切群众团体,以后绝对遵照中央政府规定,各下级政府概不津贴,以免混乱政府的财政统一。(3)农业税、商业税、工业税的征收,须遵照中央的税则执行,严禁各地违反税则的抽收捐税和扣留税款。各城市号场之商店工厂作坊,立即举行营业登记,发给营业证.以便进行收税。(4)努力计划和鼓励提高农村生产和发达工商业,以增加国家税收,经常有计划地根据苏维埃法令去开展新的财政收入,以充裕国库充实革命战争的经费。(5)由各级政府组织游击到白区去发展游击战争扩大苏区,同时进行筹款以增加财政收入,来供给革命战争的费用。(6)严禁一切浪费,凡未得上级批准而故意浪费者,除依据财政条例惩罚外,并责令该机关赔偿。实行审查制度,组织审查委员会,以核查各级财政账项。对于政府中的贪污腐化份子,要以革命纪律来严厉制裁。对地方部队的军费统一规定:建立地方武装的预算决算的制度,对地方武装的开支要反对浮支浪费,尤其对其来源要在正确的经济政策下加以检查及督促,对地方武装中的贪污腐化分子要与之作无情的斗争。
  1932年12月18日,中共湘赣省委关于《苏维埃问题决议案》规定:“苏维埃政府实行统一财政政策, 一切收入按规定上缴,各级机关开支中央按月拨给。实行财政预算和决算制度,对白区的贸易由政府统一掌握……” 1933年3月4日,江西省苏扩大的第二次全体执委会通过《关于财政问题决议案》,明确提出,统一财政是财政工作第一重要任务,必须做到:(1)各费分开,按照各个系统向上级支钱,无支票的,无论任何机关任何部队不得乱向支库支钱或借钱。(2)坚决肃清打埋伏现象,严办打埋伏分子,石城、南广、博生、 会昌、公略等县要清查下级存款。(3) —文钱都要缴到支库去,留款不缴的严办。(4)实行预决算制度。 各项费用照规定开支,只准少不准多。(5)政府要帮助国库,维护国库条例。
  1933年11月27日,湘赣省苏维埃关于《财政经济问题的决议案》强调,在战争的紧急动员,一切服从战争的行动下,坚决的实行统一财政是目前财政上的一种新工作。必须依据统一财政暂行条例,从乡起一直到省建立由下而上的预算决算报告制度,请领解缴手续,实行统筹支配,消灭私吞公款埋伏短报、 擅自开支的恶劣现象。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省财政部全省财政计划(分别通令)努力筹措,力求超过、 节省开支,照案执行。永新县苏维埃1932年正式建立财政预算制度,县财政收入有:地方公营企业收入、商业税、土地税、筹款(向地主罚款、富农捐款)。财政支出主要是行政经费和教育经费,扩大地方武装仍靠筹款。
  实行统一收支管理的财政体制,克服了过去各自为政分散经营的缺点,使有限财力物力发挥更大作用。
  预决算管理 1932年5月26日,中共湘赣省委的《湘赣苏区省委动员群众积极参加大规模的革命战争的计划》规定:“统一经费开支,各级党团部及革命团体均要预期造就预算,决算经所属上级审查……” 1933年5月,江西省苏维埃一大决议,实行财政预算决算,对于不执行及破坏这一制度的要严厉处罚。
  实施预算决算制度是有计划的安排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确定会计年度之后,必须成立明确的预算,则可以量入为出,不足则设法补足。收入总数必须打过折扣,以防天灾人祸不能全部收入时之准备;其次必须将整个收入中提出一部分,作为特别准备费,以备紧急时的需要。在每一开支等级中,又将总数划分为经常费、临时费等项目。在各预算项目内之预算数目,开支将以不超过为原则。 经常费预算一般分为10项:职员伙食费,职员零用费,办公费,购置费,书报费,会议费(代表会另外),宣传费,应酬费,杂费,邮费。临时费预算一般分为5项:医药费,各种纪念费,临时交通费,招待费,其他。 另外还有特别费用,其开支包括修理费、文化教育费、印刷费、党费、补助工会费、儿童团少先队用费及其他特别费。
  预算决算的报批规定:各级行政经费、各军伙食杂用等经费,统由各该财政机关造具预算报上一级财政机关审查,并报告中央财政部批准,统由中央财政部按批准的预算付款。省财政应在每月25日以前造报下月预算送中央财政部审批,其他各级财政机关均应在每月20日以前造报下月预算送上一级财政机关审查汇总上报。中央财政部在批准直接下一级财政机关的预算后依据预算签发该财政机关的发款通知书。该财政机关依次批准直接下一级财政机关的预算并依次发给通知书。各级财政机关接发款通知书后填具领款证,由财政机关负责人及其政府机关或军事机关负责人共同署名(如省政府的领款证须有财政部长及政府主席的署名)才能向直接上一级财政机关领款。凡中央财政部直接下一级财政机关须在10日以前将上月决算表送交中央财政部审查批准。其他各级财政机关须在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决算表送其直接上级财政机关审查批准。一切单据贴在单据簿上随决算表上交保存(如师部的决算单据存军部经理处,区财政部的决算单据存县财政部),但上级财政机关有必要时可随时调取。对不能取得单据的用款应由经手人代填单据并申明理由。
  税收管理吉安苏区创建初期,井冈山根据地、赣西南根据地、江西苏维埃政府、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先后都曾制定颁布过土地税及工商各税的税收制度。1932年7月13日,苏维埃中央发布《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 和《土地税征收细则》后,各根据地税收制度趋于统一。
  根据《暂行财政条例》规定,1932年5月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一切国家税收统由财政机关(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遵照中央的税则执行,须得上级命令和颁布收税的时期始能按期征收,严禁各地违反税则的抽税捐税和扣留税款。同年8月起,土地税、商业税、山林税以及店租房矿产租金等各租税,均要分别收入账簿,税款要按月缴报上级机关转解中央财政部,不得自行支配和取用,或列入本机关的日常收入,以免混乱会计系统。10月,江西省苏财政委员会指示各县苏财政部,限期限额解缴税款,各区所收到的税款,离县附近的区苏维埃收入200元以上,就要缴县苏维埃。比较远点的区苏收入500元,就要缴到县苏。每月到了 30号,无论收到多少税款,分文都要缴县苏。如县苏收到2000 元,马上要缴解省苏或直解中央政府。如哪县、区不遵照执行,査出以扣税论罪。并从1933年9月1日起统一收税收据,凡屠宰、酒菜馆、刨烟等营业税,一律改用三联收据。 会计管理 1932年以前,苏区各级会计工作大多不健全。现金收、支、管混在一起没有分开,自收自用,没有预算决算,各项收支经费项目不分,自立会计科目,账表单据不统一,记录紊乱,交接手续不齐备,因而滋生许多贪污浪费舞弊问题。1932年12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指出:为防止财政上一切舞弊行为,要求建立健全科学的会计工作,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这是做好财政管理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
  1933年1月1日起,实行《会计规则》。会计规则共8章56条,规定会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国家以租税及其他一切收入为岁入,一切经费支出为岁出。凡各税收机关及各级财政部所收之款均须按规定期限报解当地分支国库。区税收委员会距离分支国库所在地20里以内的,每满 200元缴纳一次,距离20里以外的,每满500元缴纳一次;省、县财政部每日缴一次,区财政部每满100 元缴纳一次,每逢月底各机关收入款有余存的,不论多少必须全数缴纳,不得留存分文;省、县政府逐月照预算领去的经费,如有余额,要于月底如数缴还当地分支国库。缴款须填缴款书,如同时有数款的,每款各填1张缴款书。支库收款须填收款书,如同时有数款缴库,则每款各填1张收款书。各机关每月支领经费时,须编制支付预算书连同请款凭单按照行政系统送直接上级机关核定,并报送财政部审计处核定数目,由财政部最后决定核批总数交国库支发。县级经费向国库管理局指定的支库领取,省级经费向指定的分库领取。《会计规则》规定,会计账簿分两类:一类是主要账,有日记账和总账。日记账记入一切收支,为过入总账的根据。总账,按科目分户,即每日各科目的收付总数,由日记账过入,可根据需要分收入支出往来等项。二类是辅助账,按科目立账,详记每目收付事实。会计对出入款记账应先制成传票凭证。收入现金用收入传票,付出现金用付出传票,转账收入用转账传票。传票及附属单据每日汇订成册由主管人盖章保存。现金收付均以国币为本位币,以元为单位,小数至厘为止,厘以下“五去六收”。 不同货币应折合本位币登记。凡一切支出必须取得凭证单据。单据粘存簿按月连同支付计算书送交上一级财政机关存查。会计报告的编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每月分别填制支出计算书、收支对照表各1份连同凭证单据。乡政府于下月2日以前送交区财政部,区财政部于5日以前送交县财政部,县财政部于 10日前送交省财政部,省财政部于20日前送交中央财政部。一切税收机关于每月或每1期税款结束后,将该月应收税款、实收税款、豁免税款,编报中央及省县财政部备查。营业税、店租、矿租等则按月报告,土地税、山林税等则于税收结束后报告。各种报告的会计科目分类排列应与账簿科目相同。另外, 印发了统一的会计科目表和统一格式的账簿表式。
  1933年11月27日,湘赣省苏关于《经济问题的决议案》要求,各级财政部必须采用省财政部统一制发的新式簿记,有系统的统一收支,建立审计制度。
  国库管理国库是掌管国家一切款项的收入、保管和支出业务的机构。1932年10月,苏区政府颁发《国库暂行条例》,从193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库暂行条例》规定,国家税收及一切收入款项概须缴纳国库分、支金库。各种经费支出要由各机关编定预算按级送交财政部审计处理审查后经财政部批准交国库管理局发支票,各金库照支票数付款, 无支票的不得付款。各机关各部队未得支票的不准向各金库支款。其原领款机关新预算尚未批准的, 可照上月预算先领半数。分支金库的存款由总金库命令随时提解,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库款,但款项有余时,财政部得酌提存款交银行生息。国库总金库每日应填写收支日报表、库存表报送财政部,分金库每日填写2份报总金库及财政部,支金库则每5日填写3份报总、分金库及财政部。国库由中央财政部国库管理局管理,其金库则委托国家银行代理,总金库设于总行,分金库设于分行,支金库设于支行,其未设分、支行的省、县,由总库指定专人组织国库分、支库,附设在省、县财政部之内,但不受省、县财政部支配。红军中不设国库,由总政治部及各省军区政治部代理国库收集款项,该项金额政治部可托经理部代管。各级金库设主任、会计、出纳各一人,收入少的县份可由主任兼出纳。国库管理局局长由财政部委任,总、分、支库主任由国家银行总分支行行长兼任,未设分支行的省、县分支库主任由总金库主任指定, 报财政部委任。国库金库的经费由银行负担,附设在省、县财政部的,由该省、县政府负担。
  1932年11月27日,湘赣省苏关于《财经经济问题决议案》决定,必须建立国库作用,省财政部暂委托工农银行兼国家分库,立即由分库在莲花、鄢县、北路设立三个支库以便长管现金出纳事务。1933年 2月,湘赣省制定颁布《湘赣省分库组织暂行条例》,《湘赣省分库办事细则》,规定湘赣省设三所支分库, 其中莲花县一所。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