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政府军事经费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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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790
颗粒名称: 苏维埃政府军事经费支出
分类号: F810.4
页数: 2
摘要: 红军军需供给是苏区军事经费支岀的主要部分。红军的军需供给:伙食费由当地苏维埃政府供给; 被服除缴获、没收外,由被服厂供给,但材料常不够;枪支和子弹除兵工厂自造一部分外,主要从战场缴获。红军和地方办了些医院,但药品购买非常困难。红军给养方面:每人每日伙食费大洋1角5分。红军实行官兵待遇平等,从军长到士兵生活待遇都一样。数量较大的战争缴获和筹款还要向上级解缴。各级部队每月特别费总数不作规定。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开始前,对红军费用标准作了调整。团运输队及卫生队每月大洋6元。师部每月大洋30元。
关键词: 财政支出 军事经费

内容

红军军需供给是苏区军事经费支岀的主要部分。红军的军需供给:伙食费由当地苏维埃政府供给; 被服除缴获、没收外,由被服厂供给,但材料常不够;枪支和子弹除兵工厂自造一部分外,主要从战场缴获。红军和地方办了些医院,但药品购买非常困难。
  红军给养方面:每人每日伙食费大洋1角5分。“……红军费(废)除了发饷制度,实行经济公开,多时每月每人可发4〜5元的零用钱,作洗衣、剃头、军鞋之用;若钱少则少发甚至不发”(陈毅:《关于朱毛军的历史及其状况的报告》1929年9月1日)。红军的伙食钱1933年6,7,8,9四个月每人每天只发 1〜2分,甚至有时没有。红军实行官兵待遇平等,从军长到士兵生活待遇都一样。
  红军部队军事公用经费在苏区初期没有统一标准,只能量入为出。数量较大的战争缴获和筹款还要向上级解缴。1932年苏维埃中央对红军公用经费支出虽有一个大致标准,但由于战争环境下,资金来源没有保证。当时规定的红军部队和各项公用经费供给与标准是:(1)马匹费。每日每匹马大洋1角。 (2)办公费。步兵连每月大洋20元,各部队的担架队、运输队每月各大洋15元,师卫生队每月大洋22 元,步兵团或独立营部无线电大队及军团军医队、师军医处每月大洋各25元,团部、师政治部和军团经理部每月各大洋30元(独立师部政治部同),军部、军政治部等每月各大洋40元。(3)擦枪费。山炮每尊每月大洋3元,迫击炮每尊每月大洋5角,机关枪每挺每月大洋5角,步马枪、手花机关枪,每支每月大洋5分,驳壳枪及各种手枪,每支每月大洋3分。(4)杂支费。包括送信费、向导费、侦察费、架桥费、官兵回籍费、休养费、葬埋费、医药费等,以及购买交通工具,岀差人员津贴伙食,购置教育用品,印刷军事政治书籍、宣传品,无线电队夜间值班点心费,雕刻印章,购买马灯、马鞍、绳索、扁担、医务器具、军乐器具,修械器具、营舍、马厩、操场,缝制各种旗帜袖章,担架床和其他零星杂支等。军一级每月大洋1200 元,师一级每月大洋800元。(5)特别费。各级部队每月特别费总数不作规定。
  除俘虏费、新兵费、开办费等项按规定开支外,其他因特别需要或经批准用的,用后向上级机关报销。俘虏、新兵、开办等费用标准:(1)俘虏费:俘虏敌人,无论遣送回籍或留在红军中工作,每名各发大洋3元。(2)新兵费:入伍新兵,每名各发大洋1元。(3)开办费:新成立的军部、军政治部等机构,最多不得超过大洋20元。新成立的师部、师政治部,最多不得超过大洋15元。其余新成立的各伙食单位开办费,均不得超过大洋10元。(4)负伤费:无论指挥员、战斗员,重伤每名发大洋6元,轻伤每名发大洋4 元(敌兵同)。(5)赔偿费:因红军影响使群众受到损害时,由高级军事指挥机关和政治与经理机关临时按照实际情形,决定数目赔偿。(6)残废抚恤:因参加革命战争或因公受伤致成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大洋50元,至其本人老死为止。
  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开始前,对红军费用标准作了调整。(1)办公费:步兵连、机枪连、迫炮连、工兵连及团的特务队(4个排组织的运输队在外),师的警备连及侦察连、通信连、无线电分队、卫生队、运输队等每月大洋8元。团运输队及卫生队每月大洋6元。步兵营部(包括重机枪排)每月大洋8元(未附有重机枪排的营部则减少3元)。步兵团部(包括政治部供给处在内)25元。师部(政治部、供给部、 卫生部在内)每月大洋30元。军部每月30元。供给部16元(卫生部同)。政治部30元。(2)杂费:全团每月大洋600元。兵工厂、被服厂、卫生材料厂每月各大洋200元,草鞋厂、织布厂、通讯材料厂、粮秣厂每月各大洋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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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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