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政府军事经费支出红军军需供给是苏区军事经费支岀的主要部分。红军的军需供给:伙食费由当地苏维埃政府供给; 被服除缴获、没收外,由被服厂供给,但材料常不够;枪支和子弹除兵工厂自造一部分外,主要从战场缴获。红军和地方办了些医院,但药品购买非常困难。
红军给养方面:每人每日伙食费大洋1角5分。“……红军费(废)除了发饷制度,实行经济公开,多时每月每人可发4〜5元的零用钱,作洗衣、剃头、军鞋之用;若钱少则少发甚至不发”(陈毅:《关于朱毛军的历史及其状况的报告》1929年9月1日)。红军的伙食钱1933年6,7,8,9四个月每人每天只发 1〜2分,甚至有时没有。红军实行官兵待遇平等,从军长到士兵生活待遇都一样。
红军部队军事公用经费在苏区初期没有统一标准,只能量入为出。数量较大的战争缴获和筹款还要向上级解缴。1932年苏维埃中央对红军公用经费支出虽有一个大致标准,但由于战争环境下,资金来源没有保证。当时规定的红军部队和各项公用经费供给与标准是:(1)马匹费。每日每匹马大洋1角。 (2)办公费。步兵连每月大洋20元,各部队的担架队、运输队每月各大洋15元,师卫生队每月大洋22 元,步兵团或独立营部无线电大队及军团军医队、师军医处每月大洋各25元,团部、师政治部和军团经理部每月各大洋30元(独立师部政治部同),军部、军政治部等每月各大洋40元。(3)擦枪费。山炮每尊每月大洋3元,迫击炮每尊每月大洋5角,机关枪每挺每月大洋5角,步马枪、手花机关枪,每支每月大洋5分,驳壳枪及各种手枪,每支每月大洋3分。(4)杂支费。包括送信费、向导费、侦察费、架桥费、官兵回籍费、休养费、葬埋费、医药费等,以及购买交通工具,岀差人员津贴伙食,购置教育用品,印刷军事政治书籍、宣传品,无线电队夜间值班点心费,雕刻印章,购买马灯、马鞍、绳索、扁担、医务器具、军乐器具,修械器具、营舍、马厩、操场,缝制各种旗帜袖章,担架床和其他零星杂支等。军一级每月大洋1200 元,师一级每月大洋800元。(5)特别费。各级部队每月特别费总数不作规定。
除俘虏费、新兵费、开办费等项按规定开支外,其他因特别需要或经批准用的,用后向上级机关报销。俘虏、新兵、开办等费用标准:(1)俘虏费:俘虏敌人,无论遣送回籍或留在红军中工作,每名各发大洋3元。(2)新兵费:入伍新兵,每名各发大洋1元。(3)开办费:新成立的军部、军政治部等机构,最多不得超过大洋20元。新成立的师部、师政治部,最多不得超过大洋15元。其余新成立的各伙食单位开办费,均不得超过大洋10元。(4)负伤费:无论指挥员、战斗员,重伤每名发大洋6元,轻伤每名发大洋4 元(敌兵同)。(5)赔偿费:因红军影响使群众受到损害时,由高级军事指挥机关和政治与经理机关临时按照实际情形,决定数目赔偿。(6)残废抚恤:因参加革命战争或因公受伤致成残废,每年发给抚恤金大洋50元,至其本人老死为止。
第五次反“围剿”战争开始前,对红军费用标准作了调整。(1)办公费:步兵连、机枪连、迫炮连、工兵连及团的特务队(4个排组织的运输队在外),师的警备连及侦察连、通信连、无线电分队、卫生队、运输队等每月大洋8元。团运输队及卫生队每月大洋6元。步兵营部(包括重机枪排)每月大洋8元(未附有重机枪排的营部则减少3元)。步兵团部(包括政治部供给处在内)25元。师部(政治部、供给部、 卫生部在内)每月大洋30元。军部每月30元。供给部16元(卫生部同)。政治部30元。(2)杂费:全团每月大洋600元。兵工厂、被服厂、卫生材料厂每月各大洋200元,草鞋厂、织布厂、通讯材料厂、粮秣厂每月各大洋50元。
新中国建立后专项支出价格补贴支出1985年4月1日起,粮食取消统购,改按合同定购,合同定购内的粮食,按倒三七 (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比例计价,其加价款列财政支出预算。4月起,将由财政委托粮食部门按商品粮人口发放肉价补贴改由单位按职工人数发放,其补贴仍列入财政支出预算。
1985 -2000年,吉安地区共支出价格补贴87010. 5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1228725. 4万元的 7.1 %,实行价格补贴(明补)后,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平抑市场物价、改善人民生活起到良好作用。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支出1982 - 2000年,全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支出累计3442. 4万元,占排污费收入3162.5万元的108.8%,年平均支出181.2万元。2000年支出544万元,与19年平均数相比,增长 200. 2%。
教育费附加支出从1986年7月1日起,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用于新建和维修中小学教室、教学楼、教工宿舍、厨房以及添置教学仪器、图书和课桌椅等。1990 ~2000年止,累计支出10505.7万元,占教育费附加收入9509. 8万元的110.4%,年平均支岀955万元。2000年支出1345万元,与八年平均支出相比,增长40. 8% ₒ 城市水资源建设资金支出从1991年开始,由城建部门征收水资源费,进行城市水资源建设。到 2000年,累计支出229. 5万元,占城市水资源费收入292.1万元的78.6%,年平均支出23万元。2000年支出41万元,与10年平均支出相比,增长78.1%₀ 预算调节基金支出为了适当集中一部分财力,强化国家宏观调控能力,缓减财政困难,从1989年开始,从预算外资金中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用于解决不可预料的财政支出。1989 - 1996年,全区征集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属于地、县(市)级的累计收入2693. 3万元,平均每年312万元,全部用于解决预料不到的财政支出。随着国家财政情况好转,从1997年开始停征(表15-2-19) ₒ其他支出其他支出主要项目有:兵役征集费、民兵事业费、人民防空经费、税务费、统计经费、财政事业费、审计经费、行政机关事业费、党派团体事业费、工商事业费、纪检监察事业费、农业税征收费、公债(国债)推销费、劳动教养费、监守所修建费以及地方外事费等,其支出项目繁杂,时有时无,经常变化, 没有规律。1950 - 2000年止,全区累计支出134446. 5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9. 4%,年平均支出2636 万元。2000年支岀15225万元,与新中国建立后年平均支出数相比,增长4. 8倍。其中,民兵事业费支出774.4万元,占总数的0.6%;人防经费支出460. 1万元,占总数的0. 4% ;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 81557. 2万元,占总数的60.6% ;其他杂项支岀51654. 8万元,占总数的38.4% (见表15-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