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783
颗粒名称: 民国时期
分类号: F810.453
页数: 1
摘要: 国民政府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支出民国建立后,省财政预算分设抚恤费和救济费,县财政预算设救济费。省、县预算均设保育及救济支出和公务员退休及抚恤费支出。改为社会救济支出。吉安县的社会救济支出共1454. 53 万元,列为社会福利支出的游民习艺所、县仓管理委员会、救济院、援济会、济良所经费和孤贫口粮;列为民众组训费支出的县农会、县教育会、县妇女会、县总工会、县渔会等单位的各项经费。吉安地区的社会救济支出数额无考。苏维埃政府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支出抚恤费1931年11月。
关键词: 财政支出 社会保障

内容

国民政府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支出民国建立后,省财政预算分设抚恤费和救济费,县财政预算设救济费。1940年起,省、县预算均设保育及救济支出和公务员退休及抚恤费支出。1942年起,改为社会救济支出。
  据1993年10月出版的《吉安市财政志》记载:1945〜1947年,吉安县的社会救济支出共1454. 53 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0.87%。各年度的比重分别为0.76% ,0.22% ,0.84%。其用途为:列为社会福利支出的游民习艺所、县仓管理委员会、救济院、援济会、济良所经费和孤贫口粮;列为民众组训费支出的县农会、县教育会、县妇女会、县总工会、县渔会等单位的各项经费。
  吉安地区的社会救济支出数额无考。
  苏维埃政府抚恤和社会福利事业支出抚恤费1931年11月,中央苏维埃颁发《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指示各县切实执行。1932年12月,中共湘赣省委在《苏维埃问题的决议案》中要求为巩固和扩大红军,必须全部执行红军优待条例及抚恤条例。《条例》规定:红军因伤病在休养所期间,一切费用由政府供给,在红军服务5年以上、年龄满45岁的,可退职休养,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费,本人不愿退伍,继续服务的,应予特别优待。国家设立残废院,凡因战争或在红军中服务而致残废的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政府供给。 不愿居残废院的,按年给终身优恤费,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按当地生活情形酌定,每年至少50元大洋。对牺牲或残废红军的子女弟妹幼小,由政府设立革命纪念学校专门教育他们,并供给他们生活费,直到年满18岁,由政府介绍职业为止。对父母妻子由政府给以相当的津贴。另外,县苏维埃政府在财力物力上帮助红军家属解决生产和生活上的困难。如将没收的豪绅地主的财产谷米衣服物品等分给他们,合作社商品减价百分之五优待红军家属,对无劳动力的家属概行免纳土地税,子女入列宁小学读书,由学校供给课本、纸和笔墨,组织群众捐献和慰劳等。
  社会福利救济费1930年,赣西南苏区建立了济难会。同年,吉安儒行区的济难会,对遭到白色势力烧杀的避难群众各给以二元大洋,后来又改为对后方群众给每人每天两百文伙食费,前方作斗争的也由济难会每人发两百文伙食费。济难会后改称革命互济会。1931年9月,赣西南苏区普遍建立互济会。 至1932年2月,湘赣省互济会会员发展到10万,莲花县有5240人。湘赣省还成立了省革命互济会和社会保险局,负责组织救济困难群众。救济会资金,一是工农群众自愿捐助,二是向富农派捐,三是向资本家募捐,四是苏维埃政府资助。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多方筹划建立救济农民和贫民失业基金,用于建设各种公众卫生事业,如免费的普通医院、养老院、育婴院及病院,以养育并医治老弱、儿童残疾病患者。同时财政还在筹款中把取之于敌的罚没财物一部分分给贫困劳苦群众。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