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国民政府经济建设支出1947〜1949年的支出项目中有经济建设项目,其用途是支付电话费、电讯班、市区建设管理处、建设委员会的各项经费,以及数额极小的农业推广费。据1993年10月出版的 《吉安市财政志》记载:“1945年列经济建设支出50.43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的0.73% ;1946年列经济建设支出101.56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0.17% ;1947年列经济建设支岀622.4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支出 0.41%。” 民国时期政局动荡,战争频繁,其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战争,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微乎其微。据《中国财政简史》记载:十年内战时期(1927〜1936),其债务费与军务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由1927年的 89.5%±升到1936年的116.6%;八年抗战时期(1937 ~ 1945),其军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由1937的 66.4%上升到1945年的87.3%。
苏维埃政府经济建设支出支持农业生产费从1931年起,苏区财政对遭受水、旱灾或白匪摧残的按其灾害和损失程度,给予减或免土地税的照顾。对因改良种子、改良耕作所增加的农业收入免土地税;对开垦荒土收获的农产品,中、贫农免土地税3年;富农视收获情况,酌情减税或免税1年。1932年,吉安县开垦荒地达6700 亩。永新沙市3房村仅1931年就开垦荒地120余亩。1932年5月,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提出发展生产以革命竞赛方式发动个人与个人、乡与乡、区与区、县与县之间开展各种生产比赛,特别好的, 政府可酌情奖励,由财政开支。同时,帮助建立合作社,解决劳力、耕牛、种子、肥料、农具、工资和水利等实际问题;采取贷款、投资办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1933年3月21日,湘赣省苏维埃《发展春耕运动工作决议》规定:“有些缺乏耕牛种子和资本的贫农中农家庭(耕牛农具肥料种子,开荒水利等用途),可以几个或十多家(愈多愈好)组成一组配合向国家银行借贷之……借款时须由区以上苏维埃政府或群众团体保证和得到银行的许可”。苏维埃政府支持群众发展经济作物,对种植棉花的田地免征土地税,在干燥地方及沙坝园地种棉,所需种子由政府购买,免费发给农民。
发展公营经济费苏区财政在支持军需工业的同时,积极支持建立和发展地方工业。1930年11月 24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发出秘字第三号《紧急通知》,要求各县设立兵工厂,制造土枪土炮炸弹,以增强红军战斗力。1932年5月,江西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省政府必须以大的力量,帮助建立被服厂、兵工厂,对于奖励、帮助各地生产的发展,建立小规模的生产合作社,必须有计划的充分进行”。 1933年12月28日,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建设决议案提出,“苏维埃还需尽可能的举办各种国有工厂,首先在公略开设棉布纺织厂、博生开办夏布编织厂、博生草鞋厂、博生、胜利、永丰每县设立一个石灰厂"o 1933年12月,湘赣全省第三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建设问题决议》要求,“发展苏区生产,使生产适应战争的供应,苏维埃对军事工业兵工厂、被服厂、缝织厂以及纸厂、铁厂, 应以最大力量,促进其发展”,“湘赣苏区尚蕴藏各种矿产(金、铁、煤……),应迅速设法利用私人投资或以国有企业合作社形式尽量开采”。苏区财政大力支持各种合作社工业的建立和发展,支持各县组织石灰合作社烧石灰,恢复铁锅生产,组织纸业合作社、煤炭合作社,并着手整顿国有煤炭厂,使苏区经济得到大发展。1927年10月起,红军在井冈山根据地先后建立红军修械所、红军被服厂、红军军械处。永新先后建立军械厂、被服厂、石印局、造纸厂和织毛巾、袜子等慰劳红军的织布厂。湘赣省军区还在永新建了军区被服厂、军区兵工厂。1930年后,莲花县建立了兵工厂、两个铁厂、两个铸造厂、两个造纸厂,还办了磁厂、被服厂、机械厂。1933年11月,安福县把生产合作社基金扩了 1/3股金,创办了熬盐、樟脑、石灰厂等。遂川、宁冈、万安、吉安等县公营经济也都有很大发展。
发展公营商业费苏区的公营商业主要是公卖处、商铺、药店、饭店和股份公司等。1928年5月,新遂边陲特别区工农兵政府在井冈山茨坪开办公卖处;同年5月、6月,在永新塘边开办公卖处;同年7月, 大陇区工农兵政府在宁冈大陇的红色坏场开设公营商店,宁冈茅坪滩头村也办有公营商店。1931年下半年,永新和安福县办起了工农饭店。
发展对外贸易费为打破敌人经济封锁,保证苏区的军需供给,发展苏区经济,苏区财政积极支持对外贸易。省有贸易总局,各县有分局,边区有采办处,在边区建立了几个新坏场给白区商人来买卖,苏区卖出的“谷、糯米、豌豆、黄豆、茶油、麻、纸、樟脑、竹木、棉花等,买进的大部分是盐与洋(煤)油”。 (《全苏大会湘赣代表访问记》,原载1934年《红色中华》) 扶持合作社经济费1930年10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并宣告:“政府帮助贫困农民组织生产合作社、贩卖合作社、信贷合作社,改良农田水利,增进农村生产”。1931年,苏区政府提出要使每个乡至少要有一个粮食合作社,一个消费合作社,要使每一个区有一个信用合作社,并要在重要生产部门(造纸、 制铁、采磚砂、织布、刨烟等)组织生产合作社。省建立了总社;兴国、万泰、胜利、公略、博生、龙岗、杨殷、 长胜、乐安、路口、赣县等县建立了县的总社,湘赣省也组织建立各种合作社。至1933年2月,湘赣省有 1000多个消费合作社,普遍到各个乡村。1933年底,江西省在发展合作社运动上已有粮食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社员25万。
支持金融事业费1927年,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提出:“没收军阀官僚、地主豪绅及一切反革命派财产交当地苏维埃,作工农银行基金,无利息的借款与工农。” 1931年,湘赣省在永新县建立湘赣省工农银行,省苏维埃政府财政拨出银洋40000元为基金。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留下的疮伤需要医治,加上抗美援朝又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在1965年以前,吉安地区投入经济建设的资金,只有11600.1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支出的33.2%,其中基本建设没有一分钱。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用于经济建设的支出也逐步增加。1950 ~ 2000年,经济建设累计支出365905.1万元,占财政总支出的25. 6% ₀其中2000年支出44183万元,相当于1958年 1331.1万元的33.2倍,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5.9% (见表15-2-3)。表 15-2-31950- 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经济建设支出情况单位:万元基本挖潜科技三增拨流工交商城镇就城市地质简易支农占同期比上期时期合计建设改造项费用动资金事业费业支岀维护费勘探费建设费支出财政支增减备注出的% (%) 恢复时期 170* 170 12.4 “一五”时期 472.7 25.6 0.2 20.6 426.3 7.5 73.7 按年平均计算“二五”时期 8090 3623.1 1082.5 468.8 2915.6 45.6 161.1 调整时期 2867.4 230.3 11.2 101 105.1 2419.8 30.2 -40.9 按年平均计算“三五”时期 10977.9 6149.2 205.2 99.9 694.4 211 1003.6 188.2 2426.4 46.8 129.7 按年平均计算“四五”时期 15276.9 5474.9 1446.3 600.4 975.6 158.8 938.4 451.8 5230.7 44.7 39.2 “五五”时期 19698 248.2 3206.4 367.8 1223.3 220.7 835.6 889.8 42 12664.2 39.9 2& 9 “六五”时期 20944 443.8 2767.6 241.5 240.9 819.4 7力 2220.3 13433.5 26.5 6.3 “七五”时期 39124.1 240.5 446& 2 571.1 2831.1 570.1 5075.9 297.7 25069.5 21.3 86.8 “八五”时期 77929.1 2001 13694.2 1154.6 6577.8 276.3 10177.1 15&4 169.5 43720.2 22.4 99.2 “九五”时期 170355 24477 19387 1554 9736 22884 257 652 91408 25.3 118.6 总计 365905.1 39034.6 49053.9 4589.3 3134.2 21648.7 4502 42481.6 415.4 1161.2 199884.2 25.7 注:恢复时期决算未反映细数,此为估计数,用“ *”标明。以下表相同。 基本建设支出1968年以前,地区财政没有基建支出,全在省财政中反映。1968〜2000年,全区基本建设支岀39034. 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2.8% ;其中,“九五”时期支出2447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 3.6% ,占33年来基本建设累计支出的62.7%,是新中国建立以后投资最多的5年(见表15-24)。
表15-2" 1968 ~ 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基本建设支出情况时期累计支出(万元) 占同期财政支出% 比上期增减(%) 备注 1968 〜1970 6149.2 36.2 --- “四五”时期 5474.9 16 46.5 按年平均数计算 “五五”时期 248.2 0.5 -95.4 “六五”时期 443.8 0.6 78.8 “七五”时期 240.5 0. 1 -45.8 “八五”时期 2001 0.6 732 “九五”时期 24477 3.6 1123.2 合计 39034.6 2.8 发展工交商企业支出从1953年开始,吉安财政先后设置了工交商事业费、城市青年就业费、企业挖潜改造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增拨企业流动资金、简易建筑费和地质勘探费支出。48年间,全区用于支持工交商企业的投资达84504. 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5.9%O其中,工交商事业费支出2164& 7 万元,占发展工交商企业支出的25.4% ;城市青年就业费支出4502万元,占5. 3% ;企业挖潜改造支出 49053.9万元,占57. 7% ;科技三项费用支出4589. 3万元,占6% ;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支出3134. 2万元, 占3.7% ;简易建筑费支出1161.2万元,占1.3% ;地质勘探费支出415.4万元,占0.4% (表15-2-5)。
表15-2-5 1953 - 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发展工交商企业支出情况单位:万元累计比上期其中时期支出增减工交商城镇挖潜科技流动简易地质 (%) 就业改造资金建筑勘探 “一五”时期 25.8 0.2 25.6 “二五”时期 4705.6 18138.8 1082.5 3623.1 调整时期 342.5 -92.7 11.2 101 230.3 “三五”时期 2214.1 546.5 211 1003.6 205.2 99.9 694.4 “四五”时期 4119.5 86. 1 158.8 938.4 1446.3 600.4 975.6 “五五”时期 5895.8 43. 1 220.7 835.6 3206.4 367.8 1223.3 42 “六五”时期 4846.4 -17.8 819.4 777 2767.6 241.5 240.9 “七五”时期 8738.2 80.3 2831.1 570.1 446& 2 571.1 297.7 “八五”时期 22030.8 152. 1 6577.8 276.3 13694.2 1154.6 169.5 15& 4“九五”时期 31586 43.4 9736 19387 1554 652 257 合计 84504.7 21648.7 4502 49053.9 4589.3 3134.2 1161.2 415.4 从“七五”开始,全区用于支持工交商企业的投资增加较多,“七五”时期比“六五”时期增长80.3%, “八五”时期比“七五”时期增长1.52倍,“九五”时期又比“八五”时期增长45.6% ₀ 1986〜2000年,用于支持工交商企业投资共62355万元,占1953 ~ 2000年此项支出的73.9% ₀这一时期由工交商企业提供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国有企业所得税也大幅度增长。据统计,“七五”到“九五”期间产品税收A45814.9万元,增值税收入260567.4万元,营业税收入172853.4万元,国有企业所得税收入54389万元,此四项收入合计533624.7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的57%。
支援农业支出新中国建立后,随着各项农业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吉安地区财政用于支援农业的支出不断增加,其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也不断提高。1950 ~ 2000年,全区支农支出累计199884.2万元,占财政支出的14%。其中:农林水气事业费支出87619.1万元,占支农支出的43.7% ;支援农业生产支出90092. 9万元,占支农支出的45%;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22172. 2万元,占支农支出的11.3% (表 15-2-6) ₀表15-2-6 1950 ~ 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支农支出情况单位:万元时期累计占同期财政比上期其中支出支出(%) 增减(%) 农林水气支援农业生产支援不发达地区恢复时期 170* 12.4 170* “一五”时期 426.3 6.7 50.4 426.3 “二五”时期 2915.6 16.4 583.9 1971.6 944 调整时期 2419.8 25.5 38.3 2280.4 139.4 “三五”时期 2426.4 10.3 -39.8 1671.4 755 “四五”时期 5230.7 15.3 115.6 2755.2 2475.5 1 “五五”时期 12664.2 25.7 142.1 8074.9 4589.3 “六五”时期 13433.5 17 6.1 7463.9 5969.6 “七五”时期 25069.5 13.6 86.6 9334.7 13913.7 1821.1 “八五”时期 43720.2 12.6 74.4 17616.7 23939.4 2164.1 “九五”时期 91408 13.6 109.1 35854 37367 18187 合计 199884.2 14 87619.1 90092.9 22172.2注:"一五”、调整、“三五”时期,均以年平均支出计算。用“*”标明,以下表相同。
城市维护建设支出1955年以前,城市维护费称市政建设支出,1956年改称城市公用事业支出。 1963年起,将工商业附加税、公用事业附加和城市房地产税,作为城市维护费的固定来源,1968年改称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维护支出。1969年改称城市维护费,支出范围有:道路、桥涵、给水排水、公共污水处理、城市防洪堤坝、供气、供热、城市交通管理、消防、路灯等公共设施的维护;公共厕所、清扫垃圾、街道洒水、扫雪等公共环境卫生补助;园林、苗圃、公共绿化地、风景绿化地等园林绿化设施的维护费;城市其他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费。
1973年税制改革后,城市维护费的来源为:(1)城市公用事业附加;(2)从工商税收入中提取1%和随同工商所得税征收的1%附加;(3)国家预算拨款。
1985年1月1日起,国家开始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数额为计征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其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为1%。原征收各种附加的规定同时废止。
1950 ~ 2000年,全区城市维护建设累计支出42481.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其中:1950 ~ 1980年支出2124.3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5% ,占此项总支出的5% ; 1981 -2000年支出40357.3 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1%,相当于前31年的19倍,占此项总支出的95% (见表15-2-7) ₒ表15-2-7 1953 - 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城市维护建设支出情况时期累计支出(万元) 比上期增减(%) 备注 “一五”时期 20.6 “二五”时期 468.8 21.76 调整时期 105.1 -62.7 按年平均支出计算“三五”时期 188.2 7.4 按年平均支出计算“四五”时期 451.8 140. 1 “五五”时期 889.8 96.9 “六五”时期 2220.3 149.5 “七五”时期 5075.9 128.6 “八五”时期 10177.1 100.5 “九五”时期 22884 124.9 合计 424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