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 2000年,全区先后开征了城市教育附加、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粮食专项基金等6项收入。其中,前4项列入预算的共15657. 7万元(见表15-1-10),后两项不列预算专款专用的计2711.5万元。
城市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全区开始征收,1990年纳入地方预算。按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税的纳税人,除省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其余纳税人都应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教育附加。原规定由省教委商同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自1990年起,改列入省、市、县预算,专款专用。
1990 - 2000年,全区累计征收9509. 8万元,年平均征集864万元;2000年征集1106万元,与前11 年年平均额相比,增长28%。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全区从1989年1月起征集。征集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二是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要按各个项目当年收入的10%缴纳预算调节基金。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交中央财政,留归省财政35%,留归地、市(县)财政15%。对超任务部分,实行“倒三七”分成,上交中央30%,留归地方70% ₒ 1990年起,省财政规定,留给地方部分由15% 提高为25% ,年终决算时,由财政内部进行结算。1997年开始停征。
1989 ~ 1996年,全区征集预算调节基金(属于地方支配部分)2693.3万元,年平均为336万元。
排污费收入1982年起,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按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属于中央和省属排污单位征收的排污费,80%归省财政;属于地(市)属排污单位征收的排污费,80%归地(市)财政;其余20%留给收费县(市),用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 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添置等。:1985年1月起,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80%作地(市)、县预算收入,20%作省级预算收入。1982〜2000年,全区征收排污费(属地方支配部分)3162. 5万元,年平均166万元;2000年征收492万元,与前13年年均额相比,增长197%。
城市水资源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是城建部门按国家规定征收的专款,属地方固定收入。全区从 1991年开始征收,至2000年累计征收292.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额29. 2万元;2000年征收48万元,与前10年年平均征收额相比,增长63. 3% ₒ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辖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税后利润), 均属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税率为税后利润的10%,同年7月15日始,改为15%。从 1987年开始,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税率为7%。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属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原规定地方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部上交中央,超额部分全部留归地方(省),由省及地(市)“五五”分成。:1985年起,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改为 70%留省,30%上交中央。1987年起,由原来超收分成办法改为总额分成办法,即在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总额中,70%上交中央财政,30%留省,对超收部分,地方增加分成20%,由中央在年度结算时返回。省对30%部分,实行四六分成,即按各地(市)征集地方单位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总额的 12%留归地(市)财政,18%划归省财政。为了鼓励各地征集的积极性,对当年超额完成任务部分,财政部多给地方分成的20% ,省、地(市)各得一半。1995年开始停征。
1983 - 1994年,全区累计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2609. 9万元,占征集任务10828万元的 116.5%,每年平均征集1050. 8万元(见表15-1-11)。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地市财政从中分成1535. 8万元,此项资金由省、地(市)单独结算,专款专用,未列入地(市)预算;上缴中央和省财政H074.1万元,有力地支援了国家能源和交通重点建设。 粮食专项基金为解决平价粮食收支缺口所需的议转平粮食差价资金,江西省财政厅决定,从1989 年4月1日起,在全省征收粮食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是:按1988年底统计部门统计的实有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平均收取2.5元(各地可在确保收入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1.5 ~3.5元的幅度内收取)。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均实行上交粮食专项基金“总额包干”。凡完不成上交包干数的,由地方财政补足;超过包干数的全部留归地方财政,用于有关粮食方面的开支。1989 - 1991 年,全区累计收取粮食专项基金1175.7万元,除去应上交的包干总额,结余部分已全部拨给地、县(市) 粮食部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1993年元月起停征。
1989 ~ 1992年吉安地区粮食专项基金征收情况如下:1989年367.5万元;1990年443.7万元,比上年增长20.7% ; 1991年350.7万元,比上年减少20.9% ; 1992年13. 8万元,比上年减少9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