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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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763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
分类号: F810.41
页数: 4
摘要: 全区杂项收入中均包括审计收入和一部分大检查收入(大检查查岀的另一部分已分别列入工商税收和企业收入)。专项收入为15657.7 万元(仅指列入预算部分),全区先后开征了城市教育附加、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粮食专项基金等6项收入。
关键词: 专项收入 财政收入

内容

第五节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年增加。其他收入归集的项目杂,所以有时又称杂项收入。从1986年起,全区杂项收入中均包括审计收入和一部分大检查收入(大检查查岀的另一部分已分别列入工商税收和企业收入)。 1950〜2000年,全区其他收入累计155516.4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4. 2% ₀其中,专项收入为15657.7 万元(仅指列入预算部分),占其他收入的10%,杂项收入139858.7万元,占其他收入的90%。1950 ~ 1980年收入1438万元,占此项收入的9.2% ,1980 ~ 2000年收入154078.4万元,占此项收入90.2%。
  专项收入 1982 - 2000年,全区先后开征了城市教育附加、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粮食专项基金等6项收入。其中,前4项列入预算的共15657. 7万元(见表15-1-10),后两项不列预算专款专用的计2711.5万元。
  表15-1-10 1982 - 2000年吉安地区专项收入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合计城市教育附加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1982 8.7 8.7 1983 29.8 29.8 1984 36.7 36.7 1985 60.3 60.3 1986 64.5 64.5 1987 65.3 65.3 1988 56.4 56.4 1989 161.8 79.6 82.2 1990 1056.6 443.7 530.4 82.5 1991 1167.3 470.3 579.9 101.8 15.3 1992 1175.3 498.4 537.2 124.7 15 1993 1339 663.4 512.2 142.6 20.8 1994 1506 1011 236 237 22 1995 1564 1156 193 185 30 1996 1470 1156 25 251 38 1997 1171 859 282 30 1998 1374 1053 280 41 1999 1705 1093 580 32 2000 1646 1106 492 48 合计 15657.7 9509.8 2693.3 3162.5 292.1 城市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全区开始征收,1990年纳入地方预算。按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税的纳税人,除省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其余纳税人都应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教育附加。原规定由省教委商同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自1990年起,改列入省、市、县预算,专款专用。
  1990 - 2000年,全区累计征收9509. 8万元,年平均征集864万元;2000年征集1106万元,与前11 年年平均额相比,增长28%。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全区从1989年1月起征集。征集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二是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要按各个项目当年收入的10%缴纳预算调节基金。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交中央财政,留归省财政35%,留归地、市(县)财政15%。对超任务部分,实行“倒三七”分成,上交中央30%,留归地方70% ₒ 1990年起,省财政规定,留给地方部分由15% 提高为25% ,年终决算时,由财政内部进行结算。1997年开始停征。
  1989 ~ 1996年,全区征集预算调节基金(属于地方支配部分)2693.3万元,年平均为336万元。
  排污费收入1982年起,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按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属于中央和省属排污单位征收的排污费,80%归省财政;属于地(市)属排污单位征收的排污费,80%归地(市)财政;其余20%留给收费县(市),用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 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添置等。:1985年1月起,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80%作地(市)、县预算收入,20%作省级预算收入。1982〜2000年,全区征收排污费(属地方支配部分)3162. 5万元,年平均166万元;2000年征收492万元,与前13年年均额相比,增长197%。
  城市水资源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是城建部门按国家规定征收的专款,属地方固定收入。全区从 1991年开始征收,至2000年累计征收292.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额29. 2万元;2000年征收48万元,与前10年年平均征收额相比,增长63. 3% ₒ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辖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税后利润), 均属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税率为税后利润的10%,同年7月15日始,改为15%。从 1987年开始,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税率为7%。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属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原规定地方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部上交中央,超额部分全部留归地方(省),由省及地(市)“五五”分成。:1985年起,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改为 70%留省,30%上交中央。1987年起,由原来超收分成办法改为总额分成办法,即在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总额中,70%上交中央财政,30%留省,对超收部分,地方增加分成20%,由中央在年度结算时返回。省对30%部分,实行四六分成,即按各地(市)征集地方单位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总额的 12%留归地(市)财政,18%划归省财政。为了鼓励各地征集的积极性,对当年超额完成任务部分,财政部多给地方分成的20% ,省、地(市)各得一半。1995年开始停征。
  1983 - 1994年,全区累计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2609. 9万元,占征集任务10828万元的 116.5%,每年平均征集1050. 8万元(见表15-1-11)。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地市财政从中分成1535. 8万元,此项资金由省、地(市)单独结算,专款专用,未列入地(市)预算;上缴中央和省财政H074.1万元,有力地支援了国家能源和交通重点建设。表15-1-11 1983 ~ 1994年吉安地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情况单位:万元年份任务数完成数完成数占超额数上交省、中央地(市)留成数任务数(%) 数额留成数额占完成数(%)1983 506 483.4 95.5 -22.6 483.4 --- --- 1984 608 485 79.8 -123 485 --- --- 1985 591 705.7 119.4 ' 114.7 665.5 40.2 5.7 1986 590 983.8 166.7 393.8 845.9 137.9 14 1987 927 1282.7 138.4 355.7 1093.2 189.5 14.8 1988 927 1272.5 137.3 345.5 1085.2 187.3 14.7 1989 927 1347.6 145.4 420.6 1143.8 203.8 15.1 1990 1291 1427.2 110.5 136.2 1242.3 184.9 13 1991 1291 1667.7 129.2 376.7 1429.9 237.8 14.3 1992 1200 1180.1 9& 3 -19.9 103& 5 141.6 12 1993 1260 106& 8 84.8 -191.2 940.6 128.2 12 1994 710 705.4 99.4 -4.6 620.8 84.6 12 合计 10828 12609.9 116.5 1781.9 11074.1 1535.8 12.2 粮食专项基金为解决平价粮食收支缺口所需的议转平粮食差价资金,江西省财政厅决定,从1989 年4月1日起,在全省征收粮食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是:按1988年底统计部门统计的实有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平均收取2.5元(各地可在确保收入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1.5 ~3.5元的幅度内收取)。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均实行上交粮食专项基金“总额包干”。凡完不成上交包干数的,由地方财政补足;超过包干数的全部留归地方财政,用于有关粮食方面的开支。1989 - 1991 年,全区累计收取粮食专项基金1175.7万元,除去应上交的包干总额,结余部分已全部拨给地、县(市) 粮食部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1993年元月起停征。
  1989 ~ 1992年吉安地区粮食专项基金征收情况如下:1989年367.5万元;1990年443.7万元,比上年增长20.7% ; 1991年350.7万元,比上年减少20.9% ; 1992年13. 8万元,比上年减少96.1 %。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原为小额、零星的杂项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很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罚没收入、退回赃款收入和没收物品变价收入;二类是规费收入,即公安、司法、民政、工商等部门所发各种证照、簿册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商标注册费、企业登记费、公证费等,按规定缴入国库部分。
  1950〜1980年,其他收入只有143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比重只有1.3%。改革开放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违纪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为纠正这些违纪现象,1982年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均先后成立审计局(署、厅),专门检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违纪情况。为了加大检查力度,从1984年开始,每年还要开展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审计和大检查查出的违纪收入,加上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没收的赃款、赃物、罚款,均纳入其他收入入库。因此,从1985年开始,全区其他收入逐年上升。“六五”时期收入2017.8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近10倍;“七五”时期收入4349. 8万元,比“六五”时期增长1 • 16倍;“八五”时期收入25397. 1万元,比“七五”时期增长4. 82倍;“九五”时期收入106656万元,比“八五”时期增长3.19倍。1981 -2000年,全区其他各项收入累计138420.7万元(不含专项收入,下同),占同期财政收入13. 9% ₒ据不完全统计,1991 ~ 2000年,大检查、审计收入 31692万元(不含大检查查出的工商税收入),各种犯罪收缴入库的赃款、罚款和赃物变价收入99115万元,仅这两项收入130807万元就占这10年其他收入132053. 1万元的99%。其中2000年收入2412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19.7% ₒ 1950 - 2000年,累计收入139858.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2. 6% ₀从1994 年开始,其他收入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见表15-1-12) ₒ表15-1-12 1953 ~ 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其他收入情况单位:万元时期合计规费等罚没等检查收入杂费收入比上期备注增减(%) “一五”时期 408.9 9.5 3.6 395.8 “二五”时期 547.4 547.4 33.8 调整时期 128.1 128.1 -61 以年平均计算“三五”时期 107.3 1.5 3. 1 102.7 -49.6 以年平均计算“四五”时期 62.9 5.1 12.6 45.2 -41.4 “五五”时期 183.4 39.5 101.5 42.4 191.6 “六五”时期 2017. 8 27.7 765.7 1224.4 1000.2 “七五”时期 4349.8 8.7 3304.4 1036.7 115.6 “八五”时期 25397.1 5264 12308.7 16483 -8658.6 483.4 “九五”时期 106656 28054 51629 15209 11764 319.9 总计 139858.7 33410 68128.6 31692 6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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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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