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税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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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76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业税收入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摘要: 吉安地区的农业税,1950 - 1984年以征收实物(稻谷)为主。从1985年起,虽改征货币,但因国家需要和农民纳粮习惯,基本上仍征收粮食。区内的农业税,既是全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掌握粮食、保证军需民食、稳定市场物价的一项重要措施。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吉安区的农业税,1949年采取按阶级成分,分别规定不同税率征收。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税名称即行消失。
关键词: 财政收入 农业税

内容

吉安地区的农业税,1950 - 1984年以征收实物(稻谷)为主。从1985年起,虽改征货币,但因国家需要和农民纳粮习惯,基本上仍征收粮食。区内的农业税,既是全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掌握粮食、保证军需民食、稳定市场物价的一项重要措施。
  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吉安区的农业税,1949年采取按阶级成分,分别规定不同税率征收。1950 年,采取级差较多的全额累进税制,高额征收地主、富农的余粮,减轻贫下中农的负担。:1952年,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开展查田定产,农业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摊派)的方针。:1953 年起;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政策,恢复附加(自筹),将农业税负担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上。1956年,为适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新情况,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单一比例税制。1957年,将单一比例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5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法》,规定江西的农业税税率为15.5%,省人委规定,省以下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61年, 中央决定大幅度调减农民负担,全区农业税负担比上年降低了 40%以上。此后,农业税长期稳定在这个水平上。:1979〜1983年,执行“起征点减免”的政策,凡全家人均自产口粮在400市斤以下的农户,均获得免税优待。1985 ~ 1988年,实行老区特困乡减免,又有一部分农民得到减免照顾。1989年,全区农业税仍按原规定税率征收。
  林业收入,新中国建立初期,与农业收入一并征收农业税;1953年7月1日起,对林木收入改为征收临时商业所得税;1957年2月起,根据省人委《江西农村工商税暂行规定》的规定,改为林农所得税;1980 年,改称林业税;1989年起,竹木收入并入农林特产农业税,林业税的名称即消失。从1988年起,农林特产农业税改称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税名称即行消失。
  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征耕地占用税。
  契税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后历代沿袭。到北宋,契税制度日渐形成。清初契税税率较低,后几经调整,税负加重。民国时期,契税税目增多,除正、附税外,还征收登录税、验契费、注册费和手续费等。 新中国建立后,契税税目简化,税率降低,免税范围扩大c 1956年完成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契税税源减少。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颁布禁止土地买卖后,契税处于停顿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城乡房产转移(买卖)事件逐渐增多。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从1989年开始,契税从其他税种中转入农业税中,成为农业四税之一。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吉安从当年10月起施行。
  农业税收入一直是区内财政收入中一项重要而稳定的收入来源。到2000年,全区农业税收入达 16856万元,比1959年1455. 8万元增长近10. 6倍,其增长原因有三:一是粮食价格调整,如1989年粮食 (稻谷)价格调整后,当年农业税收入3098万元,比1988年2098万元增长48.7% ;二是随着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侬、林、牧、副、渔得到全面发展,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断增长,“八五”期间达9713.1万元,比 “七五”期间1185.7万元增长6. 3倍,“九五”期间达32789万元,又比“八五”期间增长2. 37倍,到2000 年,农业特产税已超过了农业税;三是新增加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两个税种,“九五”期间,这两个新税种收入5540万元,占该期农业税收入的13.7%。尽管农业税收入逐年增加,但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仍由 “一五”时期的32%降到“九五”期间的14.1%,农民负担仍较轻。
  1953 ~ 2000年,农业税收累计收入164597.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5%。其中,农业税112617.1万元,占本类收入的68.4% ;农业特产税44405万元,占本类收入的27% ;耕地占用税3647.1万元,占本类收入的2.2% ;契税3928.7万元,占本类收入的2.4%(见表15-1-8) 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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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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