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760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工商税收入 |
分类号: | F810.42 |
页数: | 2 |
摘要: | 吉安征收其中的货物、工商业、存款利息所得、印花、交易、屠宰、房产、地产、特种消费行为和使用牌照等10种税。一个企业一般按一个税率征收,按照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江西省试行工商税收征收办法》,先后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在部分企业进行征收增值税试点,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 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等7个税收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并开征奖金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工商调节税。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又开征筵席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关键词: | 财政收入 工商税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