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唐至明末,境内财政均依附于朝廷,实行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项目、标准、制度等,均执行朝廷统一规定。地方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余留地方的小部分,亦得按朝廷规定开支。
清以前,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田赋。据光绪元年《吉安府志》记载:明洪武元年(1368),吉安府有官民田地山塘共48553顷60亩,年征收夏税米16482石8斗1升4合,秋粮米442873石4斗2合,共459356 石2斗1升6合,农桑丝1075斤9两7钱折绢860疋5尺5寸5分;至万历六年(1578),官民田地山塘增至54863顷91亩,年征收夏税米增至43179石3升8合,秋粮米增至449261石2斗6升8合,共 492440石3斗6合,农桑丝折绢也增至862疋1丈9尺5寸5分。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徭役不均,命造黄册(因册面用黄纸,故称黄册),备载各户赋役,每十年调整一次。洪武二十年开始对田亩进行丈量,画图编号,编类为册,称鱼鳞图册。
清代,境内财政收入主要是地丁、漕粮及耗羡。银、粮并征。康熙十一年(1672),吉安府有官民田地山塘46408顷50亩,征银共246552两9钱;至雍正二年(1724),实征296891两6钱(含丁银等),另征米 162556石3斗;至乾隆三十八年(1773),有成熟官民田地山塘49482顷46亩,实征地丁银309362两9 钱,外带屯漕耗羡赠军折色13287两6钱,共征银322650两5钱,比康熙十一年多征银76097两6钱,增长近4成,另征漕米151628石9斗。同治元年(1862)起,境内每丁征银1两5钱,漕米每石征银1两 9钱。
清代晚期,军费增加较多。光绪元年(1875),境内吉安、安福、永新、龙泉四处屯政(驻军)。吉安所 (辖庐陵、吉水、永丰、泰和、龙泉一部分、永宁等县)屯田实征银H98两;安福所(辖安福、莲花一部分)屯田实征银1525两1钱;永新所(辖永新、莲花一部分)屯田实征银1361两2钱;龙泉所屯田坐落该县22 都大沙、水口等地,实征银156两;全境共征屯田银4240两3钱。另外,在征收地丁、漕粮的同时,附带征收运粮军丁费用。光绪年间(1875 - 1908),境内各县每年征收军丁济运银情况如下:庐陵县1820两,吉水县644两,永丰县830两,泰和县568两,万安县392两,安福县800两,永新县2473两,永宁县54两, 莲花厅565两,龙泉县无;全境每年共征收军丁济运银8146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