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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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75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0.41
页数: 21
摘要: 清朝以前主要来自田赋丁税;清代主要来自地丁、漕粮及耗羡。停征部分捐税。区内苏维埃政府采取向剥削者筹款、发行公债、征收土地税等措施,第一节财政总收入民国以前财政收入自唐至明末,境内财政均依附于朝廷,年征收夏税米16482石8斗1升4合,年征收夏税米增至43179石3升8合,境内财政收入主要是地丁、漕粮及耗羡。实征地丁银309362两9 钱,外带屯漕耗羡赠军折色13287两6钱,安福所(辖安福、莲花一部分)屯田实征银1525两1钱;在征收地丁、漕粮的同时,境内各县每年征收军丁济运银情况如下:
关键词: 财政收入 财政

内容

境内财政收入,清朝以前主要来自田赋丁税;清代主要来自地丁、漕粮及耗羡。
  民国时期,区内1933年之前财政管理混乱。抗战期间,一度增辟财源,停征部分捐税。但抗战胜利后,收不敷支时,又滥收苛捐杂税,变本加厉掠夺人民。
  区内苏维埃政府采取向剥削者筹款、发行公债、征收土地税等措施,增加财政收入。
  新中国建立后,吉安财政经历4个阶段演变。财政收入来自工商税、农业税、企业上缴收入、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国债收入等。2000年,全区财政总收入从1950年的112万元增加到 122525 万元。第一节财政总收入民国以前财政收入自唐至明末,境内财政均依附于朝廷,实行高度集权的财政体制。财政收入项目、标准、制度等,均执行朝廷统一规定。地方实行统收统支,尽收尽解,余留地方的小部分,亦得按朝廷规定开支。
  清以前,财政收入主要来自田赋。据光绪元年《吉安府志》记载:明洪武元年(1368),吉安府有官民田地山塘共48553顷60亩,年征收夏税米16482石8斗1升4合,秋粮米442873石4斗2合,共459356 石2斗1升6合,农桑丝1075斤9两7钱折绢860疋5尺5寸5分;至万历六年(1578),官民田地山塘增至54863顷91亩,年征收夏税米增至43179石3升8合,秋粮米增至449261石2斗6升8合,共 492440石3斗6合,农桑丝折绢也增至862疋1丈9尺5寸5分。洪武十三年(1380),朱元璋以徭役不均,命造黄册(因册面用黄纸,故称黄册),备载各户赋役,每十年调整一次。洪武二十年开始对田亩进行丈量,画图编号,编类为册,称鱼鳞图册。
  清代,境内财政收入主要是地丁、漕粮及耗羡。银、粮并征。康熙十一年(1672),吉安府有官民田地山塘46408顷50亩,征银共246552两9钱;至雍正二年(1724),实征296891两6钱(含丁银等),另征米 162556石3斗;至乾隆三十八年(1773),有成熟官民田地山塘49482顷46亩,实征地丁银309362两9 钱,外带屯漕耗羡赠军折色13287两6钱,共征银322650两5钱,比康熙十一年多征银76097两6钱,增长近4成,另征漕米151628石9斗。同治元年(1862)起,境内每丁征银1两5钱,漕米每石征银1两 9钱。
  清代晚期,军费增加较多。光绪元年(1875),境内吉安、安福、永新、龙泉四处屯政(驻军)。吉安所 (辖庐陵、吉水、永丰、泰和、龙泉一部分、永宁等县)屯田实征银H98两;安福所(辖安福、莲花一部分)屯田实征银1525两1钱;永新所(辖永新、莲花一部分)屯田实征银1361两2钱;龙泉所屯田坐落该县22 都大沙、水口等地,实征银156两;全境共征屯田银4240两3钱。另外,在征收地丁、漕粮的同时,附带征收运粮军丁费用。光绪年间(1875 - 1908),境内各县每年征收军丁济运银情况如下:庐陵县1820两,吉水县644两,永丰县830两,泰和县568两,万安县392两,安福县800两,永新县2473两,永宁县54两, 莲花厅565两,龙泉县无;全境每年共征收军丁济运银8146两。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民国初期,江西财政当局采取的财政措施主要有:(1)改进田赋征收方法。对宣统二年(1910)的田赋旧欠一律豁免,对宣统三年所欠田赋按八成征收;对1912年的田赋,无论丁漕正杂,均改为尽征尽解;所有亩捐串费,及丁漕项下并征分解各款各目,及解款内向章划分诸名目.一律取消。(2)调整捐税。开征盐务附捐、开征船捐和统税及烟酒糖税改征钱为征银元。(3)发行地方公债及向国外银行借款。1912 ~ 1927年,除个别年度外,每年都要发行一次或几次债券,仅10年就发行5种(期), 发行总额全省达H08.6万元,相当于该年岁入预算数的1.24倍;另外,1913 ~ 1922年,共向各银行、 钱庄借款39次,全省共借804万元。(4)节省支出,减少预算赤字。仅1914年各项支出节减28%计 212.7万元,使财政赤字由原来的240.5万元减少为27. 8万元。(5)更改会计年度。:1912 ~ 1914年采用粮食年度,即从本年7月1日起至翌年6月30日止。1915年4月起,改为历年制,从本年1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
  1928年后,国民党江西政局混乱,财政也深受其影响。在收入方面,赋税短缺,库藏空竭;支岀方面, 所谓“清剿”各费大量增加,以致收不敷支,亏短甚巨。其表现为:(1)财政机构变动频繁。主要反映在县财政局长人选经常变动,有时由县长兼任,有时由省财政厅委派,有时由财政厅提名报省政府委任。 (2)预算管理混乱。据1939年省财政厅编印的《江西财政报告书》称:“虽十七(1928)、十八两年度正式成立预算,实际上收支亦不全以预算为依据,十五年下半年度及十六、十九、二十年等年度迄未成立预算。更无所凭藉,故收支实数,均无从核计也。”至于县地方财政,更是“既无预算之规定,复无计算之编制,更无审查之执行,侵蚀掠夺,百弊丛生,求于工毕事竣将收支实数册报省府亦不可得,遑论监督指导, 故二十年以前,实无县地方财政之可言也”。(3)附加名目繁多,滥发花票、债券。国民党为了“清剿”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红军,“田赋附加名目繁多,又复按亩摊捐,漫无限制,业户倾田所入以纳捐税,尚虞不足”。此外,尚有货物捐、产品捐、殷实捐、烟户捐、人口捐,甚或滥发花票,予借附税。还滥发各种债券, 据1928 - 1931年统计,全省4年中共发债券8次,发行额达1630万元 1933年正式确立预算制度,此后每年均编制预算,并付诸实施。此外,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征收机关,1936年统一了两大征收机关,一为财政厅,专管田赋及契税;二为税务局,专管营业、屠宰各税。并推广金库组织,1936年全省有南昌、新建、余江、新没等36县成立了金库,均属财政厅的附属机关;建立会计制度,1937年财政厅内设立会计委员会,制定会计章则,培训会计人员。又整顿财政收入,1932年开始整顿田赋、营业各税及鸭砂盈余等收入;1937年,试行田赋改征地价税等。
  抗日战争时期,省财政当局一方面继续整顿财政管理,另一方面增辟财源,紧缩支出,以保证抗日战争的需要。(1)实行田权分立制度。一是统一经征,将所有经征职权统一于财政厅上,厅内一科主管全省田赋及地价税,二科主管全省税务;二是普设金库,至1939年止,除定南、安远、寻乌等13个县外,其余均成立了分金库并代理县金库,专司国库款的出纳及保管事项;三是树立超然会计,1938年成立会计处, 由省政府派定会计长,行使有关会计人选及事务处理的各种职权;四是确定省县审核制,1937年起,省县均成立财务委员会,行使地方财政监督之权。(2)建立县级财政。1940年7月,江西省政府颁发省、县地方财政划分办法,及乡(镇)财政划分原则,自1941年起建立县级财政。(3)紧缩财政开支,紧缩普通预算,节减支出.1937年共节减623万元。(4)增辟财源与取消一部分苛捐杂税。如在财政厅内设置卷烟管理处,征收卷烟管理费,1938年下半年列收64万元,1939年列收180万元;浙盐销赣余利及接运食盐加价,每年增收150万〜250万元;迫于形势还取消了一部分苛捐杂税,如取消买契、典契两种附加及契纸价,取消“清匪”善后捐,1938年取消营业税保甲附加带征20%和停征“一 •二五”盐附捐等。(5)编制非常概算。1937年、1938年均在普通预算之外,编制了非常概算。(6)田赋改征实物。从1941年起, 将原属地方收入的田赋收归中央,并改征实物(粮食)。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党江西财政为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服务,给全省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1)田粮征购,逼死人命。1945年,蒋介石下令江西要以不足市价20%的价格,征购粮米200万石,并限期于 1946年元月底购足。省田赋粮食管理处处长被迫亲赴各地督促,终因“各县购粮难集,运船散失,至吉安蹈河自尽”。(2)通货膨胀,民不聊生。据1948年《江西统计》第十一期记载,南昌市物价上涨指数十分惊人:1947年12月的指数为同年1月的14. 25倍,为1937年10月的121倍。由于物价飞涨,广大平民深受其害。(3)发行金圆券,收兑黄金白银。面对通货恶性膨胀,1948年8月发布中华民国总统令:自即日起发行金圆券以代替法币,并限期收兑民众手中的全部黄金、白银、银币及外国币券,如不去兑换,一经发现一律没收。时隔不久,金圆券也如同法币一样,几成废纸。(4)财政预算,有名无实。1946年7 月,国民政府公布《修正财政收支系统法》,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划分省、县财政收支范围及田赋、 营业税等分成标准,并据以编制省、县财政预算。但是,由于通货膨胀无已,所编预算大都有名无实。
  1930〜1945年,吉安行政督察区实有人口 2258235人(含当时属一区的新没县,下同),每年田赋任务为 2609092 元(见表 15-1-1 )ₒ表15-1-1 1930 ~ 1945年境内田赋任务县名等级人口(人) 田赋任务(元) 县名等级人口(人) 田赋任务(元)吉安县 1 459244 321581 遂川县 2 283832 882229 吉水县 2 182360 120079 万安县 2 146990 126016 峡江县 3 123994 148169 安福县 2 163533 207122 新检县 3 202051 202051 永新县 2 139586 140917 永丰县 2 195380 158152 莲花县 2 105880 72002 泰和县 2 189631 208040 宁冈县 2 65754 22734 合计 2258235 2609092 1944年,吉安税务分局直、货两税实收1728万元;其中,直接税881万元,货物税847万元。
  1945年,吉安、泰和、万安3县盐务分局税费收入为45324万元;其中,盐税2620万元,附加33216万元,国军附食费9488万元。当年的税收收入预算为22439万元(见表15-1-2) ₒ表15-1-2 1945年境内课税、国税收入情况单位:万元县名合计课税收入国税收入县名合计课税收入国税收入吉安县 6199 5341 858 遂川县 2006 1758 248 吉水县 2528 2127 401 万安县 1114 877 237 峡江县 789 397 392 安福县 1230 910 320 新险县 778 368 410 永新县 1878 1709 169 永丰县 1852 1554 298 莲花县 1487 1116 371 泰和县 1851 1429 422 宁冈县 727 329 398 合计 22439 17915 4524 境内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向剥削者筹款向土豪劣绅筹款。1927年红军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斗争时期,把“打土豪筹款子”同打仗、做群众工作列为红军的三大任务。1927年,江西革命委员会的行动政纲明确宣布没收军阀、官僚、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的土地与财产。同年,江西省苏维埃临时政纲又宣布:没收军阀官僚地主豪绅及一切反革命的财产交当地苏维埃。红军向土豪劣绅筹款采取的办法:一是没收其田地、房屋、器具、钱财;二是通知其限期交罚款,逾期予以严惩,也有先捉了人再定价赎回的,“土豪罚款每户可收两万元”(《中共湘赣省委报告》1933年12月1日);三是到土豪劣绅藏财产处挖窖,对检举报告土豪劣绅窝藏处给予奖励。
  要富农捐款或对其派款。1933年4月,中共湘赣省委《红五月工作计划》中要求对富农派款每户不少于5元。
  向城市工商界筹款。对工商界不进行经济没收,只召集工商界代表提出最低筹款额,限期交齐,由工商界自行摊派,开始一般对资本千元以下的商店不筹款。1930年,前委,赣西特委,五、六军军委联席会议规定:“商店资本2000元以下的不捐款,2000元以上的按照比例要求他们捐助军饷\ 1932年11月,苏维埃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在《筹款大纲》中规定资本3000元以下的不筹款,3000元以上的,按其资本大小,依累进原则摊派。不准强迫包干或不公平摊派。
  向反动军官、官僚筹款,迫其捐款或交罚款。
  战争缴获红军在与国民党军队的战斗中缴获大量武器装备(见表15-1-3) ₀表15-1-3 红军第二次反“围剿”作战中在境内缴获物资情况缴获物资作战日期作战地点战况长短枪机枪炮其他 (支) (挺) (门) 1931年5月16日吉安县白云山歼敌第18师大部、第 5000 余 50余 32余无线电全部器材 47旅一部 1931年5月19日吉水县白沙歼敌第43师一部、第 4000 余 30余 2 47师1个旅残部 1931年5月22日永丰县中村歼敌约1个旅 3000 余 10余税收土地税。1928年3月,红军在井冈山进行土地分配试点即开始征收土地税。同年12月,在毛泽东主持下,总结了宁冈收税经验,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征收土地税。1930年2月 7日颁布《赣西南临时苏维埃土地法》,规定苏维埃政府向农民征收土地税;以每人分田收谷6石为起征点,按累进办法,多收多征。1931年11月,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暂行税则》,对苏区土地税征收政策和征收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但没有统一税率。《暂行税则》附发了《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以供各地参考。《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农业税征收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平均收获干谷不足4石的免征, 对富农全家每人平均收获干谷2石的征收1 % ,3石的征收2% ,以此累进,即比贫农、中农税率高2%。 1932年1月,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制定了《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规定对农民粮食收获除去每人每年自食后的部分按累进税率征税。1932年,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以《实际征收今年土地税累进税》第三号布告,公布新的农业税税率,降低了起征点。贫农、中农由4石降为3石起征,富农由2石降为1石起征;税率最低为4%,最高为18%和22%。1932年7月13日,苏维埃中央发布《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第七号命令,同时颁发《土地税征收细则》,并附发了江西省苏维埃政府1932年修改后的税率和纳税、免征证明书式样,这实际上使江西规定的税率成为中央新税率。1933年9月18日,苏维埃中央颁布《农业税暂行条例》,9月27日又颁发《土地税征收细则》,修改了农业税税率计算标准。土地税税率改按两个标准综合来决定,一个是按照各人分田多少,另一个是按分田时家庭人口的多少。即使每人分一样多的田,人口多的家庭税率要按累进原则提高。富农的税率也有提高。
  山林税。1930年2月7日,赣西南苏维埃政府颁布《赣西南临时苏维埃土地法》规定,山林生产自用产品的不征税、自用有余的按卖出价值,以适当比例收税。1932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政府颁布《山林税征收细则》,对木樟、竹麻、茶叶、果子4种产品征收山林税。
  商业税。赣西南苏区1930年以前即征收了商业税,当时对商贩征收很低的税(集i•于营业税),商店按照累进税征税。1931年,苏维埃中央颁发《暂行税则》,规定了商业税的政策和制度。资本额在200元以下的免征,200〜300元的征2%,直至资本额在8万〜10万元的征18. 5%,对资本10万元以上的另定税率征收。1932年1月,《湘赣苏区土地和商业累进税暂行征收条例》规定,按商户资本多少和平均年利分类征收。对经营生活必需品的一律免税;对经营普通品,平均年利2分的征较低的累进税;对经营奢侈品,平均年利3分的征收较高的累进税。1932年7月,苏维埃中央颁发修改后的《暂行税则》,对商业资本(含肩挑商贩)100元以下的免税。从101元到50万元共分14个等级,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25%,对于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另定税率征收,每月征收一次。
  工业税。1931年苏维埃中央颁发的《暂行税则》规定,工业所得税按资本大小规定税率征收,其税率比商业税轻。为促进苏区工业发展,暂时免征工业产品的岀厂税。生产合作社经县苏维埃批准备案, 报告省政府可免征税。1932年,规定乡村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纸槽、木排、樟脑厂、铁厂及其他工厂,资本在100元以上的,按照商业税税率征收营业税。
  屠宰、烟、酒菜馆税。1933年3月26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主席兼财政部长曾山就执行修改屠宰、 刨烟、酒菜馆营业税征收办法发出指示,要求迅速执行。1933年4月,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决定从红五月起即实行征收屠宰、烟、酒税。
  店租(房租税)₀ 1930年,赣西苏区即征收了店房地基税,税率为10%。房租税纳税人是房屋产权所有人,由商家代交。店租,依据各码头地位及店屋大小好坏分别确定。1933年3月4日,江西省苏维埃政府扩大的第二次全体执行会通过《关于财政问题决议案》,其中提出,“店租未收的地方要马上收,各坏场的要马上收”。
  关税。1933年,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发关税条例,建立关税制度,确定在15个县边境水陆要地设立24 个关税处,其中在江西省境内的11个县设有17个关税处,吉安有3个,即万泰县的寺下,公略县的值夏, 永丰县的牛山。苏区关税分为3种,由苏区出口货物征出口税,运入苏区货物征进口税,通过苏区边境的货物征通过税,关税只征一次不征第二次。关税税率由苏维埃中央统一规定,以按照苏区的需要程度来统制货物的进出口为目的。进口货物,苏区需要的税轻甚至免税,不需栗的则税重;出口货物,苏区有多的税轻,苏区不够的税重;苏区必需的则禁止出口。关税税率最低3%,最高至100%。
  发行公债 1932年6月至1933年11月,为支持战争和发展苏区经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和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先后发行过6次公债,累计数额523万元(见表15-17)。苏区公债是为了完成革命任务而发行的,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而公债的发行,不是以经济利益去促销,而是采取政治动员的方式发行。先由苏区党政机关作出决定,发岀有关发行公债的指示,逐级进行部署,充分进行政治动员,对超额完成推销公债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都给予荣誉奖励。苏区发行的公债,一般都能在很短的期限内完成任务。
  表15-1-4 苏维埃临时中央和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发行公债情况发行日期发行政府公债名称公债数额期限利息备注 1932年6月临时中央革命战争公债 60万元半年 1分永丰县2.2万元,公略县2.9 万元,万泰县3.06万元 1932年10月临时中央第二期革命 120万元半年 1分公略县5万元,万泰县4万战争公债元,永丰县3万元公略县领债券17万元,万泰 1933年7月临时中央经济建设公债 300万元 5年 6厘县领债券12万元,吉水县领债券12万元,永丰县领债券 10万元 1932年12月湘赣省革命战争公债 8万元半年 1分 1933年7月湘赣省第二期革命 15万元 1年零 1分战争公债 2个月 1933年11月湘赣省革命公债 20万元分3年 5厘用于经济建设,利息分6年偿还支付苏维埃政府还发行过实物公债。 1933年1月,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开展向群众借3升米的借谷运动。同年3月开始,为解决红军战时军粮,向群众借谷。两次共借谷16万担,规定于1933年早谷收获后归还群众。
  1934年4月,湘赣苏维埃政府发行了收买谷子期票4万元,期限4个月。
  公营事业收入造币收入。1928年5月,红军在井冈山上井村创办了红军第一个造币厂,铸造金属币“工”字银元。 1929年7月底,在吉安县东固建立东固平民银行,发行苏维埃纸币。1931年12月,东固平民银行改为东固银行。随着革命政权壮大,东固银行发展成为赣西南银行,并在兴国、永新设分行,曾发行纸币20万元。1930年11月,江西省苏维埃在吉安组建江西工农银行,发行拾文、五百文、壹仟文面值铜元券,当时决定发行100万元。1932年,湘赣省苏维埃政府在永新县黄冈办了造币厂,铸造银币,“造币厂每月可造币一万元”(1933年2月1日《中共湘赣省委报告》)。湘赣省工农银行还在永新县象形、石桥等地由石印局印制苏维埃纸币,面值有五分、一角、二角、五角、一元。
  兴办工厂、合作社收入。1928年5月,新遂边陲特别区工农兵政府在井冈山茨坪、下庄、小井、大井、 白银湖等地开办公卖处,后又兴办军械处、被服厂。1930年7月,苏区东固办了印刷厂。1930年12月, 富田、玉山、水源、东坑等乡苏维埃开办造纸厂、军服制造厂,泰和等县兴办较多军火工厂。1931年12月后,在湘赣省各地开办很多合作社。吉安县永阳区模头乡苏维埃代表集股开办合作社,几天内赚了六七十吊钱,够乡苏维埃政府几个月之用。
  外贸收入。1932年2月,湘赣省及各县普遍组建对外贸易局,组织赤白交界地区商品交换,增加财政收入。
  群众捐赠吉安苏区群众在艰难困苦的革命战争年代,节衣缩食,冒着生命危险给红军和游击队送盐、油、米、 菜,送军鞋、衣物(见表15-1-5 )ₒ 1930年10〜11月,红军占领吉安45天,城内商会筹资13万元,缝制成千上万套军衣、军被,支援红军。湘赣省多次组织全省开展拥军优属竞赛。
  表15-1-5 1933年12月湘赣省"支援红军竞赛"中境内捐赠物资情况单位:双县名布鞋草鞋袜子县名布鞋草鞋袜子永新 25000 25000 25000 新峡 2200 2200 2200龙市 5000 5000 5000 宁冈 200 200 200 莲花 4500 4500 4500 遂川 300 300 300 吉安 2500 2500 2500 遂万泰 400 400 400 安福 3000 3000 3000 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总收入 1949 - 2000年,吉安地区财政收入1097361. 1万元,其中:1950〜1980年为109635. 2万元, 1981〜2000年为987725.9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9倍。吉安地区财政大致经历了如下4个主要历程。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新中国建立后,为了尽快医治战争创伤和保证抗美援朝的资金需要,中央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财政体制,地方征集的收入全部上解中央,地方必需的支出,全部由中央拨给,县一级尚未建立财政,属于供给型财政。全区财政工作,围绕着边抗、边稳、边建的方针,执行中央关于统一财政收支管理、统一全国物资管理和统一全国现金管理等3个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到1952年,财政收入由1950年的112万元增加到295.6万元,增长163. 8%。
  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区实现财政收入3202.7万元,相当于1950年的28. 6倍。1957年,全区财政收A 881.1万元,比1952年增长19& 1% ,年递增24.4%。
  第二个五年计划和三年调整时期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左”的错误,加上三年自然灾害等影响,市场物资紧缺,物价暴涨,人民生活水平下降。
  此时,虽然经济上遭受了挫折,但在财政上还未迅即显现。因此,在财政收入上仍表现出增长情况。 “二五”期间财政收入达18315万元,比“一五”期间增长4. 72倍,1962年财政收入达320& 6万元,比 1957年增长264. 2% ,年递增29.5% ₒ 在三年调整期间,全区财政认真贯彻了“关于严格控制财政管理”和“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在处理“二五”期间大量遗留问题的基础上,财政收入仍有增长。1965 年,全区财政收入3730. 6万元,比1962年增长16. 3% ,年递增5.2%。
  “文化大革命”时期在此期间,财政工作经历了 3次大的严重破坏。第-次是1966 ~ 1968年“打倒一切”、“全面内乱”的动荡时期,全区财政收入由1965年的3730. 6万元下降到1968年的3467.6万元,下降7.1%。第二次是1974年的“批林批孔”运动,全区财政收入又由1973年的5223.9万元下降到 1974年的4367.3万元,下降16.4% ₒ第三次是1976年的“反击右倾翻案风”活动,全区财政收入又由 1975年的4467. 7万元下降到1976年的4102. 1万元,下降8. 2%。
  由于广大财政干部坚守工作岗位,采取措施,坚持组织收入工作,使1975年财政收入仍比1965年增长19.8%,年递增1.8%。
  经济调整和改革时期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国民经济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财政收入也开始回升。1980年,全区财政收入8526. 8万元,比1975年增长90. 8% ,其中1978年为6663. 5万元,比上年增长52. 7% ;1979年为7380. 3万元,比上年增长13.7%。
  在生产发展、流通扩大和对外进一步开放的基础上,1981 ~ 2000年财政总收入累计达987725.9万元,比1950 - 1980年的财政总收入累计109635.2万元多878090.7万元,占新中国建立51年来财政总收入的90%,其中2000年全区财政总收入122525万元,比1980年增长13.4倍。
  表15-1-6 1950 ~ 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财政收入情况单位:万元时期预算数决算数决算数为比上期增减比上期备注预算数(%) 数额增减(%) 恢复时期 668.2 668.2 100 “一五”时期 3258.7 3202.7 98.3 417.8 187.6 按年平均计算“二五”时期 18251.7 18315 100.3 15112.3 471.9 调整时期 10016 10699.2 106.8 -96.6 -2.6 按年平均计算“三五”时期 21586 20403.5 94.5 514.3 14.4 按年平均计算“四五”时期 28038.8 25322.4 90.3 4918.9 24. 1 “五五”时期 30543.3 31024.2 101.6 5701.8 22.5 “六五”时期 50749.7 51732.5 101.9 2070& 3 66.7 “七五”时期 107267.2 110823.2 103.3 59090.7 114.2 “八五”时期 227580.8 266650.2 117.2 155827 140.6 “九五”时期 558905 558520 99.9 291869.8 109.5 总计 1056865.4 1097361.1 103.8 第二节工商税收入 1950年1月起,吉安税务机关执行政务院《关于统一全国税收的决定》等4个文件,在统一规定的14种税种中,吉安征收其中的货物、工商业、存款利息所得、印花、交易、屠宰、房产、地产、特种消费行为和使用牌照等10种税。1953年1月,执行政务院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文件,修正税制。1958年9月起,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全面推行新税制。1970年12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行业税扩大试点的函》,在国营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交通运输业和县以上供销社实行行业税,即“四税合一”,一个行业设计一个税率,一个企业一般按一个税率征收。从1973年1月起,按照省革命委员会颁发的《江西省试行工商税收征收办法》, 吉安全面试行工商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工商税制开始全面改革。1980 ~ 1981年,先后开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1982年起,在部分企业进行征收增值税试点。:1983年6月起,实施第一步利改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 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等7个税收条例(草案)和征收办法,并开征奖金税。:1985年, 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工商调节税。:1986年,又开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1987年,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1988年7月起,征收烟酒专项收入;同年10月恢复征收印花税;11月起,又开征筵席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989年2月起,开征特别消费税。至此,工商税收由单一税制向复税制转变,形成税收制度的新格局,共有7大类31个税种。吉安地区除关税、烧油特别税以外,其他各税均开征过。
  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根据上级文件进行税制改革,通过对原有税制格局保留、改进、完善、合并、 取消以及新设,涉及的范围概括为4个方面:一是流转税改革,流转税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税组成;二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将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税”合并为企业所得税;三是个人所得税改革,开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四是其他税种改革,即: (1)开征土地增值税;(2)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3)调整了一些税种,主要是取消产品税、盐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等。
  实行分税制后,由国税、地税征收的税种有5大类19个税种,即:一是流转税类,有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3种;二是资源税类,有资源税、土地使用税2种;三是收益税类,有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4种;四是特定目的税类,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3种;五是财产行为税类,有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车辆购置税、遗产和赠与税7种。
  实行分税制后,吉安地区税务部门除筵席税、证券交易税、遗产和赠与税未开征外,实际开征的有16 个税种(含其他部门印花税)。
  1950 - 2000年,吉安地区工商税收累计收入721726.1万元,占财政收入的64% ₀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其增长速度也加快,除“三五”时期受“文化大革命”影响而比上期略有下降外,其余各个时期均比上期增长30%以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各个时期均比上期增长50%以上,“七五”、“八五”时期比上期增长一倍以上;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逐步上升,由“一五”的53.1%上升到“八五”的73.8%;“九五”期间虽只占60. 5%,主要原因是该期其他收入增长特快,由“八五”时期的3214& 7万元增至“九五” 时期的114022万元,增长2. 54倍,如剔除这一因素计算,则工商税收占同期财政收入的74. 4%。其中产品税(52150.4万元)、增值税(261110万元)、营业税(176615. 6万元)三大税种收入共达489876万元,占工商税收入的67.9% (见表15-1-7)。表15-1-7 1950-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工商税收收入情况单位:万元集体固定中外城镇占同期比上期时期合计工商工商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资产屠宰税工商企业土地其他财政增减备注统一税所得税投资税所得税所得税使用税税收收人 (%) (%) 恢复时期 668.2 228.2* 440* 100 “一五”时期 1702.4 126.9 340.3 240.6 657 80.9 256.7 53.2 52.9 按年平均数计算 “二五”时期 7884.6 4238.5 873.3 1177.5 1595.3 43 363.1 调整时期 6236.4 3945.1 977.6 570 902.5 -158.8 5& 3 31.8 按年平均数计算 “三五”时期 10121 7758 392.9 799.1 1065.4 105.6 49.6 -2.6 按年平均数计算 “四五”时期 16688.4 5200 9467.2 537.1 1439.2 44.9 65.9 64.9 “五五”时期 23813 156.2 20786.4 563.6 1843 463.8 76.8 42.7 “六五”时期 36546.8 2093.5 22497.5 5624.9 262.1 6068.8 70.6 53.5 “七五”时期 83062.7 4508.2 21425 9181.9 15908.2 2686.3 655.3 297.5 28400.3 75 127.3 “八五”时期 196949.6 21797.9 84512.2 48869.1 2327.5 6016.4 2439.9 1515.5 29471.1 73.9 137.1 “九五”时期 338053 154835 84881 270 16906 377 7604 73180 60.5 71.6 合计 721726.1 27899.5 54476.7 4962& ] 248529.1 149898.9 5283.8 22922.4 4262.2 6508.5 3472.2 9417 139427.7 6& 3 注:1.恢复时期,工商税、产品税未反映细数,此为估计数,以“* ”号标明。
  2.其他税收包括资源税、印花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滞纳金、补税退税等。第三节农业税收入吉安地区的农业税,1950 - 1984年以征收实物(稻谷)为主。从1985年起,虽改征货币,但因国家需要和农民纳粮习惯,基本上仍征收粮食。区内的农业税,既是全区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掌握粮食、保证军需民食、稳定市场物价的一项重要措施。
  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吉安区的农业税,1949年采取按阶级成分,分别规定不同税率征收。1950 年,采取级差较多的全额累进税制,高额征收地主、富农的余粮,减轻贫下中农的负担。:1952年,在完成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开展查田定产,农业税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摊派)的方针。:1953 年起;贯彻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合理负担,鼓励增产的政策,恢复附加(自筹),将农业税负担稳定在1952年的水平上。1956年,为适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新情况,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试行单一比例税制。1957年,将单一比例税制改为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58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法》,规定江西的农业税税率为15.5%,省人委规定,省以下仍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1961年, 中央决定大幅度调减农民负担,全区农业税负担比上年降低了 40%以上。此后,农业税长期稳定在这个水平上。:1979〜1983年,执行“起征点减免”的政策,凡全家人均自产口粮在400市斤以下的农户,均获得免税优待。1985 ~ 1988年,实行老区特困乡减免,又有一部分农民得到减免照顾。1989年,全区农业税仍按原规定税率征收。
  林业收入,新中国建立初期,与农业收入一并征收农业税;1953年7月1日起,对林木收入改为征收临时商业所得税;1957年2月起,根据省人委《江西农村工商税暂行规定》的规定,改为林农所得税;1980 年,改称林业税;1989年起,竹木收入并入农林特产农业税,林业税的名称即消失。从1988年起,农林特产农业税改称农林特产税。1994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原农林特产税名称即行消失。
  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4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征收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在全区范围内开征耕地占用税。
  契税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后历代沿袭。到北宋,契税制度日渐形成。清初契税税率较低,后几经调整,税负加重。民国时期,契税税目增多,除正、附税外,还征收登录税、验契费、注册费和手续费等。 新中国建立后,契税税目简化,税率降低,免税范围扩大c 1956年完成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后,契税税源减少。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颁布禁止土地买卖后,契税处于停顿状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城乡房产转移(买卖)事件逐渐增多。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从1989年开始,契税从其他税种中转入农业税中,成为农业四税之一。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吉安从当年10月起施行。
  农业税收入一直是区内财政收入中一项重要而稳定的收入来源。到2000年,全区农业税收入达 16856万元,比1959年1455. 8万元增长近10. 6倍,其增长原因有三:一是粮食价格调整,如1989年粮食 (稻谷)价格调整后,当年农业税收入3098万元,比1988年2098万元增长48.7% ;二是随着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侬、林、牧、副、渔得到全面发展,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断增长,“八五”期间达9713.1万元,比 “七五”期间1185.7万元增长6. 3倍,“九五”期间达32789万元,又比“八五”期间增长2. 37倍,到2000 年,农业特产税已超过了农业税;三是新增加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两个税种,“九五”期间,这两个新税种收入5540万元,占该期农业税收入的13.7%。尽管农业税收入逐年增加,但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仍由 “一五”时期的32%降到“九五”期间的14.1%,农民负担仍较轻。
  1953 ~ 2000年,农业税收累计收入164597.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5%。其中,农业税112617.1万元,占本类收入的68.4% ;农业特产税44405万元,占本类收入的27% ;耕地占用税3647.1万元,占本类收入的2.2% ;契税3928.7万元,占本类收入的2.4%(见表15-1-8) ₀表15-1-8 1953 ~ 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农业税收入情况单位:万元时期合计农业税农业契税耕地占同期财比上期备注特产税占用税政收入(%) 增减(%) “一五”时期 1026.7 1009.7 17 32 “二五”时期 5505.3 5505.3 30 436 调整时期 3486.1 3486.1 32.6 5.4 按年平均数计算 “三五”时期 7082.5 7082.5 34.7 22.5 按年平均数计算 “四五”时期 7217.6 7123 94.6 28.5 1.9 “五五”时期 7185.3 6986.6 198.7 23.2 -0.5 “六五”时期 7924.1 7500.2 423.9 15.3 10.2 “七五”时期 13675 12158.7 1185.7 14.8 315.8 12.3 72.6 “八五”时期 32722.3 21321 9713.1 305.9 1382.3 12.3 139.3 “九五”时期 78773 40444 32789 3591 1949 14.1 140.7 总计 164597.9 112617.1 44405 3928.7 3647.1 15 第四节企业上缴收入新中国建立前,境内没有国有企业,因而无企业上缴收入。新中国建立后,1953年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手工业、私营工商业的改造,逐步建立了国有工商企业,开始有企业上缴收入。“一五”时期,企业上缴的收入只有64.7万元;“二五”时期,企业上缴收入达4377. 7万元,为“一五”时期的67.7 倍;三年调整时期为84& 6万元。“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三五”时期企业收入只有3092.7万元,比 “二五”时期下降40.2% ;“四五”时期又降到1353.5万元,比“二五”时期下降69. 1% ,比“三五”时期下降56.2% ;到“五五”时期,企业收入发生赤字157.5万元(拨补企业亏损)o 1981年后,特别是1991年国有企业改革后,国有企业不再上交利润,只按税法规定上交企业所得税,企业上交的收入只有国有资产经营收益。1981〜2000年,企业上交的收入达45941万元(含企业上交固定资产折旧基金687. 3万元),相当于1953〜1980年企业上交总收入9579. 7万元的4. 8倍,占新中国建立后48年企业收入总额55520.7万元的82.7% (表15-1-9)。表15-1-91953 ~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企业上缴收入情况单位:万元企业上企业上国有企业企业亏损国有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企业上缴企业承包占同期比上期时期合计缴利润缴折旧所得税及价补调节税退税经营收益其他收入收入退库财政收入增减备注 (%) (%) “一五”时期 64.7 0.2 64.5 2 “二五”时期 4377.7 4377.7 23.9 6666.1 调整时期 848.6 848.6 7.9 -67.7 按年平均数计算 “三五”时期 3092.7 3092.7 15.1 118.6 按年平均数计算 "四五”时期 1353.5 1353.5 5.3 -55.9 “五五”时期 -157.5 567.5 -725 "六五”时期 5108.3 1059.8 687.3 1901.4 -1600.3 221.2 2838.9 9.8 “七五”时期 8331 2625.4 13635.9 -8316.5 386.2 7.5 63.8 “八五”时期 4829.6 2952.9 13260.4 -10823.4 80.8 -29 -612.1 1.8 -42 “九五”时期 27672 718 24903 -171 2222 4.9 472.9 总计 55520.7 7356.3 1254. 8 53700.7 -20911.2 688.3 -29 2222 11850.9 -612.1 5 第五节专项收入和其他收入专项收入,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用于专项开支的收入。自1982年开始,吉安地区的专项收入逐年增加。其他收入归集的项目杂,所以有时又称杂项收入。从1986年起,全区杂项收入中均包括审计收入和一部分大检查收入(大检查查岀的另一部分已分别列入工商税收和企业收入)。 1950〜2000年,全区其他收入累计155516.4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4. 2% ₀其中,专项收入为15657.7 万元(仅指列入预算部分),占其他收入的10%,杂项收入139858.7万元,占其他收入的90%。1950 ~ 1980年收入1438万元,占此项收入的9.2% ,1980 ~ 2000年收入154078.4万元,占此项收入90.2%。
  专项收入 1982 - 2000年,全区先后开征了城市教育附加、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排污费、城市水资源费、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粮食专项基金等6项收入。其中,前4项列入预算的共15657. 7万元(见表15-1-10),后两项不列预算专款专用的计2711.5万元。
  表15-1-10 1982 - 2000年吉安地区专项收入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合计城市教育附加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1982 8.7 8.7 1983 29.8 29.8 1984 36.7 36.7 1985 60.3 60.3 1986 64.5 64.5 1987 65.3 65.3 1988 56.4 56.4 1989 161.8 79.6 82.2 1990 1056.6 443.7 530.4 82.5 1991 1167.3 470.3 579.9 101.8 15.3 1992 1175.3 498.4 537.2 124.7 15 1993 1339 663.4 512.2 142.6 20.8 1994 1506 1011 236 237 22 1995 1564 1156 193 185 30 1996 1470 1156 25 251 38 1997 1171 859 282 30 1998 1374 1053 280 41 1999 1705 1093 580 32 2000 1646 1106 492 48 合计 15657.7 9509.8 2693.3 3162.5 292.1 城市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全区开始征收,1990年纳入地方预算。按规定,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3税的纳税人,除省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试行办法》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其余纳税人都应以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与三税同时缴纳教育附加。原规定由省教委商同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使用,自1990年起,改列入省、市、县预算,专款专用。
  1990 - 2000年,全区累计征收9509. 8万元,年平均征集864万元;2000年征集1106万元,与前11 年年平均额相比,增长28%。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全区从1989年1月起征集。征集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二是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要按各个项目当年收入的10%缴纳预算调节基金。属于中央单位缴纳的部分,全部归中央;属于地方单位缴纳的部分,50%上交中央财政,留归省财政35%,留归地、市(县)财政15%。对超任务部分,实行“倒三七”分成,上交中央30%,留归地方70% ₒ 1990年起,省财政规定,留给地方部分由15% 提高为25% ,年终决算时,由财政内部进行结算。1997年开始停征。
  1989 ~ 1996年,全区征集预算调节基金(属于地方支配部分)2693.3万元,年平均为336万元。
  排污费收入1982年起,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征收排污费。按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属于中央和省属排污单位征收的排污费,80%归省财政;属于地(市)属排污单位征收的排污费,80%归地(市)财政;其余20%留给收费县(市),用于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 排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补助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添置等。:1985年1月起,各级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收入,80%作地(市)、县预算收入,20%作省级预算收入。1982〜2000年,全区征收排污费(属地方支配部分)3162. 5万元,年平均166万元;2000年征收492万元,与前13年年均额相比,增长197%。
  城市水资源费城市水资源费收入,是城建部门按国家规定征收的专款,属地方固定收入。全区从 1991年开始征收,至2000年累计征收292.1万元,平均每年征收额29. 2万元;2000年征收48万元,与前10年年平均征收额相比,增长63. 3% ₒ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从1983年1月1日起开征,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辖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税后利润), 均属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税率为税后利润的10%,同年7月15日始,改为15%。从 1987年开始,扩大到城乡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税率为7%。
  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属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原规定地方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部上交中央,超额部分全部留归地方(省),由省及地(市)“五五”分成。:1985年起,超额完成任务部分改为 70%留省,30%上交中央。1987年起,由原来超收分成办法改为总额分成办法,即在征集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总额中,70%上交中央财政,30%留省,对超收部分,地方增加分成20%,由中央在年度结算时返回。省对30%部分,实行四六分成,即按各地(市)征集地方单位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总额的 12%留归地(市)财政,18%划归省财政。为了鼓励各地征集的积极性,对当年超额完成任务部分,财政部多给地方分成的20% ,省、地(市)各得一半。1995年开始停征。
  1983 - 1994年,全区累计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2609. 9万元,占征集任务10828万元的 116.5%,每年平均征集1050. 8万元(见表15-1-11)。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地市财政从中分成1535. 8万元,此项资金由省、地(市)单独结算,专款专用,未列入地(市)预算;上缴中央和省财政H074.1万元,有力地支援了国家能源和交通重点建设。表15-1-11 1983 ~ 1994年吉安地区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情况单位:万元年份任务数完成数完成数占超额数上交省、中央地(市)留成数任务数(%) 数额留成数额占完成数(%)1983 506 483.4 95.5 -22.6 483.4 --- --- 1984 608 485 79.8 -123 485 --- --- 1985 591 705.7 119.4 ' 114.7 665.5 40.2 5.7 1986 590 983.8 166.7 393.8 845.9 137.9 14 1987 927 1282.7 138.4 355.7 1093.2 189.5 14.8 1988 927 1272.5 137.3 345.5 1085.2 187.3 14.7 1989 927 1347.6 145.4 420.6 1143.8 203.8 15.1 1990 1291 1427.2 110.5 136.2 1242.3 184.9 13 1991 1291 1667.7 129.2 376.7 1429.9 237.8 14.3 1992 1200 1180.1 9& 3 -19.9 103& 5 141.6 12 1993 1260 106& 8 84.8 -191.2 940.6 128.2 12 1994 710 705.4 99.4 -4.6 620.8 84.6 12 合计 10828 12609.9 116.5 1781.9 11074.1 1535.8 12.2 粮食专项基金为解决平价粮食收支缺口所需的议转平粮食差价资金,江西省财政厅决定,从1989 年4月1日起,在全省征收粮食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是:按1988年底统计部门统计的实有职工人数计算,每人每月平均收取2.5元(各地可在确保收入总额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1.5 ~3.5元的幅度内收取)。省对地(市),地(市)对县(市),均实行上交粮食专项基金“总额包干”。凡完不成上交包干数的,由地方财政补足;超过包干数的全部留归地方财政,用于有关粮食方面的开支。1989 - 1991 年,全区累计收取粮食专项基金1175.7万元,除去应上交的包干总额,结余部分已全部拨给地、县(市) 粮食部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1993年元月起停征。
  1989 ~ 1992年吉安地区粮食专项基金征收情况如下:1989年367.5万元;1990年443.7万元,比上年增长20.7% ; 1991年350.7万元,比上年减少20.9% ; 1992年13. 8万元,比上年减少96.1 %。
  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原为小额、零星的杂项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很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罚没收入、退回赃款收入和没收物品变价收入;二类是规费收入,即公安、司法、民政、工商等部门所发各种证照、簿册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工本费、手续费、商标注册费、企业登记费、公证费等,按规定缴入国库部分。
  1950〜1980年,其他收入只有1438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比重只有1.3%。改革开放后,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违纪现象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为纠正这些违纪现象,1982年开始,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中,均先后成立审计局(署、厅),专门检查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违纪情况。为了加大检查力度,从1984年开始,每年还要开展一次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审计和大检查查出的违纪收入,加上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没收的赃款、赃物、罚款,均纳入其他收入入库。因此,从1985年开始,全区其他收入逐年上升。“六五”时期收入2017.8万元,比“五五”时期增长近10倍;“七五”时期收入4349. 8万元,比“六五”时期增长1 • 16倍;“八五”时期收入25397. 1万元,比“七五”时期增长4. 82倍;“九五”时期收入106656万元,比“八五”时期增长3.19倍。1981 -2000年,全区其他各项收入累计138420.7万元(不含专项收入,下同),占同期财政收入13. 9% ₒ据不完全统计,1991 ~ 2000年,大检查、审计收入 31692万元(不含大检查查出的工商税收入),各种犯罪收缴入库的赃款、罚款和赃物变价收入99115万元,仅这两项收入130807万元就占这10年其他收入132053. 1万元的99%。其中2000年收入24129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19.7% ₒ 1950 - 2000年,累计收入139858.7万元,占财政收入的12. 6% ₀从1994 年开始,其他收入已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见表15-1-12) ₒ表15-1-12 1953 ~ 2000年吉安地区分时期其他收入情况单位:万元时期合计规费等罚没等检查收入杂费收入比上期备注增减(%) “一五”时期 408.9 9.5 3.6 395.8 “二五”时期 547.4 547.4 33.8 调整时期 128.1 128.1 -61 以年平均计算“三五”时期 107.3 1.5 3. 1 102.7 -49.6 以年平均计算“四五”时期 62.9 5.1 12.6 45.2 -41.4 “五五”时期 183.4 39.5 101.5 42.4 191.6 “六五”时期 2017. 8 27.7 765.7 1224.4 1000.2 “七五”时期 4349.8 8.7 3304.4 1036.7 115.6 “八五”时期 25397.1 5264 12308.7 16483 -8658.6 483.4 “九五”时期 106656 28054 51629 15209 11764 319.9 总计 139858.7 33410 68128.6 31692 6628.1 第六节预算外资金收入改革开放后,为了调动各级政府及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理财积极性,各级财政多收可以多支,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可以自己创收,以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开始出现预算外收入。全区预算外收入,从 1984年的7277.6万元,增加到2000年的63525万元,17年增加7.7倍。到2000年止,全区预算外收入累计达57.4亿元,相当于同期预算内财政收入总额的52. 3% ₒ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1980年、1985年,分别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1984〜1988年.1993 - 1995年,财政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全部统计在“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栏目,仅1989〜1992年能分开统计的收入为2852.4万元,占同期预算外收入的2.3%。
  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从1980年开始,对事业和行政单位的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先后实行“事业单位事业费预算包干办法”和 ”行政机关公用经费包干办法”,促进了事业、行政单位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的深入开展,为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创收创造了条件。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包括公路养路费、育林基金、咨询服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 全区由1984年的7277. 6万元增加到2000年的63525万元,17年增加7. 7倍。1984〜2000年,累计收入 500157.5万元(统计口径与上点同),占同期预算外收入的87.1%,是预算外收入的主体(见表15-1-13) ₀ 国营企业和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从1983年开始,先后实行了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及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和主管部门的盈利不断增加,上缴国家税收稳步增长。企业和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包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留成和大修理基金等。1989 - 1992年(1984 ~ 1988年的收入统计在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栏目内),收入70990.6万元,占同期预算外收入的5.7%(见表15-1-13) ₀ 随着国营企业改革深化,国有企业基本上已成为股份制企业或转为民营企业,原国有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从1993年开始消失。
  表15-1-13 1984 ~ 2000年吉安地区预算外收入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合计比上年财政部门管理的事业行政单位国有企业及主管部门增减(%) 预算外收入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管理的预算外收人 1984 7277.6 7277.6 1985 11757.6 61.6 11757.6 1986 13641.1 16 13641.8 1987 15962.8 17 15962.8 1988 23491.3 47.2 23491.3 1989 27330.9 16.3 717.2 9527.9 17085.8 1990 27531.8 0.7 654.3 11110.8 15766.7 1991 31892.7 15.8 754.9 13255.7 17882.1 1992 35210 10.4 726 14228 20256 1993 19249 -45.3 19249 1994 21412 11.2 21412 1995 30013 40.2 30013 1996 60666 102.1 60666 1997 63023 3.9 63023 1998 59461 -5.6 59461 1999 62555 5.2 62555 2000 63525 1.6 63525 合计 574000.5 2852.4 500157.5 70990.6 第七节国债民国时期民国时期,中央和省政府为筹集军费和救济财政,频频举债。公债名目繁多,有币制公债、短期公债、借券、金库证券、军用手票等。 国家公债主要有以下5种:1914年内国家公债,由北洋军阀政府发行;1915年内国家公债,由北洋军阀政府发行;中央二次有奖公债,1927年发行,只中奖,不计息;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1927年11月发行,至1929年12月止;1929年编遣库券,1929年发行,1930年2月止。
  此外,在江西发行的国家公债还有:1928年的金融长期公债;1936年的统一公债甲种债券、复兴公债;1937年的救国公债;1938年的赈济公债、金公债、关金、英金、美金债票;1939年的军需公债第一、第二期债票及建设公债第一、第二期债票,建设公债第一、第二期英镑、美金债票;1941年的军需公债第一、 第二、第三期,同盟胜利公债、同盟胜利美金公债等。
  上述公债券,吉安发行数额无考。
  从1912年开始,到1941年中央统一公债发行止,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发行了多种地方公债、债券,有如下21种: 1912年的民元地方公债;1913年的江西地方公债;1914年的三年地方公债;1915年的币制公债; 1916〜1917年的短期公债;1921年的民十年地方公债;1922年的省库券;1924年的有利兑换券;1921 年、1925年的江西整理金融库券;1925年的江西十四年地方公债;1927年的江西有利流通券;1929年的短期地方公债;1929〜1931年的有利短期流通券;1931年的江西善后公债;1934年的玉萍铁路公债; 1935年的短期省库券;1936年的整理土地公债;1936年的短期库券;1937年的救国公债,其中吉安15万元;1938年的建设公债;1941年的江西省建设公债。上述省发行的债券,除1937年发行的救国公债,吉安为15万元外,其余债券吉安发行量无考。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发行的债券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先后发行多期国债,其中除1958年发行的公债按当时财政体制规定列入省财政决算外,其余均直接上缴中央财政,由中央财政直接安排支出。
  1950年,为了保证人民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抑制物价上涨,保障人民生活稳定,克服财政困难,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以实物为计量单位的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办理。全国发行1亿份,分配江西省515万份,实际完成 567万份。吉安区认购了 213035份(缺新没、莲花、宁冈3县数字),折合人民币计58.4万元。
  1954〜1958年,为解决国家经济建设资金不足问题,逐步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国家决定向社会各阶层人民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全国计划发行30. 3亿元(5年),分配江西省任务(5年) 6639万元,实际完成7016万元。吉安专区发行674.9万元(缺1957年数字)。
  1959年,国家停止国内公债的发行。到1968年,国内公债还清了本息,国债工作也同时终止。
  从1979年开始,国家重新利用财政信用的形式,向国内筹措建设资金。国务院决定,从1981年开始,每年都发行一次国库券。国库券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发行,其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发行国库券所筹集的资金,全部上缴中央财政,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1982年,吉安地区成立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和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地区财政局;1983年正式开始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库券还本付息等兑付工作,1989年起,地、县(市)两级财政部门成立国债服务部,开设专柜,参与办理国库券还本付息等兑付业务。自1990年开始,全区邮电部门也开办了国库券的兑付业务。
  1989年,面向经济条件较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行特种国债,同年还增发了保值公债; 1994年增发定向国债;1995年又增发了凭证式国债。至此,吉安地区通过各级国债推销委员会及办公室发行的国债有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定向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等5种,共发行32650.4万元,占发行任务32387.4万元的100. 8%。
  从1981年开始,各级人民银行所属金融机构还代发行了国库券、保值公债、重点建设债券和财政债券共106150.9万元。 1983年以前发行的各种国债,全国上下均由金融和邮电部门负责发行和兑付;1988年,吉安地区开始由财政部门推销,金融部门发行和兑付;1989年吉安地区成立国债服务部后,始由财政、金融部门共同推销、发行和兑付;1999年开始,财政部门只负责推销定向国债,凭证式国债全部移交给相关金融机构管理。
  1981〜2000年,全区共发行各种国债累计138801.3万元,其中由金融机构代发行的累计106150.9 万元,占总数的76.4% ;由财政、金融机构共同推销发行的累计32650.4万元,占总数的23.6%。
  各债券发行情况为:国库券发行123301.5万元,占总数的88.8%;保值公债发行3298. 3万元,占总数的2 • 4% ;特种国债发行2245.4万元,占总数的1.6%;凭证式国债发行5787.4万元,占总数的4.2% ; 定向国债发行3116万元,占总数的2. 3% ;重点建设债券和财政债券发行1052.7万元,占总数的0.7%。
  吉安地区发行的债券1985 - 1990年,吉安地区先后发行金融债券5616万元和重点企业债券 4120万元。
  金融债券1985年9月,地区金融机构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用经济办法调节资金供应,保证一些效益好的扫尾工程项目顺利竣工投产,面向居民、职工个人,首次发行金融债券,至1990年止,5年累计发行5616万元(见表15-1-14) o表15-1-14 1985 ~ 1990年吉安地区金融债券发行情况单位:万元年份合计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1985 490 90 400 1986 740 365 375 1987 1028 593 295 140 1988 792 408 240 144 1989 1356 715 300 231 110 1990 1210 580 350 200 80 合计 5616 2751 1960 715 190 重点企业债券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通过直接融资方式,把社会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金,支持商品生产和流通搞活。1985 - 1988年,地区金融机构为新干罐头厂、地区电力公司、遂川水电站、吉安造纸厂和向吉铁路建设发行了重点企业债券4120万元(见表15-1-15) ₒ表15-1-15 1985 ~ 1988年吉安地区重点企业债券发行情况单位:万元债券名称发行总量始发时间期限年利率(%) 用途新干罐头厂债券 300 1985年6月 3年 10.8 技术改造电力债券 220 1987 年 15年获用电权不计息电力扩建遂川水电站债券 400 1988 年 4年 8.64 建水电站吉安造纸厂债券 200 1988 年 3年 10 扩建向吉铁路债券 3000 1988年7月正式营运 10.8 地方铁路建设后两年半合计 4120 表15-1-161981 ~ 2000年吉安地区国债发行悄况单位:万元合计国库券保值公债特种国债凭证式国债定向国债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年份合计金融财政金融财政金融财政金融财政金融财政金融财政金融财政金融财政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发行1981 567 567 567 1982 763.3 763.3 763.3 1983 1337.1 720.7 616.4 720.7 616.4 1984 1540.5 808 732.5 808 732.5 1985 2434.7 1240.2 1194.5 1240.2 1194.5 1986 2285.2 1171.4 1113.8 1171.4 1113.8 1987 2708.9 1619.9 1089 1163 1089 456.9 1988 3991.1 2318.6 1672.5 1737.4 1672.5 322.7 258.5 1989 5542.2 3568.9 1973.3 1242.6 68& 7 2326.3 522 762.6 1990 3440.1 1480.1 1960 1472 849.2 450 660.8 8.1 1991 4137.3 1902.3 2235 1895.8 1758 4力 6.5 1992 6400 3700 2700 3700 2700 1993 10500 5200 5300 5200 4955 345 1994 16942 13842 3100 13842 2425 675 1995 18602 16602 2000 16602 205 1080 715 1996 6710 3400 3310 3400 530 2100 680 1997 15626.5 12896.5 2730 12896.5 2170 560 1998 8447.4 8010 437.4 8010 437.4 1999 9680 9650 30 9650 30 2000 17146 16690 456 16690 456 总计 138801.3 106150.9 32650.4 102771.9 20529.6 2326.3 972 2245.4 5787.4 3116 779.6 273.1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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