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食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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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72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食盐
分类号: TS3
页数: 4
摘要: 对食盐实行民产、官运、官销的官营政策。朝廷对行销江西的食盐已有明确的管理辖区划分。江西成立食盐火油公卖管理局,吉安和所辖县均成立由县政府、县党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食盐火油公卖委员会,国民党及其政府出于对苏区实行严密经济封锁的需要,吉安各县成立额盐管理委员会。樟树盐业公司曾在区内新干、峡江、永丰等地设立食盐推销组。遂川县设立盐业批发处。随后设立安福、永新、文竹盐业中转站。泰和、永丰、遂川、吉水等县把盐业的经营和管理由副食品公司划出,1991年10月设立新干盐业批发部。
关键词: 食盐 制盐工业

内容

盐业是一个历史悠久且管理体制相对集中的行业。春秋战国时期,采用齐相管仲提出的盐铁官营主张,对食盐实行民产、官运、官销的官营政策。其后,历代效法,相沿至今。
  管理机构境内在20世纪70年代前不产盐,所需各类盐须从省外调入。唐咸亨元年(670)起,境内主销淮盐、 浙盐,统称江浙盐。唐朝中后期起,粤盐开始销入江西各地;明正德年间(1506 - 1521)最盛。闽盐则于元朝开始以私盐形式入赣。清康熙三年(1664),粤闽禁海迁场,又重销淮盐。由于盐源更迭频繁,以致管理机构松散。自明、清时起,朝廷对行销江西的食盐已有明确的管理辖区划分。据《明会典》记载,由两淮都转运盐使司行盐南昌、庐陵、南康;两浙都转运盐使司行盐广信,后又改由广东提举司行盐赣州、 庐陵、南康。清初食盐行销辖区基本与明代一致,直至清同治四年(1865)正月,在南昌设立淮盐督销局。1913年改为榷运局,吉安曾设立督销处。
  1928年,江西成立食盐火油公卖管理局,吉安和所辖县均成立由县政府、县党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食盐火油公卖委员会,隶属省局和县政府。
  1933年,国民党及其政府出于对苏区实行严密经济封锁的需要,境内县属各区均设有区分会。
  1936年,上述机构撤销。同年9月,吉安各县成立额盐管理委员会。
  1937年,江西在南昌设立西岸办事处,统一行政、税收、稽核管理。1942年,改称省盐务管理局。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在万安县设立财政部万安盐务分局。1946年撤销,其职能由江西盐务处吉安分处代替。
  第七章专卖商品管理 1949年7月,吉安盐务由吉安分区贸易公司接管。同年12月,成立江西省盐业公司吉安支公司。
  1954年初,樟树盐业公司曾在区内新干、峡江、永丰等地设立食盐推销组。同年8月,永丰食盐推销组改名为吉安区盐业公司永丰批发处;9月,遂川县设立盐业批发处。
  1958年,实行机构撤并,人员下放,吉安盐业支公司并入专区贸易公司。1962年恢复吉安盐业支公司。1968年10月并入井冈山专区食品杂品公司₌1973年4月恢复井冈山地区盐业公司,随后设立安福、永新、文竹盐业中转站。1978 ~ 1980年,泰和、永丰、遂川、吉水等县把盐业的经营和管理由副食品公司划出,成立独立经营和核算的盐业公司。1991年10月设立新干盐业批发部。随后,其他各县也都成立盐业公司。
  1983年,吉安地区盐业公司更名为江西省盐业公司吉安运销管理站。1984年6月,各县盐业公司改名为县盐业批发站。同年11月,全省盐业机构实行由省盐务局(总公司)垂直统一管理,地区和各县公司实行盐务局(盐业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行使盐业经营和盐政管理的双重职能至今。
  2000年8月吉安撤地设市后,吉安地区盐务局更名为吉安市盐务局,江西省盐业总公司吉安地区公司更名为江西省盐业总公司吉安市公司。
  盐政管理历代均把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以盐税为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征税、缉私成为盐业管理的主要施政目标。明嘉靖年间(1522 - 1566),因朝政腐败,私盐入赣日盛,已严重影响财政收入。江西巡抚马森奏请朝廷后,在吉安府峡江渡口建桥设立关卡,扼守闽、粤盐入赣北上,以杜绝私盐。清朝的《大清律•盐法》规定:贩私盐处斩,通同作弊者与犯人同罪。1914年,国民政府颁布《私盐治罪法》,规定贩私盐者,所有犯罪物均予没收,并处以不同刑期的徒刑。1927年,江西设立私盐缉私局。1930年,国民党对中央苏区进行“围剿”时,并私盐缉私局于盐务机关,由特务团补充营担任主要缉私任务,并在吉安派驻缉私专员督查食盐缉私情况。1933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修订发布《匪区内食盐火油公卖办法》计30条,限定每人每月食盐供给量为4钱(旧制16两为1斤,10钱为1两),群众所需食盐凭县政府印制、各保甲长填发的定量购盐单到指定的公卖点购买,并规定严禁私自夹带出县境。全区大部分县属于井冈山根据地和中央苏区的组成或关联部分,一些关隘要冲地区甚至断绝食盐供应。《办法》还规定对私运食盐、布匹、火油、西药材到苏区的人,轻则没收物资,剃眉毛,罚苦役,重则以“通匪”论处;并明令偷运食盐济“匪”者,格杀勿论。根据地军民饱受断盐之苦。
  新中国建立初期,区内盐政缉私,采取依靠当地群众组织,由公安及税务部门协办的方式开展工作, 对贩运和销售私盐者,一经查获,除照章补税外,并酌情处以税金50%至3倍的罚金。1963年以后,缉私护税工作转由税务和盐务部门负责。
  1985年,由于樟树镇集体、个体相继建立生产平锅盐为主的小盐矿,生产无碘盐。随着无碘盐、伪劣盐无序生产和贩运,给吉安地区的盐业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混乱,除偷漏税收现象十分严重外,还给区内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明显的危害。以泰和为例,私盐泛滥的第三年即1987年,地方缺碘病比 1985年前上升了 21.25%。
  1985年,国家财政部颁发了《盐税稽征管理办法》。1990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盐业管理条例》。 同年4月,江西省政府颁发了《关于整顿盐业生产和食盐市场的通知》。1991年6月,国家轻工业部发布了《盐业行政执法办法》。1992年3月,江西省政府又颁发《江西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年下半年,全区盐务、公安、工商、商业、供销、税务等6个部门组织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联合执法大检查,猖獗的私盐贩销活动有所收敛。
  1994年,国家工商局、轻工总会、内贸局、技术监督局要求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区。同年6月,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8月,国务院颁发《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江西省政府随即召开全省清理平锅盐晒盐生产工作会议,全省彻底取缔、清理平锅盐的工作拉开序幕。11月,吉安盐务局盐政稽查员范国安在缉私工作中与罪犯搏斗,英勇献身。是年,吉安盐务局在有关的执法部门的配合下,对全区盐资源开发和食盐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整顿,采取重新核照经营,小包装碘盐增加防伪标志等措施,防止了大量的私盐、工业盐、非碘盐流入区内食盐市场。1996年5月,国务院颁发《食盐专营办法》。随着国家一系列食盐管理和专营法规的颁发,标志着食盐专营体制的正式确立。自1990年至2000年,全区共查办涉盐案件1000余件,查缉私盐、伪劣盐计 13823 吨。
  食盐销售食盐资源区内在20世纪70年代前不产盐,食盐来自浙江、福建、江苏、河北、辽宁、天津、新疆和广东。1971年江西909地质大队在泰和县万合乡勘测到一个储量为2. 37亿吨的岩盐矿。1988年9月,新干县盐矿开始筹建年产5万吨的新干精制盐厂。从此,结束了区内不生产盐的历史,并逐步取代了省外盐。
  运销体制和价格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淮盐行销江西。食盐运销实行“引岸流通”体制,即盐运商向产地交付场价的同时交付场税,每引盐须预交盐厘白银二两,报效银7钱,至销地再交岸税即附加税,盐运商方可取得各地区的专销权。同治九年(1870),吉安府食盐饷课由局商包认包销,盐业运销由 “引岸流通”制发展为“专商引岸”制。
  民国时期,制钱既费,铜圆充斥,物价上涨,政府组织平价委员会干预盐、油价格。由于官商带头不受平价约束,平价已成有名无实。吉安是纯销区,运价高于江西南部和北部,附加税也高出其他地区许多,加上对苏区的经济封锁,官盐供应严重不足,因而盐价奇高。以1933年为例,南昌盐价每百斤为 16. 25银元,永丰中村、上溪等地每块银元购盐4两(16两制),合每百斤400银元;泰和马家州每块银元仅能购盐8钱(25克),井冈山、宁冈等地更是有价无市。抗日战争爆发后,长江水运中断,淮盐无法入赣,地处江西中部的吉安用盐更是匮缺,国民政府只得另辟途径,改粤闽盐入赣济用。粤盐运输大多途径大余梅岭古驿道,闽盐则经会昌筠门岭入赣。由于当时交通极为不便,陆路主要以挑夫肩挑背负及用独轮手推车运输为主,部分盐担经赣江水运至万安、泰和、吉安等地集散。供盐则采用“计口授盐”的办法。各县政府带购运盐护照把盐运回后,群众凭县商会发放的普通户、公共户、营业户三种购盐证每3 ~ 5日购买一次。日军侵占南昌等地后,运输中断,盐源枯竭,加上当局滥发货币,引起盐价飞涨。1937年 1至6月,江西盐价指数为100,1942年,吉安盐价指数为3755,1945年指数则飕升为87953。
  1950年,人民政府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盐税采取“提高税额,税不重征”的方针,岸税取消,场税以盐业部门为纳税人,在与产盐区结算时由产区一并缴纳。为了发展生产,保障供给,1950年对渔业用盐开始减税供应。1954年对工业用盐实行免税供应。按计划调入的免税盐,若改变用途,应统一申报,由当地税务部门补征税款。1956年,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高潮的需要, 省人委制定《江西省农牧业用盐供应办法》。1950〜1956年间共40次调低食盐零售价格,价格波动频繁,从1957年1月1日起,实行食盐最高限价和保护价,稳定了盐价。同时,为了保护经销者的利益,规定对限价区内不能保本经营的国合零售单位,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从此,多年存在的食盐与稻谷比价 287: 100的历史终告结束,盐业也逐渐退岀国家纳税大户的行列。20世纪60年代,人民政府又曾多次调低食盐零售价,并将食盐零售价稳定在每市斤0. 17元左右。
  1970年,江西盐矿开始生产,并向区内供应各类用盐。核定吨盐调拨价195元,税额50元;农牧业用盐105元/吨,税额20元;渔业用盐85元/吨,税额10元;工业用盐45元/吨,免税。全区食盐零售价则按各县(市)当地粗(海)盐价每500克减2分确定。1978年3月1日,规定对农牧业用盐、渔业用盐按当地零售价扣除批零差12%供应。是年11月,全区食盐调拨价每吨由195元降为187元,每吨减税18 元₀ 1986年11月,全区限定食盐最高零售价为每500克0.20元。
  1989年11月,遵照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吉安地区散盐每500克提高到 0.25元,贫困边远地区最高限价0.33元。同时,对其他用盐也作了相应的价格调整。1994年7月3日起,散装精制盐每500克由0.28元调为0.48元,贫困边远地区最高限价为每500克0. 60元,省外调入的海、湖、井矿盐执行同价,批发价按零售价到扣17%。
  1996年,吉安市属三价区,500克塑料袋加防伪标志吨批发价为1033元,每袋零售价0. 62元,1000 克袋装吨批发价为1000元,每袋零售价1.20元。
  供盐种类生活用盐1950〜1984年,生活用盐由国合商业企业、供销部门和农村代购代销点零售。1978年以前还有部分地区实行定量凭票供应,1978年以后一律敞开供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各商业零售网点的增多。为了加强盐业市场的管理,制止私盐的倾销,1985年实行国合商业和供销企业凭“食盐销售许可证”经营,个体商业户凭“代销证”经销的制度。
  战备盐1964年开始,为了适应当时提出的“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方针的需要,省人委动员各级盐业部门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可以利用的仓库、厂房调运储存国家移储盐,即战备盐。
  农牧用盐自1956年起,从供应的食用盐中划出一部分,供应农村集体农场和生产大队牧场饲养猪、牛等。实行减免税政策,1990年取消。
  工业用盐自50年代起,工业部门用盐,根据生产需要,在前一年向上级主管和计划部门提出用盐计划,经批准后,由盐业部门负责调运,实行免税供应。
  加碘食盐在食盐中加入一定比例的碘化合物,是防止碘缺乏病的有效办法。1966年10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食盐加碘座谈会上确定“重病区专销加碘盐”的碘盐供应方针。吉安地区属于碘缺乏病区,食盐加碘迫在眉睫。1979年,国务院下发国发296号《食盐加碘防治地方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后,全区盐业部门加大了销售加碘食盐的进度。通过多年的努力,缺碘病区的病情基本得到了控制。1990年元月1日,国家规定加碘原料用碘酸钾代替碘化钾。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从此,食盐加碘已用国家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了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多品种盐2000年6月省内推出了精制低钠加碘盐、精制加硒碘盐、精制加锌碘盐、精制加钙碘盐等强化营养盐系列和蔬菜瓜果洗涤盐、浴足盐、沐浴盐等生活清洁盐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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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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