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业是一个历史悠久且管理体制相对集中的行业。春秋战国时期,采用齐相管仲提出的盐铁官营主张,对食盐实行民产、官运、官销的官营政策。其后,历代效法,相沿至今。
管理机构境内在20世纪70年代前不产盐,所需各类盐须从省外调入。唐咸亨元年(670)起,境内主销淮盐、 浙盐,统称江浙盐。唐朝中后期起,粤盐开始销入江西各地;明正德年间(1506 - 1521)最盛。闽盐则于元朝开始以私盐形式入赣。清康熙三年(1664),粤闽禁海迁场,又重销淮盐。由于盐源更迭频繁,以致管理机构松散。自明、清时起,朝廷对行销江西的食盐已有明确的管理辖区划分。据《明会典》记载,由两淮都转运盐使司行盐南昌、庐陵、南康;两浙都转运盐使司行盐广信,后又改由广东提举司行盐赣州、 庐陵、南康。清初食盐行销辖区基本与明代一致,直至清同治四年(1865)正月,在南昌设立淮盐督销局。1913年改为榷运局,吉安曾设立督销处。
1928年,江西成立食盐火油公卖管理局,吉安和所辖县均成立由县政府、县党部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食盐火油公卖委员会,隶属省局和县政府。
1933年,国民党及其政府出于对苏区实行严密经济封锁的需要,境内县属各区均设有区分会。
1936年,上述机构撤销。同年9月,吉安各县成立额盐管理委员会。
1937年,江西在南昌设立西岸办事处,统一行政、税收、稽核管理。1942年,改称省盐务管理局。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在万安县设立财政部万安盐务分局。1946年撤销,其职能由江西盐务处吉安分处代替。
第七章专卖商品管理 1949年7月,吉安盐务由吉安分区贸易公司接管。同年12月,成立江西省盐业公司吉安支公司。
1954年初,樟树盐业公司曾在区内新干、峡江、永丰等地设立食盐推销组。同年8月,永丰食盐推销组改名为吉安区盐业公司永丰批发处;9月,遂川县设立盐业批发处。
1958年,实行机构撤并,人员下放,吉安盐业支公司并入专区贸易公司。1962年恢复吉安盐业支公司。1968年10月并入井冈山专区食品杂品公司₌1973年4月恢复井冈山地区盐业公司,随后设立安福、永新、文竹盐业中转站。1978 ~ 1980年,泰和、永丰、遂川、吉水等县把盐业的经营和管理由副食品公司划出,成立独立经营和核算的盐业公司。1991年10月设立新干盐业批发部。随后,其他各县也都成立盐业公司。
1983年,吉安地区盐业公司更名为江西省盐业公司吉安运销管理站。1984年6月,各县盐业公司改名为县盐业批发站。同年11月,全省盐业机构实行由省盐务局(总公司)垂直统一管理,地区和各县公司实行盐务局(盐业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行使盐业经营和盐政管理的双重职能至今。
2000年8月吉安撤地设市后,吉安地区盐务局更名为吉安市盐务局,江西省盐业总公司吉安地区公司更名为江西省盐业总公司吉安市公司。
盐政管理历代均把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以盐税为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征税、缉私成为盐业管理的主要施政目标。明嘉靖年间(1522 - 1566),因朝政腐败,私盐入赣日盛,已严重影响财政收入。江西巡抚马森奏请朝廷后,在吉安府峡江渡口建桥设立关卡,扼守闽、粤盐入赣北上,以杜绝私盐。清朝的《大清律•盐法》规定:贩私盐处斩,通同作弊者与犯人同罪。1914年,国民政府颁布《私盐治罪法》,规定贩私盐者,所有犯罪物均予没收,并处以不同刑期的徒刑。1927年,江西设立私盐缉私局。1930年,国民党对中央苏区进行“围剿”时,并私盐缉私局于盐务机关,由特务团补充营担任主要缉私任务,并在吉安派驻缉私专员督查食盐缉私情况。1933年,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南昌行营修订发布《匪区内食盐火油公卖办法》计30条,限定每人每月食盐供给量为4钱(旧制16两为1斤,10钱为1两),群众所需食盐凭县政府印制、各保甲长填发的定量购盐单到指定的公卖点购买,并规定严禁私自夹带出县境。全区大部分县属于井冈山根据地和中央苏区的组成或关联部分,一些关隘要冲地区甚至断绝食盐供应。《办法》还规定对私运食盐、布匹、火油、西药材到苏区的人,轻则没收物资,剃眉毛,罚苦役,重则以“通匪”论处;并明令偷运食盐济“匪”者,格杀勿论。根据地军民饱受断盐之苦。
新中国建立初期,区内盐政缉私,采取依靠当地群众组织,由公安及税务部门协办的方式开展工作, 对贩运和销售私盐者,一经查获,除照章补税外,并酌情处以税金50%至3倍的罚金。1963年以后,缉私护税工作转由税务和盐务部门负责。
1985年,由于樟树镇集体、个体相继建立生产平锅盐为主的小盐矿,生产无碘盐。随着无碘盐、伪劣盐无序生产和贩运,给吉安地区的盐业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和混乱,除偷漏税收现象十分严重外,还给区内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了明显的危害。以泰和为例,私盐泛滥的第三年即1987年,地方缺碘病比 1985年前上升了 21.25%。
1985年,国家财政部颁发了《盐税稽征管理办法》。1990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盐业管理条例》。 同年4月,江西省政府颁发了《关于整顿盐业生产和食盐市场的通知》。1991年6月,国家轻工业部发布了《盐业行政执法办法》。1992年3月,江西省政府又颁发《江西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是年下半年,全区盐务、公安、工商、商业、供销、税务等6个部门组织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联合执法大检查,猖獗的私盐贩销活动有所收敛。
1994年,国家工商局、轻工总会、内贸局、技术监督局要求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区。同年6月,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江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8月,国务院颁发《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江西省政府随即召开全省清理平锅盐晒盐生产工作会议,全省彻底取缔、清理平锅盐的工作拉开序幕。11月,吉安盐务局盐政稽查员范国安在缉私工作中与罪犯搏斗,英勇献身。是年,吉安盐务局在有关的执法部门的配合下,对全区盐资源开发和食盐市场进行了全面的整顿,采取重新核照经营,小包装碘盐增加防伪标志等措施,防止了大量的私盐、工业盐、非碘盐流入区内食盐市场。1996年5月,国务院颁发《食盐专营办法》。随着国家一系列食盐管理和专营法规的颁发,标志着食盐专营体制的正式确立。自1990年至2000年,全区共查办涉盐案件1000余件,查缉私盐、伪劣盐计 13823 吨。
食盐销售食盐资源区内在20世纪70年代前不产盐,食盐来自浙江、福建、江苏、河北、辽宁、天津、新疆和广东。1971年江西909地质大队在泰和县万合乡勘测到一个储量为2. 37亿吨的岩盐矿。1988年9月,新干县盐矿开始筹建年产5万吨的新干精制盐厂。从此,结束了区内不生产盐的历史,并逐步取代了省外盐。
运销体制和价格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淮盐行销江西。食盐运销实行“引岸流通”体制,即盐运商向产地交付场价的同时交付场税,每引盐须预交盐厘白银二两,报效银7钱,至销地再交岸税即附加税,盐运商方可取得各地区的专销权。同治九年(1870),吉安府食盐饷课由局商包认包销,盐业运销由 “引岸流通”制发展为“专商引岸”制。
民国时期,制钱既费,铜圆充斥,物价上涨,政府组织平价委员会干预盐、油价格。由于官商带头不受平价约束,平价已成有名无实。吉安是纯销区,运价高于江西南部和北部,附加税也高出其他地区许多,加上对苏区的经济封锁,官盐供应严重不足,因而盐价奇高。以1933年为例,南昌盐价每百斤为 16. 25银元,永丰中村、上溪等地每块银元购盐4两(16两制),合每百斤400银元;泰和马家州每块银元仅能购盐8钱(25克),井冈山、宁冈等地更是有价无市。抗日战争爆发后,长江水运中断,淮盐无法入赣,地处江西中部的吉安用盐更是匮缺,国民政府只得另辟途径,改粤闽盐入赣济用。粤盐运输大多途径大余梅岭古驿道,闽盐则经会昌筠门岭入赣。由于当时交通极为不便,陆路主要以挑夫肩挑背负及用独轮手推车运输为主,部分盐担经赣江水运至万安、泰和、吉安等地集散。供盐则采用“计口授盐”的办法。各县政府带购运盐护照把盐运回后,群众凭县商会发放的普通户、公共户、营业户三种购盐证每3 ~ 5日购买一次。日军侵占南昌等地后,运输中断,盐源枯竭,加上当局滥发货币,引起盐价飞涨。1937年 1至6月,江西盐价指数为100,1942年,吉安盐价指数为3755,1945年指数则飕升为87953。
1950年,人民政府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盐税采取“提高税额,税不重征”的方针,岸税取消,场税以盐业部门为纳税人,在与产盐区结算时由产区一并缴纳。为了发展生产,保障供给,1950年对渔业用盐开始减税供应。1954年对工业用盐实行免税供应。按计划调入的免税盐,若改变用途,应统一申报,由当地税务部门补征税款。1956年,为了适应农业合作化高潮的需要, 省人委制定《江西省农牧业用盐供应办法》。1950〜1956年间共40次调低食盐零售价格,价格波动频繁,从1957年1月1日起,实行食盐最高限价和保护价,稳定了盐价。同时,为了保护经销者的利益,规定对限价区内不能保本经营的国合零售单位,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从此,多年存在的食盐与稻谷比价 287: 100的历史终告结束,盐业也逐渐退岀国家纳税大户的行列。20世纪60年代,人民政府又曾多次调低食盐零售价,并将食盐零售价稳定在每市斤0. 17元左右。
1970年,江西盐矿开始生产,并向区内供应各类用盐。核定吨盐调拨价195元,税额50元;农牧业用盐105元/吨,税额20元;渔业用盐85元/吨,税额10元;工业用盐45元/吨,免税。全区食盐零售价则按各县(市)当地粗(海)盐价每500克减2分确定。1978年3月1日,规定对农牧业用盐、渔业用盐按当地零售价扣除批零差12%供应。是年11月,全区食盐调拨价每吨由195元降为187元,每吨减税18 元₀ 1986年11月,全区限定食盐最高零售价为每500克0.20元。
1989年11月,遵照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吉安地区散盐每500克提高到 0.25元,贫困边远地区最高限价0.33元。同时,对其他用盐也作了相应的价格调整。1994年7月3日起,散装精制盐每500克由0.28元调为0.48元,贫困边远地区最高限价为每500克0. 60元,省外调入的海、湖、井矿盐执行同价,批发价按零售价到扣17%。
1996年,吉安市属三价区,500克塑料袋加防伪标志吨批发价为1033元,每袋零售价0. 62元,1000 克袋装吨批发价为1000元,每袋零售价1.20元。
供盐种类生活用盐1950〜1984年,生活用盐由国合商业企业、供销部门和农村代购代销点零售。1978年以前还有部分地区实行定量凭票供应,1978年以后一律敞开供应。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各商业零售网点的增多。为了加强盐业市场的管理,制止私盐的倾销,1985年实行国合商业和供销企业凭“食盐销售许可证”经营,个体商业户凭“代销证”经销的制度。
战备盐1964年开始,为了适应当时提出的“备战备荒为人民”的战略方针的需要,省人委动员各级盐业部门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可以利用的仓库、厂房调运储存国家移储盐,即战备盐。
农牧用盐自1956年起,从供应的食用盐中划出一部分,供应农村集体农场和生产大队牧场饲养猪、牛等。实行减免税政策,1990年取消。
工业用盐自50年代起,工业部门用盐,根据生产需要,在前一年向上级主管和计划部门提出用盐计划,经批准后,由盐业部门负责调运,实行免税供应。
加碘食盐在食盐中加入一定比例的碘化合物,是防止碘缺乏病的有效办法。1966年10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食盐加碘座谈会上确定“重病区专销加碘盐”的碘盐供应方针。吉安地区属于碘缺乏病区,食盐加碘迫在眉睫。1979年,国务院下发国发296号《食盐加碘防治地方甲状腺肿暂行办法》后,全区盐业部门加大了销售加碘食盐的进度。通过多年的努力,缺碘病区的病情基本得到了控制。1990年元月1日,国家规定加碘原料用碘酸钾代替碘化钾。1994年8月,国务院发布《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从此,食盐加碘已用国家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了全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多品种盐2000年6月省内推出了精制低钠加碘盐、精制加硒碘盐、精制加锌碘盐、精制加钙碘盐等强化营养盐系列和蔬菜瓜果洗涤盐、浴足盐、沐浴盐等生活清洁盐系列。
第二节烟草管理机构清咸丰年间(1851 - 1861),全国各地设立捐厘公司,征收烟酒厘金。
1915年,北洋政府成立全国烟酒公卖总局,各省设立烟酒公卖局。江西公卖局下辖8区,吉安属第4 区,设公卖分局和公卖分栈,各县设公卖支栈,吉安县永阳设有支栈,固江设有烟酒税代征处。
1920年,北洋政府改公卖总局为国务院烟酒事务署,江西设烟酒事务局,吉安设烟酒事务分局,原公卖分栈为稽征所,各县的公卖支栈改为稽征分所。
1927年,武汉军政府在江西设立烟酒公卖处。
1928年,南京政府将江西烟酒公卖处改为烟酒事务局,吉安设烟酒事务分局,下属各县设烟酒事务稽征所。当时,新干、峡江稽征所隶属樟树分局。
1940年,江西省政府在泰和县成立战时特种物品公卖处,吉安行政区下设永新、界化城2个支处,对卷烟等6种物品实行公卖,并担负查缉走私任务。
1949年8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吉安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吉安信托公司,经营卷烟等大宗商品的信托购销业务。
1951年下半年,吉安专署成立烟酒批发部,隶属专署商业处。
1952年6月,成立吉安区专卖事业公司,对烟酒实行专卖管理。公司隶属专署税务局,次年3月,改隶专署商业处。泰和、安福、吉水3县业务范围较大,成立了县级专卖事业公司,其他县则设立专卖批发部。3个县公司兼管附近各县批发业务。1954年6月,各县普遍建立专卖事业公司后,上述三县专卖事业公司,终止对邻县的业务兼管。
1952年底,中国烟麻公司在吉安成立收购组,对烟叶、黄麻实行统一收购经营。
1954年5月,在吉安专区专卖事业公司基础上,成立江西省吉安专区专卖事业管理局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江西省公司吉安分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对卷烟、烟叶、酒类实行统一经营与管理。各县 (市)也相应成立了县(市)级专卖事业管理局和专卖事业公司。吉安专区专卖事业管理局和专卖事业分公司,设人事秘书、计划统计、财务会计、业务4科,另设一个烟酒批发部。各县局(公司)设秘书、统计、会计、业务4股,另设一个批发部和一个零售门市部。
1957年11月,吉安专区和各县(市)烟酒专卖机构相继撤销,卷烟、酒类业务由当地贸易公司接管经营;烟叶业务由供销社所属棉麻烟公司接管经营。
“文化大革命”前期,全区县(市)各专业公司和贸易公司于1969年一律撤销,重组4大公司,烟酒业务划归当地食品杂品公司统一经营;烟叶划归当地农副产品公司经营。. 1973年,撤销地、县(市)两级4大公司,恢复各专业公司,烟酒业务由地、县(市)两级副食品公司经营;烟叶由地、县(市)两级土产公司经营。
1975年,地区副食品公司改组为糖烟酒蔬菜公司。1979年7月,在地、县(市)两级糖烟酒蔬菜公司机构、人员基础上,恢复烟酒专卖管理局和烟酒专卖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对烟酒实行专卖管理。
1983年,地区糖烟酒蔬菜公司仍改为副食品公司。7月6日,成立地、县(市)两级烟酒专卖管理局 (与当地副食品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增设了一个专卖管理科,办理专卖管理事宜。
1984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烟草专卖条例施行细则)₀ 1985年5月30日,吉安地区烟草业务从地区副食品公司和土产公司划出,单独成立江西省吉安地区烟草专卖局和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西省公司吉安分公司,并着手组建全区烟草系统机构。建立有史以来的完全专卖制度后,烟草系统的干部实行系统内分级任命和管理体制。党组、纪检组和各县(市)局党支部受当地党委、纪委和上级烟草专卖局党组的双重领导与管理。
表14-7-1 吉安地区烟草专卖机构组建时间一览机构名称组建时间江西省吉安地区烟草专卖局 1985年5月30日江西省烟草公司吉安分公司 1985年5月30日永新县烟草专卖局、永新县烟草公司 1984年9月21日峡江县烟草专卖局、峡江县烟草公司 1985年1月24日安福县烟草专卖局、安福县烟草公司 1985年9月6日万安县烟草专卖局、万安县烟草公司 1985年9月26日泰和县烟草专卖局、泰和县烟草公司 1985年9月28日莲花县烟草专卖局、莲花县烟草公司 1985年10月26日吉水县烟草专卖局、吉水县烟草公司 1985年10月26日新干县烟草专卖局、新干县烟草公司 1985年10月26日永丰县烟草专卖局、永丰县烟草公司 1985年10月26日遂川县烟草专卖局、遂川县烟草公司 1985年11月21日吉安县烟草专卖局、吉安县烟草公司 1985年11月29日宁冈县烟草专卖局、宁冈县烟草公司 1986年4月29日吉安市烟草专卖局、吉安市烟草公司 1994年3月29日注:井冈山市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批准,设立了“井冈山市烟草专卖管理所”,后经与吉安市同时报请设局和公司,上级已批准,但该市未组建。 烟草种植区内种植的烟草种类有晒烟和烤烟两种。晒烟供人们直接吮吸和制作黄烟丝;烤烟是制造卷烟的主要原料。这两种烟草的种植情况,详见本志第九篇第四章第七节。
烟丝产销境内,从明末清初开始,利用晒烟加工黄烟丝。吉安城内出现手工作坊,大都是前店后坊,自行生产,自行经营。1924年,吉安城生产黄烟丝1350担,销往周边各县。1935年,吉水、新干、永丰、泰和、安福、永新6县有刨制烟丝店铺47家,刨刀79把,年产烟丝539担;吉安城有刨制烟丝店铺26家,年产量达1300担。上文山路形成“黄烟一条街”。抗日战争爆发后,特别是日军占领赣北地区后,难民的涌入使吉安人口激增,加之运输受阻,机制卷烟来源中断,烟丝需求量大增,刨烟业得到发展。抗日战争胜利后,吉安人口骤减,加上物价暴涨,市场萧条,许多刨烟店倒闭,产量随之大减。1947年,吉安城刨烟店由 26家减至6家,吉水由7家减至5家,新干由13家减至5家。至1948年1〜5月,吉安城及各县黄烟丝产量仅370担。
新中国建立后,区内的刨烟业重新复苏,上文山路又恢复了“黄烟一条街”的兴旺景象。1956年,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刨烟业走上了合作化道路。吉安市成立了黄烟生产合作社,全区各县城及土于镇的刨烟作坊也相继组织起合作小组。随着国内卷烟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逐渐从吸黄烟转为吸卷烟,刨烟业也悄然衰退,直至消亡。
卷烟经营 19世纪初,外来机制卷烟开始进入吉安市场。由于价格昂贵,购吸者甚少。清光绪末年,英、美等国商人直接在上海、青岛等地开设卷烟厂。民国初期,国内商人陆续办起卷烟厂。由于生产成本低,售价比“洋烟”低廉,且有适应消费的各种档次产品,因而开始有了国产卷烟供应。1934 ~ 1936年,境内大部分县城开设了烟酒兼营或专营的卷烟店。从1911 - 1937年,境内共计销售卷烟40315箱,最多的是 1937 年,为 2880 箱。
抗日战争期间,铁路交通多被破坏,省外卷烟货运受阻,全区各地主要销售吉安、泰和生产的手工卷烟,月上市量约300箱。
1937〜1948年,吉安的手工卷烟月上市量最高为26. 5箱,最低为2. 225箱。
1949年,省外机制卷烟进入吉安,仅吉安城就有经销卷烟商店10多家,经销沪产“红金”、“金字塔” 等牌名卷烟,批发到境内各县。但因当时货币贬值,物价暴涨,烟草行业业务逐渐萧条。是时,吉安卷烟年销量只有1414箱,月均仅118箱。
新中国建立后,物价稳定,市场繁荣,卷烟市场空前活跃。1951年,全区13个县(市)的卷烟销量上升到2201箱;1954年为6545箱;1959年为13723箱;I960年为12904箱;1961年受自然灾害等因素影响,下降到3955箱;1965年,随国民经济的调整恢复,为12920箱;在此后的10多年时间里,全区卷烟年销量虽几经起伏,但仍有较大幅度增长,1979年销量达41898箱。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全区卷烟销量稳定直线上升,至1984年达到63571箱。1985年,吉安地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组建,使烟草市场管理与卷烟经营进入了“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管专营”的规范化时期,使销售计划、甲乙级过滤嘴卷烟比重、利税等经济指标都稳定上升。表14-7-2 1985 - 2000年吉安地区烟草系统卷烟销售指标一览年度销售总量(箱) 销售总额产品税(万元) 销售税利润总额计划实绩完成% (万元) 计划实绩 (万元) (万元) 1985 56000 56902 101.61 1617 1372 5.55 93.09 1986 63600 64580 103.33 6562 1845 38.78 120.80 1987 62000 64069 103.33 1789 44.32 106.31 1988 59700 61610 103.20 1863 2402 74.48 310.25 1989 66000 75831 114.90 2420 2603 106.20 428.82 1990 65900 68851 104.48 30600 3256 3398 150.78 452.61 1991 76500 87922 114.90 44744 3340 3403 167.50 472.60 1992 68400 71886 105.10 126007 3960 4052 308.00 801.00 1993 75900 79786 105.12 123900 4000 4073 852.13 1994 55900 56406 100.90 56221 4210 4522 520.00 1995 85370 41225 3502 3721 47.00 521.00 1996 36742 61496 97.00 1603.001997 42200 57848 137.08 59762 678.00 1998 59500 59720 100.37 54895 936.00 1999 59500 64760 108.84 61451 544.00 2000 58500 66747 114.09 670.00 烟草专卖中国将烟草作为专卖对象,始于1915年。今吉安地区境域内的烟草专卖始于1928年。但在1983 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之前,中国历史上的烟草专卖都属不完全专卖,重征税,轻管理。《条例》发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对烟草专卖品的产供销、内外贸、人财物,实行了全面的统一管理,实行了全面配套的专卖管理新体制。管理宗旨是: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1985年5月吉安地区烟草专卖局(分公司)成立后,对烟草专卖管理的重点是抓法规宣传,证件管理,市场整顿三件大事: 法规宣传通过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常抓不懈的逐级培训和电视、广播、报刊、公告、文件、谈心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烟草专卖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 《实施条例》、《江西烟草专卖条例》、各级政府和各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通告》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使之家喻户晓。
证件管理吉安地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购证、准运证、检查证、执法证等实行管理。许可证管理由组建初期的私放型管理逐步转变为户籍式管理。经营户由组建初期的3906户发展到2000年的1.6万多户,为待业青年、残废人员、下岗职工提供了就业门路。
市场整顿专卖管理人员是市场整顿的主力军。这支队伍由组建初期的地、县专卖局办公室的15 个98人发展到2000年的专卖管理办公室和专卖管理稽查支队、大队、中队40个300人,50辆小型汽车和摩托车。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区内外、省内外的一些见利忘法的烟贩,加大了教育、 打击力度,有效地维护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了省、地、县(市)财政的稳定收入,维护了国家与地方烟厂的正常生产。表14-7-3 1985 ~ 2000年吉安地区烟草系统查处违法案件一览年度查处案件查处卷烟(件) 罚没款金额 (起) 合计假冒走私 (元) 1985 1637 5470 39782 1986 3969 4905 257 98145 1987 3828 2704 169 171375 1988 6182 8433 39 1348024 1989 4712 4468 61 1636151 1990 2976 9088 290 3206916 1991 3955 6443 1515000 1992 1083 2315 542000 1993 618 3117 1550000 1994 900 9576 5055 2841 1475000 1995 1835 8110 4287 778 2562000 1996 1187 10812 7989 113 1600000 1997 2461 10800 3674 176 1979000 1998 3054 15000 13345 140 2160000 1999 3097 23800 21000 36 3080000 2000 3350 2930 1204 56 1840000 合计 44845 127971 38470 4140 24804293第三节药材药械明清时期,官方设立药局,为官员、富豪施药;私商开设药铺,向民众售药。
民国初期及其以前,境内无专门的医药管理和药材购销机构,药材、药品由私商经营。吉安和各县县城以及较大的号镇、村庄,有私人独资或合股集资开设的中药店。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一些苏区的工农兵政府公卖处内设中药店,为工农红军和当地群众施药。店内药材均为本地收购的地产中药材经加工炮制而成。
民国中期以后,吉安和各县城药店老板组织药业同业公会,负责药材、药品批发、检查和定价管理。 当时境内较大的中药店,吉安城内有浩记、保康、保太、永康、开元、同仁、胡卓人、朱永和、玉壶春等;吉水县城有仁济、福康、丁福祥、叶富泰;泰和县城在清咸丰时有天元和、关锡记、义丰,民国时期有鼎和、广济、报泰、师涵、吉和、扬庆仁;万安县城有正春发、曾福寿、裕春祥;遂川县城有同源堂、福春堂;安福县城有永宁、同济、本立生;宁冈县城有刘德盛、杨震兴、邹建阳;莲花县城有吉庆、同庆、傅成记。这些药店不少是清江县(今樟树市)人开设的。它们的中药材多从樟树购进。其他中药店的中药材,一部分从本地药产区收购,一部分是小店向大店进货,好镇向县城中药店进货,县城向吉安中药店进货,吉安、吉水、永丰、峡江、新干向樟树进货,宁冈、永新、莲花县城的中药店,除向吉安进货外,还向湖南攸县进货。大药店收购的药材,除一部分在门市配方零售外,其余的批发给小店或卖给外地药商。药店大多有医师“坐堂”,患者上门看病,医师开出处方,药店凭处方配药。较大药店一般是“后坊前店”:后面作坊加工炮制药材,前面店堂出售药品。
1952年,各县供销合作社成立后,加强了对中药材的收购管理,有的县社还成立了中药材经理部,所属各基层供销社普遍设立了土产品收购门市部,负责中药材的收购、调运和销售。从此,药材收购,由私商无序经营开始转为由政府管理的统一专营;药品配方销售仍归私营药店。
1953年4月,成立中国医药公司吉安支公司,隶属吉安市人民政府。1956年7月,改称中国药材公司江西省吉安分公司,隶属吉安行署财粮贸办公室。其后,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虽几经变动(详见本篇第一章第二节),但全地区的医药专营和管理机构这一职能始终未变。1956年,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吉安和各县县城组建公私合营药店,各坏镇也组建中药合作商店。全区大多数县 (市)成立中西药材公司(吉水县1957年,新干县1958年,宁冈县1961年,井冈山1970年)。从此,药品药材和药械由医药公司专营;药材收购从供销合作社划出,药材公司在县城和各主要土于镇设立中药材收购门市部;全区的中西药材、药品的收购、采购、加工、调拨、批发、零售均由公司统一管理。中药材由公司收购、炮制后批发给各药店、医院零售;西药、中成药由公司统一进货;常用药械由公司派人外购,供应给各中、西药店和医疗单位;大型医药器械,根据各医疗单位的实际需要,由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计划,由地区卫生局统一进货、调拨。
80年代中期以后,私营医疗诊所、私营中西药店在全区各地陆续出现,药材、药品开始出现多种经济成分经营,多条渠道流通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