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716 |
颗粒名称: | 二类物资收购 |
分类号: | F251 |
页数: | 1 |
摘要: | 生猪由个体屠宰商收购,国营商业、 基层供销社、私营屠宰商三方参与经营。1954年实行生猪定养定购。主管猪、禽、蛋的购销业务。吉安市1961年)实行生猪派养派购。凡有饲养能力的农户(单身汉、五保户不派购)每户每年派购生猪1头,农户在完成当年派购任务后方可自行宰杀自食或出售;奖售物资和回供猪肉按国家牌价结算。各县(市)逐步减少生猪派购任务,形成了国家控制和集市交易两种猪肉市场。取消生猪派购任务,新中国建立后由基层供销合作社收购。各县乡村的烟、麻由基层供销社代理收购。 |
关键词: | 物资管理 物资收购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