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补助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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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704
颗粒名称: 特殊补助供应
分类号: F251
页数: 3
摘要: 每人每月在当地的食用植物油供应定额之外,补助供应750克;在供应额定(量)之外补助供应的食用植物油,每胎补助平价食油500克。按军队食油定量加补助,根据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调整各项粮油补助的通知》精神,地区对食油补助和保健供应规定,过去规定的各项补助,需要保留的补助项目,在每月定量基础上补助到500克;食油定量每月不足500克补到500克。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千克;按当地居民食油定量标准补助差额。每人各补助食油100克。分别按甲、乙、丙类标准供应食油。甲类每人每月补助食油500克;
关键词: 物资供应 特殊补助

内容

1957年规定,凡是副专员、副厅长、局长、副局长级以上干部,以及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在当地的食用植物油供应定额之外,补助供应750克;对个别素食和生理上有特殊需要的高干、高级知识分子,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可以酌情增加供应。在供应额定(量)之外补助供应的食用植物油,一律按当地现行的零售价增加两倍,凭发给的专用购买证(票)购买:执行至1965年停止。
  妇产住院分娩,每胎补助平价食油500克。
  1961年规定,对煤矿井下工人,每人每月补助食油250克。
  1963年规定,对高温、接触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工种,每人每月补助食油250克。
  1964年规定,对矽肺病人按甲类保健食油供应,每人每月补助食油500克。
  1972年规定,保卫部门(公安、法院)的法医和毒物化验人员,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50克。
  1981年规定,凡军队离退休老干部,按军队食油定量加补助,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250克。
  1986年,根据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调整各项粮油补助的通知》精神,地区对食油补助和保健供应规定,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整。过去规定的各项补助,凡是不必要保留的都取消了,需要保留的补助项目,保留了如下几项: (1) 荣复军人经省民政厅批准,入指定的荣复军人疗养院的病员,在疗养期间每人每月补助食油 150 克。
  (2) 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经省民政厅批准,在每月定量基础上补助到500克;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回乡患有严重慢性病,食油定量每月不足500克补到500克。
  (3) 离休干部: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千克;新中国建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补助食油500克。 (4) 聋哑学校的农村学生,自带食油不足的,按当地居民食油定量标准补助差额。
  (5) 城镇定量人口保留春节、国庆两个节日,每人各补助食油100克。
  (6) 接触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分别按甲、乙、丙类标准供应食油。甲类每人每月补助食油500克;乙、丙类每人每月补助食油250克。
  以上食油补助范围和标准一直保留到1990年。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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