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前的粮食销售储粮调节明洪武初年,官办预备仓,以调剂民间粮食余缺和储粮备荒。“岁歉则散,秋成则还”。 正统二年(1437)规定,各州县每年三月上报本地缺粮人户,所需粮食在预备仓存粮中支付,待秋收后,除年老、病残或极其穷困无力偿还的以外,其余的都要如数归还。荒年每借米一石,丰收之后要还二石五斗稻谷。
清代,设置了漕仓和官办的常平仓、民办的社仓。漕仓粮为保军需和官吏俸给;常平仓粮为调剂民食和备荒。备荒的原则是:小歉平果,中歉出借,大歉赈济。春夏岀泉,秋冬汆还。
民国初年,将常平仓、预备仓、社仓名称改为民办义仓。1927年又改称为积谷仓,分属于县和乡镇。 其职能仍为调剂民食备荒防灾。积谷使用的范围是:贷与、平果、散赈。
军粮配发军粮原由军队直接向民间采购。1940年,改为由军队委托省粮政机关统一代办供应。 1941年起,由中央统筹支配,并颁行军粮交拨办法。军队所需粮食,由粮食部通知到省,由县就近配拨。
公粮配发由于抗日战争军粮大增,粮食紧缺,物价飞涨,公务人员的生活受影响。为此,国民政府对公务人员配发免费公粮。公粮分为中央公粮、省级公粮、县级公粮三种。
中央公粮根据颁布的《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的规定,凡中央机关依照法定员额,实际执行职务的职员及雇员、公役,自1942年10月份起,均可领取免费的中央公粮。公粮定量规定:公务员31岁以上,每人每月领糙米1石(每石糙米150市斤);26 - 30岁,每人每月领糙米8市斗;25岁以下,每人每月领糙米6市斗。核定拨发机关:属于党务方面者,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属于团务方面者,为青年团中央干事会秘书处;属于政务方面者,为行政院秘书处。经上述三机关分别核定后,通知粮食部转行本省,由县照数发给中央驻县机关。
省级公粮1942年10月起,贯彻执行《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免费发放省级公粮。员役每人每月公粮定量,照中央机关公粮标准执行。核定拨发机关为省政府。由粮管机关通知县,拨发给省驻县机关。
县级公粮1942年10月起,实行县级公粮免费发放。定量标准:县级机关公务员、县立各级党校教职员每人每月2斗,其携眷居住任所者,并供给直属亲属2人之公粮。乡镇人员及保长均每人每月2斗, 不给眷粮。公役每人每月2斗,不给眷粮。
粮食配销1940年,粮食问题极为严重,走私猖獗,粮价高涨,最重要的是分配不匀。江西省政府在掌握粮食供应军、屯粮之余,倡行定量分配与凭证购买制度。确定在泰和实施定量分配,借以平稳粮价。 是年12月,成立上田分配所。1941年核定受供给机关176个,7298户,28889人,月需配销食米为 866670市斤。同年10月1日起,泰和县实行按户计口授粮的配销制度,供给米量,核定供给人数7000 余人,每月所需食米量约20万市斤。
泰和是抗日时的江西省会,除泰和举办了粮食配销外,吉安、遂川、万安、永丰、莲花、峡江等县也先后举办了粮食配销。
粮食平眾1936年,省粮食管理局办理各县、区民食接济,配拨一批粮食实行平樂。平果价格,按当地市价每石低一两角。第三行政区由省粮食管理局直接拨粮接济的有:永丰、永新、莲花、万安、吉安5 县县城,以及永丰县藤田,安福县洋溪特别区,共接济平果大米5907. 82石。
1941年10月,省政府规定,在不举办粮食配销的城市,粮食发生恐慌时,按实际情形,由政府拨出粮食一批,举办平果,规定对象,廉价发售,售完为止。此办法为临时救济性质,不长期举办。
1943年,第三行政区举办粮食平果的县和平果数量如次:宁冈县7000石,遂川县7000石,安福县 16000石,峡江县18000石,新没县(当时属第二行政区)5000石,永丰县5300石,共计58300石。 1946年,吉安县举行联席会议,研讨粮食救荒办法,决定提县仓谷16000石,以缺粮人口为对象,广为贷放,当年秋收时收回粮食。
1948年,外地粮商纷至沓来,掀起抢购粮食之风,粮价飞涨,造成人心恐慌。吉安粮食同业会召开紧急会议,成立“吉安粮食业临时联合售米处”,举办平果,凭城区户口身份,每日每人限购米1市斤,售米价格,每市斤金圆券2角。
价拨余粮对粮食自给和粮价平稳的县,因迁驻境内的工厂和人员增多,致使市场粮食供不应求, 影响粮价。政府直接给迁驻单位价拨所需的粮食,解决供需矛盾。其价格,在限价地区,限价拨售;无限价的地方,照市价九五折拨售。
新中国建立后的粮食销售稳价销售1949 - 1952年,粮食贸易自由,国营粮食公司以稳定粮价为中心,稳购稳销,保证军粮民食。同时贯彻公私兼顾政策,保护私营粮食工商业的合法经营。国家粮食公司,在与私营粮食工商业资本主义经营思想和行为的激烈斗争中,逐步强化机构,扩大投资和经营,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强行业管理,逐步争取领导权,占领粮食市场。
1949年,吉安遭受水灾。1950年,春荒严重。吉安专署财委通知各级机关、团体,从3月份起,每人每天节约一两(31.25克)米,救济灾民。各单位应节约的粮食,由发粮机关扣除。
1951年,贯彻中央的贸易方针:“活跃城乡物资交流,稳定物价,完成上缴财政利润”。国营吉安粮食公司确定的经营原则是:“少购多销,收购以稳价、打开销路为目的;销售以批发为主,零售为辅,争取外销,扩大内销”。
1952年,继续贯彻公私兼顾和稳价政策。国营粮食公司继续扩展机构,在主要产粮县、乡设立粮食支公司、粮店和购销组,并委托84个供销合作社开展代购代销业务。是年,国营粮食公司以接收财政价拨公粮为市场调节的实力,仍然是购小销大。吉安市一年来国营收购量比重只占上市量的4.09%;销售量比重:国营占零售总销量的62.6% ,公营占9.38%,私营占2& 02%。
1953年,商品粮需要量大增。1 ~9月,吉安区国家粮食部门销售贸易粮4003万千克。比上年同期多销1465万千克。
计划销售(即统销) 城镇粮食供应1953年11月,全区各县(市)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对市镇居民口粮,实行统销。吉安市从11月23日起,实行分区凭证计划供应。11月1日至22日, 平均日销大米30599千克。计划供应后的8天,平均日销大米29023千克,日销量下降5.16%。是年度,全区市镇实行计划供应的人口 218375人,供应口粮贸易粮4665万千克,人均月供应17.8千克。
(1)居民口粮定量供应。1955年9月,吉安专署贯彻《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吉安市于10月10日起,实行市镇居民口粮定量,归户发证,凭证供应;各县县城和浒坑、天河矿区,于10月20 日起,实行定量供应;县城以下坪镇和一般工矿区,于11月1日起实行定量供应。市镇居民口粮,按其劳动差别、年龄大小进行分等定量,确定各工种定量标准为: 特重体力劳动者,人均月定量口粮(大米,下同)标准为22.5 - 27.5千克,平均不超过25千克。其工种是指:高温炉前工、轧钢工、林业人力伐运工、矿井挖掘工、风钻工、矿井人力运输工,轮船司炉工、体力装卸搬运工、专业木船拉纤工。
重体力劳动者,人均月定量口粮标准为17.5〜22千克,平均不超过20千克。其工种指:染布、踩石工、手工据木工、土法榨油工、打铁工、人力炼焦煤炭工、养路拉石土、人力混凝土工、锅炉工、专业架线工、翻砂工、砖瓦制造工、泥工、木工、船工、酿造工、饴糖工、制革工、刨烟工、手工弹花工、磨豆腐工、邮件搬运工、长途挑夫、面粉磨工、锡箔工等。
轻体力劳动者,人均月定量口粮标准为13〜17千克,平均不超过16千克。其工种指:轧花工、屠夫、白铁工、垃圾车工、仓库保管员、摆渡船工、理发工、汽车司机、手工纺织工、通讯员、炊事员、油漆工、 手工雨伞工、肩挑小贩、邮递工、京戏武生、印刷工、缝纫工、装订工、大中专学校体育教员等。
机关团体干部、企业职员店员、其他脑力劳动者,人均月定量标准为14 ~ 14. 5千克,平均不超过14 千克。其工种指:机关、团体干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职员、店员、银行和邮电职员、学校教员、工程技术人员、医务工作者、报务员、制图员、文艺工作者等。
大、中学生,人均月定量标准为13-16.5千克,平均不超过16千克。其工种指:初、髙中学、专科学校、大学学生等。
一般居民和10岁以上儿童,人均月定量口粮标准为11〜13千克,平均不超过12.5千克。其工种指:城市人民公社从事手工艺或副业及其他体力劳动居民,家庭妇女、保姆、半脱产的居民干部、职工家属、宗教职业者。6岁以上和不满10周岁儿童,人均月定量口粮标准为8-10.5千克,平均不超过10千克。3岁以上和不满6周岁儿童,人均月定量口粮标准5.5 -7.5千克,平均不超过6.5千克。不满3周岁儿童,人均月定口粮标准2. 5〜5千克,平均不超过3.5千克。
1955年度,通过市镇居民口粮定量,进一步核实了商品粮人口,全区为204312人,比上年减少9844 人,实销口粮(贸易粮)3508万千克,比上年度少销1212.5万千克。
从1956〜1990年的35年间,随着粮食产需、供需状况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先后调整过市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四次: 1962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10周岁以下,实行口粮按年龄定量。不满1周岁儿童月定量大米(下同)3千克;1周岁以上4. 5千克;2周岁以上6千克;3周岁以上7千克;4周岁以上8千克;5周岁以上9千克;6周岁以上10千克;7周岁以上10.5千克;8周岁以上11千克;9周岁以上11.5千克;10周岁以上儿童,按一般居民的成人定量标准定量。
1969年5月,调整提高城镇各类人口每月口粮定量标准: 特殊重体力劳动者,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不得超过25千克;重体力劳动者,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不得超过20千克;轻体力劳动者,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不得超过17千克;机关团体干部、企业、事业工作人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不得超过15千克;大、中学生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不得超过18千克;10周岁以上居民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13. 85千克;6至10周岁儿童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 11.9千克;3至6周岁和3周岁以下儿童,口粮定量维持3.4千克和4. 7千克。
1973年2月20日,地区革委会根据省革委会通知精神,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按商品粮人口,每人每月平均调减定量0.5千克,但不能“一刀切”,定量偏高的多减一些,10周岁以下儿童定量不减。
从1991年1月起,根据省里指示精神,吉安地区又进一步调减了市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压缩了平价粮销售数量。
1992年9月,江西省各地、市陆续放开粮食经营价格,取消城镇居民凭票定量平价粮食供应,粮票不再流通。
1993年1月,又全面放开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粮食经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方式、多条流通渠道经营粮食的格局。是年下半年,市场粮食供应大幅度上升,至11月底出现粮价暴涨的异常现象,引起了市民的严重不安。为迅速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安定人心,粮食部门对市民购粮重新实行定价、定量、定期供应办法。
1995年,实行凭证、定量、定点、定期的供应办法。从9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指示精神,吉安市城镇居民定量口粮由每人每月12千克调减到10千克,同时调高粮食销价,对干部职工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粮食补贴。
1996年4月,吉安市实行凭粮卡购粮的供应办法。从7月1日起,粮食销价再次调高:一标早釉米由每千克2.02元提高到2. 38元,一标晚釉米由每千克2. 24元提高到2. 62元。粮价提高后,市场粮价反而逐渐下降,降到低于国家定价。市场粮价下降后,市民不再到国有粮店购粮,凭粮卡购粮的供应办法逐渐失去作用。从此,全区城镇居民彻底告别了凭票证(卡)购买平价口粮的时代。城镇居民所需口粮,一律到市场自由购买。
(2) 特殊工种人员口粮定量供应。I960年规定:对劳改农场的劳改人员口粮定量按人民公社同等劳动力调减250克。公安部门在押未参加劳动的犯人口粮定量,稍低于一般居民的口粮定量。
1963年3月规定:对矽肺病人的口粮定量,在调离工作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3个月以后逐步降低,但不得低于轻体力劳动者的定量标准。
1966年8月规定:消防单位人员口粮定量标准分一、二类。第一类:消防警士、消防中队与分队干部 (包括防火员),在警校学习的消防学员每人每月定量大米23千克;第二类:大队以上机关干部每人每月定量17.5千克。
1976年5月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患有严重慢性病久治不愈的复员军人,在城镇的每人每月定量口粮大米不足15千克的补助到15千克;在农村的本人每年基本口粮不少于稻谷 250千克。
1987年12月规定:经济民警的粮食定量,每人每月为20千克。
1989年12月规定:城市人民警察口粮定量标准:交通民警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8.5 ~ 21千克,平均 20千克;户籍外事民警和外勤人员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5.5〜18千克,平均17千克;县公安机关科室干部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2 ~ 15千克,平均14千克;属于外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3 ~ 17千克, 平均16.25千克。
(3) 军队用粮供应。军粮供应,由军队后勤部门按上级规定的各军、兵工种实行以人定量。国家粮食部门凭其后勤部门的实物支拨和价购粮票,按规定手续供应粮食。实物支拨,价款由中央财政支付; 价购粮票,由部队现价购买。
(4)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1953年,政务院命令,对于熟食业、食品工业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及其他工业用粮,参照过去一定时期的平均需要量,定额给予供应,不许私自采购。
1955年,江西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划分了工业、手工业用粮、酿造业用粮、复制业用粮、熟食业用粮、糕饼业用粮、副食品业用粮等6个工商行业用粮类别,由用粮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提出分月、分季需粮计划,报主管部门或同业公会审查后,报请市镇人民政府批准,由粮食部门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分月凭证供应。是年,全区安排工商行业用粮指标690万千克(贸易粮、下同),其中市镇418.74万千克,占60.69% ;农村集镇271.26万千克,占39.31% ;在总指标中,国营、合作社为316. 57万千克,比重为45. 86% ;私营和个体工商户为373. 43万千克,比重为 54. 14% ₒ 1960年12月起到次年7月底,一律停止用粮食酿酒。1962年4月起,旅社、饭店等熟食业和糕点业,用粮票用餐和购买,商家凭收回的粮票向粮食部门购粮。
1979年,地区粮食局增拨吉安县啤酒用粮大麦7.5万千克,分配各县(市)白酒用粮大米37. 5万千克,又增拨各县(市)增产糖果、糕点、小食品用粮指标,计小碎米10.1万千克,面粉57万千克。
1980年,江西省分配吉安地区酿酒平价粮62.5万千克,地区如数分配到各县(市)使用。
1981年,江西省安排吉安地区饮料酒用粮98.5万千克,啤酒用粮15万千克,串换麦鉄用粮11.5千克,味精用粮(薯粉)60万千克。上述用粮指标,地区分别安排到有关县(市)如数供应。
1982年,地区粮食局核定井冈山纺织厂当年生产计划浆纱大米17.5万千克,由安福县粮食局供应。
1983年,江西省安排吉安县啤酒用粮大米144万千克,其中:大麦108万千克;安排吉安市味精生产用粮大米72.5万千克;安排吉安地区酿酒用粮大米140万千克。其中吉安市75万千克,泰和县20万千克,吉安县15万千克,吉水县10万千克,新干县10万千克,遂川县10万千克。
1984年,江西省安排吉安市味精用粮大米90万千克,安排吉安地区酿酒用粮指标总计445万千克。 其中平价粮129万千克,议价粮316万千克。上项用粮指标中,由省戴帽下达给吉安市堆花酒厂平价粮 44万千克,吉安冬酒75万千克,议价粮50万千克。其余指标,地区如数分配到各县。
从1985年起,工商行业用粮逐年分行业、分品种改为议价供应。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最高年份1984年为2540万千克,最低年份1989年为147万千克,1953〜1990 年平均每年供应1443万千克。
(5)临时口粮补助。城乡人口因公参加临时性的生产和工作,增加了劳动强度和照顾一些特殊需要,根据干什么工程吃什么粮食定量的原则,国家规定了临时性口粮补助标准和办法。
职工下乡和劳动补助: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乡工作,在群众家中用膳者,每人每天付给大米600 克,本人定量不足者,国家补助其差额;凡吃商品粮的国家干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大、中专学生整天顶班参加劳动的,按照每人每天650克大米标准补助差额;凡参加大型工程的现场指挥、检查工程进度的干部,送货到工地的营业员、工地巡回医疗的医务人员等,一律按干部出差补助,每人每天补助大米100克。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带队干部的粮食补助:带队期间,粮食定量每月不足20千克的,凭单位证明,由带队干部粮食关系所在地粮食部门,按20千克标准补差。
会议补助:1963年4月规定,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社以上召开的各种会议,按实际到会人数,每人每天补助大米100克。工作人员不予补助。
民工补助:1970年3月规定,凡县以上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工程统一调用的民工,除带足本人定量口粮外,由工程所在地粮食部门,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50克大米的数量补助。
国营工厂企业,凡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吸收的临时工,应带足本人粮食定量。如原定量低于用工种定量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
为国家护仓护桥等农村民兵,白天工作,晚上超过12点钟的,每人每晚补助大米100克。
6月,省规定,抗洪抢险,由县以上防汛指挥部统一调配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大米250克,白天抗洪、晚上继续抗洪超过12点钟的,每人每晚补助大米150克。
1978年规定,人防工程专业队伍口粮标准,每人每月22. 5千克以下的补足到22. 5千克。
农村学员补助:1971年规定,经过县以上革委会批准的国家工矿、企事业单位代农村培训的社来社去的学徒工、技工、赤脚医生等专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补助大米100克。
民兵集训、野营补助:1971年规定,县以上武装部门组织野营的民兵,在定量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大米补足到22. 5千克,野营学生每人每月大米补足到20千克,野营机关、企业单位的干部、科研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大米补足到20千克。
1974年规定,消防民警的新兵入伍,集训期间,每人每天补助大米100克。
1976年规定,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在城镇的本人每月定量口粮不足15千克大米的补助到15千克,在农村的本人每年的基本口粮不少于250斤稻谷,自留粮不足的,由粮食部门补助差额。
病员补助:1970年6月规定,精神病院的住院病人超吃的粮食,按实际情况给以粮食补助,但定量加补助,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6.5千克。
1973年规定,荣复军人疗养院,经省民政局批准入院疗养的,在疗养期间,由病员带足本人口粮,自带口粮每人每月不足15千克大米的,由疗养院所在地粮食部门给予差额补助。
垦山补助:1978年,凡每垦复1亩油茶山,由国家补助大米500克,由生产队所在地粮食部门会同林垦部门和公社核实实垦面积后补助。
临时口粮补助最高年份1986年为1973万千克,最少年份1958年为0. 5万千克。1989年开始,已全部取消了补助项目。
农村粮食统销1953年11月,全区各县(市)在粮食统购的基础上,对农村经济作物区、灾区和一般缺粮区的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通过自上而下控制统销计划,发动群众评议,逐级审查定案。1953年全区 1206个乡,共计统销口粮稻谷2317万千克,农民自有粮加国家供应粮,人均有稻谷263千克,除种子、饲料粮以外,人均实有口粮稻谷213千克。
1954年,全区粮食丰收,比上年增产7056万千克。但上交征购粮比上年增加5818. 7万千克,占增产数的82.4%,但各地负担不平衡。一些县乡干部存在重购轻销思想,一方面购了部分农民的口粮,另一方面没有认真细致地做统销工作,该供应的没有供应,不该供应的供应了。导致春节前,不少农村出现“人人叫缺粮,户户要统销”的新情况。春节以后,部分县农村粮食开始紧张。1955年2月份的销量比上年同期增加47%。3月中旬,除个别县外,出现了全区性的粮食供应紧张情况。中共吉安地委于3月 25日召开了各县(市)委书记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农村粮食统销整顿工作。5月5日,地委又发出了严格控制粮食销量的指示,要求全区从5月11日至7月底,平均日销量压缩到40万千克以下。
1955〜1957年,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慎重对待农村统购统销工作,在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县乡政府和基层粮食部门的干部,深入社队进行粮食丰歉调查,核实粮食购、销指标,做到购销同时安排。 对缺粮社、户同时落实粮食供应指标,按照“何时缺,何时供”的原则,发给粮食供应证到社、户,分月供应。农民安心,粮食局势稳定。
1958年,全区人民公社化,各地大炼钢铁,大修公路,大搞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强壮劳动力都抽去上建设工地,不少社队成熟了的粮食未及时收获,加上生产队办食堂,取消口粮定量。是年,除社队已吃去国家就队保管的征购粮稻谷7528.5万千克作退库处理,不计算销售指标外,国家仍统销了口粮稻谷 3933万千克,二者合计,全区实际统销11461.5万千克。
1959年,因自然灾害,全区粮食歉收减产。加上浮夸风,有的社队粮食实际减产,却上报为保产或增产。在“反右倾”的压力下,许多农村基层干部不敢说实话、说真话;粮食部门的干部也不敢深入下去调查摸底,致使不少社队卖了过头粮。I960年春节过后,农村粮食非常紧张,有些地方已经断粮,有的地方出现了浮肿病,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饿死人和人员外逃现象,情况十分严重。幸好这种情况很快受到上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该粮食年度,国家给全区供应了种子粮1157万千克(稻谷:下同),饲料粮120万千克,周转粮1514万千克,统销口粮5912万千克。全区共计供应稻谷8703万千克。
1960〜1962年度,吉安专区遭受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粮食连年减产,产需矛盾突出。地委要求全区农业人口全年口粮人均总水平不得超过235千克稻谷(下同)。种子粮,每亩不得超过10千克。饲料粮,肉猪每头50千克;母猪每头75千克;奶猪每头7. 5千克;群鸭每只2. 5千克;耕牛每头20千克。 这三年,由于实事求是地核实了各社队粮食产量,合理规定了生产队的“三留粮”标准,各级政府切实加强了领导,工作过细,认真执行政策,粮食虽然紧一些,但人心稳定,粮食销量平稳。
1963年,吉安地委通知产粮区社员口粮留粮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955年“三定”标准(人均240 ~ 260千克原粮)的15%。当年全区农村统销口粮稻谷9436万千克,比上年增加1& 5%。
1964年,有些县、区干部对粮食统销政策认识不一致,各行其是,把农村人民生活安排发证、分期供应的管理制度全部抛开。因而产生了超销。全区3月底库存粮仅8935万千克,各地还需销售7495万千克。库存只剩下1440万千克,全区仓库点350个,平均每个仓库只有4万多千克粮食,造成粮食形势十分紧张。
1965年始,农村粮食统销,实行“一定三年”政策。根据不同的统销对象。口粮标准实行有所区别的安排方法。
(1)定销:按照国家计划,集中种植经济作物的人民公社生产队和国家农场、垦殖场、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各分校以及林业、牧业、渔业、油茶、蔬菜等专业生产,粮食不能自给的单位,国家供应平价定销粮。 定销粮的供应标准,不低于邻近粮产区社队口粮标准。粮食定销办法:对棉花集中产区,实行“三定二奖”政策(棉花定产,棉、粮定购,缺粮定销;售棉奖粮,超售超奖)。
1973年,有些地方任意扩大定销范围,提高定销标准,造成国家粮食大量增销。省里提出四条整顿措施,即:规定粮食定销范围,核实粮食定销人口,规定粮食定销标准,对定销单位实行四定,即:定粮食和经济作物面积,定粮食和经济作物产品产量,定作物交售任务,定基本口粮。当年全区销售定销粮 2911千克稻谷,比上年下降27.03%。
1977年2月29日,中共井冈山地委召开全区粮食工作会议,整顿农村粮食定销问题。在整顿中,各县(市)清出了一批挂名在单位的职工家属,动员其回农村。
1978年,继续整顿农村定销粮:对吃定销粮的生产队,进行田亩、人口、产量、产品交售和牲畜头数五核实;对专业蔬菜队,实行六定三保证,即:定面积、定劳力、定品种、定产量、定交售任务、定交售时间;保证收购、保证价格、保证口粮的“粮菜挂钩”办法。
1985年,全区农村经济作物区定销人口为307415人,其中专业菜农35703人,专业林农40941人, 专业渔民534人,棉农50726人,麻农14057人,果农1021人,蔗农9799人,茶叶农11586人,油茶农 143048人。此外,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吃定销粮的有莲花县化肥厂100人,宁冈县瓷厂453人。国家按人均年销稻谷250千克计算,年销定销粮2145万千克。
从1990年起,逐步压缩或取消平价定销粮供应,改为市场调剂或供给议价粮。
(2) 补销:因人多耕地少或生产条件较差,粮食增长缓慢,所生产的粮食,除公粮折征、购粮全免外, 口粮仍不足的生产单位,需要国家补助粮食。补销单位的口粮,一般略低于当地余粮社队的口粮标准进行安排。补销又分返销和灾供两类。
返销:粮食生产单位,夏丰秋歉。早稻夏收以后,向国家交售征购粮过多,秋粮因灾歉收,造成全年用粮不足,需向国家买回部分已交售的粮食。返销要经过基层政府和粮食部门调查核实缺粮数量,逐级报经省批准后给予安排统销粮或返销退库粮。退库的次序,先退议价粮,再退超购粮,后退征购粮,什么价买进,什么价卖出。
灾供:因受灾严重,粮食减产的人民公社生产队或国营农场、垦殖场。国家对这些单位,免除了当年粮食征购任务以后,口粮仍然不足,需要国家供应粮食,其口粮一般低于非灾区社员口粮标准。
(3) 借销:国家对人民公社生产队当年的粮食购销指标,按标准安排以后,由于社员超吃多用,或其他原因造成全年用粮不足,生活发生困难的农户,由当地粮食部门安排借销粮。借销粮,不占用国家的粮食统销指标,春夏借出,秋冬归还国库。
(4) 专项用粮:特困乡特困户口粮用粮,1984年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全区有特困乡112个,特困农户 27.28万户,特困农业人口 136.65万人,占全区农业人口总数38.75%。对这些特困乡的特困户,国家供应的口粮(稻谷,下同)为:1982年2154万千克,1983年1542万千克,1984年1557万千克。1985年,国家对特困乡安排了补销粮2965万千克,每50千克按优惠价12.45元供应。革命老区特困乡特困户缺粮人口的粮食供应,延续执行到1990年。
以工代赈粮:为帮助贫困地区修建公路、航道、水利,1985 ~ 1987年,江西省拨给吉安地区以工代赈用粮指标共3042万千克。1985年已使用761万千克,1986年已使用1973.5万千克,剩余粮食指标 307. 7万千克,省补贴差价款51.38万元。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为加工饲料,换购生猪.平抑物价,活跃猪肉市场,1985 ~ 1987年,省先后下拨吉安地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指标共计8116.5万千克。1985年已使用3598.5万千克,1986年已使用2103万千克,还剩余指标2415万千克。省补差价款329.65万元,如数拨给各县(市)按省规定原则使用。
(5) 奖售:1961年起,省决定对交售国家重要经济作物的生产单位或农户,实行一定数量的粮食奖售,以鼓励农民发展经济作物的生产,满足轻工业原料的需要。奖售粮按统销价供应。
1973年,省计委、农办、财办联合规定,从9月1日起,国家收购农副产品统一奖售粮食标准。
收购茶叶,级内的每100千克奖售稻谷50千克,级外的每100千克奖售稻谷20千克;收购出口冻鸡肉,每吨奖售稻谷5000千克;收购活塘鱼,每100千克奖售稻谷50千克;收购出口笋干、笋丝,每100千克奖售稻谷20千克;收购黑瓜子,每100千克奖售大米30千克,红瓜子每100千克奖售稻谷300千克; 收购生猪,一级每头奖售稻谷40千克,二级、三级每头奖售稻谷25千克,出口中猪每头奖售稻谷25千克;收购茶油,每100千克奖售大米100千克。收购各种中药材,也按不同种类规定了奖售粮食的品种和数量。表14-5-7 1950 ~ 1996年吉安地区粮食销售分项统计一览品种:贸易粮单位:万千克销售市镇销售农村销售年度累计合计定量行业饲料合计统销其中: 奖售粮种子饲料民工口粮口粮定销补助 1950 237 237 1951 1673 1673 1952 3819 3819 1953 7500 5853 4665 1123 24 1647 1622 25 1954 13460 5824 4726 1050 19 7636 7567 50 15 1955 9047 4359 3508 770 5 4688 4600 49 3 1956 10347 4845 3658 1104 25 5502 5116 312 38 1957 10159 6298 4987 1075 54 3861 3453 303 89 1958 11137 7620 6125 1182 21 3517 2753 728 19 1 1959 12210 7125 5836 998 143 5085 4139 29 810 84 7 1960 18855 7961 6755 782 219 10894 9224 92 1360 206 12 1961 15688 6110 5151 634 231 9578 8807 163 344 202 58 1962 11496 5327 4087 790 331 6169 5572 202 225 58 1051963 12896 5393 4070 1108 90 7503 6605 380 125 99 2811964 13586 5977 4605 1228 102 7609 6703 2310 470 151 86 1921965 11483 6206 4794 1314 69 5277 3976 2197 789 124 58 2431966 11331 7172 5579 1453 93 4159 2630 1397 910 107 54 3581967 10773 6690 5070 1527 67 4083 3148 1519 669 5 12 2271968 9866 6597 5135 1322 90 3269 2702 1905 313 33 10 1701969 11808 6697 5279 1059 5111 4608 2力7 7 7 1970 15214 6779 5368 1279 8435 7254 2744 584 4941971 14738 7625 5630 1802 7113 4185 2006 5 4331972 13150 7338 5286 1750 73 5812 4029 2697 1123 54 116 4611973 12881 7223 5633 1533 28 5658 4135 1968 1136 16 11 2971974 13093 7654 5867 1654 34 5439 3774 2104 1208 3 8 2451975 13769 7999 6115 1758 27 5770 3953 2334 1397 31 8 3681976 15273 8279 6332 1845 34 6994 4193 1704 1341 1095 5 345续表销售市镇销售农村销售年度累计合计定量行业饲料合计统销其中: 奖售粮种子饲料民工口粮口粮定销补助 1977 14991 8613 6411 2087 36 6378 4486 1763 1437 12 4 435 1978 14242 8653 6546 1945 36 5589 3665 1782 1477 7 6 434 1979 14573 9026 6542 2222 32 5547 3161 1力0 1748 6 26 604 1980 15026 9496 6853 2344 64 5530 3045 2056 1678 14 109 681 1981 17103 10301 7665 2363 67 6802 4420 2461 1964 18 295 91 1982 15992 10500 8028 2189 50 5492 3616 2124 1729 48 53 29 1983 16231 11037 8115 2518 107 5194 2940 1829 1881 256 86 1984 20234 12834 9797 2540 178 7400 4599 2056 1300 1 1136 284 1985 25759 12866 9073 17881 724 12893 6721 1359 761 1986 24121 13115 9193 21331 517 11006 5157 1672 19741987 22031 14526 11511 1855 896 7505 6899 975 340 254 61988 17584 11490 10561 245 341 6094 4811 1296 111 101989 15462 11404 10528 147 420 4058 4047 1297 1990 16167 12185 11066 310 522 3982 3964 1190 1991 15713 12362 11808 81 158 3351 3335 1992 17704 15085 3357 43 2619 539 78 1993 2851 2851 1994 14206 14206 10270 1995 10182 9154 7817 103 1028 793 1996 7444 7159 6596 15 285 47 注:年度时限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