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960年,按基本核算单位计算,人均向国家交售征购粮全年合计超过100千克原粮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同品种价格加价10%奖励。
1961年度,统购粮食实行工业品奖售。任务内购粮奖售标准: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750千克, 奖售平价(下同)棉布5米,胶鞋1双,卷烟1条。超任务部分,每100千克贸易粮,奖售棉布3.33米,胶鞋2双。
1962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750千克,奖售棉布5米,针织品3.33米, 胶鞋1.5双,食糖1千克,煤油250克。
1963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750千克,奖售棉布5米,针织品6.67米, 胶鞋1双,食糖1.5千克,絮棉400克。
1964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6. 67米,食糖1千克, 卷烟8包。
1965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5.67米,对征购基数以外交售的超购粮,每超购贸易粮50千克,按统购价加价12%奖励。秋后,调整为按统购价加价5%奖励。
1966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4.67米,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40%。
1967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任务内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2. 33米。征购基数以外的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40%,或每50千克贸易粮奖售平价化肥25千克。
1968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2. 33米,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15%。
1969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30%奖励。任务内统购粮取消工业品奖售。
1973年度,超购粮仍按统购价加价30%奖励,同时每100千克贸易粮,奖售平价化肥(氮肥)15千克,秋后改为30千克。
1974年度,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30% ,此标准一直执行到1978年。化肥奖售,每50千克超购粮奖售3千克,此标准一直执行到1984年。是年,省奖售给地区粮食超购进口汽车16辆。
1975年度,省分配地区奖售汽车34辆。地区粮食部门决定每超购稻谷50千克,由当地粮食部门奖-售平价混合糠饲料5 ~7.5千克。
1976年度,省分配地区奖售汽车15辆。
1979年度,超购粮加价幅度调整为按统购价加价50% ,每超购稻谷100千克,另奖售标准氮肥6千克;每收购大豆、蚕豆、豌豆100千克,奖售磷肥50千克;每收购绿豆、红小豆100千克,奖售氮肥和磷肥各50千克。
同年,省人民政府对人均售粮多,贡献大的县,颁发了“贡献奖”。峡江县人均贡献稻谷250千克以上,奖售平价化肥200吨;新干县人均贡献稻谷200千克以上,奖售平价化肥150吨;万安县人均贡献稻谷150千克以上,奖售平价化肥100吨。
1985年度,粮食统购价改为比例价定购以后,除收购双竹黏优质稻谷,继续实行价外补贴和化肥奖售外,其他粮食品种,一律取消加价奖励和物资奖售。
1986年度,合同定购粮恢复物资奖售,每收购稻谷100千克,奖售标准氮肥4千克;每收购大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