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配购采购明朝,官办预备仓,以市价或每石高于市价两、三文向老百姓收购余粮入仓。
清朝,官府运用平价汆果仓谷的办法,平抑市场粮价。粮商可以在市场自由采购。
民国初期沿清制,军粮由军队向民间采购。1937年日军侵略中国,国民党军队扩编,军粮激增,东南各战区所需军粮,均赖江西供应。境内素有“粮仓”之称,供给数额巨大。:1939年,国民党军委向泰和、 永新、安福、吉安、吉水、永丰、峡江、新干等8个县采购屯粮稻谷85万市担。1940年,国民党军委后方总库屯粮28万包(每包200市斤),按市价收购,以应急需,在永丰、吉水、峡江、新干、永新、泰和、万安等7 县采购军粮12万包(2400万市斤)。
配购1945年,国民政府实行配购余粮。是年,区内灾情严重,本无余粮可售,但逼勒收购余粮 5427 石。
政府廉价配购粮食,农民苦不堪言。1946年2月9日,吉安《前方日报》报道:“这次收购谷米,叫做购余粮。遂川县因灾缺粮7041担,峡江缺粮39974担,吉水、泰和所余不多。市上米价每石卖到18000 元,吉水、泰和、峡江等县,政府的购粮价格,每石只给1300元,粮食还要包送到县城。遂川的收购,每石只给850元,也要把粮食送到县城,运费且不敷。” 1948年10月16日起到1949年2月28日止,境内收购县级公粮28424石,采购配购粮食27746石, 共计56170石(每石净重108市斤,计6066360市斤」 征购征借征购1940年粮食歉收,民间闭果,商人囤积居奇,对军粮民食影响很大。国民政府为统筹粮食,调节军粮民食,安定人心,平稳粮价,于11月起,实行粮食征购。当年,境内粮食征购只完成派额的 60.24%ₒ 1942年,改变征购章程,按田赋正税和附加总额每元征购稻谷7市斗,按定价四成发给法币, 六成搭发粮食库券。当年,全区田赋正附税总额1858100元,征购稻谷派额1300670市石,实际征购入库 1123438市石,占派额的86.37%O 1943年,随赋每元征购稻谷6市斗。每市石定价为80元,四成发给法币32元,六成48元搭发粮食库券。该年度,粮食征购派额1083960市石,实际征购1076332市石,占派额的99.29% 征借1944年,粮食征购改为征借,按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征借稻谷6市斗。征借稻谷不给价款, 也不发粮食库券。当时规定,从1949年起分5年还清当年,境内12个县实际征借稻谷775285市担。 1946年,按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征借稻谷2市斗。全区征借稻谷派额305760市石,实际征借稻谷 275095市石,占派额89.97%O 1947年,按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征借稻谷2市斗。全区征借稻谷派额 310400市担,实际征借288418市担,占派额92.92%。1948年,按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征借稻谷2斗2升5合。全区征借稻谷派额349195市石,实际征借稻谷288754市石,占派额的82.7%。
稳价收购 1949年境内各县先后解放。8月30日,吉安分区专员公署为了沟通城乡关系,稳定物价,迅速组织力量,收购稻谷15. 5万担(以每担54千克计算,共计837万千克),支援大上海,换回区内必需的物资。 是年12月16日,华中粮食公司吉安粮店成立,肩负调节军粮民食、稳定粮价的使命。
1950〜1952年,国营粮食机构的经营原则是:以稳定粮价为中心,贯彻城乡兼顾,公私兼顾;扶助合作经济,采取多种收购形式掌握粮源,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价。具体措施是:(1)积极扩展粮食经营机构,主要产粮县的吉安、泰和、吉水、峡江、永丰、安福、永新、万安、遂川、莲花等县先后成立粮食支公司或粮店。主要产粮乡镇的值夏、永阳、固江、阜田、丁江、窑头等地设立采购组,积极开展粮食购销业务。 (2)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3)委托私营工商业代购。(4)采取灵活吞吐策略,稳定粮价:吉安市是吉安专区粮食集散地,经常有大批沪、杭等地粮商驻市批量采购粮食。当外商批量购进,市场粮价上涨, 国营粮食商业机构则采取少购、停购或抛售的办法;当私营粮商停手观望,市场粮价回落,国营粮食机构便多购少销或不销,以保持粮价的平稳。(5)合理调整粮食商品的地区差价和批零差别。(6)禁止私商抢购粮食,取缔粮食黑市交易。
计划收购(即统购)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岀《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 (简称统销)。“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品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卖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是年,全区粮食征收(即公粮,折实农业税)和统购余粮任务为贸易粮22008万千克,其中公粮任务9200万千克, 统购任务12808万千克。实际入库23521.5万千克,其中公粮9135.5万千克,占任务的99.3%;统购粮 14386万千克,占任务的112. 3% o 1954年,粮食统购以乡为单位,按照各乡粮田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计算全年粮食总产量,匡算余缺粮数量。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分配粮食统购任务到乡,各乡按各户全年粮食产量,减去种籽、饲料、口粮和实交公粮后,有余粮的户,按人均余粮额,以累进计购率计购余粮。对缺粮户和自足户免购。农户留粮标准:(1)种子粮,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大麦、养麦等每亩按稻谷计算计留3 ~ 4千克;蚕虫、豌豆每亩留种6千克;薯类和其他杂粮留种2千克。(2)饲料粮,耕牛,每头留稻谷5〜35千克;种猪,每头留稻谷 50 - 100千克;肉猪,每头留稻谷15〜25千克。(3)人口口粮,每户人均全年留稻谷240 ~ 255千克。 是年,公粮征收入库贸易粮10670万千克,占任务101.6%;统购入库贸易粮15707万千克,占任务 110.39%。
粮食三定1955 - 1957年度实行粮食“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政策。为实现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化,使农民心中有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倡粮食节约,保证国家和人民对粮食的需要,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1955年,中共吉安地委组织工作组分别在吉安、泰和、遂川等三县主要产粮乡进行了 “三定”试点工作。
定产农户的粮食产量,按农户的粮田面积乘以单位面积产量评定岀常年粮食总产量。常年粮食总产量,一经评定,三年不变。
定购按农户常年粮食总产量,减去口粮、种子、饲料和应交公粮以后为余粮。按余粮的90%统购。 对富农的余粮统购率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95%。口粮、种子、饲料留粮标准是:口粮,全区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稻谷为252.5千克。各县的口粮标准分别规定为:峡江、新干、莲花、宁冈等县为粮食高产区,按270千克计算;安福为265千克;永新、泰和为260千克;吉安、永丰、遂川为245千克;吉水、万安为 240千克。种子粮:按粮食播种面积,每亩留种稻谷3.5 - 4千克(豆类、杂粮折合稻谷计算留粮)。饲料粮:母猪每头留稻谷100〜125千克;肉猪每头留稻谷20 -25千克;公猪每头留粮125〜150千克;耕牛每头留粮20〜25千克;群鸭每只留粮6千克,无用粮习惯的不计算留粮。
定销对缺粮用户定销数量的核定,以该户核定的常年粮食产量为基础,加上当年实际增产部分减去实缴公粮和种子、饲料留粮后,每人平均缺粮时间,在20天以内的,由农户自行调剂解决;超过20天者,评定其供应量。缺粮户的粮食供应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口粮,一般粮产区每人每年平均按225〜 250千克的标准计算。灾区按一般产粮区缺粮农民口粮标准减少5%计算供应。种子:按前项规定标准计算供应。饲料:耕牛每头按20 ~25千克计算供应;生猪,一般产粮区缺粮户按当地饲料留粮标准减少 10%计算供应,灾区缺粮户减少15%计算供应;专业饲养的群鸭饲料粮,每年每只按2. 5 -3. 5千克计算供应。
缺粮户的粮食供应,从当年新粮收获时算起,安排到次年新粮收获时为止,并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按一月--期,分期供应。
购销差额包干管理1958年度起,实行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改革。中央和省掌握购销差额,即上调部分。该年度,省安排吉安专区包干上调任务贸易粮13700万千克,征购参考计划23400万千克,销售参考计划9700万千克。同年10月,吉安地委、行署根据全区农业“大跃进”和粮食丰收的形势,确定全区征购贸易粮37000万千克的计划,比省建议计划增加58. 12% ,即增加13600万千克。11月,省对吉安专区的收、调计划作了调增,粮食征购参考计划增到贸易粮33500万千克,比原计划增加10100万千克,调增幅度为43.16%,比专区下达的征购预计任务仍少3500万千克;粮食包干上调任务增加到贸易粮19000 万千克,比原计划增加5300万千克,调增幅度为38. 86%。
1959年,由于“浮夸风”,上报粮食总产有很大水分,省分配吉安专区粮食征购任务贸易粮为31850 万千克,全区实际征购入库的贸易粮达到32131万千克,超过任务281万千克,全区农业人口人均购粮 200千克,购了一部分农民的口粮,增加了粮食统销工作的困难。
1960年,全区粮食比上年减产635万千克,省分配吉安专区的征购任务反而增加到33750万千克, 比上年增加了 1901万千克;全区实际征收公粮、统购余粮30675万千克。只完成任务90.88%。全区人均纯口粮只有152千克,比粮食“三定”时所定人均口粮少了 100.5千克。
1961年粮食收购工作,开始实行工业品奖售;同时,对多提供商品粮的生产队实行货币加价奖励。 该年度,全区遭受了严重的水旱灾害,粮食产量比上年减产4118万千克,中央、省为减轻人民负担,使农民休养生息,吉安专区的粮食征购任务调减到22450万千克,比上年减少33. 5%,实际征购入库23366 万千克,占任务104%。。
分级管理从1962年度开始,改变原购销差额包干管理的办法,实行粮食的征购、销售、调拨由中央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的办法。对粮食征购、销售、调拨的数量,实行一年一议。同时,有领导地、适当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该年度,吉安专区因受水灾,粮食征购任务调减至20300万千克,比上年减少 9.6%,实际征购19848万千克,占任务97.77%,其中公粮3478万千克,统购15469万斤。
1963年全区大旱,实际粮食产量72845万千克,比1962年减产7068万千克,减产9.7%。是年的粮食征购工作,贯彻执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瞻前顾后,以丰补歉”的方针。全区粮食征购任务20500万千克,实际征购入库贸易粮21146万千克,超过任务3.15% ;其中公粮4427万千克,统购16719万千克。
1964年,全区粮食征购任务贸易粮24252万千克,实际征购24532万千克,超过任务1.15%,其中公粮5337万千克,统购19195万千克。是年度,全区有12058个生产队,实现同一生产队只购不销的占全区生产队总数43.1%。
一定几年不变从1965年起,为稳定农民负担,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几年不变,超购一年一定的政策。从1965 ~ 1970年实行两个一定三年;1971 - 1980年实行两个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基数,由省定到地区,地区分解定到县(市),允许县(市)定到人民公社增加3%〜5%机动数,以备调整灾歉,保证国家粮食收购计划的完成。公社按各生产队(场)正常年景的粮食产量,扣除口粮、种籽、饲料以后的余粮, 按余粮80% -90%确定生产队(场)的粮食征购基数。基数定下以后,3年或5年不变。国家粮食部门每年于春耕生产季节,按征购基础预付20%免息定金,以便生产单位购买生产资料,发展生产。
在执行一定几年的政策中,每年根据丰歉情况调整负担,及时收购。1965〜1980年间,全区每年的丰歉调整面为35%〜50%之间。1965年为偏丰年景。当年.对增产的9273个生产队超购了粮食2328 万千克;对因灾减产的6392个生产队减免了当年征购基数2182.5万千克。全区丰歉调整面为50.5%。 1972年为歉收年景,对增产的3863个生产队增购了粮食1528万千克;对受灾减产的6969个生产队,减免了当年征购基数3367万千克。全区丰歉调整面为34.94%。
从1981年起,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粮食逐年增产,粮食征购基数落实到户,年年完成,而且积极卖超购粮和议购粮。当年,全区实际征购入库贸易粮30500万千克,其中27599户,平均每户交售稻谷3093千克;5682户,平均每户交售稻谷6521千克;247户,平均每户交售稻谷10242千克;88户,平均每户交售稻谷15584千克: 1982年起,实行粮食购、销、调3年包干。
1983年,全区粮食总产量达到209154万千克,比上年增产13. 37%。是年全区征购统购任务为 30950万千克,实际入库49223万千克,比任务超过18273万千克。全区售粮大户有57796户,占余粮尸总数的10.95%,平均每户交售稻谷3212千克;其中有13221户,占余粮户总数的2. 5%,平均每户交售稻谷6357千克;有679户,占余粮户总数的0. 12%,平均每户交售稻谷14067千克;有60户,平均交售稻谷17174千克。从当年起,国家粮库爆满,出现农民“卖粮难”的新情况。地区行署、地区粮食局一再通知各县(市),农民要交售的粮食,只要质量符合标准,就要按规定的价格敞开收购,不停收,不限收,不拒收。各级粮食部门为维护农民利益,积极采取并仓、加高、租借仓库、新建仓棚、就地收储、预约收购等措施,千方百计满足农民卖粮要求。
1984年,全区征购超入库61707万千克,超过当年征购包干任务一倍。相当于1949年度全区粮食总产量的1.8倍。
1982〜1984年,3年粮食征购包干与省结算结果:全区粮食征购实绩超过包干计划贸易粮47868万千克。其中:超过粮食征购基数2744万千克,按各县(市)粮食征购包干任务检查,永新县虽完成了包干任务,但差欠基数143.5万千克,其余13个县(市)都全面超额完成了征购基数和超购任务。
合同定购从1985年粮食年度起,取消粮食统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相结合,定购粮按比例价计价,市场收购价随行就市。这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合同定购的重点对象是商品粮集中产区、粮食专业户淀购的粮食,是扣除农户“三留粮”和公粮以后的余粮。
定购计划1985年,省分配吉安地区粮食合同定购、议购计划贸易粮55000万千克,其中:定购4.65 亿千克,议购8500万千克。全区签订合同定购计划到户,共计贸易粮55640万千克,占保证计划的 101.16%,其中:定购早稻谷25734万千克,晚稻谷24765万千克,杂优稻谷1063万千克,双竹黏稻谷 3104万千克,糯稻谷973万千克,玉米1万千克,另外定购大豆8万千克。
1986年,合同定购计划作了较大调整。省定吉安地区合同定购计划贸易粮36000万千克,比上年调减22.6%,另加机动数8% (地区2% ,县(市)6% )。议购计划贸易粮16000万千克,比上年调增7500万千克,增长88.2% ₒ对签订定购合同的农户,实行奖售平价化肥和给予农业贷款的政策。
1987年,实行合同定购与平价化肥、柴油和预付定金“三挂钩”。省定吉安地区粮食定购计划贸易粮29400万千克,还分配“议转平”收购计划贸易粮6000万千克。当年,定购粮落实到户的方法改由乡、 镇人民政府给农户发“粮食定购任务通知单”,停止与农户签订合同的形式。 1988 - 1990年,实行粮食购、销、调3年包干。包干的总原则是,逐级包干,分级负责,年度平衡,3 年统算。省定吉安地区每年定购粮包干贸易粮29400万千克,“议转平”收购计划贸易粮4850万千克。 另外,还安排吉安地区1988年度收购双竹黏优质米出口计划贸易粮2800万千克。
定购入库1985年,全区实际收购定购贸易粮46796万千克,超过任务0.63%。
1986年,夏丰秋歉,全年比上年减产5.49%,全区仍超额完成了任务。
1987年,私商贩运粮食进粤,影响地区边沿县、乡粮价上涨,平、议差价大,农民愿向私商卖议购粮, 不愿向国家卖定购粮,全区定购任务只完成94. 8%。
1988年春夏期间,落实3年定购粮包干到户,遇到了新情况:物价普遍上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更大,种粮的经济效益下降,有些农户不愿意接受定购任务;广东、赣州私商深入农村高价收购粮食出境,农民对粮价看涨惜售。
1989年,区内大多数县、乡先后遭受洪涝、干旱、风暴、病虫等多种自然灾害,粮食作物成灾面达132 万亩,比上年减产17749万千克。粮食平、市差价增加,农资价格居高不下,粮食生产成本增加,定购粮收购难度增大。面对新情况,从地到县、乡,层层召开了粮食收购工作会议,县(市)五套领导班子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级干部包组,共产党员包户,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由于措施得力,当年全区实际入库粮食29007万千克,超额1.26%₀ 1990年情况相反:全区粮食增产,市场粮价下跌,农民争相将粮食卖给国家。但国家粮食部门销调不畅,粮仓不足,收粮资金紧缺。政府和地县粮食部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满足农民卖粮要求。当年全区实际收购粮食29177万千克,超过包干任务531万千克。
1991年,按照“稳购、压销、调价、包干”的原则,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当年全区定购入库贸易粮 28858万千克,占省计划100.7%。
1992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从4月1日起,实行粮食购销同价,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平价高于议价、平议差价倒挂的情况。当年全区收购定购粮28098万千克,占收购计划的102% o 1993年,取消粮食收购计划,放开粮食市场,出现了多渠道争购粮食,国营粮食企业步入“收粮难” 的局面。在秋粮收购中,全区采取了 10条措施,管好粮食市场。当年全区收购贸易粮22628万千克,比上年减少19.47%。
1994年,省政府安排吉安地区定购24500万千克,市场收购12100万千克。为确保定购和市场收购任务的完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规定,以县(市)为单位,未完成定购和市场收购任务的,私商不准插手收购粮食。是年全区收购粮食29750万千克,比上年多收购7122万千克。
1995年,全区定购计划为30243万千克,由地区计委下达到各县(市)。省政府决定从当年新粮上市起,国家定购粮在定购价的基础上,每50千克稻谷价外补贴10元。是年,全区收购粮食30245万千克, 比上年多收购495万千克。
1996年,全区粮食定购任务为30208万千克,实际完成30210万千克。当年省政府规定提高定购粮收购价格,同时取消价外补贴,吉安地区早稻定购价为每50千克65元,晚稻73元。
1997年,定购任务为28779万千克在上年基础上调减1429万千克。为鼓励农民早稻多留少卖,早釉稻保护价为每50千克55元。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明确规定严禁多渠道收购粮食,任何非国家粮食收购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是年,全区实际完成28938万千克,超额 0.55%。
1998年,省计委、省粮食局下达吉安地区粮食定购计划为19400万千克,调减比例为31.2%。实际收购19272万千克,比上年减少33.4%。
按保护价收购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岀台了《粮食收购条例》。12月21日,国家计委、国家储备局下发《关于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年粮食保护价为:每50千克早釉稻57元,晚釉稻64元。
1999年,省政府对粮食收购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在保留粮食定购制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实行定购价与保护价并轨,定购粮任务与上年相同:其价格为:每50千克早釉稻51元,晚粘稻58元。对优质稻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早粕稻退出保护价2000年,早粘稻退出保护价后,市场价偏低,每50千克30元。至6月底,全区落实市粮收购9450万千克;至8月20日,收购入库11500万千克。中、晚稻仍坚持定购价与保护价并轨。其价格为:每50千克中釉稻56元,晚釉稻58元。继续坚持优质优价。
购粮奖售 I960年,按基本核算单位计算,人均向国家交售征购粮全年合计超过100千克原粮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同品种价格加价10%奖励。
1961年度,统购粮食实行工业品奖售。任务内购粮奖售标准: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750千克, 奖售平价(下同)棉布5米,胶鞋1双,卷烟1条。超任务部分,每100千克贸易粮,奖售棉布3.33米,胶鞋2双。
1962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750千克,奖售棉布5米,针织品3.33米, 胶鞋1.5双,食糖1千克,煤油250克。
1963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750千克,奖售棉布5米,针织品6.67米, 胶鞋1双,食糖1.5千克,絮棉400克。
1964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6. 67米,食糖1千克, 卷烟8包。
1965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5.67米,对征购基数以外交售的超购粮,每超购贸易粮50千克,按统购价加价12%奖励。秋后,调整为按统购价加价5%奖励。
1966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4.67米,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40%。
1967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任务内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2. 33米。征购基数以外的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40%,或每50千克贸易粮奖售平价化肥25千克。
1968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2. 33米,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15%。
1969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30%奖励。任务内统购粮取消工业品奖售。
1973年度,超购粮仍按统购价加价30%奖励,同时每100千克贸易粮,奖售平价化肥(氮肥)15千克,秋后改为30千克。
1974年度,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30% ,此标准一直执行到1978年。化肥奖售,每50千克超购粮奖售3千克,此标准一直执行到1984年。是年,省奖售给地区粮食超购进口汽车16辆。
1975年度,省分配地区奖售汽车34辆。地区粮食部门决定每超购稻谷50千克,由当地粮食部门奖-售平价混合糠饲料5 ~7.5千克。
1976年度,省分配地区奖售汽车15辆。
1979年度,超购粮加价幅度调整为按统购价加价50% ,每超购稻谷100千克,另奖售标准氮肥6千克;每收购大豆、蚕豆、豌豆100千克,奖售磷肥50千克;每收购绿豆、红小豆100千克,奖售氮肥和磷肥各50千克。
同年,省人民政府对人均售粮多,贡献大的县,颁发了“贡献奖”。峡江县人均贡献稻谷250千克以上,奖售平价化肥200吨;新干县人均贡献稻谷200千克以上,奖售平价化肥150吨;万安县人均贡献稻谷150千克以上,奖售平价化肥100吨。
1985年度,粮食统购价改为比例价定购以后,除收购双竹黏优质稻谷,继续实行价外补贴和化肥奖售外,其他粮食品种,一律取消加价奖励和物资奖售。
1986年度,合同定购粮恢复物资奖售,每收购稻谷100千克,奖售标准氮肥4千克;每收购大豆100千克,奖售标准氮肥6千克,农业银行优先给以贷款。
1987年度,实行合同定购粮与奖售平价化肥、柴油和预付定金“三挂钩”。凡农户交售合同定购稻谷100千克,奖售平价标准氮肥10千克,柴油2千克,按定购粮价款发给20%预付定金。此标准执行到 1990年度。
1988年,省粮食局为鼓励粮食的收储工作和售粮大户生产和交售积极性,分配吉安地区专项奖售彩色电视机1100台,其中,奖收储工作者770台,奖售粮大户330台。
1989年,吉水县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交售先进县,受到国家商业部的表彰和奖励。
1965 - 1984年的20个年度里,全区共超购贸易粮151687万千克,而且是递增势态,其中1981〜 1984年的四个年度,超购粮108667万千克,相当于前16年的超购粮总数的2. 53倍。
工业品换购粮食为了鼓励农民在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征购任务以外,继续向国家交售余粮,并适当满足农民对工业品的需求,国家以一部分紧俏工业品向农民换购粮食。
1961年度,国家以化肥21千克,或棉布3.46米,或桐油3.15千克,向农民换购稻谷50千克。
1962年度,国家以棉布0. 33米,针织品1.66米,化肥31千克,向生产队换购大米50千克或大豆50 千克。以棉布0.81米,针织品4米和价值3元的购货券,向社员换购大米50千克,按牌价各计各价。
1963年,全区换购贸易粮555万千克。
1965年,全区换购大米10.05万千克。
1966年度,国家以化肥100千克换购大米125千克,全区共换购大米2528万千克,超过计划 1.02 倍。
1973年度,国家以汽车换购粮食。30万千克贸易粮换购汽车1辆,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汽车按国家定价计算。
1980年度,国家以500克尿素换购稻谷1500克,省分配给吉安地区尿素2300吨,换购稻谷690万千克。
1981年度,500克尿素换购稻谷1000克,粮食按超购价计算,省分配吉安地区尿素1万吨,换购稻谷 2000万千克。
1982年度,1千克尿素换购大米1千克,均按平价计算。
从1983年起,随着改革开放,粮食逐年增产,农户交售商品粮逐年增加;工业品日益丰富,农用生产资料充裕,国家停止工业品换购粮食。
表14-5-1 1949 ~ 2000年度全区粮食征购(定购)任务及分品种收购实绩品种:贸易粮单位:万千克征购统购任务征购定购实绩分品种征购实绩数量年度合计其中合计公粮余粮小麦稻谷大豆杂粮基数征收统超购 (折大米) 小计其中:薯类1949 7885 7885 1950 8668 7760 908 1951 14143 9987 4156 1952 17016 10396 6620 1953 22008 23522 9136 14386 93 22958 53 1954 24728 26377 10670 15707 183 23280 745 21 1955 23500 24012 9565 14447 105 21744 811 96 82 续表征购统购任务征购定购实绩分品种征购实绩数量年度合计其中合计公粮余粮小麦稻谷大豆杂粮基数征收统超购 (折大米) 小计其中:薯类1956 12500 16435 6384 10051 308 15348 448 186 31 1957 22171 23182 7329 15853 183 19449 1346 259 149 1958 33500 24773 9095 15678 142 22240 196 758 658 1959 31850 32131 8606 23525 21 29417 411 514 448 1960 33750 30675 8387 22288 26 29173 187 332 266 1961 22450 23366 5003 18363 8 21990 30 145 140 1962 20300 19848 4379 15469 17 19183 31 146 111 _ 1963 20500 21146 4427 16719 66 20273 153 347 275 1964 24252 24532 5337 19195 138 23199 263 363 270 1965 24387 23415 25238 5190 20048 86 24092 334 281 232 1966 23800 21793 25283 5257 20026 50 24257 231 182 147 1967 23800 21793 22970 5236 17734 45 21569 457 263 221 1968 23532 21793 24173 5359 18814 35 22866 294 217 190 1969 25992 21793 24702 5308 19394 36 23262 167 291 214 1970 24341 21793 27288 5279 22009 16 25382 88 315 268 1971 26295 25145 23531 5410 18121 114 22360 58 341 192 1972 25400 23750 23983 5276 18707 76 22456 68 573 258 1973 26000 23750 26357 5466 20891 13 24615 166 743 316 1974 26000 23750 24743 5430 19313 12 23760 94 420 251 1975 25500 23750 25973 5575 20398 6 24808 95 405 211 1976 25000 24293 23944 5458 18486 8 23013 92 359 196 1977 26735 24293 26407 5678 20729 14 25353 121 395 226 1978 22450 24293 22572 5626 16946 10 22104 78 211 94 1979 27600 21350 27725 5837 21888 7 27224 55 59 15 1980 36750 19400 26593 5454 21139 2 26015 29 126 105 1981 29170 15970 30500 5584 24916 1 29241 69 46 36 1982 30950 15970 31117 5152 25965 1 29376 198 37 26 1983 30950 15970 49223 5920 43303 47392 50 30 26 1984 30950 15970 61707 5899 55808 1 61050 40 14 1 1985 46500 46796 5226 41570 1 45965 1 1986 36000 38137 3716 34421 1 37184 5 1987 29400 28878 4787 24091 28692 1988 28650 28652 6187 22465 28368 1989 28646 29007 6011 22996 28647 1990 28646 29177 5988 23189 28980 续表征购统购任务征购定购实绩分品种征购实绩数量年度合计其中合计公粮余粮小麦稻谷大豆杂粮基数征收统超购 (折大米) 小计其中:薯类1991 28449 28858 5965 22893 28779 1992 28449 28098 5005 23093 28098 1993 29500 22628 4446 18182 20003 1994 29750 29750 5741 24009 29295 1995 30243 30245 5616 24629 30245 1996 30208 30210 5823 24387 30210 1997 28779 28938 5949 22989 28934 1998 19400 19272 5587 13685 19272 1999 19400 19400 4530 14870 19400 2000 11640 10322 3792 6530 10322 注:年度时限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