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粮油购销储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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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68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粮油购销储运
分类号: F717.5
页数: 37
摘要: 以市价或每石高于市价两、三文向老百姓收购余粮入仓。政府廉价配购粮食。采购配购粮食27746石”计6066360市斤」 征购征借征购1940年粮食歉收,实行粮食征购,境内粮食征购只完成派额的 60.24%ₒ 1942年,按田赋正税和附加总额每元征购稻谷7市斗,粮食征购派额1083960市石,粮食征购改为征借,境内12个县实际征借稻谷775285市担。按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征借稻谷2市斗,按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征借稻谷2斗2升5合,主要产粮乡镇的值夏、永阳、固江、阜田、丁江、窑头等地设立采购组:
关键词: 粮油购销 粮油储运

内容

采购配购采购明朝,官办预备仓,以市价或每石高于市价两、三文向老百姓收购余粮入仓。
  清朝,官府运用平价汆果仓谷的办法,平抑市场粮价。粮商可以在市场自由采购。
  民国初期沿清制,军粮由军队向民间采购。1937年日军侵略中国,国民党军队扩编,军粮激增,东南各战区所需军粮,均赖江西供应。境内素有“粮仓”之称,供给数额巨大。:1939年,国民党军委向泰和、 永新、安福、吉安、吉水、永丰、峡江、新干等8个县采购屯粮稻谷85万市担。1940年,国民党军委后方总库屯粮28万包(每包200市斤),按市价收购,以应急需,在永丰、吉水、峡江、新干、永新、泰和、万安等7 县采购军粮12万包(2400万市斤)。
  配购1945年,国民政府实行配购余粮。是年,区内灾情严重,本无余粮可售,但逼勒收购余粮 5427 石。
  政府廉价配购粮食,农民苦不堪言。1946年2月9日,吉安《前方日报》报道:“这次收购谷米,叫做购余粮。遂川县因灾缺粮7041担,峡江缺粮39974担,吉水、泰和所余不多。市上米价每石卖到18000 元,吉水、泰和、峡江等县,政府的购粮价格,每石只给1300元,粮食还要包送到县城。遂川的收购,每石只给850元,也要把粮食送到县城,运费且不敷。” 1948年10月16日起到1949年2月28日止,境内收购县级公粮28424石,采购配购粮食27746石, 共计56170石(每石净重108市斤,计6066360市斤」 征购征借征购1940年粮食歉收,民间闭果,商人囤积居奇,对军粮民食影响很大。国民政府为统筹粮食,调节军粮民食,安定人心,平稳粮价,于11月起,实行粮食征购。当年,境内粮食征购只完成派额的 60.24%ₒ 1942年,改变征购章程,按田赋正税和附加总额每元征购稻谷7市斗,按定价四成发给法币, 六成搭发粮食库券。当年,全区田赋正附税总额1858100元,征购稻谷派额1300670市石,实际征购入库 1123438市石,占派额的86.37%O 1943年,随赋每元征购稻谷6市斗。每市石定价为80元,四成发给法币32元,六成48元搭发粮食库券。该年度,粮食征购派额1083960市石,实际征购1076332市石,占派额的99.29% 征借1944年,粮食征购改为征借,按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征借稻谷6市斗。征借稻谷不给价款, 也不发粮食库券。当时规定,从1949年起分5年还清当年,境内12个县实际征借稻谷775285市担。 1946年,按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征借稻谷2市斗。全区征借稻谷派额305760市石,实际征借稻谷 275095市石,占派额89.97%O 1947年,按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征借稻谷2市斗。全区征借稻谷派额 310400市担,实际征借288418市担,占派额92.92%。1948年,按田赋正、附税总额每元征借稻谷2斗2升5合。全区征借稻谷派额349195市石,实际征借稻谷288754市石,占派额的82.7%。
  稳价收购 1949年境内各县先后解放。8月30日,吉安分区专员公署为了沟通城乡关系,稳定物价,迅速组织力量,收购稻谷15. 5万担(以每担54千克计算,共计837万千克),支援大上海,换回区内必需的物资。 是年12月16日,华中粮食公司吉安粮店成立,肩负调节军粮民食、稳定粮价的使命。
  1950〜1952年,国营粮食机构的经营原则是:以稳定粮价为中心,贯彻城乡兼顾,公私兼顾;扶助合作经济,采取多种收购形式掌握粮源,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价。具体措施是:(1)积极扩展粮食经营机构,主要产粮县的吉安、泰和、吉水、峡江、永丰、安福、永新、万安、遂川、莲花等县先后成立粮食支公司或粮店。主要产粮乡镇的值夏、永阳、固江、阜田、丁江、窑头等地设立采购组,积极开展粮食购销业务。 (2)委托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3)委托私营工商业代购。(4)采取灵活吞吐策略,稳定粮价:吉安市是吉安专区粮食集散地,经常有大批沪、杭等地粮商驻市批量采购粮食。当外商批量购进,市场粮价上涨, 国营粮食商业机构则采取少购、停购或抛售的办法;当私营粮商停手观望,市场粮价回落,国营粮食机构便多购少销或不销,以保持粮价的平稳。(5)合理调整粮食商品的地区差价和批零差别。(6)禁止私商抢购粮食,取缔粮食黑市交易。
  计划收购(即统购)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岀《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命令,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 (简称统销)。“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品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农民在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以外的余粮,可以自由存储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卖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是年,全区粮食征收(即公粮,折实农业税)和统购余粮任务为贸易粮22008万千克,其中公粮任务9200万千克, 统购任务12808万千克。实际入库23521.5万千克,其中公粮9135.5万千克,占任务的99.3%;统购粮 14386万千克,占任务的112. 3% o 1954年,粮食统购以乡为单位,按照各乡粮田面积和单位面积产量,计算全年粮食总产量,匡算余缺粮数量。采取自上而下逐级分配粮食统购任务到乡,各乡按各户全年粮食产量,减去种籽、饲料、口粮和实交公粮后,有余粮的户,按人均余粮额,以累进计购率计购余粮。对缺粮户和自足户免购。农户留粮标准:(1)种子粮,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大麦、养麦等每亩按稻谷计算计留3 ~ 4千克;蚕虫、豌豆每亩留种6千克;薯类和其他杂粮留种2千克。(2)饲料粮,耕牛,每头留稻谷5〜35千克;种猪,每头留稻谷 50 - 100千克;肉猪,每头留稻谷15〜25千克。(3)人口口粮,每户人均全年留稻谷240 ~ 255千克。 是年,公粮征收入库贸易粮10670万千克,占任务101.6%;统购入库贸易粮15707万千克,占任务 110.39%。
  粮食三定1955 - 1957年度实行粮食“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政策。为实现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化,使农民心中有底,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倡粮食节约,保证国家和人民对粮食的需要,以利于社会主义建设,1955年,中共吉安地委组织工作组分别在吉安、泰和、遂川等三县主要产粮乡进行了 “三定”试点工作。
  定产农户的粮食产量,按农户的粮田面积乘以单位面积产量评定岀常年粮食总产量。常年粮食总产量,一经评定,三年不变。
  定购按农户常年粮食总产量,减去口粮、种子、饲料和应交公粮以后为余粮。按余粮的90%统购。 对富农的余粮统购率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95%。口粮、种子、饲料留粮标准是:口粮,全区农业人口每人全年平均稻谷为252.5千克。各县的口粮标准分别规定为:峡江、新干、莲花、宁冈等县为粮食高产区,按270千克计算;安福为265千克;永新、泰和为260千克;吉安、永丰、遂川为245千克;吉水、万安为 240千克。种子粮:按粮食播种面积,每亩留种稻谷3.5 - 4千克(豆类、杂粮折合稻谷计算留粮)。饲料粮:母猪每头留稻谷100〜125千克;肉猪每头留稻谷20 -25千克;公猪每头留粮125〜150千克;耕牛每头留粮20〜25千克;群鸭每只留粮6千克,无用粮习惯的不计算留粮。
  定销对缺粮用户定销数量的核定,以该户核定的常年粮食产量为基础,加上当年实际增产部分减去实缴公粮和种子、饲料留粮后,每人平均缺粮时间,在20天以内的,由农户自行调剂解决;超过20天者,评定其供应量。缺粮户的粮食供应标准,按以下原则确定:口粮,一般粮产区每人每年平均按225〜 250千克的标准计算。灾区按一般产粮区缺粮农民口粮标准减少5%计算供应。种子:按前项规定标准计算供应。饲料:耕牛每头按20 ~25千克计算供应;生猪,一般产粮区缺粮户按当地饲料留粮标准减少 10%计算供应,灾区缺粮户减少15%计算供应;专业饲养的群鸭饲料粮,每年每只按2. 5 -3. 5千克计算供应。
  缺粮户的粮食供应,从当年新粮收获时算起,安排到次年新粮收获时为止,并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按一月--期,分期供应。
  购销差额包干管理1958年度起,实行粮食购销管理制度改革。中央和省掌握购销差额,即上调部分。该年度,省安排吉安专区包干上调任务贸易粮13700万千克,征购参考计划23400万千克,销售参考计划9700万千克。同年10月,吉安地委、行署根据全区农业“大跃进”和粮食丰收的形势,确定全区征购贸易粮37000万千克的计划,比省建议计划增加58. 12% ,即增加13600万千克。11月,省对吉安专区的收、调计划作了调增,粮食征购参考计划增到贸易粮33500万千克,比原计划增加10100万千克,调增幅度为43.16%,比专区下达的征购预计任务仍少3500万千克;粮食包干上调任务增加到贸易粮19000 万千克,比原计划增加5300万千克,调增幅度为38. 86%。
  1959年,由于“浮夸风”,上报粮食总产有很大水分,省分配吉安专区粮食征购任务贸易粮为31850 万千克,全区实际征购入库的贸易粮达到32131万千克,超过任务281万千克,全区农业人口人均购粮 200千克,购了一部分农民的口粮,增加了粮食统销工作的困难。
  1960年,全区粮食比上年减产635万千克,省分配吉安专区的征购任务反而增加到33750万千克, 比上年增加了 1901万千克;全区实际征收公粮、统购余粮30675万千克。只完成任务90.88%。全区人均纯口粮只有152千克,比粮食“三定”时所定人均口粮少了 100.5千克。
  1961年粮食收购工作,开始实行工业品奖售;同时,对多提供商品粮的生产队实行货币加价奖励。 该年度,全区遭受了严重的水旱灾害,粮食产量比上年减产4118万千克,中央、省为减轻人民负担,使农民休养生息,吉安专区的粮食征购任务调减到22450万千克,比上年减少33. 5%,实际征购入库23366 万千克,占任务104%。。
  分级管理从1962年度开始,改变原购销差额包干管理的办法,实行粮食的征购、销售、调拨由中央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的办法。对粮食征购、销售、调拨的数量,实行一年一议。同时,有领导地、适当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该年度,吉安专区因受水灾,粮食征购任务调减至20300万千克,比上年减少 9.6%,实际征购19848万千克,占任务97.77%,其中公粮3478万千克,统购15469万斤。
  1963年全区大旱,实际粮食产量72845万千克,比1962年减产7068万千克,减产9.7%。是年的粮食征购工作,贯彻执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瞻前顾后,以丰补歉”的方针。全区粮食征购任务20500万千克,实际征购入库贸易粮21146万千克,超过任务3.15% ;其中公粮4427万千克,统购16719万千克。
  1964年,全区粮食征购任务贸易粮24252万千克,实际征购24532万千克,超过任务1.15%,其中公粮5337万千克,统购19195万千克。是年度,全区有12058个生产队,实现同一生产队只购不销的占全区生产队总数43.1%。
  一定几年不变从1965年起,为稳定农民负担,实行粮食征购基数一定几年不变,超购一年一定的政策。从1965 ~ 1970年实行两个一定三年;1971 - 1980年实行两个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基数,由省定到地区,地区分解定到县(市),允许县(市)定到人民公社增加3%〜5%机动数,以备调整灾歉,保证国家粮食收购计划的完成。公社按各生产队(场)正常年景的粮食产量,扣除口粮、种籽、饲料以后的余粮, 按余粮80% -90%确定生产队(场)的粮食征购基数。基数定下以后,3年或5年不变。国家粮食部门每年于春耕生产季节,按征购基础预付20%免息定金,以便生产单位购买生产资料,发展生产。
  在执行一定几年的政策中,每年根据丰歉情况调整负担,及时收购。1965〜1980年间,全区每年的丰歉调整面为35%〜50%之间。1965年为偏丰年景。当年.对增产的9273个生产队超购了粮食2328 万千克;对因灾减产的6392个生产队减免了当年征购基数2182.5万千克。全区丰歉调整面为50.5%。 1972年为歉收年景,对增产的3863个生产队增购了粮食1528万千克;对受灾减产的6969个生产队,减免了当年征购基数3367万千克。全区丰歉调整面为34.94%。
  从1981年起,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农户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粮食逐年增产,粮食征购基数落实到户,年年完成,而且积极卖超购粮和议购粮。当年,全区实际征购入库贸易粮30500万千克,其中27599户,平均每户交售稻谷3093千克;5682户,平均每户交售稻谷6521千克;247户,平均每户交售稻谷10242千克;88户,平均每户交售稻谷15584千克: 1982年起,实行粮食购、销、调3年包干。
  1983年,全区粮食总产量达到209154万千克,比上年增产13. 37%。是年全区征购统购任务为 30950万千克,实际入库49223万千克,比任务超过18273万千克。全区售粮大户有57796户,占余粮尸总数的10.95%,平均每户交售稻谷3212千克;其中有13221户,占余粮户总数的2. 5%,平均每户交售稻谷6357千克;有679户,占余粮户总数的0. 12%,平均每户交售稻谷14067千克;有60户,平均交售稻谷17174千克。从当年起,国家粮库爆满,出现农民“卖粮难”的新情况。地区行署、地区粮食局一再通知各县(市),农民要交售的粮食,只要质量符合标准,就要按规定的价格敞开收购,不停收,不限收,不拒收。各级粮食部门为维护农民利益,积极采取并仓、加高、租借仓库、新建仓棚、就地收储、预约收购等措施,千方百计满足农民卖粮要求。
  1984年,全区征购超入库61707万千克,超过当年征购包干任务一倍。相当于1949年度全区粮食总产量的1.8倍。
  1982〜1984年,3年粮食征购包干与省结算结果:全区粮食征购实绩超过包干计划贸易粮47868万千克。其中:超过粮食征购基数2744万千克,按各县(市)粮食征购包干任务检查,永新县虽完成了包干任务,但差欠基数143.5万千克,其余13个县(市)都全面超额完成了征购基数和超购任务。
  合同定购从1985年粮食年度起,取消粮食统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市场收购相结合,定购粮按比例价计价,市场收购价随行就市。这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合同定购的重点对象是商品粮集中产区、粮食专业户淀购的粮食,是扣除农户“三留粮”和公粮以后的余粮。
  定购计划1985年,省分配吉安地区粮食合同定购、议购计划贸易粮55000万千克,其中:定购4.65 亿千克,议购8500万千克。全区签订合同定购计划到户,共计贸易粮55640万千克,占保证计划的 101.16%,其中:定购早稻谷25734万千克,晚稻谷24765万千克,杂优稻谷1063万千克,双竹黏稻谷 3104万千克,糯稻谷973万千克,玉米1万千克,另外定购大豆8万千克。
  1986年,合同定购计划作了较大调整。省定吉安地区合同定购计划贸易粮36000万千克,比上年调减22.6%,另加机动数8% (地区2% ,县(市)6% )。议购计划贸易粮16000万千克,比上年调增7500万千克,增长88.2% ₒ对签订定购合同的农户,实行奖售平价化肥和给予农业贷款的政策。
  1987年,实行合同定购与平价化肥、柴油和预付定金“三挂钩”。省定吉安地区粮食定购计划贸易粮29400万千克,还分配“议转平”收购计划贸易粮6000万千克。当年,定购粮落实到户的方法改由乡、 镇人民政府给农户发“粮食定购任务通知单”,停止与农户签订合同的形式。 1988 - 1990年,实行粮食购、销、调3年包干。包干的总原则是,逐级包干,分级负责,年度平衡,3 年统算。省定吉安地区每年定购粮包干贸易粮29400万千克,“议转平”收购计划贸易粮4850万千克。 另外,还安排吉安地区1988年度收购双竹黏优质米出口计划贸易粮2800万千克。
  定购入库1985年,全区实际收购定购贸易粮46796万千克,超过任务0.63%。
  1986年,夏丰秋歉,全年比上年减产5.49%,全区仍超额完成了任务。
  1987年,私商贩运粮食进粤,影响地区边沿县、乡粮价上涨,平、议差价大,农民愿向私商卖议购粮, 不愿向国家卖定购粮,全区定购任务只完成94. 8%。
  1988年春夏期间,落实3年定购粮包干到户,遇到了新情况:物价普遍上涨,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涨幅更大,种粮的经济效益下降,有些农户不愿意接受定购任务;广东、赣州私商深入农村高价收购粮食出境,农民对粮价看涨惜售。
  1989年,区内大多数县、乡先后遭受洪涝、干旱、风暴、病虫等多种自然灾害,粮食作物成灾面达132 万亩,比上年减产17749万千克。粮食平、市差价增加,农资价格居高不下,粮食生产成本增加,定购粮收购难度增大。面对新情况,从地到县、乡,层层召开了粮食收购工作会议,县(市)五套领导班子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村级干部包组,共产党员包户,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由于措施得力,当年全区实际入库粮食29007万千克,超额1.26%₀ 1990年情况相反:全区粮食增产,市场粮价下跌,农民争相将粮食卖给国家。但国家粮食部门销调不畅,粮仓不足,收粮资金紧缺。政府和地县粮食部门千方百计采取措施,满足农民卖粮要求。当年全区实际收购粮食29177万千克,超过包干任务531万千克。
  1991年,按照“稳购、压销、调价、包干”的原则,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当年全区定购入库贸易粮 28858万千克,占省计划100.7%。
  1992年,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从4月1日起,实行粮食购销同价,出现了历史上第一次平价高于议价、平议差价倒挂的情况。当年全区收购定购粮28098万千克,占收购计划的102% o 1993年,取消粮食收购计划,放开粮食市场,出现了多渠道争购粮食,国营粮食企业步入“收粮难” 的局面。在秋粮收购中,全区采取了 10条措施,管好粮食市场。当年全区收购贸易粮22628万千克,比上年减少19.47%。
  1994年,省政府安排吉安地区定购24500万千克,市场收购12100万千克。为确保定购和市场收购任务的完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规定,以县(市)为单位,未完成定购和市场收购任务的,私商不准插手收购粮食。是年全区收购粮食29750万千克,比上年多收购7122万千克。
  1995年,全区定购计划为30243万千克,由地区计委下达到各县(市)。省政府决定从当年新粮上市起,国家定购粮在定购价的基础上,每50千克稻谷价外补贴10元。是年,全区收购粮食30245万千克, 比上年多收购495万千克。
  1996年,全区粮食定购任务为30208万千克,实际完成30210万千克。当年省政府规定提高定购粮收购价格,同时取消价外补贴,吉安地区早稻定购价为每50千克65元,晚稻73元。
  1997年,定购任务为28779万千克在上年基础上调减1429万千克。为鼓励农民早稻多留少卖,早釉稻保护价为每50千克55元。11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粮食局明确规定严禁多渠道收购粮食,任何非国家粮食收购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是年,全区实际完成28938万千克,超额 0.55%。
  1998年,省计委、省粮食局下达吉安地区粮食定购计划为19400万千克,调减比例为31.2%。实际收购19272万千克,比上年减少33.4%。
  按保护价收购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岀台了《粮食收购条例》。12月21日,国家计委、国家储备局下发《关于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年粮食保护价为:每50千克早釉稻57元,晚釉稻64元。
  1999年,省政府对粮食收购政策作了相应调整:在保留粮食定购制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实行定购价与保护价并轨,定购粮任务与上年相同:其价格为:每50千克早釉稻51元,晚粘稻58元。对优质稻实行优质优价政策。
  早粕稻退出保护价2000年,早粘稻退出保护价后,市场价偏低,每50千克30元。至6月底,全区落实市粮收购9450万千克;至8月20日,收购入库11500万千克。中、晚稻仍坚持定购价与保护价并轨。其价格为:每50千克中釉稻56元,晚釉稻58元。继续坚持优质优价。
  购粮奖售 I960年,按基本核算单位计算,人均向国家交售征购粮全年合计超过100千克原粮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同品种价格加价10%奖励。
  1961年度,统购粮食实行工业品奖售。任务内购粮奖售标准: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750千克, 奖售平价(下同)棉布5米,胶鞋1双,卷烟1条。超任务部分,每100千克贸易粮,奖售棉布3.33米,胶鞋2双。
  1962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750千克,奖售棉布5米,针织品3.33米, 胶鞋1.5双,食糖1千克,煤油250克。
  1963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750千克,奖售棉布5米,针织品6.67米, 胶鞋1双,食糖1.5千克,絮棉400克。
  1964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6. 67米,食糖1千克, 卷烟8包。
  1965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5.67米,对征购基数以外交售的超购粮,每超购贸易粮50千克,按统购价加价12%奖励。秋后,调整为按统购价加价5%奖励。
  1966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4.67米,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40%。
  1967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任务内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2. 33米。征购基数以外的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40%,或每50千克贸易粮奖售平价化肥25千克。
  1968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交售统购贸易粮每500千克,奖售棉布2. 33米,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15%。
  1969年度,以生产队为单位,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30%奖励。任务内统购粮取消工业品奖售。
  1973年度,超购粮仍按统购价加价30%奖励,同时每100千克贸易粮,奖售平价化肥(氮肥)15千克,秋后改为30千克。
  1974年度,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30% ,此标准一直执行到1978年。化肥奖售,每50千克超购粮奖售3千克,此标准一直执行到1984年。是年,省奖售给地区粮食超购进口汽车16辆。
  1975年度,省分配地区奖售汽车34辆。地区粮食部门决定每超购稻谷50千克,由当地粮食部门奖-售平价混合糠饲料5 ~7.5千克。
  1976年度,省分配地区奖售汽车15辆。
  1979年度,超购粮加价幅度调整为按统购价加价50% ,每超购稻谷100千克,另奖售标准氮肥6千克;每收购大豆、蚕豆、豌豆100千克,奖售磷肥50千克;每收购绿豆、红小豆100千克,奖售氮肥和磷肥各50千克。
  同年,省人民政府对人均售粮多,贡献大的县,颁发了“贡献奖”。峡江县人均贡献稻谷250千克以上,奖售平价化肥200吨;新干县人均贡献稻谷200千克以上,奖售平价化肥150吨;万安县人均贡献稻谷150千克以上,奖售平价化肥100吨。
  1985年度,粮食统购价改为比例价定购以后,除收购双竹黏优质稻谷,继续实行价外补贴和化肥奖售外,其他粮食品种,一律取消加价奖励和物资奖售。
  1986年度,合同定购粮恢复物资奖售,每收购稻谷100千克,奖售标准氮肥4千克;每收购大豆100千克,奖售标准氮肥6千克,农业银行优先给以贷款。
  1987年度,实行合同定购粮与奖售平价化肥、柴油和预付定金“三挂钩”。凡农户交售合同定购稻谷100千克,奖售平价标准氮肥10千克,柴油2千克,按定购粮价款发给20%预付定金。此标准执行到 1990年度。
  1988年,省粮食局为鼓励粮食的收储工作和售粮大户生产和交售积极性,分配吉安地区专项奖售彩色电视机1100台,其中,奖收储工作者770台,奖售粮大户330台。
  1989年,吉水县被评为全国粮食生产、交售先进县,受到国家商业部的表彰和奖励。
  1965 - 1984年的20个年度里,全区共超购贸易粮151687万千克,而且是递增势态,其中1981〜 1984年的四个年度,超购粮108667万千克,相当于前16年的超购粮总数的2. 53倍。
  工业品换购粮食为了鼓励农民在完成国家规定的粮食征购任务以外,继续向国家交售余粮,并适当满足农民对工业品的需求,国家以一部分紧俏工业品向农民换购粮食。
  1961年度,国家以化肥21千克,或棉布3.46米,或桐油3.15千克,向农民换购稻谷50千克。
  1962年度,国家以棉布0. 33米,针织品1.66米,化肥31千克,向生产队换购大米50千克或大豆50 千克。以棉布0.81米,针织品4米和价值3元的购货券,向社员换购大米50千克,按牌价各计各价。
  1963年,全区换购贸易粮555万千克。
  1965年,全区换购大米10.05万千克。
  1966年度,国家以化肥100千克换购大米125千克,全区共换购大米2528万千克,超过计划 1.02 倍。
  1973年度,国家以汽车换购粮食。30万千克贸易粮换购汽车1辆,粮食按统购价加价30%,汽车按国家定价计算。
  1980年度,国家以500克尿素换购稻谷1500克,省分配给吉安地区尿素2300吨,换购稻谷690万千克。
  1981年度,500克尿素换购稻谷1000克,粮食按超购价计算,省分配吉安地区尿素1万吨,换购稻谷 2000万千克。
  1982年度,1千克尿素换购大米1千克,均按平价计算。
  从1983年起,随着改革开放,粮食逐年增产,农户交售商品粮逐年增加;工业品日益丰富,农用生产资料充裕,国家停止工业品换购粮食。
  表14-5-1 1949 ~ 2000年度全区粮食征购(定购)任务及分品种收购实绩品种:贸易粮单位:万千克征购统购任务征购定购实绩分品种征购实绩数量年度合计其中合计公粮余粮小麦稻谷大豆杂粮基数征收统超购 (折大米) 小计其中:薯类1949 7885 7885 1950 8668 7760 908 1951 14143 9987 4156 1952 17016 10396 6620 1953 22008 23522 9136 14386 93 22958 53 1954 24728 26377 10670 15707 183 23280 745 21 1955 23500 24012 9565 14447 105 21744 811 96 82 续表征购统购任务征购定购实绩分品种征购实绩数量年度合计其中合计公粮余粮小麦稻谷大豆杂粮基数征收统超购 (折大米) 小计其中:薯类1956 12500 16435 6384 10051 308 15348 448 186 31 1957 22171 23182 7329 15853 183 19449 1346 259 149 1958 33500 24773 9095 15678 142 22240 196 758 658 1959 31850 32131 8606 23525 21 29417 411 514 448 1960 33750 30675 8387 22288 26 29173 187 332 266 1961 22450 23366 5003 18363 8 21990 30 145 140 1962 20300 19848 4379 15469 17 19183 31 146 111 _ 1963 20500 21146 4427 16719 66 20273 153 347 275 1964 24252 24532 5337 19195 138 23199 263 363 270 1965 24387 23415 25238 5190 20048 86 24092 334 281 232 1966 23800 21793 25283 5257 20026 50 24257 231 182 147 1967 23800 21793 22970 5236 17734 45 21569 457 263 221 1968 23532 21793 24173 5359 18814 35 22866 294 217 190 1969 25992 21793 24702 5308 19394 36 23262 167 291 214 1970 24341 21793 27288 5279 22009 16 25382 88 315 268 1971 26295 25145 23531 5410 18121 114 22360 58 341 192 1972 25400 23750 23983 5276 18707 76 22456 68 573 258 1973 26000 23750 26357 5466 20891 13 24615 166 743 316 1974 26000 23750 24743 5430 19313 12 23760 94 420 251 1975 25500 23750 25973 5575 20398 6 24808 95 405 211 1976 25000 24293 23944 5458 18486 8 23013 92 359 196 1977 26735 24293 26407 5678 20729 14 25353 121 395 226 1978 22450 24293 22572 5626 16946 10 22104 78 211 94 1979 27600 21350 27725 5837 21888 7 27224 55 59 15 1980 36750 19400 26593 5454 21139 2 26015 29 126 105 1981 29170 15970 30500 5584 24916 1 29241 69 46 36 1982 30950 15970 31117 5152 25965 1 29376 198 37 26 1983 30950 15970 49223 5920 43303 47392 50 30 26 1984 30950 15970 61707 5899 55808 1 61050 40 14 1 1985 46500 46796 5226 41570 1 45965 1 1986 36000 38137 3716 34421 1 37184 5 1987 29400 28878 4787 24091 28692 1988 28650 28652 6187 22465 28368 1989 28646 29007 6011 22996 28647 1990 28646 29177 5988 23189 28980 续表征购统购任务征购定购实绩分品种征购实绩数量年度合计其中合计公粮余粮小麦稻谷大豆杂粮基数征收统超购 (折大米) 小计其中:薯类1991 28449 28858 5965 22893 28779 1992 28449 28098 5005 23093 28098 1993 29500 22628 4446 18182 20003 1994 29750 29750 5741 24009 29295 1995 30243 30245 5616 24629 30245 1996 30208 30210 5823 24387 30210 1997 28779 28938 5949 22989 28934 1998 19400 19272 5587 13685 19272 1999 19400 19400 4530 14870 19400 2000 11640 10322 3792 6530 10322 注:年度时限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 H第二节食油政府定价收购新中国建立前,朝廷、官府不过问粮油收购,一律由私商经营。新中国建立后,1949 - 1953年,国营贸易(土产)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兼营食油业务。1951年,全区社会商品食油收购量53.11万千克,其中私营收购量51.05万千克,占收购量96%;国营贸易(土产)公司和供销合作社只收购2.06万千克,仅占收购总数4%ₒ 1952年,全区社会商品食油收购量125.4万千克;其中,私营收购量103万千克,占收购总量82.1 %;国营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收购22. 4万千克占收购总量17. 9% ₀食油仍为市场调节,买卖自由,一直到1953年11月。
  统购 1953年11月,中央作出油脂油料统购统销的决定。对农村生产者,按规定的标准,留足油料种子和自食口油外,有余的油料、油脂由国家统购。
  1954年9月,中国油脂公司吉安分公司成立。随后,全区各县(市)先后成立了县(市)油脂公司,主管食用油料油脂的统购、统销、保管、调度工作。是年,全区入库油料597. 5万千克,占省下达统购任务 825万千克的72.4% ₒ此后,随着油脂形势的变化,不断改变收购办法。
  派种派购1954年10月,吉安区根据省人民政府对食油实行“派种派购”的办法,食用油料生产和收购同步部署,关闭油脂、油料自由市场。当年全区收购油脂584万千克,超额完成了派购任务。
  1955年,对油料统购继续执行“派种派购”政策,实行“多产多得,增产多吃,先留后购”“收料为主, 料油兼收,及时退饼”的原则,完成了派种派购任务。
  1956年,全区认真执行“多产多吃,增产多留,先留后购”的原则,余油社(户)全年人均留足油脂 3 ~3.5千克。是年,派种计划没有完成,遂川、永丰茶油歉收。全年仅收购油脂464万千克,占收购任务812.5万千克的57.1%。
  派购3年包干1957年油脂派购任务实行包干3年不变的政策。全区3年包干任务是:1957〜 1959年,每年派购812.5万千克。表14-5-2 1957-1959年吉安专区各县每年食油收购任务分配一览品名:油脂单位:万千克县名合计秋油春油总计 812.55 550.00 262.55吉安县 106.00 50.00 56.00 吉水县 75.50 2&00 47.50 峡江县 29.00 21.00 8.00 新干县 29.50 20.00 9.50 永丰县 96.00 84.50 11.50 泰和县 148.00 90.00 58.00 遂川县 130.00 120.00 10.00 万安县 58.00 50.00 &00 安福县 64.00 22.50 41.50 永新县 23.50 15.00 8.50 莲花县 37.50 35.00 2.50 宁冈县 15.55 14.00 1.55 注:派购任务系指三年中每个年度的任务;吉安市无油脂收购任务。
  3年包干期间,全区共收购油脂1768万千克,平均每年收购589. 33万千克,仅完成任务的72.49%。 I960年,油脂产量下降69.27% ,收购实绩也比上年下降了 134.4%。
  统购奖售物资和超购加价1961年,全区油脂产量又从1960年的766. 8万千克下降到599. 87万千克。全区全年收购油脂287.64万千克,比上年度多收购53.13万千克,农民食用油严重不足。为解决农村社员口油不足,实现农村食油只购不销,各县、社按人口每人平均借冬闲田2 ~3分,给社员种油菜。
  1962年,油脂收购下降到179. 82万千克,比1961年下降37.48%。
  1963年7月,执行省人民委员会规定,收购食油(含棉油)50千克奖售化肥15千克、棉布5尺、针织品5尺、食糖0. 5千克、棉絮100克;同时对超购油脂(料)实行奖售物资(或叫物资换购),每超购生、麻、 菜油50千克,奖励(售)化肥100千克或桐油15千克。均按牌价结算。
  1964年,收购50千克食油改为奖棉布票15尺、香烟票5包、食糖票0.5千克,凭票按牌价购买物资。
  1965年全区油脂产量比上年增长39.25%,收购油脂423万千克,超额完成了收购任务,缓解了供需矛盾。
  1966年,省粮食厅下文规定:“超购的食油可按高于统购牌价30%〜50%的价格加价收购,不另给物资奖售”。是年,全区超购食油73万千克,占总收购量357万千克的20.45%。
  1967年,油脂加价幅度作了调整,生、麻、茶油超购加价不超过30% ;菜油不超过15% ;棉油不超过 10%。当年只收购食油259万千克,比上年减少27.45%。
  1968年,强调“以粮为纲”,影响了油料生产。当年全区仅收购田间油料折油119.3万千克。比 1965〜1967年3年平均收购149.5万千克减少21.2万千克。
  1969年9月,根据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通知精神,区内“五七”干校生产的食油, 除按标准留足所需种子、口油外,多余的由粮食部门统购。 从1970年开始,凡是驻区内的部队、中央各部委“五七”干校和国家供应商品粮的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没有统购任务的农场所生产的油料,都要纳入国家计划,按照油脂产量交售给国家85% ,自留 15%。
  从1971年6月开始,按照省革命委员会通知,凡生产队在完成国家油脂统购任务后,其超过部分一律按不同品种的收购价加价20%收购。
  1972年,超购油料统一调整为加价30%收购。
  1973年,地区规定,企事业单位和社队生产的油料、油脂,一律卖给国家粮油收购部门,不准自由买卖。
  1975年,因为植物油生产的发展,赶不上人口需求的增长,全区油脂出现了销大于购的逆差。当年只收购油脂168.7万千克,而销售却达到179万千克。
  1976年,购销逆差继续扩大,只收购油脂79. 8万千克,销售仍达170. 8万千克,供需矛盾进一步紧张,连战备油也用光了,宁冈县出现过食油脱销。
  统购基数“一定四年” 1977年9月,省革命委员会分配井冈山地区1977 ~ 1980年食油统购基数为每年215万千克,实行“一定四年”,超过统购基数的部分,按统购价加价30%收购。
  统购基数“一定五年”从1980年开始,全区实行分品种统购基数“一定五年”(1980〜1984)的办法。其统购基数与“一定四年”相同,仍为每年215万千克。分品种的统购基数为:花生、芝麻油27. 5万千克,菜油57. 5万千克,茶油115万千克,棉油15万千克。
  1980年,对油茶集中产区实行“三定一奖赔”的办法。三定:定粮食产量、定茶油交售任务、定基本口粮;一奖赔:多售油,多吃粮,少售油,少吃粮。人均多交售茶油50克,增加定销稻谷150克,人均少交售茶油50克,减少定销稻谷100克。
  1981年,全区共收购食油408. 1万千克(其中平价收购食油383万千克,占省分配平价收购任务 297.5万千克的12& 74% )ₒ全区有峡江、安福、吉水、泰和、万安、永丰、新干、吉安8个县超额完成了任务。其中,峡江、安福县分别完成任务187.75%和186. 28% ,油脂供需矛盾缓和。
  1982年,全区对油菜、花生、油茶、芝麻、棉籽等五种油脂油料,按不同价格比例实行计划控购,控购数为307.5万千克。是年,全区共收购食油347. 79万千克,其中平价收购331.85万千克,议价收购 15. 94万千克。
  1983年,油菜籽收购仍按计划控制数收购,芝麻、花生、油茶、棉籽四种油脂,因农民反应较大,不再实行按计划控制收购。是年,全区共收购食油225. 12万千克,其中平价收购201.62万千克,议价收购 23.50万千克。
  1984年,对油菜籽也取消了按控制数收购,不分计划内外,一律按“倒四六”价格收购(40%按牌价, 60%按市价)。是年,全区收购油脂343.77万千克,其中平价收购326. 23万千克,议价收购17. 54万千克。
  1985年,省分配吉安地区油茶生产贴息贷款85万元,补助贸易粮51万千克。地区分配给永丰县贷款23万元,贸易粮10万千克;遂川县贷款28万元,贸易粮17万千克;万安县贷款17万元,贸易粮8万千克;莲花县贷款17万元,贸易粮16万千克。4个县的钱、粮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个项目,使全区的油茶生产有较快的改善和发展。是年,茶油产量610.5万千克,比1984年的483.2万千克增产26. 35%。
  合同定购 1985年开始,取消油脂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价格,除棉籽、棉油按“顺四六”比例价(60%按统购价,40%按超购价)外,均按“倒四六”比例价(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计算。合同定购油脂任务,主要参照前3年各县(市)的食油统购任务和完成实绩,以及生产变化等情况分配下达。全区下达到各县(市)的合同定购油脂任务为390万千克。表14-5-3 1985年吉安地区分县(市)油脂合同定购任务分配一览品种:油脂单位:万千克县(市) 定购任务县(市) 定购任务总计 390 泰和县 55.5吉安市 2 遂川县 44 井冈山市 1 万安县 17.5吉安县 65 安福县 32.5吉水县 50 永新县 17.5峡江县 15 莲花县 15 新干县 30 宁冈县 2.5 永丰县 42.5 是年,全区实际收购油脂281.78万千克,占任务390万千克的72. 25%。
  从1985 - 1987年,全区共收购油脂659.9万千克(不含议购)年平均收购油脂220万千克,占合同定购任务390万千克的56.41%。销大于购。差额部分一是靠调入,二是靠议转平,三是靠扩大议购议销解决。3年内议购食油201.4万千克,占合同定购实绩659. 8万千克的30. 52%。
  从1988 - 1990年,实行对油脂购(定购)、销、调包干。每年购销任务205千克。地区将包干任务分配到各县(市)。
  表14-5M 1988 -1990年吉安地区分县(市)油脂购、销、调包干任务分配一览县(市) 合同定购任务计划内销售纯调岀县(市) 合同定购任务计划内销售纯调出总计 205 205 0 泰和县 26.75 17.5 9.25吉安市 6 50.5 -44.5 遂川县 23 12 11 井冈山市 0.5 5.25 -4.75 万安县 12.5 12.5 0 吉安县 26.5 20 6.5 安福县 20.5 20.5 0 吉水县 25 12.5 12.5 永新县 14 14 0 峡江县 7 7 0 莲花县 6 6 0 新干县 14 7.5 6.5 宁冈县 3.25 3.25 0 永丰县 20 11.5 8.5 地直 0 5 -5 从1988 - 1990年,食油收购实行“三年包干”后,全区3年统算完成任务100.2%。
  表14-5-5 1988 ~ 1990年吉安地区分县(市)食油定购“三年包干”任务完成实绩一览品种:油脂单位:万千克计划定购数收购实绩县(市) 3年合计平均每年 3年合计平均每年其中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总计 615.0 205.0 616.2 205.4 144.8 246.4 225 吉安市 18.0 6.0 1&0 6.0 6.0 6.0 6.0 井冈山市 1.5 0.5 2.8 0.93 0.8 1.0 1.0 吉安县 79.5 26.5 77.4 25.8 18.2 29.7 29.5 吉水县 75.0 25.0 79.5 26.5 26.5 26.5 26.5 续表计划定购数收购实绩县(市) 3年合计平均每年 3年合计平均每年其中 1988 年 1989 年 1990 年峡江县 21.0 7.0 19.9 6.63 4.9 7.5 7.5 新干县 42.0 14.0 42.81 14.27 11.8 15.5 15.51 永丰县 60.0 20.0 48.6 16.3 7.6 20.5 20.5 泰和县 80.25 26.75 74.83 24.94 19.0 26.3 29.53 遂川县 69.0 23.0 71.76 23.92 8.3 41.9 21.56 万安县 37.5 12.5 41.1 13.70 6.9 20.7 13.50 安福县 61.5 20.5 59.1 19.7 9.1 25.0 25.0 永新县 42.0 14.0 49.6 16.53 16.6 16.5 16.5 莲花县 18.0 6.0 18.8 6.27 5.8 6.0 7.0 宁冈县 9.75 3.25 12.0 4.0 3.3 3.3 5.4 1991年食油定购任务为225万千克,实际完成205万千克,占任务91.1%。
  1992年6月1日起,全省放开食油购销价格,没有分配食油定购任务。但收购了食油32.62万千克。
  1993〜2000年,食油停止平价收购,全部纳入议购,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表14-5-6 吉安地区1954 - 2000年度农村油脂产、购、留、销统计表农业油脂国家收购(万公斤) 商品率人均贡献购后人国家供应(万公斤) 供应后年度人口产量小计平价议价 (%) (千克) 均有油小计平价议价人均有油 (人) (万公斤) (千克) (千克)1954 1882569 1050.47 584.27 584.27 55.6 3. 1 2.48 2.481955 1942715 1184.12 828.91 828.91 70.00 4.23 1.83 1.831956 1942974 1049.34 464.26 464.26 44.20 2.39 3.01 3.011957 1972283 1065.12 559.59 559.59 52.50 2.84 2.56 2.561958 1984895 1459.74 657.86 657.86 45.10 3.31 3.62 3.621959 2013216 1250.72 550.88 550.88 44.15 2.74 3.48 3.481960 2010544 766.75 234.51 234.51 30.66 1. 17 2.65 2.651961 2080062 599.87 287.64 287.64 47.98 1.38 1.50 1.501962 2175645 481.14 179.82 179.82 37.40 0.83 1.38 47.32 47.32 1.601963 2202945 694.75 320.00 294.72 25.28 46. 10 1.45 1.60 22.39 22.39 1.801964 2219133 720.51 267.97 232.94 35.03 37.20 1.21 1.69 26.64 26.64 1.811965 2315200 1003.58 422.78 333.35 89.43 42.10 1.83 2.51 35.21 35.21 4.031966 2437829 896.65 357.25 284.32 72.93 39.80 1.43 2.21 28.54 28.54 1967 2438696 861.19 259.17 224.63 34.54 30.10 1.06 2.47 25.14 25.14 3.381968 2601343 1085.67 366.86 366.86 33.8 1.41 2.76 17.07 17.07 2.831969 2661102 1025.85 259.67 259.67 25.3 0.98 2.88 24.36 24.36 2.97续表农业油脂国家收购(万公斤) 商品率人均贡献购后人国家供应(万公斤) 供应后年度人口产量小计平价议价 (%) (千克) 均有油小计平价议价人均有油 (人) (万公斤) (千克) (千克)1970 2908837 748.89 134.30 134.30 17.9 0.46 2. 13 35.60 35.60 2.241971 2919862 1149.67 304.71 304.71 26.5 1.04 2.89 22.49 22.49 2.971972 2907344 1309.06 282.73 282.73 21.6 0.97 3.53 16.06 16.06 3.591973 3023373 1092.97 192.49 191.05 1.44 17.6 0.64 2.98 12.32 12.32 3.021974 3081628 1184.74 197.02 197.02 16.6 0.64 3.21 14.35 14.35 3.251975 3143409 1149.93 168.70 168.70 14.7 0.54 3.12 15.57 15.57 3.171976 3193972 596.90 79.77 79.77 13.4 0.25 1.62 12.05 12.05 1.661977 3254223 1014.61 226.28 226.28 22.3 0.72 2.42 11.87 11.87 2.461978 3326029 1134.18 206.67 195.97 10.70 18.2 0.62 2.79 11.84 11.84 2.821979 3374513 1522.90 345.50 313.77 31.73 22.7 1.02 3.49 21.10 11.00 10.10 3.551980 3416536 916.92 190.09 167.58 22.51 20.70 0.56 2. 13 41.42 11.27 30. 15 2.551981 3400025 1632.82 408.14 383.01 25. 13 25.00 1.20 3.60 85.98 10.46 75.52 3.851982 3436831 1003.24 347.79 331.85 15.94 33.70 1.43 1.91 169.31 49.23 120.08 2.401983 3470819 1009.29 225.12 201.62 23.50 22.30 0.66 2.26 358.76 133.20 225.56 3.291984 3511929 1180.10 343.77 326.23 17.54 29.10 0.98 3.32 419.07 135.99 283.08 3.571985 3526027 1485.29 317.75 281.78 35.97 21.20 0.90 3.31 265.57 8.65 256.92 4.061986 3564290 1675.70 246.80 188.80 58.00 14.70 0.69 4.01 160.10 7.80 152.30 4.461987 3603241 1913.77 276.70 189.32 87.38 14.50 0.77 4.54 274.53 7.01 267.52 5.301988 3640871 1714.00 477.80 144.81 332.99 27.90 1.31 3.39 198.44 6.55 181.89 3.931989 3730133 1869.91 414.00 246.40 167.60 22.14 1. 11 3.90 272.01 6.38 265.63 4.661990 3747283 2514.80 285.90 225.00 60.90 11.37 0.76 5.95 189.75 6.29 183.46 6.451991 3612700 2445.00 262.57 204.68 57.89 10.7 0.72 6.0 216.74 0.38 216.36 6.6 1992 3803401 3446.00 379.15 32.62 346.53 11.0 1.00 8.1 1117.09 124.24 992.85 11.01993 3628257 3242.00 260.20 260.20 8.0 0.72 8.2 924.17 7.42 916.75 10.71994 3611720 3310.00 33& 66 338.66 10.2 0.94 8.2 618.08 1.79 616.29 9.9 1995 3638733 4767.00 364.12 364.12 7.6 1.00 12.1 415.95 415.95 13.21996 3648143 4866.00 326.44 326.44 6.7 0.89 12.4 480.04 480.04 13.71997 3642513 5053.00 260.56 260.56 5.2 0.72 13.2 375.52 375.52 14.21998 3705291 4435.00 245.24 245.24 4.4 0.66 11.3 300.65 300.65 12.11999 3747760 5618.00 422.20 422.20 7.5 1.13 13.9 372.64 372.64 14.92000 3664800 5403.00 258.30 258.30 4.7 0.70 14.0 385.94 385.94 15.1注:1.人口、产量由地区统计局提供。
  2. 油脂收购、销售实绩由地粮局提供。
  3. 国家供应中,平价为农村部分,不包括城镇供应。第三节粮食政府定价销售新中国建立前的粮食销售储粮调节明洪武初年,官办预备仓,以调剂民间粮食余缺和储粮备荒。“岁歉则散,秋成则还”。 正统二年(1437)规定,各州县每年三月上报本地缺粮人户,所需粮食在预备仓存粮中支付,待秋收后,除年老、病残或极其穷困无力偿还的以外,其余的都要如数归还。荒年每借米一石,丰收之后要还二石五斗稻谷。
  清代,设置了漕仓和官办的常平仓、民办的社仓。漕仓粮为保军需和官吏俸给;常平仓粮为调剂民食和备荒。备荒的原则是:小歉平果,中歉出借,大歉赈济。春夏岀泉,秋冬汆还。
  民国初年,将常平仓、预备仓、社仓名称改为民办义仓。1927年又改称为积谷仓,分属于县和乡镇。 其职能仍为调剂民食备荒防灾。积谷使用的范围是:贷与、平果、散赈。
  军粮配发军粮原由军队直接向民间采购。1940年,改为由军队委托省粮政机关统一代办供应。 1941年起,由中央统筹支配,并颁行军粮交拨办法。军队所需粮食,由粮食部通知到省,由县就近配拨。
  公粮配发由于抗日战争军粮大增,粮食紧缺,物价飞涨,公务人员的生活受影响。为此,国民政府对公务人员配发免费公粮。公粮分为中央公粮、省级公粮、县级公粮三种。
  中央公粮根据颁布的《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的规定,凡中央机关依照法定员额,实际执行职务的职员及雇员、公役,自1942年10月份起,均可领取免费的中央公粮。公粮定量规定:公务员31岁以上,每人每月领糙米1石(每石糙米150市斤);26 - 30岁,每人每月领糙米8市斗;25岁以下,每人每月领糙米6市斗。核定拨发机关:属于党务方面者,为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属于团务方面者,为青年团中央干事会秘书处;属于政务方面者,为行政院秘书处。经上述三机关分别核定后,通知粮食部转行本省,由县照数发给中央驻县机关。
  省级公粮1942年10月起,贯彻执行《公务员战时生活补助办法》,免费发放省级公粮。员役每人每月公粮定量,照中央机关公粮标准执行。核定拨发机关为省政府。由粮管机关通知县,拨发给省驻县机关。
  县级公粮1942年10月起,实行县级公粮免费发放。定量标准:县级机关公务员、县立各级党校教职员每人每月2斗,其携眷居住任所者,并供给直属亲属2人之公粮。乡镇人员及保长均每人每月2斗, 不给眷粮。公役每人每月2斗,不给眷粮。
  粮食配销1940年,粮食问题极为严重,走私猖獗,粮价高涨,最重要的是分配不匀。江西省政府在掌握粮食供应军、屯粮之余,倡行定量分配与凭证购买制度。确定在泰和实施定量分配,借以平稳粮价。 是年12月,成立上田分配所。1941年核定受供给机关176个,7298户,28889人,月需配销食米为 866670市斤。同年10月1日起,泰和县实行按户计口授粮的配销制度,供给米量,核定供给人数7000 余人,每月所需食米量约20万市斤。
  泰和是抗日时的江西省会,除泰和举办了粮食配销外,吉安、遂川、万安、永丰、莲花、峡江等县也先后举办了粮食配销。
  粮食平眾1936年,省粮食管理局办理各县、区民食接济,配拨一批粮食实行平樂。平果价格,按当地市价每石低一两角。第三行政区由省粮食管理局直接拨粮接济的有:永丰、永新、莲花、万安、吉安5 县县城,以及永丰县藤田,安福县洋溪特别区,共接济平果大米5907. 82石。
  1941年10月,省政府规定,在不举办粮食配销的城市,粮食发生恐慌时,按实际情形,由政府拨出粮食一批,举办平果,规定对象,廉价发售,售完为止。此办法为临时救济性质,不长期举办。
  1943年,第三行政区举办粮食平果的县和平果数量如次:宁冈县7000石,遂川县7000石,安福县 16000石,峡江县18000石,新没县(当时属第二行政区)5000石,永丰县5300石,共计58300石。 1946年,吉安县举行联席会议,研讨粮食救荒办法,决定提县仓谷16000石,以缺粮人口为对象,广为贷放,当年秋收时收回粮食。
  1948年,外地粮商纷至沓来,掀起抢购粮食之风,粮价飞涨,造成人心恐慌。吉安粮食同业会召开紧急会议,成立“吉安粮食业临时联合售米处”,举办平果,凭城区户口身份,每日每人限购米1市斤,售米价格,每市斤金圆券2角。
  价拨余粮对粮食自给和粮价平稳的县,因迁驻境内的工厂和人员增多,致使市场粮食供不应求, 影响粮价。政府直接给迁驻单位价拨所需的粮食,解决供需矛盾。其价格,在限价地区,限价拨售;无限价的地方,照市价九五折拨售。
  新中国建立后的粮食销售稳价销售1949 - 1952年,粮食贸易自由,国营粮食公司以稳定粮价为中心,稳购稳销,保证军粮民食。同时贯彻公私兼顾政策,保护私营粮食工商业的合法经营。国家粮食公司,在与私营粮食工商业资本主义经营思想和行为的激烈斗争中,逐步强化机构,扩大投资和经营,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加强行业管理,逐步争取领导权,占领粮食市场。
  1949年,吉安遭受水灾。1950年,春荒严重。吉安专署财委通知各级机关、团体,从3月份起,每人每天节约一两(31.25克)米,救济灾民。各单位应节约的粮食,由发粮机关扣除。
  1951年,贯彻中央的贸易方针:“活跃城乡物资交流,稳定物价,完成上缴财政利润”。国营吉安粮食公司确定的经营原则是:“少购多销,收购以稳价、打开销路为目的;销售以批发为主,零售为辅,争取外销,扩大内销”。
  1952年,继续贯彻公私兼顾和稳价政策。国营粮食公司继续扩展机构,在主要产粮县、乡设立粮食支公司、粮店和购销组,并委托84个供销合作社开展代购代销业务。是年,国营粮食公司以接收财政价拨公粮为市场调节的实力,仍然是购小销大。吉安市一年来国营收购量比重只占上市量的4.09%;销售量比重:国营占零售总销量的62.6% ,公营占9.38%,私营占2& 02%。
  1953年,商品粮需要量大增。1 ~9月,吉安区国家粮食部门销售贸易粮4003万千克。比上年同期多销1465万千克。
  计划销售(即统销) 城镇粮食供应1953年11月,全区各县(市)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对市镇居民口粮,实行统销。吉安市从11月23日起,实行分区凭证计划供应。11月1日至22日, 平均日销大米30599千克。计划供应后的8天,平均日销大米29023千克,日销量下降5.16%。是年度,全区市镇实行计划供应的人口 218375人,供应口粮贸易粮4665万千克,人均月供应17.8千克。
  (1)居民口粮定量供应。1955年9月,吉安专署贯彻《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吉安市于10月10日起,实行市镇居民口粮定量,归户发证,凭证供应;各县县城和浒坑、天河矿区,于10月20 日起,实行定量供应;县城以下坪镇和一般工矿区,于11月1日起实行定量供应。市镇居民口粮,按其劳动差别、年龄大小进行分等定量,确定各工种定量标准为: 特重体力劳动者,人均月定量口粮(大米,下同)标准为22.5 - 27.5千克,平均不超过25千克。其工种是指:高温炉前工、轧钢工、林业人力伐运工、矿井挖掘工、风钻工、矿井人力运输工,轮船司炉工、体力装卸搬运工、专业木船拉纤工。
  重体力劳动者,人均月定量口粮标准为17.5〜22千克,平均不超过20千克。其工种指:染布、踩石工、手工据木工、土法榨油工、打铁工、人力炼焦煤炭工、养路拉石土、人力混凝土工、锅炉工、专业架线工、翻砂工、砖瓦制造工、泥工、木工、船工、酿造工、饴糖工、制革工、刨烟工、手工弹花工、磨豆腐工、邮件搬运工、长途挑夫、面粉磨工、锡箔工等。
  轻体力劳动者,人均月定量口粮标准为13〜17千克,平均不超过16千克。其工种指:轧花工、屠夫、白铁工、垃圾车工、仓库保管员、摆渡船工、理发工、汽车司机、手工纺织工、通讯员、炊事员、油漆工、 手工雨伞工、肩挑小贩、邮递工、京戏武生、印刷工、缝纫工、装订工、大中专学校体育教员等。
  机关团体干部、企业职员店员、其他脑力劳动者,人均月定量标准为14 ~ 14. 5千克,平均不超过14 千克。其工种指:机关、团体干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职员、店员、银行和邮电职员、学校教员、工程技术人员、医务工作者、报务员、制图员、文艺工作者等。
  大、中学生,人均月定量标准为13-16.5千克,平均不超过16千克。其工种指:初、髙中学、专科学校、大学学生等。
  一般居民和10岁以上儿童,人均月定量口粮标准为11〜13千克,平均不超过12.5千克。其工种指:城市人民公社从事手工艺或副业及其他体力劳动居民,家庭妇女、保姆、半脱产的居民干部、职工家属、宗教职业者。6岁以上和不满10周岁儿童,人均月定量口粮标准为8-10.5千克,平均不超过10千克。3岁以上和不满6周岁儿童,人均月定量口粮标准5.5 -7.5千克,平均不超过6.5千克。不满3周岁儿童,人均月定口粮标准2. 5〜5千克,平均不超过3.5千克。
  1955年度,通过市镇居民口粮定量,进一步核实了商品粮人口,全区为204312人,比上年减少9844 人,实销口粮(贸易粮)3508万千克,比上年度少销1212.5万千克。
  从1956〜1990年的35年间,随着粮食产需、供需状况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先后调整过市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四次: 1962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规定,对10周岁以下,实行口粮按年龄定量。不满1周岁儿童月定量大米(下同)3千克;1周岁以上4. 5千克;2周岁以上6千克;3周岁以上7千克;4周岁以上8千克;5周岁以上9千克;6周岁以上10千克;7周岁以上10.5千克;8周岁以上11千克;9周岁以上11.5千克;10周岁以上儿童,按一般居民的成人定量标准定量。
  1969年5月,调整提高城镇各类人口每月口粮定量标准: 特殊重体力劳动者,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不得超过25千克;重体力劳动者,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不得超过20千克;轻体力劳动者,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不得超过17千克;机关团体干部、企业、事业工作人员和其他脑力劳动者,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不得超过15千克;大、中学生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不得超过18千克;10周岁以上居民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13. 85千克;6至10周岁儿童口粮定量,提高到平均 11.9千克;3至6周岁和3周岁以下儿童,口粮定量维持3.4千克和4. 7千克。
  1973年2月20日,地区革委会根据省革委会通知精神,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按商品粮人口,每人每月平均调减定量0.5千克,但不能“一刀切”,定量偏高的多减一些,10周岁以下儿童定量不减。
  从1991年1月起,根据省里指示精神,吉安地区又进一步调减了市镇居民口粮定量标准,压缩了平价粮销售数量。
  1992年9月,江西省各地、市陆续放开粮食经营价格,取消城镇居民凭票定量平价粮食供应,粮票不再流通。
  1993年1月,又全面放开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粮食经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方式、多条流通渠道经营粮食的格局。是年下半年,市场粮食供应大幅度上升,至11月底出现粮价暴涨的异常现象,引起了市民的严重不安。为迅速平抑粮价,稳定市场,安定人心,粮食部门对市民购粮重新实行定价、定量、定期供应办法。
  1995年,实行凭证、定量、定点、定期的供应办法。从9月1日起,按照省政府指示精神,吉安市城镇居民定量口粮由每人每月12千克调减到10千克,同时调高粮食销价,对干部职工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粮食补贴。
  1996年4月,吉安市实行凭粮卡购粮的供应办法。从7月1日起,粮食销价再次调高:一标早釉米由每千克2.02元提高到2. 38元,一标晚釉米由每千克2. 24元提高到2. 62元。粮价提高后,市场粮价反而逐渐下降,降到低于国家定价。市场粮价下降后,市民不再到国有粮店购粮,凭粮卡购粮的供应办法逐渐失去作用。从此,全区城镇居民彻底告别了凭票证(卡)购买平价口粮的时代。城镇居民所需口粮,一律到市场自由购买。
  (2) 特殊工种人员口粮定量供应。I960年规定:对劳改农场的劳改人员口粮定量按人民公社同等劳动力调减250克。公安部门在押未参加劳动的犯人口粮定量,稍低于一般居民的口粮定量。
  1963年3月规定:对矽肺病人的口粮定量,在调离工作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3个月以后逐步降低,但不得低于轻体力劳动者的定量标准。
  1966年8月规定:消防单位人员口粮定量标准分一、二类。第一类:消防警士、消防中队与分队干部 (包括防火员),在警校学习的消防学员每人每月定量大米23千克;第二类:大队以上机关干部每人每月定量17.5千克。
  1976年5月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患有严重慢性病久治不愈的复员军人,在城镇的每人每月定量口粮大米不足15千克的补助到15千克;在农村的本人每年基本口粮不少于稻谷 250千克。
  1987年12月规定:经济民警的粮食定量,每人每月为20千克。
  1989年12月规定:城市人民警察口粮定量标准:交通民警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8.5 ~ 21千克,平均 20千克;户籍外事民警和外勤人员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5.5〜18千克,平均17千克;县公安机关科室干部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2 ~ 15千克,平均14千克;属于外勤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供应大米13 ~ 17千克, 平均16.25千克。
  (3) 军队用粮供应。军粮供应,由军队后勤部门按上级规定的各军、兵工种实行以人定量。国家粮食部门凭其后勤部门的实物支拨和价购粮票,按规定手续供应粮食。实物支拨,价款由中央财政支付; 价购粮票,由部队现价购买。
  (4)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1953年,政务院命令,对于熟食业、食品工业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及其他工业用粮,参照过去一定时期的平均需要量,定额给予供应,不许私自采购。
  1955年,江西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江西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实施细则》,划分了工业、手工业用粮、酿造业用粮、复制业用粮、熟食业用粮、糕饼业用粮、副食品业用粮等6个工商行业用粮类别,由用粮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提出分月、分季需粮计划,报主管部门或同业公会审查后,报请市镇人民政府批准,由粮食部门发给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分月凭证供应。是年,全区安排工商行业用粮指标690万千克(贸易粮、下同),其中市镇418.74万千克,占60.69% ;农村集镇271.26万千克,占39.31% ;在总指标中,国营、合作社为316. 57万千克,比重为45. 86% ;私营和个体工商户为373. 43万千克,比重为 54. 14% ₒ 1960年12月起到次年7月底,一律停止用粮食酿酒。1962年4月起,旅社、饭店等熟食业和糕点业,用粮票用餐和购买,商家凭收回的粮票向粮食部门购粮。
  1979年,地区粮食局增拨吉安县啤酒用粮大麦7.5万千克,分配各县(市)白酒用粮大米37. 5万千克,又增拨各县(市)增产糖果、糕点、小食品用粮指标,计小碎米10.1万千克,面粉57万千克。
  1980年,江西省分配吉安地区酿酒平价粮62.5万千克,地区如数分配到各县(市)使用。
  1981年,江西省安排吉安地区饮料酒用粮98.5万千克,啤酒用粮15万千克,串换麦鉄用粮11.5千克,味精用粮(薯粉)60万千克。上述用粮指标,地区分别安排到有关县(市)如数供应。
  1982年,地区粮食局核定井冈山纺织厂当年生产计划浆纱大米17.5万千克,由安福县粮食局供应。
  1983年,江西省安排吉安县啤酒用粮大米144万千克,其中:大麦108万千克;安排吉安市味精生产用粮大米72.5万千克;安排吉安地区酿酒用粮大米140万千克。其中吉安市75万千克,泰和县20万千克,吉安县15万千克,吉水县10万千克,新干县10万千克,遂川县10万千克。
  1984年,江西省安排吉安市味精用粮大米90万千克,安排吉安地区酿酒用粮指标总计445万千克。 其中平价粮129万千克,议价粮316万千克。上项用粮指标中,由省戴帽下达给吉安市堆花酒厂平价粮 44万千克,吉安冬酒75万千克,议价粮50万千克。其余指标,地区如数分配到各县。
  从1985年起,工商行业用粮逐年分行业、分品种改为议价供应。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最高年份1984年为2540万千克,最低年份1989年为147万千克,1953〜1990 年平均每年供应1443万千克。
  (5)临时口粮补助。城乡人口因公参加临时性的生产和工作,增加了劳动强度和照顾一些特殊需要,根据干什么工程吃什么粮食定量的原则,国家规定了临时性口粮补助标准和办法。
  职工下乡和劳动补助: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下乡工作,在群众家中用膳者,每人每天付给大米600 克,本人定量不足者,国家补助其差额;凡吃商品粮的国家干部,厂矿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大、中专学生整天顶班参加劳动的,按照每人每天650克大米标准补助差额;凡参加大型工程的现场指挥、检查工程进度的干部,送货到工地的营业员、工地巡回医疗的医务人员等,一律按干部出差补助,每人每天补助大米100克。
  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带队干部的粮食补助:带队期间,粮食定量每月不足20千克的,凭单位证明,由带队干部粮食关系所在地粮食部门,按20千克标准补差。
  会议补助:1963年4月规定,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社以上召开的各种会议,按实际到会人数,每人每天补助大米100克。工作人员不予补助。
  民工补助:1970年3月规定,凡县以上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工程统一调用的民工,除带足本人定量口粮外,由工程所在地粮食部门,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50克大米的数量补助。
  国营工厂企业,凡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吸收的临时工,应带足本人粮食定量。如原定量低于用工种定量标准的,给予差额补助。
  为国家护仓护桥等农村民兵,白天工作,晚上超过12点钟的,每人每晚补助大米100克。
  6月,省规定,抗洪抢险,由县以上防汛指挥部统一调配的人员,每人每天补助大米250克,白天抗洪、晚上继续抗洪超过12点钟的,每人每晚补助大米150克。
  1978年规定,人防工程专业队伍口粮标准,每人每月22. 5千克以下的补足到22. 5千克。
  农村学员补助:1971年规定,经过县以上革委会批准的国家工矿、企事业单位代农村培训的社来社去的学徒工、技工、赤脚医生等专业人员,在培训期间,每人每天补助大米100克。
  民兵集训、野营补助:1971年规定,县以上武装部门组织野营的民兵,在定量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大米补足到22. 5千克,野营学生每人每月大米补足到20千克,野营机关、企业单位的干部、科研人员、学校教职员工大米补足到20千克。
  1974年规定,消防民警的新兵入伍,集训期间,每人每天补助大米100克。
  1976年规定,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在城镇的本人每月定量口粮不足15千克大米的补助到15千克,在农村的本人每年的基本口粮不少于250斤稻谷,自留粮不足的,由粮食部门补助差额。
  病员补助:1970年6月规定,精神病院的住院病人超吃的粮食,按实际情况给以粮食补助,但定量加补助,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6.5千克。
  1973年规定,荣复军人疗养院,经省民政局批准入院疗养的,在疗养期间,由病员带足本人口粮,自带口粮每人每月不足15千克大米的,由疗养院所在地粮食部门给予差额补助。
  垦山补助:1978年,凡每垦复1亩油茶山,由国家补助大米500克,由生产队所在地粮食部门会同林垦部门和公社核实实垦面积后补助。
  临时口粮补助最高年份1986年为1973万千克,最少年份1958年为0. 5万千克。1989年开始,已全部取消了补助项目。
  农村粮食统销1953年11月,全区各县(市)在粮食统购的基础上,对农村经济作物区、灾区和一般缺粮区的缺粮户的粮食供应,通过自上而下控制统销计划,发动群众评议,逐级审查定案。1953年全区 1206个乡,共计统销口粮稻谷2317万千克,农民自有粮加国家供应粮,人均有稻谷263千克,除种子、饲料粮以外,人均实有口粮稻谷213千克。
  1954年,全区粮食丰收,比上年增产7056万千克。但上交征购粮比上年增加5818. 7万千克,占增产数的82.4%,但各地负担不平衡。一些县乡干部存在重购轻销思想,一方面购了部分农民的口粮,另一方面没有认真细致地做统销工作,该供应的没有供应,不该供应的供应了。导致春节前,不少农村出现“人人叫缺粮,户户要统销”的新情况。春节以后,部分县农村粮食开始紧张。1955年2月份的销量比上年同期增加47%。3月中旬,除个别县外,出现了全区性的粮食供应紧张情况。中共吉安地委于3月 25日召开了各县(市)委书记会议,专门研究、部署农村粮食统销整顿工作。5月5日,地委又发出了严格控制粮食销量的指示,要求全区从5月11日至7月底,平均日销量压缩到40万千克以下。
  1955〜1957年,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慎重对待农村统购统销工作,在粮食“三定”的基础上,县乡政府和基层粮食部门的干部,深入社队进行粮食丰歉调查,核实粮食购、销指标,做到购销同时安排。 对缺粮社、户同时落实粮食供应指标,按照“何时缺,何时供”的原则,发给粮食供应证到社、户,分月供应。农民安心,粮食局势稳定。
  1958年,全区人民公社化,各地大炼钢铁,大修公路,大搞农田水利建设,农村强壮劳动力都抽去上建设工地,不少社队成熟了的粮食未及时收获,加上生产队办食堂,取消口粮定量。是年,除社队已吃去国家就队保管的征购粮稻谷7528.5万千克作退库处理,不计算销售指标外,国家仍统销了口粮稻谷 3933万千克,二者合计,全区实际统销11461.5万千克。
  1959年,因自然灾害,全区粮食歉收减产。加上浮夸风,有的社队粮食实际减产,却上报为保产或增产。在“反右倾”的压力下,许多农村基层干部不敢说实话、说真话;粮食部门的干部也不敢深入下去调查摸底,致使不少社队卖了过头粮。I960年春节过后,农村粮食非常紧张,有些地方已经断粮,有的地方出现了浮肿病,个别地方甚至出现饿死人和人员外逃现象,情况十分严重。幸好这种情况很快受到上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该粮食年度,国家给全区供应了种子粮1157万千克(稻谷:下同),饲料粮120万千克,周转粮1514万千克,统销口粮5912万千克。全区共计供应稻谷8703万千克。
  1960〜1962年度,吉安专区遭受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粮食连年减产,产需矛盾突出。地委要求全区农业人口全年口粮人均总水平不得超过235千克稻谷(下同)。种子粮,每亩不得超过10千克。饲料粮,肉猪每头50千克;母猪每头75千克;奶猪每头7. 5千克;群鸭每只2. 5千克;耕牛每头20千克。 这三年,由于实事求是地核实了各社队粮食产量,合理规定了生产队的“三留粮”标准,各级政府切实加强了领导,工作过细,认真执行政策,粮食虽然紧一些,但人心稳定,粮食销量平稳。
  1963年,吉安地委通知产粮区社员口粮留粮标准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1955年“三定”标准(人均240 ~ 260千克原粮)的15%。当年全区农村统销口粮稻谷9436万千克,比上年增加1& 5%。
  1964年,有些县、区干部对粮食统销政策认识不一致,各行其是,把农村人民生活安排发证、分期供应的管理制度全部抛开。因而产生了超销。全区3月底库存粮仅8935万千克,各地还需销售7495万千克。库存只剩下1440万千克,全区仓库点350个,平均每个仓库只有4万多千克粮食,造成粮食形势十分紧张。
  1965年始,农村粮食统销,实行“一定三年”政策。根据不同的统销对象。口粮标准实行有所区别的安排方法。
  (1)定销:按照国家计划,集中种植经济作物的人民公社生产队和国家农场、垦殖场、共产主义劳动大学各分校以及林业、牧业、渔业、油茶、蔬菜等专业生产,粮食不能自给的单位,国家供应平价定销粮。 定销粮的供应标准,不低于邻近粮产区社队口粮标准。粮食定销办法:对棉花集中产区,实行“三定二奖”政策(棉花定产,棉、粮定购,缺粮定销;售棉奖粮,超售超奖)。
  1973年,有些地方任意扩大定销范围,提高定销标准,造成国家粮食大量增销。省里提出四条整顿措施,即:规定粮食定销范围,核实粮食定销人口,规定粮食定销标准,对定销单位实行四定,即:定粮食和经济作物面积,定粮食和经济作物产品产量,定作物交售任务,定基本口粮。当年全区销售定销粮 2911千克稻谷,比上年下降27.03%。
  1977年2月29日,中共井冈山地委召开全区粮食工作会议,整顿农村粮食定销问题。在整顿中,各县(市)清出了一批挂名在单位的职工家属,动员其回农村。
  1978年,继续整顿农村定销粮:对吃定销粮的生产队,进行田亩、人口、产量、产品交售和牲畜头数五核实;对专业蔬菜队,实行六定三保证,即:定面积、定劳力、定品种、定产量、定交售任务、定交售时间;保证收购、保证价格、保证口粮的“粮菜挂钩”办法。
  1985年,全区农村经济作物区定销人口为307415人,其中专业菜农35703人,专业林农40941人, 专业渔民534人,棉农50726人,麻农14057人,果农1021人,蔗农9799人,茶叶农11586人,油茶农 143048人。此外,国营工业企业职工吃定销粮的有莲花县化肥厂100人,宁冈县瓷厂453人。国家按人均年销稻谷250千克计算,年销定销粮2145万千克。
  从1990年起,逐步压缩或取消平价定销粮供应,改为市场调剂或供给议价粮。
  (2) 补销:因人多耕地少或生产条件较差,粮食增长缓慢,所生产的粮食,除公粮折征、购粮全免外, 口粮仍不足的生产单位,需要国家补助粮食。补销单位的口粮,一般略低于当地余粮社队的口粮标准进行安排。补销又分返销和灾供两类。
  返销:粮食生产单位,夏丰秋歉。早稻夏收以后,向国家交售征购粮过多,秋粮因灾歉收,造成全年用粮不足,需向国家买回部分已交售的粮食。返销要经过基层政府和粮食部门调查核实缺粮数量,逐级报经省批准后给予安排统销粮或返销退库粮。退库的次序,先退议价粮,再退超购粮,后退征购粮,什么价买进,什么价卖出。
  灾供:因受灾严重,粮食减产的人民公社生产队或国营农场、垦殖场。国家对这些单位,免除了当年粮食征购任务以后,口粮仍然不足,需要国家供应粮食,其口粮一般低于非灾区社员口粮标准。
  (3) 借销:国家对人民公社生产队当年的粮食购销指标,按标准安排以后,由于社员超吃多用,或其他原因造成全年用粮不足,生活发生困难的农户,由当地粮食部门安排借销粮。借销粮,不占用国家的粮食统销指标,春夏借出,秋冬归还国库。
  (4) 专项用粮:特困乡特困户口粮用粮,1984年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全区有特困乡112个,特困农户 27.28万户,特困农业人口 136.65万人,占全区农业人口总数38.75%。对这些特困乡的特困户,国家供应的口粮(稻谷,下同)为:1982年2154万千克,1983年1542万千克,1984年1557万千克。1985年,国家对特困乡安排了补销粮2965万千克,每50千克按优惠价12.45元供应。革命老区特困乡特困户缺粮人口的粮食供应,延续执行到1990年。
  以工代赈粮:为帮助贫困地区修建公路、航道、水利,1985 ~ 1987年,江西省拨给吉安地区以工代赈用粮指标共3042万千克。1985年已使用761万千克,1986年已使用1973.5万千克,剩余粮食指标 307. 7万千克,省补贴差价款51.38万元。
  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为加工饲料,换购生猪.平抑物价,活跃猪肉市场,1985 ~ 1987年,省先后下拨吉安地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用粮指标共计8116.5万千克。1985年已使用3598.5万千克,1986年已使用2103万千克,还剩余指标2415万千克。省补差价款329.65万元,如数拨给各县(市)按省规定原则使用。
  (5) 奖售:1961年起,省决定对交售国家重要经济作物的生产单位或农户,实行一定数量的粮食奖售,以鼓励农民发展经济作物的生产,满足轻工业原料的需要。奖售粮按统销价供应。
  1973年,省计委、农办、财办联合规定,从9月1日起,国家收购农副产品统一奖售粮食标准。
  收购茶叶,级内的每100千克奖售稻谷50千克,级外的每100千克奖售稻谷20千克;收购出口冻鸡肉,每吨奖售稻谷5000千克;收购活塘鱼,每100千克奖售稻谷50千克;收购出口笋干、笋丝,每100千克奖售稻谷20千克;收购黑瓜子,每100千克奖售大米30千克,红瓜子每100千克奖售稻谷300千克; 收购生猪,一级每头奖售稻谷40千克,二级、三级每头奖售稻谷25千克,出口中猪每头奖售稻谷25千克;收购茶油,每100千克奖售大米100千克。收购各种中药材,也按不同种类规定了奖售粮食的品种和数量。表14-5-7 1950 ~ 1996年吉安地区粮食销售分项统计一览品种:贸易粮单位:万千克销售市镇销售农村销售年度累计合计定量行业饲料合计统销其中: 奖售粮种子饲料民工口粮口粮定销补助 1950 237 237 1951 1673 1673 1952 3819 3819 1953 7500 5853 4665 1123 24 1647 1622 25 1954 13460 5824 4726 1050 19 7636 7567 50 15 1955 9047 4359 3508 770 5 4688 4600 49 3 1956 10347 4845 3658 1104 25 5502 5116 312 38 1957 10159 6298 4987 1075 54 3861 3453 303 89 1958 11137 7620 6125 1182 21 3517 2753 728 19 1 1959 12210 7125 5836 998 143 5085 4139 29 810 84 7 1960 18855 7961 6755 782 219 10894 9224 92 1360 206 12 1961 15688 6110 5151 634 231 9578 8807 163 344 202 58 1962 11496 5327 4087 790 331 6169 5572 202 225 58 1051963 12896 5393 4070 1108 90 7503 6605 380 125 99 2811964 13586 5977 4605 1228 102 7609 6703 2310 470 151 86 1921965 11483 6206 4794 1314 69 5277 3976 2197 789 124 58 2431966 11331 7172 5579 1453 93 4159 2630 1397 910 107 54 3581967 10773 6690 5070 1527 67 4083 3148 1519 669 5 12 2271968 9866 6597 5135 1322 90 3269 2702 1905 313 33 10 1701969 11808 6697 5279 1059 5111 4608 2力7 7 7 1970 15214 6779 5368 1279 8435 7254 2744 584 4941971 14738 7625 5630 1802 7113 4185 2006 5 4331972 13150 7338 5286 1750 73 5812 4029 2697 1123 54 116 4611973 12881 7223 5633 1533 28 5658 4135 1968 1136 16 11 2971974 13093 7654 5867 1654 34 5439 3774 2104 1208 3 8 2451975 13769 7999 6115 1758 27 5770 3953 2334 1397 31 8 3681976 15273 8279 6332 1845 34 6994 4193 1704 1341 1095 5 345续表销售市镇销售农村销售年度累计合计定量行业饲料合计统销其中: 奖售粮种子饲料民工口粮口粮定销补助 1977 14991 8613 6411 2087 36 6378 4486 1763 1437 12 4 435 1978 14242 8653 6546 1945 36 5589 3665 1782 1477 7 6 434 1979 14573 9026 6542 2222 32 5547 3161 1力0 1748 6 26 604 1980 15026 9496 6853 2344 64 5530 3045 2056 1678 14 109 681 1981 17103 10301 7665 2363 67 6802 4420 2461 1964 18 295 91 1982 15992 10500 8028 2189 50 5492 3616 2124 1729 48 53 29 1983 16231 11037 8115 2518 107 5194 2940 1829 1881 256 86 1984 20234 12834 9797 2540 178 7400 4599 2056 1300 1 1136 284 1985 25759 12866 9073 17881 724 12893 6721 1359 761 1986 24121 13115 9193 21331 517 11006 5157 1672 19741987 22031 14526 11511 1855 896 7505 6899 975 340 254 61988 17584 11490 10561 245 341 6094 4811 1296 111 101989 15462 11404 10528 147 420 4058 4047 1297 1990 16167 12185 11066 310 522 3982 3964 1190 1991 15713 12362 11808 81 158 3351 3335 1992 17704 15085 3357 43 2619 539 78 1993 2851 2851 1994 14206 14206 10270 1995 10182 9154 7817 103 1028 793 1996 7444 7159 6596 15 285 47 注:年度时限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四节食油平价计划销售城镇居民食油定量供应 1953年,国家对食油实行统购统销。1954年3月,吉安市定为全省第一批实行食油计划供应的七个城市之一,宣布取消食油自由市场,禁止私商经营。
  1955年,全区各县对城镇人口的食油供应,普遍实行以人定量供应的办法:随同粮食定量发给居民粮油定量供应证或油票,凭证、票定点分月购买。对农村缺油户也是按人定量,凭证供应。对油料生产者,一律不再予供应,使农村逐渐达到村村自给,户户自给。
  1956年,吉安市和泰和县城的机关、团体和工矿企业的干部职工及学校的教职员,每人每月定量437.5 ~ 500克;其他县城的同类人员,每人每月375. 65 - 437. 5克,居民定量全区均为312.5 - 375.5 克。对农村缺油户的食油供应,每人每月必须保证250克,从开始缺油的时间起,发给食油票,凭票购买。流动人口购油,除凭油票购油外,还可凭全国通用粮票和江西省地方粮票,在购买粮食的同时,按规定的带油标准供应食油。粮票数量在2. 5千克以下不供应食油。2.5 ~ 5千克粮票供应食油50克; 5.5〜10千克粮票供应食油100克;10.5 - 15千克粮票供应食油150克,余类推。
  1957年,全区县城以上(含吉安市)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人员的食油定量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定量375.5克(唯峡江县油源不裕,每人每月定量250克)。对居民、流动人口(如船民渔民每人每月定量250克),县城以下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各县根据自己的油源条件,每人每月定量最高250克, 最低200克。此一标准执行到1959年。
  I960年,全区食油大幅度减产。当年收购食油234.5万千克,销售336万千克,缺口粮101.5万千克,除吉安市和永丰县城每人每月食油定量保持250克外,其他县城均降低到200克。县城以下号镇的非农业人口,则按150克定量供应。
  1961年,全区食油销大于购25. 4万千克,城镇定量人口的食油标准,再次降低到每人每月150克, 直到1963年未作调整。
  1964年食油收购好转,吉安专区按省粮食局通知精神,对城镇口油供应,采取在原定量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临时补助食油100克。
  1965年12月,对城镇人口的食油定量标准是:县城以上每人每月200克,县城以下每人每月150 克,一直到1975年未变。同时贯彻执行对农村食油只购不销的政策。
  1976年食油供求矛盾又非常突出,对农村定销人口的食油暂停供应,对县城和县城以下的定量食油供应,每人每月又降到150克,个别县、乡出现油脂脱销情况。
  1977 - 1979年,食油供求的紧张情况未缓解。为不影响市场供应,粮食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广开油源。抓好糠油加工和糠油精炼,以糠油补充供应。
  1980年始,县城以上的城镇人口食油定量,一律按每人每月250克的标准供应,直到1990年未改变。
  1990年以后,逐步减少城镇人口定量供应食油的标准。从1992年6月1日起取消市民食油的定量平价供应。
  工商行业用油供应 1953年12月,实行油脂油料统购统销办法后,对城镇工商行业用油也实行了计划供应。供应办法是:由工商行业用油单位(户)比照上年度(1952)实绩和当年预计发展变化,编造出全年分季分月用油计划,由同业公会审查,报当地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业务部门发给行业用油供应证,凭证分月分期供应。此办法一直沿用到1967年止。
  1968年,对饮食行业用油的供应,改由当地商业、粮食部门按市场正常需要,共同研究提出计划,报县(市)革委会“抓革命促生产指挥部”批准后,由粮食部门按批准计划数,预拨给饮食店作周转油,顾客到饮食店用餐需交粮票,饮食行业则凭收回的粮票,向粮食部门按粮票带油的比例结算购油,购油量不得超过所批准的计划数。如有超过,其超过部分按议价供应。
  1969年,议价食油经营被当作“金钱挂帅”的修正主义路线受到批判,对行业用油只保持计划内的平价供应,一律停止供应议价油,致使饮食糕点行业食油供应紧张,早点油货几乎脱销。如油条、麻花、 麻圆之类在市场上很少见到,一些传统糕点,如薄酥、寸金糖、桃酥、蛋糕等,因缺乏油脂材料而断档。
  1970年,省粮食局拨给吉安专区45万千克专项议价油(主要是精糠油)指标,供应给饮食服务行业, 从而恢复了用一部分议价油供应工商行业。
  1978年,全地区各县都恢复了对行业用油的议价销售。 1979 - 1981年,地区决定:原来平价供应行业食油供应不变,积极开展对行业用油的议价供应。3 年中,全区共供应行业议价用油32.6万千克,补充了平价供应行业用油的不足,搞活了市场。吉安市的国营、集体和个体饮食服务店、摊,由原来的200多户发展到近500户。其中,个体饮食户从1980年的 30户发展到1982年的79户。早点、油泡、油煎点心,以及便餐、夜市小吃到处都有。
  1981年,地区安排半高价菜油15万千克,供应给各县(市)供销社;对糕点、饮食、副食品等行业用油形成了平价、半高价、议价三条渠道供应。
  从1988年4月1日起市场开放,对工商行业用油全部取消计划(平价)供应,实行议价供应。
  补助油供应从1955年开始,实行城镇非农业人口节日食油补助,春节、国庆、端午、中秋,每个节日每人补助食油100克。当年,全区定量人口 204312人,补助食油8万多千克。1963年又增加元旦、“五一”两节的食油补助。补助标准仍为每人每个节日100克,一直执行到1967年。
  1963年开始,凡经县级党政领导批准的大型会议,按实际到会人数,每人每天补助食油10克。
  1968年,全区食油供应紧张,节日食油补助只保留了春节和国庆的补助供应。
  1970年始,对回民的食油供应,在本人定量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外补助食油150克。同年还规定: 凡国家开办的中学(含中等专业学校、共大分校)在校住宿用膳的来自农村的学生,由学校在自产油中予以解决;解决有困难的经县革委批准,予以适当补助。凡是临时从农村动员参加建设省批准工程的民工,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00克,统由工程所在地粮食部门负责安排补助。同年开始,对离休老干部每人每月在原定量口油外,另补助I千克。
  1985年,食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以后,市场放开,各项食油补助逐年减少,城镇定量人口食油补助只保留了春节、国庆两节,每个节日补助食油100克。
  特殊补助供应 1957年规定,凡是副专员、副厅长、局长、副局长级以上干部,以及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在当地的食用植物油供应定额之外,补助供应750克;对个别素食和生理上有特殊需要的高干、高级知识分子,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可以酌情增加供应。在供应额定(量)之外补助供应的食用植物油,一律按当地现行的零售价增加两倍,凭发给的专用购买证(票)购买:执行至1965年停止。
  妇产住院分娩,每胎补助平价食油500克。
  1961年规定,对煤矿井下工人,每人每月补助食油250克。
  1963年规定,对高温、接触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工种,每人每月补助食油250克。
  1964年规定,对矽肺病人按甲类保健食油供应,每人每月补助食油500克。
  1972年规定,保卫部门(公安、法院)的法医和毒物化验人员,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50克。
  1981年规定,凡军队离退休老干部,按军队食油定量加补助,每人每月供应食油1250克。
  1986年,根据江西省粮食局《关于调整各项粮油补助的通知》精神,地区对食油补助和保健供应规定,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整。过去规定的各项补助,凡是不必要保留的都取消了,需要保留的补助项目,保留了如下几项: (1) 荣复军人经省民政厅批准,入指定的荣复军人疗养院的病员,在疗养期间每人每月补助食油 150 克。
  (2) 特等、一等残废军人,经省民政厅批准,在每月定量基础上补助到500克;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回乡患有严重慢性病,食油定量每月不足500克补到500克。
  (3) 离休干部: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18级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补助食油1千克;新中国建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补助食油500克。 (4) 聋哑学校的农村学生,自带食油不足的,按当地居民食油定量标准补助差额。
  (5) 城镇定量人口保留春节、国庆两个节日,每人各补助食油100克。
  (6) 接触有毒物质、矽尘和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分别按甲、乙、丙类标准供应食油。甲类每人每月补助食油500克;乙、丙类每人每月补助食油250克。
  以上食油补助范围和标准一直保留到1990年。
  表14-5-8 1957 ~ 1992年吉安地区城乡平价食油销售实绩一览品名:油脂单位:千克年度销售合计农村城镇小计口油工商行业用油事业单位用油1957 2427300 274000 1958 1949300 385300 1959 2546200 365400 1960 3360100 336600 1961 2051900 210600 1962 1474000 473200 1000800 804300 196500 1963 1220700 223000 997700 736800 260900 1964 1428800 266400 1162400 745000 417400 1965 1493900 352100 1141800 840000 301800 1966 1433600 185400 1248200 770000 478200 1967 1459300 251400 1207900 745000 462900 1968 1414500 170700 1243800 850000 393800 1969 1489300 243600 1245700 885900 359800 1970 1686800 356900 1329900 925200 404700 1971 1627400 224900 1402500 992300 410200 1972 1557100 160600 1396500 976100 420400 1973 1629000 123200 1505800 1073300 432500 1974 1799500 143500 1656000 1192800 463200 1975 1789800 155700 1634100 1180700 453400 1976 1748400 120500 1627900 1180400 447500 1977 1667100 118700 1548400 1125000 423400 1978 1993500 118400 1875100 1295600 579500 1979 1948400 110000 1838400 1108000 730400 1980 2067600 112700 1954900 1140000 814900 续表年度销售合计农村城镇小计口油工商行业用油事业单位用油1981 2011600 104600 1907000 962000 945000 1982 3487100 492500 2994600 1985000 904300 1053001983 4429500 1332000 3097500 2119900 872500 1051001984 4615500 1359900 3255600 2286800 850300 1185001985 2769200 86500 2682700 1795100 787000 1006001986 2669600 78000 2591600 1764000 724600 1030001987 3091100 70100 3021000 2141800 786700 92500 1988 1963900 65500 1898400 1738800 65500 94100 1989 2058300 66400 1991900 1900600 91300 1990 2379100 63000 2316100 2222900 93200 1991 2226300 3800 2222500 1867500 1700 77800 1992 1672300 1242400 429900 307400 93100 从1992年6月1日起,全省食油购销价格放开。从此,取消了城镇人口定量口油供应。
  第五节粮油议购议销新中国建立前,境内粮油一直是私商经营。农民生产的粮油,除自食和应上交国家的以外,均由私商收购;市民所需粮油,从私人商店购买。粮油价格由私商决定,中间剥削甚烈。
  新中国建立后的粮油议购议销,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市场调节的一种形式,也是中国社会主义粮油商业自觉利用价值规律,调节社会供求的一种经济手段,是国家计划收购、计划销售的必要补充。
  粮食议购议销新中国建立到1953年10月,粮油仍然是自由买卖。国营粮食企业、供销合作社和私营粮商都经营粮食。1950年,吉安市市场收购粮食1159万千克,其中国营中粮公司收购142. 92万千克,占12. 34% ; 公营收购61.6万千克,占5. 32% ;私营收购954.4万千克,占82. 34%。是年,吉安市市场销售粮食1159 万千克,其中国营中粮公司销售130万千克占11.21%;公营销售87.6万千克,占7. 57% ;私营销售 941.4 千克,占 81.22%。
  据1953年6月调查统计,全区有私营粮食厂、店577家,固定资产362169万元(旧人民币,下同),流动资金189769万元,共计资金551938万元。全区粮食市场25个,其中县城以上7个,县城以下18个。 粮食自由市场基本还是被私商占据;粮食流动和粮价在一定范围内仍受粮商控制。
  同年11月,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粮食自由市场随之关闭。遵照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和政务院颁布的《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吉安专区将粮食自由市场改为“国家粮食市场”。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和计划收购粮食以外之余粮,可以自由存储,自由使用,可以售给国家粮食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或到国家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但严禁投机倒把,扰乱市场。
  1954年,吉安专区粮食局对建立和健全国家粮食市场作了进一步规定。规定指出:(1)应健全组织机构,每个市场应成立市管委员会;(2)主要农产品(粮油)国家必须掌握;(3)严禁拦购、抢购粮油,不得抬价压价,坚决取缔黑市;(4)交易手续费按交易总额收取1.5%,最高不得超过3%,由买方负责缴纳, 国家收购不收交易费;(5)交易数额,卖粮者可以自由进入市场,不限量,买粮者必须凭缺粮供应证或乡政府证明购买(不允许私商进入粮食市场),数量在50千克到100千克为限。
  1955年,吉安专署指示:每个号镇均应设立国家粮食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价格应根据统购统销牌价 8%的差率,对卖方的实得价格可高于当地国家统购牌价5%,另由买方缴2%的税款和1 %的手续费,使买方买到的粮食不低于国家的统销价;当年统购正式宣布结束后,准许余粮在国家粮食交易市场进行交易或品种调剂,买卖双方均不要任何凭证,但要防止囤积套购和场外黑市交易。
  1956〜1958年,国家粮食市场发展运转正常, 1959年秋,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影响,把国家粮食市场看成是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集中场所,将农民进行一定限度的粮食交换调剂的初级市场长年关闭.并延续到1962年8月。
  1962年冬,吉安专区的粮油议购议销业务,由供销社所属合作货栈经营。
  1963年11月,议价粮油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供销合作社不再经营议价粮油。吉安市和各县县城均设立“粮油货栈”,凡有逢坏的地方设立粮油交易所匚是年,全区议购粮食(贸易粮,下同)361万千克, 议销粮食84万千克。
  1964年度,全区议购粮食893万千克,议销粮食864. 5万千克。议购议销的总量比上年翻了两番, 购销两旺。年初,上市粮食较多,投机分子抬价压价,套购囤积,国家粮油部门与之进行了针锋相对的斗争,从低处买进,高处卖出,丰收地区买进,灾区卖出,哪个品种低就收哪个品种,运用了灵活吞吐的策略。春夏荒期间,又采取了少议购或停止议购,全面开展门市议销,并运用市场管理职能,加强市场管理,使投机分子无隙可乘,也跟着抛售囤积的粮食,市场粮价稳步下降,群众反映说:“青黄不接季节粮食下跌,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才能办得到”。
  1965年,专区规定:直接到生产队议购的粮价,只能高于国家统购牌价60%以内。市场上的大米价到年底要逐步缩小到高于牌价70%以内。当年,在粮价低的峡江、新干、永丰、泰和、吉水五个县,议购粮食810万千克,占全区14个县(市)总议购粮1365万千克的59. 3% ;而在市场粮食价格较高的遂川、安福、永新、莲花、宁冈县,议销粮食613万千克,占全年区内总议销粮1042千克的58. 3% ₒ当年,还调出专区外议价粮64. 5万千克。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年度议购粮食仍达到942万千克,议销粮食1249万千克。销大于购 307万千克。此后,粮食市场关闭了 10年,粮油议价经营中断了十年。1968年议价粮油货栈被撤销。
  1977年,在区内部分县(市)开始继续议价粮食经营。当年,除吉水、永丰、新干县,以及吉安、井冈山两市没有收购议价粮食外,其余九个县共收购议价粮346. 5万千克,议销粮食111.5万千克。
  1978年,粮食议购议销业务在全区各县(市)全面开展。省规定议购粮食指导价全省统一每50千克稻谷20元,议销粮食略低于市价。当年全区议购贸易粮1411万千克,议销贸易粮257.5万千克。
  1979年,吉安地区和各县(市)都恢复粮油货栈,负责开展粮油议价业务。省粮食局规定:议购稻谷指导价全省统一为每50千克19元;粮食议价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当年全区共议购贸易粮 3768万千克,议销贸易粮1028万千克。
  1980年,吉安地区和各县(市)的粮油货栈,一律改为“粮油议购议销公司”。
  1981年,为防止粮食在征购任务完成之前大量外流,规定:全区各县(市)的议购粮需议销外地,私商贩运大批粮食出省,需经省批准。因而维护了粮食正常流通,促进了全区议购粮上市量增多。是年, 议购贸易粮6064万千克,比上年度多议购贸易粮995万千克。
  1982年,议价粮收购实行指令性计划,省分配吉安地区指标6774万千克。同时,省分配地区“议转平”上调中央大米任务2500万千克;议销粮指标150万千克,用于生产饮料酒。全年议价粮收购实绩5852万千克,占计划分配数86.4%。议销粮2295千克,比上年度销售1468万千克增销827万千克,增长 56.34%。
  1983年,议价粮实行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仍然是议价粮经营的主渠道。是年,全区议价粮上市量为4331万千克,粮食部门议购达3985万千克,占上市量92% ,其他部门、集体和个体户收购议价粮346 万千克,占上市量8%。粮食部门获得经营利润537.43万元。
  1984年,全区粮食大丰收,产量超历史,全区粮食入库(含征、购、超、议)原粮共计88152万千克。由于仓库爆满,运力不足,价格未理顺等原因,出现农民卖粮难,国家储粮难的新情况。为大力推销库存议价粮,省粮食局确定对饮料酒用粮,改供议价粮。同时前后分两次拨给吉安地区平价粮转议价粮销售指标6000万千克,第一批4125万千克,第二批1875万千克,主要用于发展饲料加工经营,扶持饲养专业户、畜牧场,促进肉禽蛋奶等生产,增加酿酒、食品用粮,加工精米、精面和粮食复制品,丰富市场供应,满足消费者不同需要。是年,粮食价格市场价与国家超购价基本持平,主要粮食产区市场价还低于超购价,农户的余粮都以卖超购粮的形式向国家交售,议购粮相对减少。该年度,全区只议购粮食60万千克,比1983年议购实绩3985千克,下降98.5%。区内议销达到2112万千克,是粮食议销最多的一年。
  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粮食合同定购。当年省粮食局从库存粮中,借给吉安地区贸易粮1500 万千克,作“平转议”处理,用于议价销售。并规定对销往外省的议价粮,实行“指标控制,以价定出,归口管理,统一对外”的原则。是年4月,停止“平转议”粮食销售。3月底以前已经从平价库存转为议价,但未销出去的,一律转回平价库存;已销售的按国家规定上交加价款。
  1985〜1988年,全区共议销给省内外贸易粮23000多万千克,遍及国内24个省、市和特区。
  1989年,全区议购贸易粮24541万千克,比上年议购14345万千克增长71.07%。议销粮食3098千克,经营利润达1H3.3元,创粮食部门经营议价粮油以来最高利润水平。
  1990年3月,全区议价粮库存量达21374万千克,比上年度同期库存7032万千克增长204%,粮食胀库更为严重。通过转销和促销,到年底全区议价粮库存下降为10117万千克。
  1991年,议价粮食市场疲软,全区各级贸易企业采取了“走出去,请进来,蹲下去”的办法,积极推销粮食。是年,全区共转化粮食2500万千克。
  1992年,全区实行扩销与转化并举,销售议价贸易粮11469万千克,是上年4.59倍。
  1993年,全区实行粮食内外销售与转化并举,销售议价粮达47262万千克,是上年同期的4.12倍。
  1994年,全区收购议价粮15271万千克,销售议价粮17930万千克,减少库存2659万千克。
  1995年起,国家不再下达粮食议购任务,定购外的粮食,实行市场收购,价格随行就市;集贸市场常年开放,允许农民到集市出售余粮。从当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粮食放行证”,放开区内粮食市场,允许粮食自由出入区境。是年,全区国营粮食系统收购议价粮10434万千克,议销9686万千克。
  1996年度议购价格,本着“购得进,销得出,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为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当市场价低于定购价时,按定购价实行保护收购。
  1997年,晚粘稻议购粮保护价全省统一规定为中等标准价每50千克66元。
  1998年,地区粮食局下达了议购指导性计划26315万千克贸易粮,并明确议购必须是农户完成了定购计划并留足了口粮后的余粮,绝不能购进过头粮。议购一定要执行好保护价政策,严格按保护价收购。坚持按质论价,分等定价,不准压级压价,坑害农户。议购应在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共同维护好粮食收购市场。早釉稻议购保护价每50千克50元,晚釉稻58元。
  1999年,为引导农民优化粮食生产结构,全省粮食实行定购价与议购保护价统一执行加权平均收购价格,即中等早釉稻加权平均收购价每50千克51元,中等晚粘稻58元,劣质早釉稻45元。
  2000年,早釉稻退出保护价。全区议销粮食40667万千克贸易粮,比1993年议销27753万千克多 12914万千克,比上年多销15169万千克。议销粮食数量超历史。表 14-5-91978 ~ 2000年度分县(市)议价粮食购销实绩一览贸易粮:万千克县别总计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粮油粮贸年度山市公司公司 1978 1411 44 21.5 166.5 66 81.5 630 4.5 110 22.5 132 71 19.5 31.5 10.5 1979 3768 60 13 303 484 646 1019 484 207 25 318 127.5 45 30.5 6 1980 5069 51 5.5 783 504 866 1164 364.5 413.5 92.5 454 118.5 168.5 64 20 1981 6064 72.5 6.5 817 610 799 999.5 364 530.5 284.5 651 356.5 264.5 207 101.5 1982 5852 62.5 4 321 952 1181.5 85& 5 217 763.5 242 752.5 263 52 33.5 149 1983 3985 13.5 0.5 719 448 840 609 113 281 200 194 376 100 16 75 1984 60 4 7 22 14 2 8 2 1 1985 7613 551 127 1169 742 66.5 1011 264 473 294.5 672 606 640 318.5 233.5 445 1986 9318 175 120 1475.5 1599.5 165 1496 524 870.5 542 407 998.5 662 170.5 109.5 3 1987 15646 612 27 2205 3087 801 1175 1189 1369 296 1642 2003 785 211 191 53 1988 14345 273 82 1296 2989 2268 2407 1319 347 536 799 1404 451 122 52 1989 24541 745 100 2498 4974 2649 3795 2632 1026 626 1813 1709 1268 353 212 1411990 7574 553 17 1220 159 521 1090 417 1095 110 535 1031 303 97 400 261991 7424 442 5 1284 1251 224 1321 414 491 72 626 -174 791 200 71 145 2611992 18478 2042 48 1444 1462 1633 2953 1419 2038 1260 1028 1090 684 140 -153 1239 1511993 8291 1720 27 1251 2004 257 124 107 182 276 402 1009 180 693 591994 15271 2881 20 287 1547 1105 3384 103 446 499 653 720 525 25 2162 9141995 10434 1587 31 694 1454 356 1128 1112 1064 216 384 1257 685 89 222 1551996 9649 516 5 597 1311 464 1251 1450 1610 270 24 1479 653 19 1997 19578 1798 360 1554 2643 1397 2207 2345 2145 508 1517 2062 617 200 219 61998 19605 612 186 1871 2669 2079 1185 2670 3252 427 1231 2574 731 116 2 1999 37986 509 341 3880 4582 2274 3702 4645 7438 716 4245 3566 1753 335 2000 34445 2954 279 4543 4461 2933 2184 2723 5148 866 2941 2490 2384 373 166 续表县别总计吉安市井冈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粮油粮贸项目年度山市公司公司 1978 257.4 1 82 2 8 49.5 59 2.5 3.5 35.4 11.5 3 1979 1028 49.5 23 376.5 78 20.5 20.5 0.5 243 41.5 56.5 31 8.5 61 18 1980 1057.3 47 25.5 261 64.5 24 50 8 225 47 89.5 100.5 37.8 47 30.5 1981 1468 75 32 318.5 149 27.5 85 24 273.5 104.5 85 123.5 73.5 73.5 23.5 1982 2295 107.5 41 365.5 212 80 122 31.5 454.5 137.5 295 178 114.5 126 30 1983 1914.5 68 23 233 70.5 53 78 18 334 283 418.5 107 127.5 74 27 1984 4224 385 114 281 40&5 141.5 177 1713 344 166.5 103.5 183 89 76.5 41.5 议 1985 3601.5 185.5 123.5 356 173 37.5 360.5 396.5 447.5 209 109.5 366 164.5 75.5 106.5 469 21.5 1986 4561 614 92 434 351 72 185 466 525 366 241 202 141 124 271 453 24 1987 4558 519 88 518 522 230 326 133 578 298 309 487 278 101 122 17 32 1988 5414 795 117 419 630 213 829 156 317 551 312 218 261 117 92 320 67 1989 3098 333 57 245 624 227 391 95 95 374 83 65 101 98 27 230 53 1990 2614 68 15 194 142 297 1085 15 104 42 102 38 46 34 23 360 49 1991 3541 17 12 140 575 259 868 41 513 109 168 513 20 25 95 83 103 1992 11469 2624 79 152 837 1269 774 816 1137 1193 556 685 653 312 14 362 6 销 1993 27753 3436 219 3824 3799 1045 2825 1279 2468 1653 761 1546 2386 123 2380 9 1994 17930 2603 72 1265 2333 663 2939 384 151 831 779 1411 1121 99 2370 909 1995 9686 2515 10 932 2108 52 580 654 487 582 212 262 404 26 854 8 1996 9595 2898 2 226 1807 384 1537 258 808 187 221 246 621 110 290 1997 9367 531 339 220 1968 1156 512 832 2080 251 607 366 298 30 177 1998 17058 245 167 2372 2112 1381 1335 2289 1438 612 344 3967 739 6 51 1999 25498 1840 150 3065 2225 1841 2449 3123 7001 589 228 1945 1038 4 2000 39932 2958 234 3642 4801 3462 3989 4185 6449 1214 3476 2334 2567 40 581 食油议购议销新中国建立到1953年10月,食用油脂油料仍然是自由交易。国营贸易公司、供销合作社、私商均可经营。
  1953年11月,食用油脂油料与粮食同步开始实行统购统销。只允许农民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的多余油脂油料,在国家领导下没有私商参加的粮油市场进行余缺调剂;允许供销合作社和行业用油单位按规定有限量地购买补充所需油脂油料,不准贩卖经营。直至1958年。
  1959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粮油集贸市场长年关闭,不准私商买卖油脂油料,禁止农民有限量的品种交换和余缺调剂。
  1962年,全区油脂油料的议价购销业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经营。
  1963年11月,食用油脂油料议价购销业务,归口到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1963〜1967年,全区共议购食油257.17万千克,年均议购51.41万千克;议销食油201.61万千克, 年均议销40. 32万千克。其中用于代替工商行业用油63万千克,年均12. 6万千克。
  1968年1月起,根据国家粮食部1967年夏季粮油征购工作会议的规定,停止食油议购议销业务。 直至1978年10月,食油议购议销业务禁止了 10年。
  1978年11月,商业部决定恢复食用油脂油料的议购议销。吉安地区全面恢复食用油脂油料的议购议销业务。当年议价收购食油10.70万千克,议价销售食油0.21万千克,议销价按议购价加20%。
  1979年5月,地区及各县(市)执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在完成油脂统购任务的同时,及时地开展了油脂议价收购工作。当年,议购食油31.73万千克; 1980年,省粮食局规定:油脂议购议销,统一由粮食部门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是年,全区议购食油22.51万千克,议销食油41.97万千克。
  1981年,全区向生产者直接收购议价食油25.13万千克,并从外地成批购进议价菜油19. 5万千克, 茶油8万千克,花生果55万千克,花生仁18.25万千克,葵花籽29万千克。是年议销食油114. 16万千克。
  1983年,全区的议价食油向农村敞开销售。共计议销食油270. 99万千克,比上年议销169.03万千克增长60. 36%。其中销于农村225.56万千克,占全部议销实绩83.23% ,比上年销于农村120.08万千克增长87.84%。
  1984年,议销食油362.19万千克,其中销于农村283.43万千克,占全年销售总数的78.18%。
  1985年,议价食油实行多渠道经营,价格随行就市。全年议购油脂35. 97万千克,比上年议购实绩17.54万千克,增加1倍。同时还从外省调进议价食油172.5万千克。议销食油256.92万千克。
  1986年,全年议购食油58.1万千克,议销食油152. 3万千克。
  1987年,食油议价经营,继续发展壮大,收购量不断增加。是年,议购食油87. 38万千克,比1986年度增加29. 28万千克,比1985年翻了一番多,议销267.52千克。
  1988年度全区议购食油89.56万千克,议销食油329. 83万千克。
  1989年,全区议购食油167.60万千克,比上年度增加议购78. 04万千克,是议购食油最多的一年。 是年议销265. 63万千克,比上年减销64.20万千克。
  1991年,食油购销平价、议价双轨运行,农民完成食油定购任务后余油不多,所以当年收购议价食油只有57. 89万千克,议销食油216.36万千克。议销的主要对象是城镇居民口油不足,以及基建民工、行业用油。
  1992年6月起,放开购销价格,取消食油定购任务,食油议购开始增多。当年议购食油347万千克, 议销993万千克,创历史供应议价油的最高水平。
  1993年,议购食油260万千克,议销917万千克。
  1994 ~2000年,食油议购议销,都是随行就市,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微利”的原则进行。由县(市)粮食局确定购销指导价,由各基层企业、油脂厂具体实施执行。
  表14-5-101978-2000年度吉安地区食油购销(转)存一览品类:油脂单位:千克年度议购议销调出(+) 议转平平转议库存小计其中:农村调入(-) 1978 107000 2100 1979 317300 341800 100100 + 400 147300 170300 145300 1980 225100 419700 301500 -267000 228100 1981 251300 1141500 755200 -393300 445400 1982 159400 1690300 1200800 -969000 228500 1983 235000 2709900 2255600 -2862700 964100 1984 175400 3621900 2834300 -3086800 737900 1985 359700 2569200 1653400 -1148500 338100 1986 581000 1523000 832000 -1697000 13690001987 873800 2675200 -1508300 17300 12704001988 895600 3298300 1918900 -2771000 54700 16103001989 1676000 2656300 1730800 -1929700 369300 21745001990 609000 1834600 669900 -736800 15794001991 578900 2163600 -991200 204500 848500 1992 3465300 9928500 1276700 -51400 137500 1291800 16162001993 2602000 9167500 270900 448000 401300 1994 3386600 6162900 -2395000 27169001995 3641200 4159500 -915100 250000 49801001996 3264400 4800400 988900 + 989000 906100 1997 2605600 3755200 + 204300 20871001998 2452400 3006500 + 186500 862200 1999 4222000 3726400 +174700 18385002000 2583000 3859400 + 17700 1337800第六节粮油仓储调运新中国建立前粮仓战国粮仓1975年6月,考古部门在新干县界埠乡发现战国粮仓4座,每座面积达600平方米,是土木结构的瓦房仓库。
  常平仓这种由官府拨款建造,收储粮食,以调节丰歉的“常平仓”,境内始于唐。吉州建常平仓于东北隅府头门内。明万历年间,今新干、峡江、安福、吉水、永宁(宁冈)等县城附近,共建有常平仓为间。 清康熙至咸丰年间,境内共建有常平仓140处,容量68790石。 社仓元代至明万历七年(1579),今峡江、新干、安福、遂川等县境内,共建有以“备荒赈恤”和民间 “自储自救”的社仓196所,容量8300石。清代,今峡江、吉安、遂川、吉水、永新等县境内,共建有社仓 207处,容量30000石。
  义仓清乾隆年间,境内共倡建位于城镇之间自储自救性质的义仓92座。其中,吉水县11座,安福县1座,遂川县11座,永新县9座,吉安县60座。
  漕仓漕仓是历代王朝在江河两岸建筑的,用以收储征收待运供应皇族、官僚及京边军用粮食的仓库。清代,峡江、吉水、安福、莲花、万安、庐陵、泰和、永新等县,均建有漕仓1座。
  水次仓水次仓是设在县城中转漕粮的仓库。明、清时代,泰和、峡江、吉水3县各建有1座。
  民国粮仓民国初期,兵连祸接,旧有仓库多被毁废。1917年以后,多用祠堂、庙宇、民房改修为粮仓。 1931年,永新县筹建县、乡积谷仓28座。1944〜1948年,第三行政区共修建聚点仓库6座,集中仓库64 座,乡镇收纳仓12座。共计仓容1198183石。其他都是改修祠堂、庙宇、租用民房,接收当年的粮食。
  新中国建立后粮仓 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初,全区接收民国时期的粮仓库78座,共计仓容2695万千克。1950 - I960 年,全区共建粮食仓库353座,仓容20506万千克。1960 ~ 1969年,全区由省投资共建粮仓410座,仓容 21076万千克。1970年,推广黑龙江省明水县“一把稻草一把泥”建造“土圆仓”的“经验”。全区各县先后建起了一些土圆仓。吉安县新建土圆仓容量达100多万千克。实践证明,土圆仓不能抗击风雨,易倒塌,仅1年就被淘汰。1971年,泰和、新干、吉安、吉水、永新、莲花、宁冈、永丰8个县新建砖石结构圆筒仓,仓容2100万千克。1971〜1975年,全区12个县共建砖石圆筒仓337座,仓容2508万千克。
  1980年,全区共建仓库88座,仓容达8884万千克。1981年,地区投资建筑简易仓库,共计容量 2050万千克。同年10月,经省粮食局批准购买吉安地区商业局石溪头“6769”储备仓库6栋,仓容600 万千克。1982年,省粮食局投资142. 5万元,给吉安地区兴建简易仓库,共计容量2040万千克。1983 年,全区共投资145.6万元,新建仓库31座,仓容2600万千克。1984年,全区建筑简易仓库74座,仓容 5125万千克;建筑仓棚总容量2500万千克。1985年,国家粮食部、省粮食局联合投资,给吉安地区新建中转储备库点2个,容量5000万千克;扩建中转储备库点3个,容量3961万千克。
  1979〜1990年,全区共建仓库668座,仓容54254万千克。
  1991 ~ 2000年,全区共建仓库652座,仓容65584万千克。
  1950 - 2000年,全区共建设粮食库点339个,建设仓库2363座,仓容178128万千克。建设油脂仓库22座,油罐315个,容量523. 25万千克。
  至2000年,全区有大型二级粮库(一个库点仓容在5万〜10万吨)3个库点,62座仓库,总仓容 19. 806万吨;中型一级粮库(一个库点仓容在2.5万~ 5万吨)6个库点,182座仓库,总仓容21.117万吨;中型二级粮库(一个库点仓容在1.5万~2.5万吨)11个库点,295座仓库,总仓容21.208万吨。
  储存历代粮食积储明景泰三年(1452),吉安府义仓储存积谷3200石。
  清代常平仓积储:雍正六年(1728),吉安府积谷16000石。雍正七年,吉水县储谷2003石,十三年储谷17662石;雍正九年,莲花县储谷2000石,乾隆十一年(1746)储谷3800石;道光二十九年(1849), 峡江县储谷15572石,咸丰四年(1954)储谷4800石。
  清代社仓积谷:乾隆九年(1744),莲花县积谷270石,光绪三年(1877)捐储积谷8000石;乾隆三十一年(1766),峡江县积谷875石;乾隆十七年(1752),泰和县储谷7356石。
  清代义仓积谷:庐陵县道光十五年,储谷50000石;宣统二年(1910),实存积谷23437石,道光十七年(1837),兴建义仓31所,共储谷62161石。 民国伊始,田赋沿清制,征收银钱。各县旧制仓库,多被兵毁,仓痂倒塌,积谷无存。北伐胜利后,储政复苏,积谷逐年增多。从1927年开始,县、乡储谷制度实行按人派储。此后,年年派储。至1949年,第三行政区分县原有积谷数118160石,借拨及使用秋谷68139石,尚结存49841石。
  新中国建立后粮食储存新中国建立后粮油储存,按照省里安排,主要有国家周转粮油储存、国家储备粮油储存、省储备粮油储存、民代国储等。
  国家周转粮国家周转粮储存,系指每个粮食年度终了时,保持一定的粮食储量,用以调剂市场。 全区国家周转粮储存量,1949年为5481万千克,1952年度末为8120万千克。“一五”至“五五”计划期间,每个年度粮食平均储存1亿千克以上;“六五”计划期间,平均年度库存增长到32197万千克;“七五” 计划期间,平均年度库存上升到38037万千克;“八五”计划期间,平均年度库存上升到64440万千克; “九五”计划期间,平均年度库存上升到82259万千克。
  国家储备粮国家储备粮,又称“甲字粮”,主要是为备战备荒储存的粮食。1955年起,吉安专区根据中央指示,从周转库存中划岀一部分粮食,作为国家储备粮。以后,逐年增储。从1964年起,国家储备粮的动用权限属于国务院。1991年,中央规定国家储备粮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和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共同负责管理。
  省级储备粮属于省管理,按照省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指定的地点,组织入库保管。
  1971年,井冈山地区根据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省级战备粮油工作的规定,制定了 4条管理办法: (1) 粮油来源。根据粮油生产和购、销、调的情况,以地区为单位,统一平衡,逐年增加。
  (2) 储备计划。省战备粮油储备计划,按省革委和省军区作战方向统一规划,由省商业局按规划下达各地、市年度储备计划,规定入库时间、质量、数量和地点,由县(市)及时组织入库。
  (3) 储备粮布局。本着“平、战结合,以战为主和分散隐蔽,靠山机动”的原则,结合购、销流向进行安排,平时便于推陈出新,战时能运用自如,运得出,供得上。
  (4) 动用权限,属于省革委和省军区。未经省革委和省军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1980年,省战备粮停办。1995年又恢复。
  2000年12月,江西省政府制定《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
  民代国储1956年,吉安专区在重点缺粮村,选定比较适中的村,留储一部分征购粮,由村代储代管。当年,全区村代储代管原粮3108万千克。
  1960年以后,由生产队代国家储粮制度停止实行。
  1984年,全区粮食大增产,农民向国家交售余粮积极性很高,但国家仓容不足。一些县在农村建立收储服务站。
  1984 - 1985年,全区设立农村粮食收储服务站404个,代国家收储粮食26166万千克(稻谷,下同),设立储粮专业户361个,收储粮食1581万千克;预约入库点204个,储粮1085万千克。总计代储粮食28832万千克。此外,在粮食比较集中有条件的粮管所(站),增设露天堆垛储粮6295万千克,租借社队民房仓库365座,储粮7714万千克。
  调运运粮线路境内运粮线路有航道、公路和铁路。
  境内运粮航道总长1251千米。其中赣江283千米,禾河237千米,泸水132千米,牛吼江127千米, 恩江125千米,冠山河110千米,龙泉河89千米.潇沧河123千米,同江25千米。
  境内运粮公路总长904.4千米。其中105国道长254.4千米,永(永丰)樟(樟树)公路161千米,吉 (吉安)宁(宁冈)公路159千米,莲(莲花)萍(萍乡)公路76千米,吉(吉安)新(新余)公路98千米,吉 (吉安)井(井冈山)公路156千米。
  境内运粮铁路总长266.2千米。其中文(文竹)分(分宜)铁路66千米,京九铁路200.2千米。 粮油流向区内的粮油出境,民国前,航运主要沿赣江由南向北运往樟树、南昌、九江、南京、上海等. 地及历朝的京城。每年还有上百万斤油脂运往南昌、九江等地。
  民国时期,境内的粮食流向,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11 - 1936年,各县的粮食流向,按历史习惯,由南向北顺赣江水运,流出区外;第二阶段,1937〜1945年,抗日期间,南昌沦陷,赣北水陆交通阻塞,运输中断,各县的粮食流向,改变为由北向南。政府征收的公粮运往广东、福建。1945年,吉安、吉水、峡江、安福、永新、万安、遂川、宁冈等8县的公粮运湖南省。
  新中国建立后的粮食流向,主要有入库流向和调运流向。
  入库流向征购粮入库点摆布,是粮油合理流向的基础工作。把粮食入库点摆布好,组织粮油合理流向,能缩短农民送粮里程,节省劳力,加快进度,降低费用。
  1953年,根据省粮食厅制定的分级集中,逐级推进的原则,结合全区实际,划分一级、二级、三级集中库点,以四季通航的赣江沿岸:新干、峡江、吉水、吉安、泰和、万安等县为一级集中库点;季节性通航的安福、永新、永丰、遂川四县为二级集中库点;运粮难的宁冈、莲花县和永新县拿山区为三级集中库点。全区从三级粮库集并到二级粮库的粮食数量达2000万千克,从二级集中到一级的粮食3000余万千克。
  1954年实行定线、定点、定量、定期的“四定”入库方案。1955年实行“分片定点,顺流入库”。以后, 根据各年粮食丰歉的地域差异改变入库流向。
  1956〜1982年,从三个方面改点入库,即:改倒流为顺流;改生产队送粮至粮库为生产队直接送粮至加工厂;改产粮区送粮到国库为产粮区直接送粮至销粮区。全区三项改点入库的生产大队509个,改点入库粮食1525万千克。
  1983 ~ 1984年,全区粮食增产,入库粮食大增,仓库紧缺,农民“卖粮难”,无法定点划片入库,哪里有仓库就往哪里堆,致使大批粮食迂回倒流入库。
  从1997年起,全区粮食入库恢复“定点划片,顺流入库”的办法。
  调运流向(1)流向省内:区内的粮食调运,流向省内是按当年度的调拨计划,由南向北调往樟树、 南昌、九江等地。1949 ~ 1954年,宁冈、永新、莲花、安福四县和吉水县的水南、白沙,吉安县的富田、新号、值夏等地的粮食流向吉安市;永丰县的粮食依靠恩江水运至吉水县城,再转运至樟树。1955年以后, 由于交通条件的改善和运输工具的发展,永丰县的粮食外调由水运改用汽车从永丰直接运至樟树;莲花县的粮食外调由原来水运流向吉安市,改用汽车运往萍乡市。:1966 - 1987年,调给萍乡市贸易粮达 8450万千克。1971年分文铁路通车后,安福、永新二县外调粮由原来水运和公路流向吉安市,改由铁路运输直接运往上海、广州、福建等城市。吉安市和吉安、吉水、峡江、泰和等县以及地直粮库外调和调入的粮油,也流向永新、安福,由铁路中转运出。到2000年止,由安福、永新通过铁路转运区内外的粮油达 149413万千克,其中粮食145201万千克,油脂636万千克,其他3576万千克。
  1982至2000年,赣州地区种植甘蔗,粮田减少,省粮食局安排万安、泰和、吉安三县,每年调给赣州市、赣县、南康、兴国等县贸易粮1亿多千克。吉水县螺田、白沙、水南和永丰县潭头、古县、瑶田、上固等地,每年调给兴国县贸易粮近1000万千克。
  1996年京九铁路通车后,吉安市、吉安县、吉水、峡江、新干、地直粮库等地外调和调入的粮油,改由京九铁路中转区内外。到2000年止,通过京九铁路转运区内外的粮油达46444万千克,其中粮食45874 万千克,油脂50万千克,其他520万千克。
  (2) 流向省外:1978年根据省粮食局提出的扩大粮油经营业务,振兴粮食经济目标的要求,区内各县(市)粮食局大力开展粮食扩销业务,组织大批粮食销往省外。到1985年底,销出贸易粮1176万千克。1991〜2000年销售议价粮170491万千克,运销上海、广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湖南、河北、甘肃、云南、山西、河南、内蒙古、吉林、陕西、山东、黑龙江、新疆、浙江、辽宁、江苏、北京、安徽等23个省、 市、自治区。
  (3) 流向国外和境外,在20世纪50年代至2000年,吉安市和吉安、永丰、安福、永新、新干、峡江、吉水、泰和、万安等县生产的大米销往苏联、朝鲜、捷克斯洛伐克、越南、印度等国家和港澳地区的数量达 45855万千克,其中优质米16353万千克。
  第六章农产品收购和农资供应第一节农产品收购新中国建立前,境内的各种农副土特产品均由私商经营,自由收购,价格随行就市。
  新中国建立初,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和私商都收购和销售农副土特产品。1951 - 1953年,供销合作社代国营公司收购粮食、食油、生猪和大宗农副产品。
  从1953年起,国家进行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对各种农副产品划分为三类,采取三种不同的方式收购:第一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如:粮食、油料、油脂、棉花、棉纱、木材等,实行国家统购,私人不准经营;第二类是工业原料和人民生活必需品,如:生猪、家禽、鲜蛋、残牛、牛皮、肠衣、猪鬃、烟草、甘蔗、 食糖、茶叶、瓜子、蚕茧、毛竹、松脂、桐油、樟油、樟脑、中药材等,实行派养、派种、派购;第三类是第一、第二类以外的各种农副土特产品,如香菇、木耳、棕片、柴炭、小山竹、杂木棍和野生油料、淀粉、纤维等,实行议购,价格随行就市。
  一类物资收购粮食新中国建立前由私商经营。民国时期,政府向农民廉价配购粮食,农民苦不堪言。如1946 年,市场上米价每石18000元,政府配购粮价每石1300元,不及市场价的十分之一。新中国建立后,粮食由国营企业经营。1953年9月前,实行稳价收购。同年10月开始实行计划收购(即统购),1985年起实行合同定购(详见本篇第五章第一节)O 食油新中国建立前由私商经营,自由买卖。新中国建立后至1953年10月,油料油脂大部分仍由私商经营,小部分由国营贸易公私经营,供销合作社代其收购。从1953年11月起实行计划收购(统购),1985年开始实行合同定购。1992年6月1日起取消合同定购,全部议价收购,价格随行就市(详见本篇第四章第二节)。
  棉花新中国建立前由私商经营,自由收购,价格随行就市。新中国建立后至1950年,国营商业企业、供销合作社和私商均经营棉花。从1951年起,棉花由国营公司独家经营,供销合作社代其收购。从 1954年10月1日起,棉花实行计划收购(即统购),仍由供销社代购。为鼓励农民种棉,实行奖售政策: 凡交售皮棉100市斤,奖售平价稻谷10市斤,化肥50市斤,布票10尺。具体经营棉花的,各县(市)、各时期有所不同。有时由供销合作社经营,有时由供销合作社代国营公司收购。没有完成当年棉花统购任务的社队和农户,一律不准进入市场自由交易。完成统购任务后的多余部分可以自由上市。
  木材新中国建立前,木材(主要是杉木,少量的有樟木、擦木等)主要是私商经营,参与经营的一是大资本家开设的木号;二是资本不多的业主开设木架;三是林区的地主豪绅、祠庙会首雇人到众山砍伐出售;四是私营木器店采购原材料;五是山区林农自行砍伐出售。木材价格随行就市,按质论价。新中国建立初期,木材仍是自由购销,多家经营。1950年,国营木材公司介入木材收购。1953年,木材市场由国家统一管理,禁止私商长途运销。1954年,全地区各县开展对私营木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原有的木号、木行、木架先后关闭,木材经销业务归吉安森工分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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