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的劳动工资,经历了由生产队亦工亦农记工分,到脱离农业生产队做专业工人的过程。
农业合作化时期,社队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开始有两种形式:一是实行死分死值,计件工资制,使职工能依照劳动数量和质量,获得劳动报酬;二是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合,回队分配”的方式。企业根据职工劳动能力和劳动技术水平,评定底分,按照完成的劳动定额,实行评工记分,年终决算时,职工同社员一同分红。1966年前后,企业职工报酬由计分制度变为工分加补贴。具体做法是:“劳动在厂,分配在队,厂队结合,适当补贴”,企业和生产队分开核算,企业实行自负盈亏,职工口粮由生产队供应,职工除在厂领取一定数量的生活补贴,其余由生产队与企业直接结算。1970年贯彻中央召开的北方农业会议精神,各县乡镇企业,除少数农业企业外,职工的分配形式逐渐改为固定工资制。企业综合职工的技术水平、工作年限和劳动强度,确定职工的月工资额,每月按时间向企业领取,生产队不再给职工记工分,职工口粮由职工自己交钱向生产队购买。当时仍回生产队分配的比较少。如万安县1978年社队企业从业人数4966人,其中工资制职工3596人,回生产队分配的职工1370人。安福县1978年全县社队企业共有职工3552人,实行固定工资制的为2470人,回大队或生产队分配的1082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职工全部实行固定工资制。安福县1987年乡镇办企业工资总额为32& 83万元,人均年工资764. 7元;村办企业工资总额为366.02万元,人均年工资 1153元。个体及联户办企业,除完成国家税收和上交管理费外,其余均为个人所得。计酬办法逐渐演变成多种多样:有计件工资、基本工资加奖励、浮动工资、联利计酬、奖金制等。
计件工资早在手工业社时期就曾实行,1980年以后又大力推广。莲花县最早是在煤矿的井下工人中试行,即取消固定工资,改为按产量计酬,工人每生产1吨原煤,由企业付给一定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超额完成企业的生产任务,企业给职工发放一定数量的奖金,作为对职工超量劳动的补偿。
基本工资加奖金企业确定职工的基本工资,多数企业职工基本工资为每月30 ~ 40元,占工人全部月收入的30% -40%,保证职工起码生活所需。工资的其余部分以奖金形式支付,占工人收入的大部分,超额完成任务者奖金多,否则,奖金少。
浮动工资是将职工报酬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个人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具体操作时, 又分部分浮动和全浮动两种:部分浮动是主管单位给企业下达全年产量、产值、利润等经济指标,从全体职工的固定工资中提取20%〜30%的比例实行浮动,完成任务者年终浮动工资照发,任务未完成者则扣发浮动工资;超额完成任务,除发还浮动工资外,还可以发给适当奖金。全浮动是给企业下达全年产量、产值、利润指标,以利润指标为主,企业完成上缴利润后,剩余利润可以用于职工分配,剩余多少,分配多少。未完成利润指标的,必须负责赔偿,实行全奖全赔,职工个人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联利计酬也是将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利润挂钩的一种形式,企业盈利多,则职工收入相应增加;反之,则职工收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