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334 |
颗粒名称: | 木竹生产 |
分类号: | S782.1 |
页数: | 1 |
摘要: | 新中国建立前,山林多属私有,木竹生产主要由林主自砍、自运、自销,也有木商向林主购买青山,雇用劳力砍伐运输,进入市场。新中国建立后,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征收了地主、富农、祠堂、庙会的山林,分配给无林少林的林农, 木竹生产转由林农自采自运。枕木、坑木、造船等特殊用材,多由森工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雇请民工采伐、加工和运输,简称“自营采伐”。木材山价则根据采伐数量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国有林的木竹生产由国营木材公司和国营林场采伐运输。制材制材包括打枝、剥皮、断筒、制材、排晒等工序。制材后,根据材种、规格集材归楞,自然干燥后调拨销售。 |
关键词: | 林业 木竹生产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