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木竹生产、经营有悠久的历史。早在2000年前即有木材采伐和交易,宋、明两朝已具规模,清代尤为鼎盛。民国时期,经营杉木的木号、木行和木竹架达60多家,还有专门经营樟、楠、擦、柏等贵重木材的商号10多家,均属私人经营,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采购木材的有乍浦、洪都、临江、安庆、徽州、南京、常州、上海等地客商。经营盛期,吉安余家河、泰和马家洲每年杉木交易量达20万两码。
1949年9月成立吉安分区木业公司,专门经营木材。从1953年起,逐步改变多家经营、自由竞争的局面。
50年间,全区国营森工企业为国家生产、收购木材2100万立方米,居全省首位。全区木材经营体制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
第一次:1950〜1956年,私营逐步改为国营。在经营方式上由坐镇挂牌收购改为订约收购;由单一收购杉木改为收购和组织生产多树种、多材种。完成土地改革后,林农对分得的山林,自行采伐出售木材;部分分得山林的林农,由于缺乏资金和劳力,不能自营生产,只好低价出卖青山。为保护林农利益, 国家一方面对私人木商采取限制替代政策;另一方面由森工部门与林农订约,收购其木材参与市场经营。:1956年,对私营木商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完成后,私营木商一律停止购销,木竹由森工部门和供销社经营。
第二次= 1957 - 1984年,木竹经营由森工部门和供销社两家经营改为森工企业独家经营。1972年供销社经营的毛竹业务移交森工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为此,森工企业基层机构设置由原按河流水系的6 个作业所改为按行政区域设立机构,除吉安市外,各县均设立了木材经营机构。木竹生产和调拨、销售由计划部门按国家指令性计划下达,实行统购统销,森工部门按国家计划与木材生产单位采取订购或组织采伐和自营生产办法,确保国家木竹生产、收购和调销计划的完成。
第三次:1985年,国家取消南方集体林区木材统购统销政策,实行限额采伐,议购议销。各县森工部门由产品分配、行政管理型改为市场购销、经营服务型的经济实体。第一节生产、运输与购销生产新中国建立前,山林多属私有,木竹生产主要由林主自砍、自运、自销,也有木商向林主购买青山,雇用劳力砍伐运输,进入市场。
新中国建立后,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征收了地主、富农、祠堂、庙会的山林,分配给无林少林的林农, 木竹生产转由林农自采自运。农业合作化以后,山林归集体所有,木竹生产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自行采运或雇请民工采运。枕木、坑木、造船等特殊用材,多由森工部门组织专业队伍或雇请民工采伐、加工和运输,简称“自营采伐”。木材山价则根据采伐数量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国有林的木竹生产由国营木材公司和国营林场采伐运输。
“秋砍冬运,春夏流送”这种作业方法是全区根据气候条件和林木特点及农事季节,使农林业生产相互结合总结岀来的生产规律。木竹生产包括采伐和制材。
采伐采伐包括准备作业(修桥、斩杂)和伐木。伐木多在秋天,少数地方也有冬天伐木。采伐方式有皆伐、渐伐和择伐三种。杉木一般以小片皆伐为主,少有择伐和渐伐,边采伐边更新造林;毛竹以4年以上竹龄砍伐为宜。采伐工具以斧砍为主,1958年推广弯把锯、快马锯和油锯等。
制材制材包括打枝、剥皮、断筒、制材、排晒等工序。断筒是根据木材的使用情况,用锯把原条木锯成长度不等的原木。制材时主要考虑使用需要及经济效益和山场情况,加工成长短、大小不一的原木,主要用于矿山、胶合板、枕木、船舶及制作家具、农用等。制材后,根据材种、规格集材归楞,自然干燥后调拨销售。
运输木竹运输有水运、陆运两种。
20世纪70年代前,区内木竹以水运为主。将竹木扎成毛排利用小河小溪下运到赣江边,然后改扎成抖子大排连片运到各地销售。70年代以后,很多河流小溪拦河筑坝,兴建电站,故大力发展修建林区公路,逐步由水运改为陆运。1973年分宜至永新的铁路建成,安福、永新、宁冈部分木材从铁路运出。 1997年京九铁路开通,沿途的新干、峡江、吉水、吉安县、泰和、万安等县的部分木材从京九铁路运出。 1985年木材开放,木材均为小批量调销,木竹均由汽车、火车、船运出地、出省,扎排水运基本取消。
陆运陆运下山又叫集材,即把归楞的木材从山场运到小溪边或公路边,集中待运。集材方式有人力肩运、拖运、滑道、木轨道、胶轮车、架空索道等。凡山高地陡的山场,主要用滑道流槽或架设空索道运;地势较平缓的山场,修建林道、板车道、用胶轮车运下山。
到1999年,区内林区公路共有439条,全长3185.8千米,其中由林业部门自行投资修建的2118.7 千米。由于林区公路多数建在偏远山区,坡陡弯急,雨水冲刷严重,建路等级低,三级以下标准的占 73.5%左右,路况完好率难以保持。特别是1980年以前,公路养护管理一无可靠的经费来源,二无专业护路机构和人员,三无护路技术规程和设备,所以对1980年以前自建自养的1482. 8千米的林区公路,弃养里程约占30%。各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林场(站),对急需运行的公路,仍抽调生产工人或请民工临时养护,护路经费列入木竹生产成本开支。同时,林区的路政管理困难,如农民傍路取土,依山炸石,断路挖沟,占地建房,毁坏公路设施,盗窃养路材料等现象时有发生。虽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多数得到妥善解决,但此类事情屡禁不止。
1961年7月,江西省农林垦殖厅森林工业局决定,正式组建吉安林业汽车分队,配备汽车5辆,驾驶员7人。到1977年底,发展到有运材汽车147辆,职工390人。19力年12月19日,井冈山地区农林垦殖局根据江西省农林垦殖局通知精神,将林业汽车第三营改称江西林业汽车运输公司井冈山地区分公司,并将原三营91辆汽车,80名驾驶员,123名修理工,除留下设在泰和上田的为分公司直属汽车队19 辆汽车,25名驾驶员,13名修理工外,其余连车带人下放到各县农林垦殖局管理,成立遂川、安福、吉安、 泰和、永丰、吉水、新干、峡江、万安、永新10个县车队,宁冈县未成立车队,井冈山管理局林业车队仍归省管。到1982年井冈山林业汽车队也划归吉安地区林业汽车运输分公司管理。到1990年底,全区共有林业车队12个,拥有运材汽车113辆,职工542人。从建队到1990年,货运总量401.9万吨,运输木材 346.34万立方米,货运周转量31623. 32万吨千米,运输收入5975. 38万元,获纯利335.45万元。到 1999年,除新干县、井冈山市林业车队还保留,其余均退岀、解散,木材运输任务由私有车辆承担。
水运全区江河溪水,纵横交错,水资源丰富,是历史上木材运输的主要渠道。木竹排运里程达 1638千米,其中小溪源头流放单排里程261千米。20世纪60年代以前,每年水运木材达30万立方米, 毛竹100余万根,占总运输量90%以上。各支流和小溪多数水面窄,礁石多,水位落差大。从1954年起,森工部门大力整治河道,除疏河炸礁外,还兴建永久性水坝、排筏道等水运工程,改善了水运条件。
1950年,吉安木材分公司设立神冈山转运站,有水运职工70人,以后陆续增加到300多人,编为两个工队。1955年,专区在泰和县马家洲进行河道运输民主改革试点,尔后全区铺开了排运工会民主改革,整顿了排运工人队伍。对政治历史清楚、身体强壮、水运技术好的民间排工,吸收为森工企业水运工人。从此,遂川、安福、吉安、永新、宁冈、万安、泰和、井冈山等县(市)先后成立了水运队,负责木竹扎运。 对小溪和一部分支流扎运,仍靠社会临时排工。1958年,神冈山转运站改为吉安专区贮木场,承担赣江的木竹排运、贮存和接运上游县的木竹。70年代,以生产松杂木为主的吉水、永丰、峡江、新干等县,也相继成立了贮木场或转运站,建立和配备了水运队伍。70年代末除莲花县和吉安市外,各县都有木竹专业水运队伍。
1985年后,木材放开经营,省内外用材单位都直接到各产材县购买木竹,用汽车、火车运输代替扎排水运。
购销新中国建立前,区内的木材交易主要是杉木,其次为少量的樟木、擦木。木竹经营自由交易,多家经营。参与经营的:一是资本雄厚的资本家开办木号,经营批量大,远销长江中、下游各大商埠;二是资本不多的业主开设木架,只在本地零售木竹,现买现卖转手谋利;三是林区地富豪绅、祠庙会首,雇人砍运木材,运销集散市场和省外;四是林区小木商,叫平水客,从山区收进木材,运到初级市场出手;五是木行,充当买卖双方的经纪人,收取成交额的4% -6%佣金,对木客包吃、包住、包保管、包代销;六是山区个体林农合作经销。1932年,苏区工农兵政府曾在林区组织过木材运销合作社,遂川县有木材运销合作社4所,其中七岭乡合作社有社员300余人,社员托运木材,每股以5码两为限,最多不超过20股。该社每年木材销量3000码两左右。安福、永新等县亦有类似组织。木材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如余家河的杉木,畅销时每码两高达30 ~ 40块银元;滞销时降到7 ~ 8块银元,起落幅度大。当时,因本地经济不发达,人民生活贫困,木材需求量不大,进入市场的木材,绝大部分被外地客商买走。
新中国建立初期,区内的木材购销仍是自由交易,多家经营。1950年经营木竹的除私营木号、木行、 木架,还有吉安专区财政经济委员会建立的大华木号、江西省财政经济委员会组建的利群木号和国营吉安木材分公司等单位。当时国营木材公司采取坐镇收购与重点组织采伐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其他木材经营者主要采取坐镇收购的经营方式。
木材收购1950〜1952年,吉安木材分公司主要是收购杉木。1953年,林业部对南方林区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放松”的经营管理政策。木材集散市场由国家统一管理,不允许私营木商在产区与销区之间作长途运销。在吉安市设立木材交易所,木材市场购销都在交易所内进行,限制了私营木材商的经营流动范围。1954年,全区开展了对私营木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原有的木号、木行、木架都先后关闭或转业,木材经营业务归吉安森工分局及其分支机构管理。
1957年木材开始实行统购统销,由森工部门统一经营。木材生产、分配,按指令性计划进行,并由过去的挂牌收购改为订约收购,或由高级农业社与森工部门订约,采取包运办法,但当时订约收购的只有杉木,而坑木、枕木、杂木的生产绝大部分仍由森工部门雇用临时工采运。永新、宁冈、吉水、峡江、新干、 永丰等县的坑、枕木生产则由森工部门自营采伐。
1962年,木竹收购改为定点收购、以里计价。1965年以后,森工部门普遍兴办采育林场,自有山场上的木竹一律自营采伐。1973年,全区改用固定基价加里程运费的收购办法,山价不单独结算。1985 年,国家取消木材统配,开放木材市场,木材收购均为议价收购。为了正确贯彻中央决定,防止乱砍滥伐森林,是年5月,吉安地区行署发出加强林政管理的文件,实行林业“三证”管理制度,凡进山采伐凭林木采伐证,岀卖木材凭销售证,木材运输凭放行证,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但因多家进山收购木材,木材采伐管理失控,乱砍滥伐制而不止。翌年中央及时发出《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明文规定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一家进山收购,销售仍继续执行议购议销。实行“山上管严,山下放开”的政策,有效地控制了乱砍滥伐现象。
木竹销售木材统管后,木竹生产与销售均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进行。木材实行计划销售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计划上调中央、省、地的调拨材;二是按计划供应县直单位、工矿、乡、镇手工业的地销材以及支持农业生产的支农材;三是尚有部分等外材、非规格材、间伐材和枯竹、篙竹等计划外自由销售。
1984年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将全省森工企业由省下放到县,木竹流通范围又有拓宽,但上交国家统配材制度仍然坚持不变。
1985年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决定取消南方集体林区的木材统配,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购议销。木材市场放开后,全区木材一律凭证自由购销。1985年3月,江西省计委、省林业厅,为协调省内煤炭、造纸、火柴、军工等厂矿用材的供应,召开全省木材协调会,分配吉安地区供应协调木材6万立方米,采取保量不保价办法,供应重点急需用材生产,持续到1990年。1990 年以后,省协调材也取消,所有木材全部进入市场。山上凭证采伐,山下全方位放开,自由议购议销。
第二节木竹计量与价格木材计量方法,从明朝末至1953年,一直采用龙泉码价。1954年起逐步改用立方米公制检尺。
计量龙泉码这是杉木在商品流通中的一种计量和计价方法,系龙泉县(今遂川)郭维经(明末吏、兵部尚书)父女发明。
围量围木之尺,用小蔑精制而成,以漆计珠,一寸刻十珠,一珠为一分,通用的尺叫九八滩尺(1滩尺为1.267市尺,即0.3422米)。杉条木从莞部五尺五寸过四指处围圆周(四指是除大拇指外其余四指排列宽度)。在实用中,因人的手指宽窄不同,往往发生争执,后统改六尺处过围,遇有孔眼之杉条木围量部位从孔眼处起算。筒子木(杉原木)分三种规格:一称单筒长六尺;一称连二筒长一丈二尺;一称连三筒长一丈八尺。单筒围小头圆周,连二、连三筒则分段围量,分段计码。码两计算与杉木相同,仅计价有别。单筒按杉条木三分之一计价,连二筒按三分之二计价,连三筒按全价计价。围量青山(立木),离地七尺过围,在实用中,均以人的举手高度为围量部位,除皮二寸。木材围量时,围量部位遇有凸起包节,应躲包让节,向上移至正常部位围量。遇空莞、破烂、尖短、弯皂、水眼等缺陷,视实际情况酌情扣尺。
材质区分龙泉码价规定,杉条木自八寸(指蔑尺量的圆周,下同)以上为正木(即规格材),不足八寸为花校,花校不计码分,按根计价。杉筒六尺为正木,不足六尺为脚木。
龙泉码按码分大小,划定八个码分等级,即:分码、小钱、中钱、大钱、七八九钱、单码两、双码两、飞码。一尺至一尺五寸为分码,一尺五寸五至一尺八寸为小钱,一尺八寸五至二尺二寸为中钱,二尺二寸五至二尺六寸五为大钱,二尺七寸至二尺九寸五为七八九钱,三尺至三尺四寸五为单码两,三尺五或五至四尺为双码两,四尺以上为飞码。
在木材交易中,为使木材的长度有个标准,对木材的自然长度有具体规定,称为包脚。根据上述八个码分等级,包脚标准长度:分码为三丈二尺一寸,小钱三丈六尺一寸,中钱四丈零一寸,大钱四丈六尺一寸,七、八、九钱码为五丈二尺一寸,两码以上为六丈以上。符合标准长度的为正木,不符合标准长度, 短地寸让蔑半寸,短一尺以上叫脚木,脚木按码两七折至四折计算。
码两计算龙泉码计算单位是“两”,十钱为一两,十分为一钱。
立方米制新中国建立初期全区木材计量仍沿用龙泉码。随着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国家需用的材种、树种增加。为了在全国统一木材计量方法.1952年底,林业部制定了全国木材规格和木材检尺办法,颁发了统一的《木材规格》、《木材检尺办法》、《木材材积计算》三项标准,1953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立方米公制检尺计量。
1958年国家对原颁木材标准作了补充修改,先后颁发了原木6项国家标准,杉原条等7项部颁标准、4项材积表和原条、原木材积简式计算公式。1975年国家又增颁纤维板、胶合板两项标准和6项省定企业标准。木材开始纳入标准化计量轨道。
1984年,重新制定了原木、锯材材积表和34个新标准,由于杉原条标准使用林龄长,标准中存在某些技术规定已不适应生产变化的需要,如原条检量中央直径,因长度不一,中径部位不固定,检验人员左右移动,功效不高,劳动强度过大,同时容易造成长材短锯,舍头去尾,浪费资源等情况,故由原中央部位检量改为距竟固定2.5米处检量,其材积计算公式如下: V = 0. 39(3. 50 +D)2(0. 48+L) - 10000( V为材积;D为检量部位直径也为材长)。
同时统一了所有树种的原木材积计算,放宽了部分材质标准,于1986年10月1日起,由国家标准计量局批准公布,在全国施行。随后又连续颁发了短小材等10项专业标准。1995年,为了与国际标准接轨,林业部起草新订和修改了锯材等15项新木材标准,由国家标准局批准全国范围内实施。
毛竹的计量毛竹一直沿用市尺计量,按根计价。在竟部五市尺处检量圆周,毛竹七寸为起点,以一寸为增进单位,不足七寸为篙竹。1964年,全国供销合作社下达毛竹、篙竹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竹材标准长度为:圆周7 ~8市寸,长度在21市尺以上;圆周在9市寸以上,长度在24市尺以上;篙竹长度 15 ~17市尺。同时规定竹材材质标准为:色青黄、无大弯、不破裂、无虫蛀、竹龄5年以上。此材质标准迄今仍在采用。
价格山价新中国建立前,区内木材为私营木商经销,市场自由交易,价格随行就市,没有统一的山价规定,价格因时因地因材而异。1954年,江西省人民委员会颁布杉木山价每立方米7万元(旧版人民币,换算成新版人民币为7元),松木5万元(旧版人民币),全省山价开始实行统一定价。
1962、1972、1979年,对杉木、松木、杂木等部分材种的山价又作了调整。1985年,木材市场全部开放,由单一的计划价格改为议价议销。1986年,江西省物价局、省林业厅联合通知规定,各种木材的山价调整为:杉木每立方米75元,松木36元,一类杂木54元,二类杂木38元,三类杂木36元,四类杂木27 元,五类杂木24元。山价的提高,促进了林农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收购价格木竹收购价格的构成及其计算方法,是由山价、采制费和肩运费组成。计价办法和收购方式有:评材议价,挂牌收购;以里计价,固定基价;划区定价,按里计价;物资奖售,价外补贴;市场调节, 自由定价等五种。
1985年,木材市场开放后,木竹收购价格全部转向市场调节,自由定价,议购议销。各县对木材收购价,根据上级规定,制定了保护价。
销售价格新中国建立初期,木竹多家经营,无统一销售价格。1954年,江西省商业厅、江西森林工业局《关于木材价格的通知》下达后,对木材销售价格才作了明确规定,即按当地收购价加13%费用和利润率,再按销售加10%商品流通税计算,以直径15至18厘米相当于小钱木作为基价。杉条木销售基价:长度11〜12米,直径15-18厘米二等材每立方米37.9元;龙泉码两价每两5元。杉原木长2.6〜 3米,小头直径16〜20厘米二等材每立方米价29.90元,一等材差率为105%,三等材为80% ,四等材为 60% ₀ 1957年,国务院将木材、毛竹列入统一收购物质,归口森林工业局统一收购和调销,木材购销价格实行统一计划价格。根据中央的物价政策,按照各县的生产成本由吉安森工分局制定,并经省局批准了各县的销售价格,并规定成本低的县和成本高的县销售价的毗邻差,各县的销售基价与杉条木、杉原木计价差率换算销售牌价执行。
1985年木材市场放开后,木材销售价格由市场调节,议购议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