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案件查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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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322
颗粒名称: 林业案件查处
分类号: S727.2
页数: 2
摘要: 1949年10月以后,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和健全了林业管理机构,对盗伐和乱砍滥伐森林的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惩办了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永新县和新干县分别于1952年、1955年,依法处决了放火烧山的罪犯肖某某、皮某某。1952年宁冈县对放火烧山犯林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震慑了罪犯, 保护了森林。林业公安部门将为首的刘某某依法逮捕法办。3月28日经万安县公安局批准,依法对13名案犯进行收容审查,5月18日经万安县检察院批准,对10名案犯进行公开逮捕。该案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林业行政处罚。
关键词: 护林队伍 案件查处

内容

1949年10月以后,各级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和健全了林业管理机构,对盗伐和乱砍滥伐森林的违法案件进行了查处,惩办了破坏森林的犯罪分子。永新县和新干县分别于1952年、1955年,依法处决了放火烧山的罪犯肖某某、皮某某。1952年宁冈县对放火烧山犯林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震慑了罪犯, 保护了森林。
  1964年,全区建立了 5个森林派出所,受理和查处了一大批林业案件,对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起到了积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林业管理机构瘫痪,森林派出所被撤销,乱砍滥伐和哄抢国家木材事件时有发生。1980年5月7日,安福县洋门公社槎江大队300多名社员和干部,把永新县的两条木排,共计123.5个立方米全部抢光,价值1万余元,县公安局和洋门公社负责人赶到现场,查清了问题,收回木材56个立方米,拘留了两个为首分子。同年7月14日,南昌市木材公司在吉安贮木场调木材2014立方米,从赣江运往南昌,木排行至吉水县水田公社五星大队坑边村搁浅受阻,经排工抢救,当中仍有一抖排与主排脱离,搁在原来的位置上,正在河边捞鱼的坑边村社员肖某某看见排上无人,急忙回村挑唆社员抢运木材,全村出动了 18只船、122人将这抖木排抢光。之后,又直追主排,沿河的水田公社沙上、新市大队和住岐公社全塘、住岐等大队的社员也参与哄抢。直至峡江县人民政府派农林垦殖局的赣林333号轮船进行营救,才被制止。参与这次哄抢木材的人,涉及2个公社,5个大队,657人,58条船只,损失杉松木5450根,计1046立方米,价值12.04万元。事件发生后,省、地、县领导从有关部门抽调干部协助县、社清查被抢木材,追回杉木162立方米,松木24.4立方米,收回转卖松木价款2554元,对犯罪分子视情节轻重,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治安拘留或罚款处理。
  1981年后,遂川县大汾公社红旗大队干部何某某、戴某某,利用职权,雇请民工在本大队的“燕塘窝”、“七岩石”等山场上建工棚两所,私自砍伐杉木138立方米,加工床板1061副,方条698根,出售后获利3740元。在他俩的影响下,这个大队乱砍滥伐成风,全大队110多人上山盗伐杉木580余立方米, 加工床板、方条出售,严重地毁坏了森林资源。县公安局受理群众检举后,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经县检察院批准,依法将何、戴逮捕法办。1982年,泰和县中龙公社白云大队社背生产队社员刘某某,在林业 “三定”后不久,雇用民工将其责任山林砍光,共计木材400立方米,接着又采用引诱威胁手段,以790元林价,将社员万某某的责任山收买,雇工砍伐木材53立方米,获利500余元。在其影响下,该生产队19 户社员乱砍滥伐木材1462立方米,滥伐毛竹11130根,使山林遭受严重破坏。林业公安部门将为首的刘某某依法逮捕法办。宁冈县在贯彻落实《森林法》的同时,对严重毁林的原东上公社红山大队队长罗某某和柏露公社下城大队党支部书记询扌某某等依法判处了有期徒刑。1986 - 1988年4月,安福县武功山林区的森林被盗伐5000余亩,损失木材万余立方米。此事在《江西日报》披露后,省人民政府立即派出工作组协同地县有关部门深入武功山林区调查处理,收缴盗伐木材300余立方米,罚款21378元,逮捕罪犯3人,拘留14人,处理违纪干部6人(其中党纪处分2人、政纪处分4人),批评教育6人,基本上刹住了来自莲花、安福、萍乡等县(市)的群众进入武功山林区盗伐哄抢木材的歪风。吉安县天河林区于1988 年1〜8月,被盗伐森林面积500余亩,损失林木1600多立方米,行署会同吉安县查处盗伐林木200余立方米,罚款9660元,依法逮捕4人,收审6人,拘留24人。同年,吉水县八都镇部分群众经常成群结伙盗伐峡江县国营福民林场林木9000余立方米,并殴打护林人员,毁林情节十分严重。行署林业公安局与吉水、峡江两县林业公安分局,深入福民林区进行专项治理,依法逮捕6人,拘留13人,罚款35人,金额35271元,收缴木材20余立方米。据统计,1982 - 1990年,全区共发生各类林业案件7081起,其中林业刑事案件382起,查处366起;重大林业刑事案件68起,查处64起;治安案件4696起,查处4540起; 林业行政案件2003起,查处1985起。各类案件累计受处罚人数共16596人,其中逮捕473人,劳教57 人,治安拘留2436人,警告4107人,治安罚款532人,林业行政罚款7528人,其他处罚1463人,收缴财物折款4754884元,其中收缴木材15764.5立方米,折款2010774元,治安罚款601722元,林业行政罚款 1195448元,赔偿损失736279元,其他财物折款210660元。
  进入90年代,全区进一步加大了对各类林业案件的查处力度。1995年3月19 ~ 23日,广西省资源县马某某、莫某某等27人,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在万安县宝山乡捕杀国家二类保护动物水鹿10头、 鬣羚2头。3月28日经万安县公安局批准,依法对13名案犯进行收容审查,5月18日经万安县检察院批准,对10名案犯进行公开逮捕。并收缴猎枪17支.鸟铳8支,猎枪子弹16发,步枪子弹36发,火药 3.85千克,动物皮12张,干骨65千克,干肉148.5千克,骨肢8筒。该案中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人员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林业行政处罚。1991 ~ 1999年,全区共查处各类林业案件14859起,其中林业刑事案件374起,林业治安案件4555起,林业行政案件9930起,打击处理各类违法犯罪人员34109人,其中逮捕556人,劳教30人,治安拘留1307人,治安罚款15375人,林业行政处罚15714人,警告268人, 其他处罚858人,收缴非法木材11070立方米,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9453041元。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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