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运输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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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317
颗粒名称: 木材运输管理
分类号: S7
页数: 4
摘要: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1948年3月11日公布了《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林、私有林砍伐木材,应经林业管理机关查验后始得运输。伐木人承运之木材非经国有林区管理处查验,发给证明书,并在木材上加盖验讫烙印放行,不得转运出境。其私运出境者,得扣留其木材,责令补清查验”。1951年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杉木地区存在乱砍滥伐问题,决定赣西林区管理所负责吉安地区木材扣留清理工作。是年4月,存山存滩木材清理之后,木材运输改由赣西林区管理所发给放运证。从是年10月1日起,出省木竹及其制品、半成品的放行证,由各地、市林业部门办理。
关键词: 木材市场管理 运输管理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1948年3月11日公布了《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林、私有林砍伐木材,应经林业管理机关查验后始得运输。伐木人承运之木材非经国有林区管理处查验,发给证明书,并在木材上加盖验讫烙印放行,不得转运出境。其私运出境者,得扣留其木材,责令补清查验”。但未完全执行。
  新中国建立后,区内的木材运输管理,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管理办法。1951年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杉木地区存在乱砍滥伐问题,决定赣西林区管理所负责吉安地区木材扣留清理工作。赣西林区管理所对经过清理后的木材,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购买贫、雇、中农私有森林,有区以上政府证明,査验属实,由吉安木材分公司办理运输手续,即可起运;盗砍、偷卖战犯、恶霸、地主及公有森林,予以没收; 不属盗砍、偷卖,但没有取得区以上政府证明的,按产地价格的25%补缴育林费,凭缴费收据向吉安木林分公司办理运输手续起运。是年4月,存山存滩木材清理之后,木材运输改由赣西林区管理所发给放运证。10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出的《江西省木材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赣西林区管理所停办木材运输放行手续。中南区内的煤建公司和木商的木材运输管理权,下放给所在县工商科,其余出省、 出中南区运输管理权收归中南区财委会。1953年4月,国家林业部制定了《木材统一调拨暂行办法》,对列入国家建设计划内的中央、省属厂矿企业,就地调拨木材的运输,以调拨通知单和供材单位的木材发票替代放行证。1954年,全国木材实行计划调配,国家计划内木材调运,改凭调材运单调运;国家计划外木材,实行分级调运,凭省、专、县林业部门证明运销。
  1959年4月,在新干县和吉安专区贮木场设立木竹检查站,负责木竹运输检查,并规定出县木竹由县农林垦殖局批准放行,出专区木竹由吉安专署农林垦殖处批准,出省的木竹逐级上报省审批,未持林业部门放行证的不准外运。1963年3月16日起执行江西省木材、毛竹生产调运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木竹统一经营管理的几点通知》的规定,省内调运除木材、毛竹、板材、篙竹4种必须凭县以上森工部门开具的运输证明始得运输外,其余木、竹及其制品和半成品均可畅行运输;运出省外的木、竹及其制品须凭省木竹生产调运指挥部的证明运输。
  “文化大革命”初期,林业机构瘫痪,木竹运输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1968年4月,井冈山专区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木竹及其制品、半制品运输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凡木材及其制品、半制品、毛竹及其制品、半成品,不论批量大小,在省内运输凭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运输证明放行;出省的凭省木竹生产调运指挥部放行证放行,无上述放行证明的,交通运输部门有权拒运,各县(市)农林垦殖局、市场管理部门、木竹检查站、交通管理检查站有权检查、扣留,交当地农林垦殖部门处理。在执行上述规定中, 仍然出现无证运输木材、毛竹出专区和区内区外的人互相勾结偷运、抢运的现象。为此,1971年3月,专区革命委员会在全区出境交通要道上设立莲花县界化陇、六市,安福县章庄、山庄,峡江县长岭,宁冈县睦村,万安县下造,泰和县老营盘,吉安县东固以及新干县等10个木竹检查站,严加查处。以后各县亦相继在县和产材乡的边境,设置了木竹检查站,全区共设检查站116个。
  1979年8月1日开始,全区运输木材、毛竹和木竹制品、半成品、柴炭出县的,由县林业部门发给运输证明,出省的由省林业部门发给运输证明。1980年10月,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除国家计划调拨木、竹,凭林业部门开出的“中央任务”、“省任务”调拨单运输不需办理放行手续外,出县、出省木竹和制品、半制品等,均得办理放行手续,凭木竹放行证运输。吉安地区各县(市)出省木竹和制品、半制品,统一由吉安地区农林垦殖局办理放行手续。同年11月24日至12月1日,对全区运输木竹的所有车辆、船只进行检查,共查出未办放行手续运输木竹的汽车45辆,船舶20余艘,共扣留木材28& 3立方米 (包括杉条木、松锯材、杉木床板及其他木材成品、半成品)o 1981年3月2日,地区农林垦殖局下发《关于办理木竹出省放行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各种等外材、小材小料和采伐剩余物,统一由县农林垦殖局或地属场向地区农林垦殖局办理出省放行手续。供销社、社队企业局、二轻局等部门按省、地计委下达的计划,经销木竹制品、半成品(不包括板材方料)由县公司或县主管局填写申请表,经县农林垦殖局签署意见,然后统一由地区公司或主管局汇总,分期分批向地区农林垦殖局办理出省放行手续;非合法经销单位和非产材社队,不能运销木竹出省。从是年10月1日起,出省木竹及其制品、半成品的放行证,由各地、市林业部门办理。
  1981年,行署规定,杉木不许在国家计划外销售出地区;各县在县内调剂计划之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销出地区的木材、板材、方料、木制成品、半成品、木柄、木棍、杉梢和毛竹、篙竹等应由县农林垦殖局写报告,经主管林业的副县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地区审批,由地区农垦殖局办理放行。成批生产竹制品、半成品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不能在计划外采伐毛竹加工。对竹片、竹杠、竹篙、 竹扁担料的生产必须加以控制,运输以上四种竹类产品,也应与木材、毛竹一样,必须经林业部门办理放行手续;木、竹零星放行邙艮额为松杂外材5立方米,杉床板1至2副,木制成品5件以内)和柴、炭放行, 地区范围内的,由县(市)农林垦殖局办理,出地区的,由县农林垦殖局签发放行证后,经地区农林垦殖局审查签署意见后生效。搬家迁移的木制家具放行,仍按原规定办理放行证;省、地属国营垦殖场、林场和其他企业单位的木竹等放行手续,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分级办理,即出县的由所在县放行,出地区由地区放行,出省由省放行。
  1982年2月10日,地区农林垦殖局下发《办理木材省内放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县按计划生产的非统购材,首先应解决自用,有余部分需要运销出县的,报地区调剂。1982年11月2日,吉安地区农林垦殖处和交通处联合发出《关于办理吉安市水上木竹运输检查签证的通知》,对凡运输木材和木竹成品,需要从吉安市下河起运出地区、出省的,货主首先应带地、省填发的木竹放行证到地区木竹检查总站办理登记手续,水运部门凭木竹检查总站核发的承运通知单安排装运,未经签章擅自起运的,按偷运论处,木竹检查站有权查扣。
  1984年4月28日,吉安地区林业局下发了关于疏理木材流通渠道的10条规定。同年5月11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毛竹以及竹制品、半成品的出县、出省由林业部门放行和归口办理运输手续,同时不再实行省农业厅、林业厅关于毛竹、竹梢、竹制半成品检疫的规定。从此以后,毛竹以及竹制成品、半成品的出县、出省,均由各经营部门直接办理运输手续,铁路、公路、航运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承运工作. 要火车皮计划,均由各经营部门直接向铁路局申报。同年9月,规定木材及制品、半成品,省内、外运输统一由县林业局发给运输证明,由各级经营部门直接办理运输手续。中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以按隶属关系报林业部门批准的造林设计、抚育间伐作业设计为依据,办理放行手续。刨花板、纤维板免办放行手续。
  1985年1月国家对南方集体林区取消统配材,省内、外木材运输放行权归县,运输证由各县自行印制、自行办理。是年5月31日,行署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林政管理的紧急通知》,具体规定县内运输由林业管理站办理,出县运输由县林业局办理;地直单位由地区林业局办理。同年12月,全区各级木竹检查站由72个减为61个。
  1986年1月起,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木材省内、外运输均由省统一印制运输证,省内由县林业局办理,出省放行权收归省林业厅。与此同时,江西省林业厅发出《关于木材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木材及其制品、半成品、柴炭,省内及出省运输和国家计划调拨材(包括成品、半成品)的车皮、船舶运输计划,须凭经营单位木材运输放行证和调拨单以及采伐许可证,到省林业厅加盖“江西省林业厅木材放行管理专用章”后,统一向铁路和航运部门申报计划。1987年1月,取消申报航运计划,改为木材装船前向就地木材检查站报检后给予签证,未经报检的不得承运。
  1988年1月开始,木材出省放行手续由省林业厅委托地区林业局办理。吉安地区林业局制定了《吉安地区木材出省放行管理办法》,各县(市)和地直东固山垦殖场、武功山林场、青原山试验林场,安排好自用木材计划后,多余木材每年分两次向地区林业局申报出省放行计划,未申报计划的,不予办理放行手续;县(市)林业工业公司和国营营林林场、垦殖场等木材经营单位,申请办理木材出省运输证明,凭当年商品材或间伐林采伐证,向县(市)林业局换取木材出省放行申请单。其他木材经营和加工单位凭经营执照和林业部门的供货发票,换取木材出省申请单,但申请单不能代替运输证使用。申请放行的单位办理木材出省和省统一的交费收据,到地区林业局办理归口手续。
  1989年3月16日起,吉安地区实行毛竹限额采伐,由林业部门管理和监督。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毛竹采伐限额,统一管理毛竹的采伐和运输放行,坚持凭证采伐,凭证放行。供销社经营毛竹只能向有采伐证的生产单位和农户收购,并凭证向林业部门申报运输放行手续,接受林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10 月,行署发出《关于整顿木材流通秩序的通知》,规定除林业主管部门经省批准设置的木材检查站以外, 其他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及其关卡,必须在10月30日以前撤销。
  1990年,为全面贯彻《森林法》,控制全国木材过量消耗,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出省木材运输证,控制木材销售总量。省仍委托地(市)林业部门办理出省运输手续并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木材岀省运输证,其存根上交省木材检查站监督检查。是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设在公路上的木材检查站进行整顿,吉安地区除保留地区木材检查站外,各县设在公路上的木材检查站由 61个减至35个。1992年为进一步治理公路、水路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省人民政府决定吉安地区省批木材检查站由36个减到33个;地区木材检查站的检查职能取消。199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增设“吉安地区盐码头水上林业检查站”,担负途经赣江吉安市盐码头水运木材运输监督检查,与地区木材检查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管理体制。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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