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市场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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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312
颗粒名称: 木材市场管理
分类号: S7
页数: 2
摘要: 新中国建立前,由于山林权属私有,木材自由交易,木材市场没有管理机构办法和制度。针对上述情况.江西省林业局和吉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加强了木材市场管理,责成赣西林区管理所对公私存山、存滩木材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审查。乱砍滥伐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市场混乱基本上得到控制,国营森工部门成为木材经销的主体。吉安森林工业分局与吉安市工商部门在吉安设立木材交易所,加强木材集散市场的管理,切断山区林农与城市私营木商的流通渠道,木材买卖统一在交易所内进行。是年,吉安市人民政府成立对私改造机构。木行、木架列为财贸系统下的建筑行业口。1958年 3月,吉安专署根据国务院规定发出通知,从4月起撤销区木材交易所。
关键词: 林政管理 木材市场管理

内容

新中国建立前,由于山林权属私有,木材自由交易,木材市场没有管理机构办法和制度。新中国建立后,木材市场管理,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多家经营,自由购销1950 - 1952年,区内参与木材市场经销的既有个体林农、私营木商,又有国家林业、供销部门和部分国家机关、部队等。由于多家经营,争相购销,一度造成乱砍滥伐,价格上涨,市场混乱。针对上述情况.江西省林业局和吉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加强了木材市场管理,责成赣西林区管理所对公私存山、存滩木材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审查。凡机关、部队、团体及贸易、供销企业经营的存材,由木材公司按批发价收购;私营木行、木商由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农村土改、民主改革和城市“三反”、 “五反”等运动,进行审查,除重新发给营业执照外,对已扣留木材,区别不同情况,有的发证放行,有的补交国有林育林基金后放行,个别严重违法的,没收处理。对某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队,无偿砍伐的木材,按照“谁砍伐谁退赔”的原则,如数照价偿还给林农。乱砍滥伐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市场混乱基本上得到控制,国营森工部门成为木材经销的主体。
  全面管理,统一价格1953年4月,中央对南方私有林区的木材市场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放松”的政策,即在产区的采伐放松,允许农民对自己的林木自由采伐,自由出卖;允许私营木商在当地市场零售木材,但不能在大城市与大城市之间运销木材。1954年改为“两头适当控制”,即木材中间流通环节,由国家统一全面管理,不允许私营木商在产区和销区之间作长距离运销大批量木材。吉安森林工业分局与吉安市工商部门在吉安设立木材交易所,加强木材集散市场的管理,切断山区林农与城市私营木商的流通渠道,木材买卖统一在交易所内进行。森工企业既是交易所的业务领导者,又是参与交易者,掌握大量的木材,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吞吐,保证市场需求.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稳定木材市场价格,有效地控制了木材市场。是年,吉安市人民政府成立对私改造机构。木行、木架列为财贸系统下的建筑行业口。对资本不多的小业主,如同兴、同顺、长泰3家木架,通过清产核资后,从业人员由森工分局接收, 资方人员和资产由建筑行业组织合作商店;其余木号、木行,有的关停,有的转产。至1955年初,吉安、 泰和、永新、安福、峡江、永丰等县的37家私营木行和95家私营木竹业,分别由各县森工部门新建立的木材经营处、经营所接管,对原有的528名从业人员作了妥善安排。当年,吉安市销售木材2560立方米,基本上满足了各行业对木材的需要。从1957年起,全区木材市场购销业务全部由森工部门经营。1958年 3月,吉安专署根据国务院规定发出通知,从4月起撤销区木材交易所。同年7月,为解决全区木材生产和上调国家木材缓慢问题,吉安专员公署根据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木材调运指挥部的规定,向各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对省内的调拨任务,如确属生产必需者,年内可准由需材单位组织劳力,自行上山砍运;地方用材尚未完成计划的,由县林业局掌握,组织需材单位.自行采伐解决,但不得超过指标;各地现有存材,一律运到最终贮木场,确保完成中央任务,不得留作地方内销。
  1958年以后,地销木材也列为计划分配、计划供应,每年专区计委根据省计委分配的地方留用计划, 按生产、基建、维修三个项目分到县(市)和专区直属单位;县(市)计委再落实到各用材单位;各单位按照分配指标,分别到专区、县林业部门办理购材手续;林业部门按计划供应。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地销材除基建、生产、生活用材增多外,还利用木材串换物资,因而,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缺口很大,计划数字与实际需要相差太远。为解决这一矛盾,地、县(市)党政领导部门,一方面责成林业部门严格执行 “三先三后”即先中央后地方,先上调后地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把上调国家建设用材放在第一位,确保木材上调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适当开口子,即多布置一点砍伐任务,并充分利用国营林场中幼龄林抚育中的间伐材和等外材。从而妥善解决了国家与地方用材的矛盾。 部分放开,价格浮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对木材市场逐步放开。1980年8月,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林垦殖厅党组《关于充分利用林业优势,活跃山区经济几个问题的意见》,提出“在林区,尊重社队自主权,把林农致富的路子搞宽,在木材生产中,拿出部分木材,实行加价购销;木材生产中的剩余物,可实行产销见面;在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社队完成国家任务后, 剩余的木材及其制品,经过林业部门批准,可以议价销售”。从此,对木材价格管理有所松动。但是,在贯彻过程中,有少数基层干部片面理解文件精神,只讲木材议价,产销见面,不讲计划管理和合理采伐; 只讲撤销检查站,不讲加强林政管理,致使部分林区又出现了超伐现象。同年9月13日,地委、行署发出《严禁乱砍滥伐的通知》,提出“对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价购销必须有领导、有计划、有控制地进行,强调必须在年采伐量不能超过生长量、全面完成国家木材交售计划、完成年度造林和迹地更新任务三个前提下,才能允许搞木材议价销售。开放木材议价市场,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公社、林业、税务、工商部门组成交易所,共同管理”。
  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按照计划部门的分配单,平价与加价搭配供应。但在执行中,有相当一些需材户,买了平价材,放弃加价材,一时造成加价材积压。针对这一问题,行署进一步加强了全区木材的余缺调剂工作,允许县内平原与山区、产材与缺材的乡、村互通有无。县调剂有余的,再上报地区,由地区组织县与县之间调剂;地区调剂后有余的上报省审核,经省批准后办理岀省放行手续。从1982年起,全区基本上解决了县、社、队的木材余缺调剂工作,每年外销木材(以非规格材为主)近10万立方米,串换了大量钢材、汽车、化肥、农药等物资,支援了工农业生产。
  全面放开,议价经销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文件下达后,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价格全部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同年5月31日,行署发出《切实加强林政管理的紧急通知》,实行林木采伐、木材销售和放行的“三证”制度。在林区凭采伐证砍伐木材,实行限额采伐。在市场上凭销售证出卖木材,林管站在木材交易市场上负责验证、检尺,监督双方依法交易。 成交后,凭放行证运输木材。
  1985年10月,国家物价局、林业部、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南方木材指导价格方案》,全区各县(市) 根据文件精神,分别制定了木材收购最低限价和销售最高限价,并统一了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税费收取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规定难以落实,乱砍滥伐禁而不止,林区秩序仍然混乱。同年10月行署在万安县召开全区林业工作会议,并决定从1988年起,除林区乡镇企业用材由林业行政部门指定地点限额采伐或购买外,集体和个人采伐限额生产的商品材,都由地、县林业工业公司统一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山收购木材;林业工业公司也只能按商品材采伐限额和年度计划收购,从而有力地整顿了林区林木采伐和收购秩序,纠正了乱砍滥伐现象。为了防止林业部门独家进山收购,可能出现压价收、高价卖,侵犯林区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1988年4月,江西省物价局等部门又规定,凡铁路线、 大河边贮木场木材的最高销售限价,产材县林区公路边和集散市场的销售限价,在国家规定限价基础上,减除合理的运杂费用,核定产区的综合毛利率,包括利息、损耗、利润和管理费用,杉木不超过10%, 松杂木不超过15%。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完善,林区集体和个人生产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的规定难以实施,因而基本自然取消。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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