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额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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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311
颗粒名称: 限额采伐
分类号: S7
页数: 2
摘要: 从1986年开始,吉安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的规定,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限额管理制度。1985年11月,省下达吉安地区“七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1200676立方米,折合木材833695立方米;国营省属井冈山垦殖场的采伐限额指标由省从井冈山市划出直接下达,未列入井冈山市指标之内。上述指标,由省直接下达到县(市)。吉安地区计划委员会和林业局从安福、吉安等县调出采伐限额指标,折成木材9762立方米分配给地区武功山林场、东固山垦殖场;地区林业局在省增加的指标中,分配1469立方米给地区青原山试验林场。各县(市)和有关场的采伐限额一定五年不变,从1986年起执行,到1990年期满。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关键词: 林政管理 限额采伐

内容

从1986年开始,吉安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的规定,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限额管理制度。1985年11月,省下达吉安地区“七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1200676立方米,折合木材833695立方米;国营省属井冈山垦殖场的采伐限额指标由省从井冈山市划出直接下达,未列入井冈山市指标之内。上述指标,由省直接下达到县(市)。吉安地区计划委员会和林业局从安福、吉安等县调出采伐限额指标,折成木材9762立方米分配给地区武功山林场、东固山垦殖场;地区林业局在省增加的指标中,分配1469立方米给地区青原山试验林场。各县(市)和有关场的采伐限额一定五年不变,从1986年起执行,到1990年期满。
  根据《森林法》规定,森林限额实施范围,包括对所有森林的主伐、抚育间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的总额。但1986年省下达的采伐限额,只限定商品木材和自用材,对养殖业、工副业以及居民生活烧材等消耗未纳入采伐限额指标,因而存在“管一块、漏一块”的问题。同时列入采伐限额内的县内商品材与林权所有者的自用材,由于无配套指标,难以管住,实际上只管了出县的商品材,与1985年以前的计划采伐,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仍执行凭证采伐制度。1988年,因全区中幼林抚育间伐任务增加, 省从实际出发,追加全区补充伐指标17448立方米,由吉安地区林业局掌握,解决抚育间伐任务大,而采伐限额指标不够的县(市)或林场的矛盾。
  1986 ~ 1990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具体做法是:1988年以前,各县(市)的林木采伐计划,按照省下达“七五”期间的年采限额指标,包括主伐,抚育间伐、清山采伐和次生林、低产林改造所生产的木材. 逐级上报。经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逐级下达,层层分解,落实到乡、场、村和村民小组,然后由村民小组根据林权单位和林农的资源情况,采取自报材种、数量,经民主评议造册登记,出榜公布的办法落实到户、到采伐山场。1988年以后,林木采伐计划一般只落实到林权单位和村或村民小组,不再分解到户,实行以村、村民小组或联合集体成片采伐。采伐计划落实后,国有林采伐由采伐单位按照国有林采伐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经县林业局审核报地区审批;集体林采伐由林业工作站组织开展简易的伐区调查设计,报县(市)林业局审批,由县(市)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和采伐结束后,国有林由采伐单位,集体林由林业工作站指导、督促、检查、验收。采伐验收后,须在林木采伐证上注明采伐木材数量、树种、伐区及更新质量等项内容,并记入采伐台账,林业局再组织抽查核实。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木材的法律凭证,又是伐区验收和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
  1989 J990年,除商品材和自用材仍实行林木采伐证和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制度外,对全区乡镇企业的加工用材,实行指定地点限额采伐或限量供应;二轻企业、土产公司等加工经营的木材,由县林业工业公司让利供应;县办企业切块供应。
  “七五”期间(1986〜1990年),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特别是出县商品材放行量,每年都低于省核定的计划,1986年占省计划87. 93% , 1987年占71. 09%, 1988年占56. 23% , 1989年占 65.46% ,1990 年占 81.13%。
  1991〜2000年,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其间体现了管严、管全的要求,坚持全额管理,实行分类控制。每年森林采伐限额,除规定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外,还分项规定了商品材(包括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用材)、农民自用材(包括养殖业用材)及生活和工副业烧材三大消耗类型的采伐限额指标。对国有林业企业和国营林场也分项列出采伐限额指标。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同时,实行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和运输分别进行总量控制。为防止“管一块,漏一块”的现象发生,明确规定:在商品材生产中,凡小头直径达6厘米,材长达2米以上的木材,均应纳入商品材计划管理,所消耗的林木资源应计入当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但在下达年度采伐限额指标时,没有做到 “必须落实到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尤其是商品材生产计划,出现以县、以全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县区下达计划时切块调控,导致有的编限单位实际采伐量超过所编制的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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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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