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311 |
颗粒名称: | 限额采伐 |
分类号: | S7 |
页数: | 2 |
摘要: | 从1986年开始,吉安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的规定,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限额管理制度。1985年11月,省下达吉安地区“七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1200676立方米,折合木材833695立方米;国营省属井冈山垦殖场的采伐限额指标由省从井冈山市划出直接下达,未列入井冈山市指标之内。上述指标,由省直接下达到县(市)。吉安地区计划委员会和林业局从安福、吉安等县调出采伐限额指标,折成木材9762立方米分配给地区武功山林场、东固山垦殖场;地区林业局在省增加的指标中,分配1469立方米给地区青原山试验林场。各县(市)和有关场的采伐限额一定五年不变,从1986年起执行,到1990年期满。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
关键词: | 林政管理 限额采伐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