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内的森林采伐经历了自由采伐、计划采伐和限额采伐三个管理阶段。
自由采伐新中国建立前都是自由采伐。采伐方式:一是山主和林农根据所需,在自有山场上择伐或小片皆伐;二是木商购买青山,雇请劳力砍伐。
新中国建立初期,仍沿袭自由采伐方式。一些不法地主、豪绅和会首,趁机乱伐木材出卖给木商;一些机关单位和部队,在开展生产运动中,直接深入林区,任意采伐或收购、销售木材,因而部分林区出现乱砍滥伐。针对这一情况,吉安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各县人民政府,遵照1950年2月15日江西省军区、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动造林与护林的联合通令》和1950年4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为颁发护林指示》、《护林公约要点》等文件精神,通知砍伐和经营木材的机关、部队,立即停止砍伐和经营。严令禁止地主、富农任意砍伐森林,所有逃亡地富、恶霸、官僚、战犯等之森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接管,不得破坏。全区各级机关和驻军,如确需建筑材料,必须由吉安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核准,发给许可证,指定地点,限定标准砍伐。为了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护林意识,在全区广泛地开展反盗伐、反滥伐、反纵火烧山的群众斗争。同时在主要林区组织护林会,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订立护林公约。但在执行中仍有个别机关和企业单位直接或间接经营采伐业务,木商与地主暗中勾结肆行滥伐。如吉安县永阳、敖城等区政府,把应没收的青山出卖给他人砍伐。遂川、安福等县亦有类似情形。1951年全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建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禁止乱砍滥伐命令》和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中南区伐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采伐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及风景、古迹林、壮龄母树林、险峻陡坡石山不易造林的林木,试验研究及示范实习用的林木;国有林由林业机关统一经营和管理;私有林采伐时,林主必须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机关,经许可后,始可进行合理采伐;国营采伐机关需采伐私有林时,必须经林主同意,签订合同,照付合理价款。
1952年,中南军政委员会指示各级人民政府,对土改中分给农民的山林,必须赋予自由采伐、自由销售的权利,但由于宣传教育工作不深入、不及时,加上分得山林的农民存在怕林权不稳和经济困难等原因,一度出现盲目砍伐林木。又因“坐镇收购”的价格不合理,不分山林远近计价,林农为节省陆运,便于水运,砍近山不伐远山,造成近水林区的森林过量砍伐。如遂川县12个区的收购任务为5万立方米,但砍伐了 17.5万立方米;永新县收购任务1.06万立方米,砍伐了 6.69万立方米。遂川县蜀水、泉江和永新县曲江河两岸的森林,由于伐量过大,存材过多,造成大量木材积压、腐烂。为此,吉安专员公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1953年4月21日颁发的《关于防止群众自流乱砍木材,保护林业长远发展的指示》精神,于同年7月27日电报通知遂川、安福、永新、宁冈、泰和、吉安、吉水、永丰、峡江、万安等10个县,召开首届林农代表会。会上反复讲解党的林业政策,制止盲目砍伐林木的现象。1954年春,专署根据超砍木材登记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区停止木材砍伐,所有存材,按登记先后次序和阶级成分进行收购,先收贫下中农后收其他。同年夏,吉水县林农又自流砍伐林木。专署根据省人民政府1954年2月 2日颁发的《关于公布江西省木材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命令》精神和全区存材过多的情况,于是年7月 31日,就吉水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批复给吉水县,并抄发全区。批复主要内容是:要求各县人民政府, 从流通领域采取措施,控制自流砍伐。
计划采伐1957年,国家对木材实行统购统销。吉安专区从1958年实行计划采伐。无论是国有林、集体林还是农村社员自留山的林木,无论是主伐还是低产林、次生林改造等各种方式所生产的木材, 都纳入国家木材生产计划内,由森工部门统一收购、管理和经营。专署对全区每年的采伐任务,按照省里下达的木竹生产计划,根据各县(市)森林资源情况分解下达,然后由各县(市)分别下达到国营林场、 有林木的垦殖场和林区乡政府。国有林采伐,由国营林场(包括垦殖场林场)呈报作业设计,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按照采伐规程组织劳力采伐。集体林采伐,由森工部门与大队或生产队签订合同,订约收购。 订约收购方式,一种是大队或生产队自己采运,按合同内容交售;另一种是由森工基层单位雇人采运,大队、生产队得山价,采运者得力资。供销社、手工业等部门,每年所需的外材、小料(包括杂木棍)、竹片、 竹梢和烧柴、木炭等,先报计划,经同级林业部门和计划委员会审查,报专署和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然后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指定的地点收购。县以下地方用材和林区群众自用材,报经公社或县审查批准后采伐。上级下达的木材采伐计划必须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上交后地销”的原则,优先完成国家上调木材任务。
“大跃进”期间,在全民大炼钢铁、大办食堂运动中,全区普遍出现不分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不分 “后龙山”和“四旁”树的乱砍滥伐木材现象。对此,地委、专署发出《杜绝乱砍滥伐,保护森林的联合指示》,要求进山烧炭,应事先经林区公社、垦殖场、林场批准,否则,造成乱砍滥伐和烧山毁林的要追查责任。然而,虽有指示,但乱砍滥伐现象仍时有发生。1961年,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全区木材采伐计划,由I960年的64万立方米调整为46万立方米,下降了 28%。1964年9月12日,专署在批转农林垦殖处《统一管理森林采伐的请示报告》时,重申全区森林的采伐、收购和木材、毛竹、柴炭的运输等由农林垦殖部门统一管理,除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从自有的森林中砍伐自用材10立方米、毛竹 100根以下,公社有批准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木竹,或进入林区收购木竹成品、半成品,不论数量多少,均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砍伐国有林,应先经县农林垦殖局审查后报专署农林垦殖处复核,并提出意见,再转报省农林垦殖厅核准,颁发国有林采伐许可证,并应遵照林业部I960年4月1日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进行。
1965年11月4日,永新县人民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的布告》,宣布全县森林采伐,木材与成品、半成品、小材小料,均由县农林垦殖局统一管理。森工、手工业、供销社等部门,按农林垦殖局布置的任务和指定的地点组织采伐和收购,不得超砍超购。森林采伐之后,根据谁采伐谁更新的原则,在当年或次年进行更新,并做到砍一株栽三株,包栽包活包成林。
由于专署和各县(市)对森林采伐采取了上述措施,全区森林采伐秩序逐渐稳定。1961 ~ 1965年, 每年采伐木材30万立方米左右,采伐量没有超过生长量。
“文化大革命”初期,森林采伐管理一度无人过问,乱砍滥伐比较严重。为此,专区革命委员会于 1973年7月31日颁发《关于保护山林,加强木材、毛竹管理的布告》,重审继续实行计划采伐,严禁乱砍滥伐。严禁砍伐幼林、国防林、水土保持林、革命圣地的纪念林和“四旁”绿化树木。
1975年5月,专区革命委员会在吉安县天河采育林场召开抚育间伐会议,要求各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每年砍伐的间伐材,其中规格材交森工部门收购,非规格材可自产自销。同年12月15日,专区革命委员会针对计划外销售等外木材的混乱状况,发出《关于加强等外材计划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县生产的等外材一律不能自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售等外材。专区农林垦殖局将各地生产的等外材,按季度统计上报专区革委会,由专区革委会统一安排使用。1980年7月21日,行署又发出《关于大力压缩森林资源的燃料消耗的通知》,要求分别采取“封(闭)、代(以煤代柴)、改(改节柴灶)”的办法,压缩烧砖瓦用柴、城乡居民生活烧柴和饮食、食品加工烧柴。1981年3月,全区实行发放采伐证,凭证进山采伐。全区发放了木材采伐证60万立方米,其中统配材49.46万立方米,自用材和非规格材10.54万立方米。直至1984年,每年的木材采伐计划都按统配材和非统配材下达到国营林场和公社、大队、生产队。同年10月,地、县农林垦殖局都设置了林政科、股,并统一使用江西省农林垦殖厅统一印发的采伐证,凭证采伐。1982年,全区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等外材、间伐材以及木竹成品、半成品等,实行木材采伐计划上下“一本账”,即社队集体、国营林场和其他单位自营林生产的木材、毛竹都纳入采伐计划;各地都要按计委下达的采伐计划落实到林业生产单位,严格按计划和有关采伐技术规程组织生产,不准层层加码和计划外采伐。如需要追加采伐计划,应逐级上报计划委员会,会同农林垦殖局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国家下达木竹采伐计划(包括批准追加计划),由县农林垦殖局核发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和蓄意将规格材制成非规格材的,以破坏森林论处。1982年12月25日,地委、行署发出《关于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全区森林采伐量控制在生长量的85%以下;重申木竹生产、销售都纳入国家计划,由林业部门按照计划负责组织木竹生产,统一收购,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采购木竹及其成品或半成品。责任山的木竹采伐,都按计划凭采伐证采伐。林业部门凭采伐证收购, 采伐任务下达给承包单位、承包户,由承包单位、承包户自己采伐,自己运输。由承包单位、承包户与林站直接结算付款,结算时由林业部门扣除集体应得的林价款付给集体,不得由林站和大队、生产队统一组织采伐,统一结账,以利于责任山承包政策的兑现。林区社员自用材,分别用途和数量,由大队、公社和县审批。
限额采伐从1986年开始,吉安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的规定,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限额管理制度。1985年11月,省下达吉安地区“七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1200676立方米,折合木材833695立方米;国营省属井冈山垦殖场的采伐限额指标由省从井冈山市划出直接下达,未列入井冈山市指标之内。上述指标,由省直接下达到县(市)。吉安地区计划委员会和林业局从安福、吉安等县调出采伐限额指标,折成木材9762立方米分配给地区武功山林场、东固山垦殖场;地区林业局在省增加的指标中,分配1469立方米给地区青原山试验林场。各县(市)和有关场的采伐限额一定五年不变,从1986年起执行,到1990年期满。
根据《森林法》规定,森林限额实施范围,包括对所有森林的主伐、抚育间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的总额。但1986年省下达的采伐限额,只限定商品木材和自用材,对养殖业、工副业以及居民生活烧材等消耗未纳入采伐限额指标,因而存在“管一块、漏一块”的问题。同时列入采伐限额内的县内商品材与林权所有者的自用材,由于无配套指标,难以管住,实际上只管了出县的商品材,与1985年以前的计划采伐,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仍执行凭证采伐制度。1988年,因全区中幼林抚育间伐任务增加, 省从实际出发,追加全区补充伐指标17448立方米,由吉安地区林业局掌握,解决抚育间伐任务大,而采伐限额指标不够的县(市)或林场的矛盾。
1986 ~ 1990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具体做法是:1988年以前,各县(市)的林木采伐计划,按照省下达“七五”期间的年采限额指标,包括主伐,抚育间伐、清山采伐和次生林、低产林改造所生产的木材. 逐级上报。经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逐级下达,层层分解,落实到乡、场、村和村民小组,然后由村民小组根据林权单位和林农的资源情况,采取自报材种、数量,经民主评议造册登记,出榜公布的办法落实到户、到采伐山场。1988年以后,林木采伐计划一般只落实到林权单位和村或村民小组,不再分解到户,实行以村、村民小组或联合集体成片采伐。采伐计划落实后,国有林采伐由采伐单位按照国有林采伐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经县林业局审核报地区审批;集体林采伐由林业工作站组织开展简易的伐区调查设计,报县(市)林业局审批,由县(市)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和采伐结束后,国有林由采伐单位,集体林由林业工作站指导、督促、检查、验收。采伐验收后,须在林木采伐证上注明采伐木材数量、树种、伐区及更新质量等项内容,并记入采伐台账,林业局再组织抽查核实。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木材的法律凭证,又是伐区验收和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
1989 J990年,除商品材和自用材仍实行林木采伐证和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制度外,对全区乡镇企业的加工用材,实行指定地点限额采伐或限量供应;二轻企业、土产公司等加工经营的木材,由县林业工业公司让利供应;县办企业切块供应。
“七五”期间(1986〜1990年),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特别是出县商品材放行量,每年都低于省核定的计划,1986年占省计划87. 93% , 1987年占71. 09%, 1988年占56. 23% , 1989年占 65.46% ,1990 年占 81.13%。
1991〜2000年,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其间体现了管严、管全的要求,坚持全额管理,实行分类控制。每年森林采伐限额,除规定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外,还分项规定了商品材(包括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用材)、农民自用材(包括养殖业用材)及生活和工副业烧材三大消耗类型的采伐限额指标。对国有林业企业和国营林场也分项列出采伐限额指标。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同时,实行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和运输分别进行总量控制。为防止“管一块,漏一块”的现象发生,明确规定:在商品材生产中,凡小头直径达6厘米,材长达2米以上的木材,均应纳入商品材计划管理,所消耗的林木资源应计入当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但在下达年度采伐限额指标时,没有做到 “必须落实到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尤其是商品材生产计划,出现以县、以全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县区下达计划时切块调控,导致有的编限单位实际采伐量超过所编制的采伐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