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1309 |
颗粒名称: | 计划采伐 |
分类号: | S7 |
页数: | 3 |
摘要: | 957年,国家对木材实行统购统销。专署对全区每年的采伐任务,按照省里下达的木竹生产计划,根据各县(市)森林资源情况分解下达,然后由各县(市)分别下达到国营林场、 有林木的垦殖场和林区乡政府。国有林采伐,由国营林场呈报作业设计,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按照采伐规程组织劳力采伐。集体林采伐,由森工部门与大队或生产队签订合同,订约收购。县以下地方用材和林区群众自用材,报经公社或县审查批准后采伐。上级下达的木材采伐计划必须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上交后地销”的原则,优先完成国家上调木材任务。专区农林垦殖局将各地生产的等外材,按季度统计上报专区革委会,由专区革委会统一安排使用。 |
关键词: | 林政管理 计划采伐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