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采伐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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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309
颗粒名称: 计划采伐
分类号: S7
页数: 3
摘要: 957年,国家对木材实行统购统销。专署对全区每年的采伐任务,按照省里下达的木竹生产计划,根据各县(市)森林资源情况分解下达,然后由各县(市)分别下达到国营林场、 有林木的垦殖场和林区乡政府。国有林采伐,由国营林场呈报作业设计,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按照采伐规程组织劳力采伐。集体林采伐,由森工部门与大队或生产队签订合同,订约收购。县以下地方用材和林区群众自用材,报经公社或县审查批准后采伐。上级下达的木材采伐计划必须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上交后地销”的原则,优先完成国家上调木材任务。专区农林垦殖局将各地生产的等外材,按季度统计上报专区革委会,由专区革委会统一安排使用。
关键词: 林政管理 计划采伐

内容

957年,国家对木材实行统购统销。吉安专区从1958年实行计划采伐。无论是国有林、集体林还是农村社员自留山的林木,无论是主伐还是低产林、次生林改造等各种方式所生产的木材, 都纳入国家木材生产计划内,由森工部门统一收购、管理和经营。专署对全区每年的采伐任务,按照省里下达的木竹生产计划,根据各县(市)森林资源情况分解下达,然后由各县(市)分别下达到国营林场、 有林木的垦殖场和林区乡政府。国有林采伐,由国营林场(包括垦殖场林场)呈报作业设计,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按照采伐规程组织劳力采伐。集体林采伐,由森工部门与大队或生产队签订合同,订约收购。 订约收购方式,一种是大队或生产队自己采运,按合同内容交售;另一种是由森工基层单位雇人采运,大队、生产队得山价,采运者得力资。供销社、手工业等部门,每年所需的外材、小料(包括杂木棍)、竹片、 竹梢和烧柴、木炭等,先报计划,经同级林业部门和计划委员会审查,报专署和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然后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指定的地点收购。县以下地方用材和林区群众自用材,报经公社或县审查批准后采伐。上级下达的木材采伐计划必须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上交后地销”的原则,优先完成国家上调木材任务。
  “大跃进”期间,在全民大炼钢铁、大办食堂运动中,全区普遍出现不分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不分 “后龙山”和“四旁”树的乱砍滥伐木材现象。对此,地委、专署发出《杜绝乱砍滥伐,保护森林的联合指示》,要求进山烧炭,应事先经林区公社、垦殖场、林场批准,否则,造成乱砍滥伐和烧山毁林的要追查责任。然而,虽有指示,但乱砍滥伐现象仍时有发生。1961年,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全区木材采伐计划,由I960年的64万立方米调整为46万立方米,下降了 28%。1964年9月12日,专署在批转农林垦殖处《统一管理森林采伐的请示报告》时,重申全区森林的采伐、收购和木材、毛竹、柴炭的运输等由农林垦殖部门统一管理,除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从自有的森林中砍伐自用材10立方米、毛竹 100根以下,公社有批准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木竹,或进入林区收购木竹成品、半成品,不论数量多少,均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砍伐国有林,应先经县农林垦殖局审查后报专署农林垦殖处复核,并提出意见,再转报省农林垦殖厅核准,颁发国有林采伐许可证,并应遵照林业部I960年4月1日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进行。
  1965年11月4日,永新县人民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的布告》,宣布全县森林采伐,木材与成品、半成品、小材小料,均由县农林垦殖局统一管理。森工、手工业、供销社等部门,按农林垦殖局布置的任务和指定的地点组织采伐和收购,不得超砍超购。森林采伐之后,根据谁采伐谁更新的原则,在当年或次年进行更新,并做到砍一株栽三株,包栽包活包成林。
  由于专署和各县(市)对森林采伐采取了上述措施,全区森林采伐秩序逐渐稳定。1961 ~ 1965年, 每年采伐木材30万立方米左右,采伐量没有超过生长量。
  “文化大革命”初期,森林采伐管理一度无人过问,乱砍滥伐比较严重。为此,专区革命委员会于 1973年7月31日颁发《关于保护山林,加强木材、毛竹管理的布告》,重审继续实行计划采伐,严禁乱砍滥伐。严禁砍伐幼林、国防林、水土保持林、革命圣地的纪念林和“四旁”绿化树木。
  1975年5月,专区革命委员会在吉安县天河采育林场召开抚育间伐会议,要求各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每年砍伐的间伐材,其中规格材交森工部门收购,非规格材可自产自销。同年12月15日,专区革命委员会针对计划外销售等外木材的混乱状况,发出《关于加强等外材计划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县生产的等外材一律不能自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售等外材。专区农林垦殖局将各地生产的等外材,按季度统计上报专区革委会,由专区革委会统一安排使用。1980年7月21日,行署又发出《关于大力压缩森林资源的燃料消耗的通知》,要求分别采取“封(闭)、代(以煤代柴)、改(改节柴灶)”的办法,压缩烧砖瓦用柴、城乡居民生活烧柴和饮食、食品加工烧柴。1981年3月,全区实行发放采伐证,凭证进山采伐。全区发放了木材采伐证60万立方米,其中统配材49.46万立方米,自用材和非规格材10.54万立方米。直至1984年,每年的木材采伐计划都按统配材和非统配材下达到国营林场和公社、大队、生产队。同年10月,地、县农林垦殖局都设置了林政科、股,并统一使用江西省农林垦殖厅统一印发的采伐证,凭证采伐。1982年,全区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等外材、间伐材以及木竹成品、半成品等,实行木材采伐计划上下“一本账”,即社队集体、国营林场和其他单位自营林生产的木材、毛竹都纳入采伐计划;各地都要按计委下达的采伐计划落实到林业生产单位,严格按计划和有关采伐技术规程组织生产,不准层层加码和计划外采伐。如需要追加采伐计划,应逐级上报计划委员会,会同农林垦殖局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国家下达木竹采伐计划(包括批准追加计划),由县农林垦殖局核发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和蓄意将规格材制成非规格材的,以破坏森林论处。1982年12月25日,地委、行署发出《关于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全区森林采伐量控制在生长量的85%以下;重申木竹生产、销售都纳入国家计划,由林业部门按照计划负责组织木竹生产,统一收购,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采购木竹及其成品或半成品。责任山的木竹采伐,都按计划凭采伐证采伐。林业部门凭采伐证收购, 采伐任务下达给承包单位、承包户,由承包单位、承包户自己采伐,自己运输。由承包单位、承包户与林站直接结算付款,结算时由林业部门扣除集体应得的林价款付给集体,不得由林站和大队、生产队统一组织采伐,统一结账,以利于责任山承包政策的兑现。林区社员自用材,分别用途和数量,由大队、公社和县审批。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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