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前都是自由采伐。采伐方式:一是山主和林农根据所需,在自有山场上择伐或小片皆伐;二是木商购买青山,雇请劳力砍伐。
新中国建立初期,仍沿袭自由采伐方式。一些不法地主、豪绅和会首,趁机乱伐木材出卖给木商;一些机关单位和部队,在开展生产运动中,直接深入林区,任意采伐或收购、销售木材,因而部分林区出现乱砍滥伐。针对这一情况,吉安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各县人民政府,遵照1950年2月15日江西省军区、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动造林与护林的联合通令》和1950年4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为颁发护林指示》、《护林公约要点》等文件精神,通知砍伐和经营木材的机关、部队,立即停止砍伐和经营。严令禁止地主、富农任意砍伐森林,所有逃亡地富、恶霸、官僚、战犯等之森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接管,不得破坏。全区各级机关和驻军,如确需建筑材料,必须由吉安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核准,发给许可证,指定地点,限定标准砍伐。为了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护林意识,在全区广泛地开展反盗伐、反滥伐、反纵火烧山的群众斗争。同时在主要林区组织护林会,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订立护林公约。但在执行中仍有个别机关和企业单位直接或间接经营采伐业务,木商与地主暗中勾结肆行滥伐。如吉安县永阳、敖城等区政府,把应没收的青山出卖给他人砍伐。遂川、安福等县亦有类似情形。1951年全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建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禁止乱砍滥伐命令》和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中南区伐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采伐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及风景、古迹林、壮龄母树林、险峻陡坡石山不易造林的林木,试验研究及示范实习用的林木;国有林由林业机关统一经营和管理;私有林采伐时,林主必须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机关,经许可后,始可进行合理采伐;国营采伐机关需采伐私有林时,必须经林主同意,签订合同,照付合理价款。
1952年,中南军政委员会指示各级人民政府,对土改中分给农民的山林,必须赋予自由采伐、自由销售的权利,但由于宣传教育工作不深入、不及时,加上分得山林的农民存在怕林权不稳和经济困难等原因,一度出现盲目砍伐林木。又因“坐镇收购”的价格不合理,不分山林远近计价,林农为节省陆运,便于水运,砍近山不伐远山,造成近水林区的森林过量砍伐。如遂川县12个区的收购任务为5万立方米,但砍伐了 17.5万立方米;永新县收购任务1.06万立方米,砍伐了 6.69万立方米。遂川县蜀水、泉江和永新县曲江河两岸的森林,由于伐量过大,存材过多,造成大量木材积压、腐烂。为此,吉安专员公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1953年4月21日颁发的《关于防止群众自流乱砍木材,保护林业长远发展的指示》精神,于同年7月27日电报通知遂川、安福、永新、宁冈、泰和、吉安、吉水、永丰、峡江、万安等10个县,召开首届林农代表会。会上反复讲解党的林业政策,制止盲目砍伐林木的现象。1954年春,专署根据超砍木材登记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区停止木材砍伐,所有存材,按登记先后次序和阶级成分进行收购,先收贫下中农后收其他。同年夏,吉水县林农又自流砍伐林木。专署根据省人民政府1954年2月 2日颁发的《关于公布江西省木材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命令》精神和全区存材过多的情况,于是年7月 31日,就吉水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批复给吉水县,并抄发全区。批复主要内容是:要求各县人民政府, 从流通领域采取措施,控制自流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