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管理区内的森林采伐经历了自由采伐、计划采伐和限额采伐三个管理阶段。
自由采伐新中国建立前都是自由采伐。采伐方式:一是山主和林农根据所需,在自有山场上择伐或小片皆伐;二是木商购买青山,雇请劳力砍伐。
新中国建立初期,仍沿袭自由采伐方式。一些不法地主、豪绅和会首,趁机乱伐木材出卖给木商;一些机关单位和部队,在开展生产运动中,直接深入林区,任意采伐或收购、销售木材,因而部分林区出现乱砍滥伐。针对这一情况,吉安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和各县人民政府,遵照1950年2月15日江西省军区、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动造林与护林的联合通令》和1950年4月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为颁发护林指示》、《护林公约要点》等文件精神,通知砍伐和经营木材的机关、部队,立即停止砍伐和经营。严令禁止地主、富农任意砍伐森林,所有逃亡地富、恶霸、官僚、战犯等之森林,由当地人民政府接管,不得破坏。全区各级机关和驻军,如确需建筑材料,必须由吉安分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核准,发给许可证,指定地点,限定标准砍伐。为了做好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护林意识,在全区广泛地开展反盗伐、反滥伐、反纵火烧山的群众斗争。同时在主要林区组织护林会,有计划地实行封山育林,订立护林公约。但在执行中仍有个别机关和企业单位直接或间接经营采伐业务,木商与地主暗中勾结肆行滥伐。如吉安县永阳、敖城等区政府,把应没收的青山出卖给他人砍伐。遂川、安福等县亦有类似情形。1951年全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建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禁止乱砍滥伐命令》和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中南区伐木管理暂行办法》,禁止采伐水源涵养林、防护林及风景、古迹林、壮龄母树林、险峻陡坡石山不易造林的林木,试验研究及示范实习用的林木;国有林由林业机关统一经营和管理;私有林采伐时,林主必须逐级上报省林业主管机关,经许可后,始可进行合理采伐;国营采伐机关需采伐私有林时,必须经林主同意,签订合同,照付合理价款。
1952年,中南军政委员会指示各级人民政府,对土改中分给农民的山林,必须赋予自由采伐、自由销售的权利,但由于宣传教育工作不深入、不及时,加上分得山林的农民存在怕林权不稳和经济困难等原因,一度出现盲目砍伐林木。又因“坐镇收购”的价格不合理,不分山林远近计价,林农为节省陆运,便于水运,砍近山不伐远山,造成近水林区的森林过量砍伐。如遂川县12个区的收购任务为5万立方米,但砍伐了 17.5万立方米;永新县收购任务1.06万立方米,砍伐了 6.69万立方米。遂川县蜀水、泉江和永新县曲江河两岸的森林,由于伐量过大,存材过多,造成大量木材积压、腐烂。为此,吉安专员公署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1953年4月21日颁发的《关于防止群众自流乱砍木材,保护林业长远发展的指示》精神,于同年7月27日电报通知遂川、安福、永新、宁冈、泰和、吉安、吉水、永丰、峡江、万安等10个县,召开首届林农代表会。会上反复讲解党的林业政策,制止盲目砍伐林木的现象。1954年春,专署根据超砍木材登记情况,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区停止木材砍伐,所有存材,按登记先后次序和阶级成分进行收购,先收贫下中农后收其他。同年夏,吉水县林农又自流砍伐林木。专署根据省人民政府1954年2月 2日颁发的《关于公布江西省木材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命令》精神和全区存材过多的情况,于是年7月 31日,就吉水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批复给吉水县,并抄发全区。批复主要内容是:要求各县人民政府, 从流通领域采取措施,控制自流砍伐。
计划采伐1957年,国家对木材实行统购统销。吉安专区从1958年实行计划采伐。无论是国有林、集体林还是农村社员自留山的林木,无论是主伐还是低产林、次生林改造等各种方式所生产的木材, 都纳入国家木材生产计划内,由森工部门统一收购、管理和经营。专署对全区每年的采伐任务,按照省里下达的木竹生产计划,根据各县(市)森林资源情况分解下达,然后由各县(市)分别下达到国营林场、 有林木的垦殖场和林区乡政府。国有林采伐,由国营林场(包括垦殖场林场)呈报作业设计,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按照采伐规程组织劳力采伐。集体林采伐,由森工部门与大队或生产队签订合同,订约收购。 订约收购方式,一种是大队或生产队自己采运,按合同内容交售;另一种是由森工基层单位雇人采运,大队、生产队得山价,采运者得力资。供销社、手工业等部门,每年所需的外材、小料(包括杂木棍)、竹片、 竹梢和烧柴、木炭等,先报计划,经同级林业部门和计划委员会审查,报专署和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然后按照批准的计划和指定的地点收购。县以下地方用材和林区群众自用材,报经公社或县审查批准后采伐。上级下达的木材采伐计划必须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上交后地销”的原则,优先完成国家上调木材任务。
“大跃进”期间,在全民大炼钢铁、大办食堂运动中,全区普遍出现不分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不分 “后龙山”和“四旁”树的乱砍滥伐木材现象。对此,地委、专署发出《杜绝乱砍滥伐,保护森林的联合指示》,要求进山烧炭,应事先经林区公社、垦殖场、林场批准,否则,造成乱砍滥伐和烧山毁林的要追查责任。然而,虽有指示,但乱砍滥伐现象仍时有发生。1961年,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全区木材采伐计划,由I960年的64万立方米调整为46万立方米,下降了 28%。1964年9月12日,专署在批转农林垦殖处《统一管理森林采伐的请示报告》时,重申全区森林的采伐、收购和木材、毛竹、柴炭的运输等由农林垦殖部门统一管理,除大队、生产队和社员个人从自有的森林中砍伐自用材10立方米、毛竹 100根以下,公社有批准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木竹,或进入林区收购木竹成品、半成品,不论数量多少,均由县人民委员会批准。砍伐国有林,应先经县农林垦殖局审查后报专署农林垦殖处复核,并提出意见,再转报省农林垦殖厅核准,颁发国有林采伐许可证,并应遵照林业部I960年4月1日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进行。
1965年11月4日,永新县人民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封山育林,严禁乱砍滥伐的布告》,宣布全县森林采伐,木材与成品、半成品、小材小料,均由县农林垦殖局统一管理。森工、手工业、供销社等部门,按农林垦殖局布置的任务和指定的地点组织采伐和收购,不得超砍超购。森林采伐之后,根据谁采伐谁更新的原则,在当年或次年进行更新,并做到砍一株栽三株,包栽包活包成林。
由于专署和各县(市)对森林采伐采取了上述措施,全区森林采伐秩序逐渐稳定。1961 ~ 1965年, 每年采伐木材30万立方米左右,采伐量没有超过生长量。
“文化大革命”初期,森林采伐管理一度无人过问,乱砍滥伐比较严重。为此,专区革命委员会于 1973年7月31日颁发《关于保护山林,加强木材、毛竹管理的布告》,重审继续实行计划采伐,严禁乱砍滥伐。严禁砍伐幼林、国防林、水土保持林、革命圣地的纪念林和“四旁”绿化树木。
1975年5月,专区革命委员会在吉安县天河采育林场召开抚育间伐会议,要求各国营林场和社队林场,每年砍伐的间伐材,其中规格材交森工部门收购,非规格材可自产自销。同年12月15日,专区革命委员会针对计划外销售等外木材的混乱状况,发出《关于加强等外材计划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县生产的等外材一律不能自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批售等外材。专区农林垦殖局将各地生产的等外材,按季度统计上报专区革委会,由专区革委会统一安排使用。1980年7月21日,行署又发出《关于大力压缩森林资源的燃料消耗的通知》,要求分别采取“封(闭)、代(以煤代柴)、改(改节柴灶)”的办法,压缩烧砖瓦用柴、城乡居民生活烧柴和饮食、食品加工烧柴。1981年3月,全区实行发放采伐证,凭证进山采伐。全区发放了木材采伐证60万立方米,其中统配材49.46万立方米,自用材和非规格材10.54万立方米。直至1984年,每年的木材采伐计划都按统配材和非统配材下达到国营林场和公社、大队、生产队。同年10月,地、县农林垦殖局都设置了林政科、股,并统一使用江西省农林垦殖厅统一印发的采伐证,凭证采伐。1982年,全区计划内和计划外的等外材、间伐材以及木竹成品、半成品等,实行木材采伐计划上下“一本账”,即社队集体、国营林场和其他单位自营林生产的木材、毛竹都纳入采伐计划;各地都要按计委下达的采伐计划落实到林业生产单位,严格按计划和有关采伐技术规程组织生产,不准层层加码和计划外采伐。如需要追加采伐计划,应逐级上报计划委员会,会同农林垦殖局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国家下达木竹采伐计划(包括批准追加计划),由县农林垦殖局核发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和蓄意将规格材制成非规格材的,以破坏森林论处。1982年12月25日,地委、行署发出《关于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全区森林采伐量控制在生长量的85%以下;重申木竹生产、销售都纳入国家计划,由林业部门按照计划负责组织木竹生产,统一收购,统一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林区采购木竹及其成品或半成品。责任山的木竹采伐,都按计划凭采伐证采伐。林业部门凭采伐证收购, 采伐任务下达给承包单位、承包户,由承包单位、承包户自己采伐,自己运输。由承包单位、承包户与林站直接结算付款,结算时由林业部门扣除集体应得的林价款付给集体,不得由林站和大队、生产队统一组织采伐,统一结账,以利于责任山承包政策的兑现。林区社员自用材,分别用途和数量,由大队、公社和县审批。
限额采伐从1986年开始,吉安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章的规定,实行森林资源采伐消耗限额管理制度。1985年11月,省下达吉安地区“七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1200676立方米,折合木材833695立方米;国营省属井冈山垦殖场的采伐限额指标由省从井冈山市划出直接下达,未列入井冈山市指标之内。上述指标,由省直接下达到县(市)。吉安地区计划委员会和林业局从安福、吉安等县调出采伐限额指标,折成木材9762立方米分配给地区武功山林场、东固山垦殖场;地区林业局在省增加的指标中,分配1469立方米给地区青原山试验林场。各县(市)和有关场的采伐限额一定五年不变,从1986年起执行,到1990年期满。
根据《森林法》规定,森林限额实施范围,包括对所有森林的主伐、抚育间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的总额。但1986年省下达的采伐限额,只限定商品木材和自用材,对养殖业、工副业以及居民生活烧材等消耗未纳入采伐限额指标,因而存在“管一块、漏一块”的问题。同时列入采伐限额内的县内商品材与林权所有者的自用材,由于无配套指标,难以管住,实际上只管了出县的商品材,与1985年以前的计划采伐,并无实质性的区别,仍执行凭证采伐制度。1988年,因全区中幼林抚育间伐任务增加, 省从实际出发,追加全区补充伐指标17448立方米,由吉安地区林业局掌握,解决抚育间伐任务大,而采伐限额指标不够的县(市)或林场的矛盾。
1986 ~ 1990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具体做法是:1988年以前,各县(市)的林木采伐计划,按照省下达“七五”期间的年采限额指标,包括主伐,抚育间伐、清山采伐和次生林、低产林改造所生产的木材. 逐级上报。经省计划委员会批准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逐级下达,层层分解,落实到乡、场、村和村民小组,然后由村民小组根据林权单位和林农的资源情况,采取自报材种、数量,经民主评议造册登记,出榜公布的办法落实到户、到采伐山场。1988年以后,林木采伐计划一般只落实到林权单位和村或村民小组,不再分解到户,实行以村、村民小组或联合集体成片采伐。采伐计划落实后,国有林采伐由采伐单位按照国有林采伐规程进行伐区调查设计,经县林业局审核报地区审批;集体林采伐由林业工作站组织开展简易的伐区调查设计,报县(市)林业局审批,由县(市)林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在林木采伐过程中和采伐结束后,国有林由采伐单位,集体林由林业工作站指导、督促、检查、验收。采伐验收后,须在林木采伐证上注明采伐木材数量、树种、伐区及更新质量等项内容,并记入采伐台账,林业局再组织抽查核实。林木采伐许可证,是采伐木材的法律凭证,又是伐区验收和办理木材运输证的依据。
1989 J990年,除商品材和自用材仍实行林木采伐证和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制度外,对全区乡镇企业的加工用材,实行指定地点限额采伐或限量供应;二轻企业、土产公司等加工经营的木材,由县林业工业公司让利供应;县办企业切块供应。
“七五”期间(1986〜1990年),森林限额采伐制度,执行情况较好,特别是出县商品材放行量,每年都低于省核定的计划,1986年占省计划87. 93% , 1987年占71. 09%, 1988年占56. 23% , 1989年占 65.46% ,1990 年占 81.13%。
1991〜2000年,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工作。其间体现了管严、管全的要求,坚持全额管理,实行分类控制。每年森林采伐限额,除规定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外,还分项规定了商品材(包括地方企业、事业单位用材)、农民自用材(包括养殖业用材)及生活和工副业烧材三大消耗类型的采伐限额指标。对国有林业企业和国营林场也分项列出采伐限额指标。各类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同时,实行对商品材的采伐、销售和运输分别进行总量控制。为防止“管一块,漏一块”的现象发生,明确规定:在商品材生产中,凡小头直径达6厘米,材长达2米以上的木材,均应纳入商品材计划管理,所消耗的林木资源应计入当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但在下达年度采伐限额指标时,没有做到 “必须落实到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尤其是商品材生产计划,出现以县、以全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县区下达计划时切块调控,导致有的编限单位实际采伐量超过所编制的采伐限额。
木材市场管理新中国建立前,由于山林权属私有,木材自由交易,木材市场没有管理机构办法和制度。新中国建立后,木材市场管理,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多家经营,自由购销1950 - 1952年,区内参与木材市场经销的既有个体林农、私营木商,又有国家林业、供销部门和部分国家机关、部队等。由于多家经营,争相购销,一度造成乱砍滥伐,价格上涨,市场混乱。针对上述情况.江西省林业局和吉安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加强了木材市场管理,责成赣西林区管理所对公私存山、存滩木材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审查。凡机关、部队、团体及贸易、供销企业经营的存材,由木材公司按批发价收购;私营木行、木商由工商管理部门配合农村土改、民主改革和城市“三反”、 “五反”等运动,进行审查,除重新发给营业执照外,对已扣留木材,区别不同情况,有的发证放行,有的补交国有林育林基金后放行,个别严重违法的,没收处理。对某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队,无偿砍伐的木材,按照“谁砍伐谁退赔”的原则,如数照价偿还给林农。乱砍滥伐现象得到有效制止,市场混乱基本上得到控制,国营森工部门成为木材经销的主体。
全面管理,统一价格1953年4月,中央对南方私有林区的木材市场实行“中间全面管理,两头适当放松”的政策,即在产区的采伐放松,允许农民对自己的林木自由采伐,自由出卖;允许私营木商在当地市场零售木材,但不能在大城市与大城市之间运销木材。1954年改为“两头适当控制”,即木材中间流通环节,由国家统一全面管理,不允许私营木商在产区和销区之间作长距离运销大批量木材。吉安森林工业分局与吉安市工商部门在吉安设立木材交易所,加强木材集散市场的管理,切断山区林农与城市私营木商的流通渠道,木材买卖统一在交易所内进行。森工企业既是交易所的业务领导者,又是参与交易者,掌握大量的木材,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吞吐,保证市场需求.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稳定木材市场价格,有效地控制了木材市场。是年,吉安市人民政府成立对私改造机构。木行、木架列为财贸系统下的建筑行业口。对资本不多的小业主,如同兴、同顺、长泰3家木架,通过清产核资后,从业人员由森工分局接收, 资方人员和资产由建筑行业组织合作商店;其余木号、木行,有的关停,有的转产。至1955年初,吉安、 泰和、永新、安福、峡江、永丰等县的37家私营木行和95家私营木竹业,分别由各县森工部门新建立的木材经营处、经营所接管,对原有的528名从业人员作了妥善安排。当年,吉安市销售木材2560立方米,基本上满足了各行业对木材的需要。从1957年起,全区木材市场购销业务全部由森工部门经营。1958年 3月,吉安专署根据国务院规定发出通知,从4月起撤销区木材交易所。同年7月,为解决全区木材生产和上调国家木材缓慢问题,吉安专员公署根据江西省人民委员会木材调运指挥部的规定,向各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具体规定:对省内的调拨任务,如确属生产必需者,年内可准由需材单位组织劳力,自行上山砍运;地方用材尚未完成计划的,由县林业局掌握,组织需材单位.自行采伐解决,但不得超过指标;各地现有存材,一律运到最终贮木场,确保完成中央任务,不得留作地方内销。
1958年以后,地销木材也列为计划分配、计划供应,每年专区计委根据省计委分配的地方留用计划, 按生产、基建、维修三个项目分到县(市)和专区直属单位;县(市)计委再落实到各用材单位;各单位按照分配指标,分别到专区、县林业部门办理购材手续;林业部门按计划供应。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地销材除基建、生产、生活用材增多外,还利用木材串换物资,因而,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缺口很大,计划数字与实际需要相差太远。为解决这一矛盾,地、县(市)党政领导部门,一方面责成林业部门严格执行 “三先三后”即先中央后地方,先上调后地销,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把上调国家建设用材放在第一位,确保木材上调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适当开口子,即多布置一点砍伐任务,并充分利用国营林场中幼龄林抚育中的间伐材和等外材。从而妥善解决了国家与地方用材的矛盾。 部分放开,价格浮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国家对木材市场逐步放开。1980年8月,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农林垦殖厅党组《关于充分利用林业优势,活跃山区经济几个问题的意见》,提出“在林区,尊重社队自主权,把林农致富的路子搞宽,在木材生产中,拿出部分木材,实行加价购销;木材生产中的剩余物,可实行产销见面;在合理经营、利用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社队完成国家任务后, 剩余的木材及其制品,经过林业部门批准,可以议价销售”。从此,对木材价格管理有所松动。但是,在贯彻过程中,有少数基层干部片面理解文件精神,只讲木材议价,产销见面,不讲计划管理和合理采伐; 只讲撤销检查站,不讲加强林政管理,致使部分林区又出现了超伐现象。同年9月13日,地委、行署发出《严禁乱砍滥伐的通知》,提出“对开放木材市场,实行议价购销必须有领导、有计划、有控制地进行,强调必须在年采伐量不能超过生长量、全面完成国家木材交售计划、完成年度造林和迹地更新任务三个前提下,才能允许搞木材议价销售。开放木材议价市场,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公社、林业、税务、工商部门组成交易所,共同管理”。
在市场销售过程中,按照计划部门的分配单,平价与加价搭配供应。但在执行中,有相当一些需材户,买了平价材,放弃加价材,一时造成加价材积压。针对这一问题,行署进一步加强了全区木材的余缺调剂工作,允许县内平原与山区、产材与缺材的乡、村互通有无。县调剂有余的,再上报地区,由地区组织县与县之间调剂;地区调剂后有余的上报省审核,经省批准后办理岀省放行手续。从1982年起,全区基本上解决了县、社、队的木材余缺调剂工作,每年外销木材(以非规格材为主)近10万立方米,串换了大量钢材、汽车、化肥、农药等物资,支援了工农业生产。
全面放开,议价经销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文件下达后,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价格全部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同年5月31日,行署发出《切实加强林政管理的紧急通知》,实行林木采伐、木材销售和放行的“三证”制度。在林区凭采伐证砍伐木材,实行限额采伐。在市场上凭销售证出卖木材,林管站在木材交易市场上负责验证、检尺,监督双方依法交易。 成交后,凭放行证运输木材。
1985年10月,国家物价局、林业部、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南方木材指导价格方案》,全区各县(市) 根据文件精神,分别制定了木材收购最低限价和销售最高限价,并统一了从生产到销售过程中的各项税费收取标准。但在实际执行中,这些规定难以落实,乱砍滥伐禁而不止,林区秩序仍然混乱。同年10月行署在万安县召开全区林业工作会议,并决定从1988年起,除林区乡镇企业用材由林业行政部门指定地点限额采伐或购买外,集体和个人采伐限额生产的商品材,都由地、县林业工业公司统一管理,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山收购木材;林业工业公司也只能按商品材采伐限额和年度计划收购,从而有力地整顿了林区林木采伐和收购秩序,纠正了乱砍滥伐现象。为了防止林业部门独家进山收购,可能出现压价收、高价卖,侵犯林区农民和消费者的利益,1988年4月,江西省物价局等部门又规定,凡铁路线、 大河边贮木场木材的最高销售限价,产材县林区公路边和集散市场的销售限价,在国家规定限价基础上,减除合理的运杂费用,核定产区的综合毛利率,包括利息、损耗、利润和管理费用,杉木不超过10%, 松杂木不超过15%。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机制的逐步完善,林区集体和个人生产的木材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和进山收购的规定难以实施,因而基本自然取消。
木材运输管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1948年3月11日公布了《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林、私有林砍伐木材,应经林业管理机关查验后始得运输。伐木人承运之木材非经国有林区管理处查验,发给证明书,并在木材上加盖验讫烙印放行,不得转运出境。其私运出境者,得扣留其木材,责令补清查验”。但未完全执行。
新中国建立后,区内的木材运输管理,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管理办法。1951年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杉木地区存在乱砍滥伐问题,决定赣西林区管理所负责吉安地区木材扣留清理工作。赣西林区管理所对经过清理后的木材,区别情况进行处理:购买贫、雇、中农私有森林,有区以上政府证明,査验属实,由吉安木材分公司办理运输手续,即可起运;盗砍、偷卖战犯、恶霸、地主及公有森林,予以没收; 不属盗砍、偷卖,但没有取得区以上政府证明的,按产地价格的25%补缴育林费,凭缴费收据向吉安木林分公司办理运输手续起运。是年4月,存山存滩木材清理之后,木材运输改由赣西林区管理所发给放运证。10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出的《江西省木材市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赣西林区管理所停办木材运输放行手续。中南区内的煤建公司和木商的木材运输管理权,下放给所在县工商科,其余出省、 出中南区运输管理权收归中南区财委会。1953年4月,国家林业部制定了《木材统一调拨暂行办法》,对列入国家建设计划内的中央、省属厂矿企业,就地调拨木材的运输,以调拨通知单和供材单位的木材发票替代放行证。1954年,全国木材实行计划调配,国家计划内木材调运,改凭调材运单调运;国家计划外木材,实行分级调运,凭省、专、县林业部门证明运销。
1959年4月,在新干县和吉安专区贮木场设立木竹检查站,负责木竹运输检查,并规定出县木竹由县农林垦殖局批准放行,出专区木竹由吉安专署农林垦殖处批准,出省的木竹逐级上报省审批,未持林业部门放行证的不准外运。1963年3月16日起执行江西省木材、毛竹生产调运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木竹统一经营管理的几点通知》的规定,省内调运除木材、毛竹、板材、篙竹4种必须凭县以上森工部门开具的运输证明始得运输外,其余木、竹及其制品和半成品均可畅行运输;运出省外的木、竹及其制品须凭省木竹生产调运指挥部的证明运输。
“文化大革命”初期,林业机构瘫痪,木竹运输管理工作处于混乱状态。1968年4月,井冈山专区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木竹及其制品、半制品运输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凡木材及其制品、半制品、毛竹及其制品、半成品,不论批量大小,在省内运输凭县以上林业行政部门运输证明放行;出省的凭省木竹生产调运指挥部放行证放行,无上述放行证明的,交通运输部门有权拒运,各县(市)农林垦殖局、市场管理部门、木竹检查站、交通管理检查站有权检查、扣留,交当地农林垦殖部门处理。在执行上述规定中, 仍然出现无证运输木材、毛竹出专区和区内区外的人互相勾结偷运、抢运的现象。为此,1971年3月,专区革命委员会在全区出境交通要道上设立莲花县界化陇、六市,安福县章庄、山庄,峡江县长岭,宁冈县睦村,万安县下造,泰和县老营盘,吉安县东固以及新干县等10个木竹检查站,严加查处。以后各县亦相继在县和产材乡的边境,设置了木竹检查站,全区共设检查站116个。
1979年8月1日开始,全区运输木材、毛竹和木竹制品、半成品、柴炭出县的,由县林业部门发给运输证明,出省的由省林业部门发给运输证明。1980年10月,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除国家计划调拨木、竹,凭林业部门开出的“中央任务”、“省任务”调拨单运输不需办理放行手续外,出县、出省木竹和制品、半制品等,均得办理放行手续,凭木竹放行证运输。吉安地区各县(市)出省木竹和制品、半制品,统一由吉安地区农林垦殖局办理放行手续。同年11月24日至12月1日,对全区运输木竹的所有车辆、船只进行检查,共查出未办放行手续运输木竹的汽车45辆,船舶20余艘,共扣留木材28& 3立方米 (包括杉条木、松锯材、杉木床板及其他木材成品、半成品)o 1981年3月2日,地区农林垦殖局下发《关于办理木竹出省放行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各种等外材、小材小料和采伐剩余物,统一由县农林垦殖局或地属场向地区农林垦殖局办理出省放行手续。供销社、社队企业局、二轻局等部门按省、地计委下达的计划,经销木竹制品、半成品(不包括板材方料)由县公司或县主管局填写申请表,经县农林垦殖局签署意见,然后统一由地区公司或主管局汇总,分期分批向地区农林垦殖局办理出省放行手续;非合法经销单位和非产材社队,不能运销木竹出省。从是年10月1日起,出省木竹及其制品、半成品的放行证,由各地、市林业部门办理。
1981年,行署规定,杉木不许在国家计划外销售出地区;各县在县内调剂计划之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销出地区的木材、板材、方料、木制成品、半成品、木柄、木棍、杉梢和毛竹、篙竹等应由县农林垦殖局写报告,经主管林业的副县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县人民政府公章后,报地区审批,由地区农垦殖局办理放行。成批生产竹制品、半成品应纳入国民经济计划,不能在计划外采伐毛竹加工。对竹片、竹杠、竹篙、 竹扁担料的生产必须加以控制,运输以上四种竹类产品,也应与木材、毛竹一样,必须经林业部门办理放行手续;木、竹零星放行邙艮额为松杂外材5立方米,杉床板1至2副,木制成品5件以内)和柴、炭放行, 地区范围内的,由县(市)农林垦殖局办理,出地区的,由县农林垦殖局签发放行证后,经地区农林垦殖局审查签署意见后生效。搬家迁移的木制家具放行,仍按原规定办理放行证;省、地属国营垦殖场、林场和其他企业单位的木竹等放行手续,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分级办理,即出县的由所在县放行,出地区由地区放行,出省由省放行。
1982年2月10日,地区农林垦殖局下发《办理木材省内放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县按计划生产的非统购材,首先应解决自用,有余部分需要运销出县的,报地区调剂。1982年11月2日,吉安地区农林垦殖处和交通处联合发出《关于办理吉安市水上木竹运输检查签证的通知》,对凡运输木材和木竹成品,需要从吉安市下河起运出地区、出省的,货主首先应带地、省填发的木竹放行证到地区木竹检查总站办理登记手续,水运部门凭木竹检查总站核发的承运通知单安排装运,未经签章擅自起运的,按偷运论处,木竹检查站有权查扣。
1984年4月28日,吉安地区林业局下发了关于疏理木材流通渠道的10条规定。同年5月11日,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毛竹以及竹制品、半成品的出县、出省由林业部门放行和归口办理运输手续,同时不再实行省农业厅、林业厅关于毛竹、竹梢、竹制半成品检疫的规定。从此以后,毛竹以及竹制成品、半成品的出县、出省,均由各经营部门直接办理运输手续,铁路、公路、航运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承运工作. 要火车皮计划,均由各经营部门直接向铁路局申报。同年9月,规定木材及制品、半成品,省内、外运输统一由县林业局发给运输证明,由各级经营部门直接办理运输手续。中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以按隶属关系报林业部门批准的造林设计、抚育间伐作业设计为依据,办理放行手续。刨花板、纤维板免办放行手续。
1985年1月国家对南方集体林区取消统配材,省内、外木材运输放行权归县,运输证由各县自行印制、自行办理。是年5月31日,行署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林政管理的紧急通知》,具体规定县内运输由林业管理站办理,出县运输由县林业局办理;地直单位由地区林业局办理。同年12月,全区各级木竹检查站由72个减为61个。
1986年1月起,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木材省内、外运输均由省统一印制运输证,省内由县林业局办理,出省放行权收归省林业厅。与此同时,江西省林业厅发出《关于木材运输归口管理的通知》,规定木材及其制品、半成品、柴炭,省内及出省运输和国家计划调拨材(包括成品、半成品)的车皮、船舶运输计划,须凭经营单位木材运输放行证和调拨单以及采伐许可证,到省林业厅加盖“江西省林业厅木材放行管理专用章”后,统一向铁路和航运部门申报计划。1987年1月,取消申报航运计划,改为木材装船前向就地木材检查站报检后给予签证,未经报检的不得承运。
1988年1月开始,木材出省放行手续由省林业厅委托地区林业局办理。吉安地区林业局制定了《吉安地区木材出省放行管理办法》,各县(市)和地直东固山垦殖场、武功山林场、青原山试验林场,安排好自用木材计划后,多余木材每年分两次向地区林业局申报出省放行计划,未申报计划的,不予办理放行手续;县(市)林业工业公司和国营营林林场、垦殖场等木材经营单位,申请办理木材出省运输证明,凭当年商品材或间伐林采伐证,向县(市)林业局换取木材出省放行申请单。其他木材经营和加工单位凭经营执照和林业部门的供货发票,换取木材出省申请单,但申请单不能代替运输证使用。申请放行的单位办理木材出省和省统一的交费收据,到地区林业局办理归口手续。
1989年3月16日起,吉安地区实行毛竹限额采伐,由林业部门管理和监督。林业部门根据核定的毛竹采伐限额,统一管理毛竹的采伐和运输放行,坚持凭证采伐,凭证放行。供销社经营毛竹只能向有采伐证的生产单位和农户收购,并凭证向林业部门申报运输放行手续,接受林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10 月,行署发出《关于整顿木材流通秩序的通知》,规定除林业主管部门经省批准设置的木材检查站以外, 其他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木材检查站及其关卡,必须在10月30日以前撤销。
1990年,为全面贯彻《森林法》,控制全国木材过量消耗,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出省木材运输证,控制木材销售总量。省仍委托地(市)林业部门办理出省运输手续并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木材岀省运输证,其存根上交省木材检查站监督检查。是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设在公路上的木材检查站进行整顿,吉安地区除保留地区木材检查站外,各县设在公路上的木材检查站由 61个减至35个。1992年为进一步治理公路、水路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省人民政府决定吉安地区省批木材检查站由36个减到33个;地区木材检查站的检查职能取消。1993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文增设“吉安地区盐码头水上林业检查站”,担负途经赣江吉安市盐码头水运木材运输监督检查,与地区木材检查站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