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属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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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305
颗粒名称: 权属变化情况
分类号: F307.2
页数: 4
摘要: 新中国建立前,山林和耕地一样,绝大部分是地主、富农、寺庙、宗祠所有,劳动人民占有的山林极少。据1950年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在永新县曲江乡山林分配的试点材料记载:占总户数4%的地主、 富农占有全乡杉木蓄积量的64%,而占总户数70%的贫雇农只占有15%,其中4户雇农没有一根杉木。村庄和宗族所有的山林,旧称众山。宗祠山林由族长掌管,多随族田佃给本族农户经营管理,为本族开展祭祀等公共活动提供资金。众山一般不卖给外族人,而且管护较好,一是有严格的族规,互相监督;二是其收益归全族所有;三是有的众山群众视为风水林,保障村庄或家族兴旺发达,爱护备至。国有山林,又叫官山。在封建社会,皇帝可以下御旨征收名山大川、无偿砍伐林木。
关键词: 山林权属 权属变化情况

内容

新中国建立前,山林和耕地一样,绝大部分是地主、富农、寺庙、宗祠所有,劳动人民占有的山林极少。据1950年江西省土地改革委员会在永新县曲江乡山林分配的试点材料记载:占总户数4%的地主、 富农占有全乡杉木蓄积量的64%,而占总户数70%的贫雇农只占有15%,其中4户雇农没有一根杉木。 村庄和宗族所有的山林,旧称众山。遂川县1951年统计:该县新中国建立前全县众山占山林总面积的 4.1%。宗祠山林由族长掌管,多随族田佃给本族农户经营管理,为本族开展祭祀等公共活动提供资金。 众山一般不卖给外族人,而且管护较好,一是有严格的族规,互相监督;二是其收益归全族所有;三是有的众山群众视为风水林,保障村庄或家族兴旺发达,爱护备至。
  国有山林,又叫官山。在封建社会,皇帝可以下御旨征收名山大川、无偿砍伐林木。三国时期吴国的末帝孙皓造宫殿,曾下诏到安福县采伐樟树。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1914年颁布过《森林法》,规定 “确无业主之森林,及依法律应归国有者,均编为国有林”,境内有记载的国有林有两处:一是原江西省属青原山林场,1936年划定山地1.5万亩;二是1947年江西省农业院在泰和县苏溪划山2万亩,建立国防树种林场。
  土地革命时期,安福县第一届苏维埃政府于1930年4月在洋茶(今洋溪)成立。遵照中华苏维埃政府颁布的土地法令,将地主豪绅的山林一律收归县苏维埃政府,以乡为单位,以耕作户为标准,按照人口平均分配;豪绅地主大片木竹山不能分配的归苏维埃政府出租给农民经营,果树一概由苏维埃政府折谷收税。1934年红军北上后,贫苦农民从土地改革中分得的山林又被豪绅地主夺走。
  新中国建立后,山林所有权经过几次变革,经营形式随着变化。
  土地改革中的山林分配195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南军政委员会颁发的《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土地改革中分配山林、池塘的补充指示》的规定,没收地主和祠堂、庙宇的山林,征收富农、工商业者出租的山林,分配给无山、少山的贫下中农;大片森林、荒山等均收归国家所有,由国家经营。
  土地改革中,山林是作为一种特殊土地进行分配的。在分配中,江西省人民政府规定按用材林活立木蓄积量分配,杉木300码两以上的划归国有;300 - 100码两的以乡或村为单位,由当地群众选举山林管理委员会共同经营,其山林收益可用于当地公共文化与水利建设事业。100码两以下的分配给贫苦农民所有。根据各县上报和江西省林业局第六林野调查队实测,全区划归国有的山林共151块,面积116435 亩,其中有林地60475亩,无林地55647亩,荒地313亩,森林总蓄积量413776立方米,毛竹和油茶树 424046 株。
  初级合作社山林权属1953年起,全区各地相继建立林业互助组、农林互助组,采取帮工形式经营山林。有的地方组织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林业生产合作社和初级农林生产合作社,将山林作价入社, 由初级社统一经营管理,按股分红,山林权属不变,仍归农户所有。
  林木作价入社的具体办法是:社员私有荒山一律无代价入社;杉木按立木数量和质量,以入社时木材市场价格作价折股入社;松树按照杉木办法评材作价入社;油茶林根据林子的好坏和远近程度,2 ~4 年的平均产量作价入社;成片油桐林按常年产量作价入社;成片竹林按立竹数和市场价格作价入社;杂柴山归高级农业社管理,但仍按过去群众习惯砍伐薪柴。有的地方农民所有小量天然林,则以优势树适当折算作价入社;成片果、桑、茶一律作价入社,果树和茶叶树按树木的老幼和1 ~ 3年的平均产量作价入社;已作价入社的用材林木,如社员需要自用,先向合作社管委会申请批准,方可砍伐,但必须缴交适当山价;凡属风景林木和独棵大树不入社,仍归原有自然村集体所有,但未经合作社管委会同意,不得任意砍伐,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木仍归个人所有,不入社。
  高级合作社山林权属1955年冬至1956年底,全区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社。所有土地山林都由高级合作社统一经营,初级合作社时期林木作价入社的股金分年分期偿还;进入高级社后取消土地山林分红,山林权属为高级社集体所有,全部按劳分配。
  在高级农业合作化中,由于运动发展迅猛,工作不够细致,有些是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少数是由互助组和单干户直接加入高级社。因此,社员林木入社时,情况非常复杂,有的地方山林未作价,有些地方作价偏低,有的偿还年限太长,损害了群众的经济利益,曾一度出现有人砍掉山上的树木入社,有的感到吃亏太大要求退社等。永新县曲江乡公益农林合作社27户社员,有18户砍掉林木出卖后入社。发现这些问题后,中共吉安地委1957年进行了林权清理,并对规模过大、经营管理不善的高级合作社进行整顿,认真解决了入社林木评材作价不合理的问题。确定了原入初级社的股金继续分期归还社员,划定了社员的自留山和自留林,妥善处理了社员的自用材、烧柴等问题。
  人民公社山林权属1958年秋冬,全区相继建立了农村人民公社,把原高级社所有的山林全部转归公社所有,连1957年整顿生产合作社时划定给社员的自留山和房前屋后的自留林,也收归公社所有。 对原初级社群众林木折价入社的价款有些地方不再分期归还,山林收益全部按劳分配。1958年创办国营垦殖场林场,动员集体无偿赠山、献山,将集体山林变为国有林。年底,泰和县桥头公社有孚、高市两个大队集体献山7. 2万亩,开办大岭山垦殖场。
  I960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的精神,全区对劳力、土地、耕牛、农具实行“四固定”,并对森林和林地所有权属进行了清查核定。全区油茶林都划归生产队经营,用材林归大队所有。对无偿或赠送给国营林场、垦殖场的山林,通过协商的办法,付给生产队山价; 原已作价,但未兑现的继续归还。
  1965年4月5日,中共吉安地委、吉安专署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共中央 《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草案)和省人委颁发的《江西省森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全区各地具体情况,下发了《关于确定山权、林权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草案),对确定山林权属作了具体规定:(1)落实国家所有的山林权。凡属土改时划归国有的森林和荒山;土改时未分配的大片森林和荒山;国家征购、收买的森林和荒山;国家投资营造的森林;纪念林、疗养林和名胜古迹地区的森林;根据等价交换原则,并经过与群众协商同意,已经划归国营垦殖场、农场、林场、大中型水库等单位经营的山林,以及其他由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的山林;国营垦殖场、农场、林场经营的乡有林;对山多人少地区集体所有的天然林和集体无力经营的山林,经过同当地群众协商,划归国家所有,价款分期付清。(2)落实人民公社各级集体山林所有权。由人民公社投资营造的森林,一般应归公社所有,由公社组织社办林场或固定专人经营管理;有些公社不便经营的山林,也可以固定给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经营。原属高级社所有的山林和生产大队投资营造的集中成片的用材林,一般应归生产大队所有,大队管不好的,可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归生产队所有;人民公社化以前归生产队所有的山林和属于村有的风景林、柴草山、防护林等,以及公社化以后下放给生产队所有的山林和生产队自己营造的森林仍归生产队(村)所有;合作化时期划给社员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社员在村前村后、屋前屋后、路旁水旁、自留地和坟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包括果树),仍归社员个人所有。大队山林下放给生产队的,采取以下三种办法处理:一是以“四固定”时固定给生产队经营的山林为基础,加以适当调整;二是根据山林面积,劳力负担,从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发展林业生产出发, 照顾差别和历史习惯,按自然条件进行划分;三是山跟田走,适当调整。与此同时,生产大队所有山林, 分片固定给生产队经营管理,山林收入,按比例分成,已成林的,实行二八开或三七开,即大队得七八成, 生产队得二三成,少数山多林多而劳力又少的地区,也可以实行四六开,即大队得六成、生产队得四成; 幼林实行倒二八比例分成,或按实际用工数由大队偿还工本费。
  1964年6月,地委在安福县开展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后期,专设一个林权工作队,按照中央和省、地委有关林权处理文件精神,在彭坊公社进行落实山林权的试点工作。试点结束后,工作队党委书记兼队长吴盛忠就试点工作中的作法和经验教训,在全县处理林权工作会议上作了全面系统的介绍。 与此同时,中共江西省委派在井冈山的社教工作团,也专门对井冈山的山林权属进行划分和落实。全区开展第二、第三期社教的永新、宁冈县也部分进行了山林处理工作。
  “文化大革命”时期,社队规模变动频繁,时而扩社并队,时而分社分队,林权也随之变更,严重挫伤了集体与个人经营山林的积极性,引起乱砍滥伐。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各级党委组织力量,着手清理和归还初、高级社时期农民山林作价入社的股金,出榜公布清理账目。作出分期分批归还社员的计划,落实政策,安定人心。
  林业“三定”山林权属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各地做好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林业“三定”工作。同年5 月,地委、行署派出以安福县人民政府为主,省农林垦殖厅、地区农林垦殖局派员参加的工作组,在安福县章庄公社进行林业“三定”工作试点。历时3个月,完成了全公社11个大队、68个生产队的林业“三定”工作。随后,各县(市)也先后进行了试点工作。同年10月,地委、行署召开全区三级干部大会,全面部署林业“三定”工作。地区和各县(市)成立林业“三定”工作领导小组,全区先后抽调了 4000多名干部组成林业“三定”工作组,培训了 4万多名大队、生产队骨干,同时组织了一批精干力量,专门负责调处山林纠纷,为全区开展林业“三定”工作打好了基础。
  全区的林业“三定”工作分为四个阶段:1981年5 ~ 8月进行试点;同年9月至1983年4月全面开展;1983年5〜9月,进行复查补课;10月将材料汇总,并进行工作总结。10月底,林业“三定”工作基本结束。在工作步骤和方法上,采取了四先四后:一是先试点后铺开,二是先定权后发证,三是先划自留山后划责任山,四是先建立经济林责任制后建立用材林责任制。
  林业“三定”工作开展后,地委、行署针对工作中的问题,于1982年12月25日发出了《关于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稳定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问题,提出13条意见,要求各地继续深入宣传自留山长期不变,允许继承;责任山长期由社员经营管理的政策。到1983年底,全区林业“三定”工作全面结束。
  稳定山林权林业“三定”的关键是要稳定山林权属,坚持以原有的权属为基础,不搞山林权属的大变动。不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山林树木,或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山林树木,凡权属清楚的,一律予以承认,保障所有权不变。根据以上原则,在林业“三定”中全区落实山林权属面积2489万亩,占山林总面积2785万亩的89.37%。
  划定自留山划定自留山的原则是只划荒山,没有荒山的可适当划一部分稀疏残林,个别地方确实没有荒山和稀疏残林的,应划一部分幼林给社员作自留山。山上原有的林木归集体,以后增加的林木蓄积量归社员。自留山一次划定后,增人不补,减人不收,绝户收归集体,迁入户可以补划。自留山划定后,山权归集体,不准买卖,不准岀租,林权归社员,由县人民政府发给自留山使用证,长期归社员使用, 并允许继承。划给社员的自留山,应在3〜5年内栽上树,过期不绿化的收归集体。林业“三定”中全区划定自留山623.6万亩,其中荒山309.8万亩,占山林总面积2785万亩的22. 39% ,人均2.5亩,户均 13.6 亩。
  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原则是“山权不变,统一经营,分户管理,计划采伐,收益分成” o做到从实际出发,宜统则统,宜包则包,允许多种责任制形式,油茶林、用材林、零星分散的小块山林,以及成片的大面积山林都可以承包到户管理,但责任山的山林权属归集体,承包者只有经营管理权,实行两权分离,采伐林木由社队按照国家计划统一安排,承包者必须在领取林业部门颁发的采伐证后,才能进行采伐。林木的山价收入由所有者与承包者采取三七或二八比例分成,现有蓄积量所有者得大头,承包后增长的蓄积量承包者得大头,荒山造林采取一九分成或全部收益归承包人。偏僻山林和在外地的插花山林,应承包到集体林场或生产队、作业组管理。不论何种责任制,都要做到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和有利于发展林业生产。至1983年林业“三定”结束时,全区经济林承包了 375万亩,其中325 万亩油茶林已有90%承包到了户。用材林承包到户的面积825.1万亩,占集体用材林面积的93.1%,并且都签订了承包合同。
  林业“三定”结束后,部分县(市)对定权和划分“两山”还进行了补课工作,由各县(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山林所有权证、社员自留山使用证和社员责任承包合同书。山林权证分别发给国营单位、公社、大队、生产队保管,自留山使用证发到社员个人保管,责任山管理证发至承包户保管,以稳定人心,取信于民。
  在林业“三定”中,确定国营林业单位的山林权属,颁发国有林权证是关系到发展国营林业的大事。 截至1989年10月30日,全区共发国有林权证面积313.81万亩,占国有林总面积401.76万亩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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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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