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主要是依照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或机务规章有关条款,实施机务管理,进行安全教育。以后,随着拖拉机开展综合经营,大量进入运输领域,出现拖拉机的道路交通管理问题,逐渐形成农机、交通、公安等几个部门交叉管理的局面。
1978年,地区农机局和地区交通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岀申请考试拖拉机驾驶执照的机手,必须先到农机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者领取机耕作业合格证方可申请领取驾驶学习证。
1986年以前,区内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以交通部门为主。1987年以后,根据国务院决定,全国城乡道路交通由公安机关负责统一管理。1991年5月,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公安部、农业部的文件精神,规定:上道路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农用拖拉机,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安全教育、年度审验、核发牌证等工作,由公安机关正式委托给农机管理部门负责。1991年5月15日,省农机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下达《关于加速办理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委托工作的通知》。1991年7月19日,吉安地区农业机械局、吉安行署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委托工作的实施意见》,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所于1992年8月7 日全部办理完委托移交手续。地区交警支队共移交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档案正本4299份,领取了正式空白驾驶证3000本,实习空白驾驶证1000本,学习空白驾驶证1000本。各县(市)手扶拖拉机及其驾驶员、大中型拖拉机档案也于1992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完毕。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所于1992年9 月,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于1993年1月1日全面启动各项管理业务,正式接受公安交警对农用拖拉机实施道路交通管理委托。
1989年10月,成立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和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所,挂靠地区农业机械局,两块牌子一套人员,暂定事业编制2人。各县(市)也从农机局内部调整充实人员开展前期工作。1991年,地、县(市)农机局选拔农机监理员参加省、地两级农机监理业务培训,共有74人获得了省农机安全监理员资格,准予上岗。同年,对全区253个乡(镇)农机站的人员进行培训,并选拔了 229 名农机监理员。1994年9月19日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 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从此,农机安全监督管理走上了依法行政的轨道。1999年,吉安地区行署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农机部门加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各项管理。到2000年,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已管理大中型拖拉机(含变型运输车机)13670台,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15131名。同年地区农机安全监理所、吉安市、安福县、泰和县、万安县、吉安县、遂川县农机安全监理站被省农业厅授予“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称号。
表9-8-8 1975 ~ 2000年全区农机事故情况年份事故次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损失价值(万元)1975 37 23 40 1976 227 36 68 6.15 1977 129 32 42 8.34 1978 106 55 73 9.5 1979 213 52 52 14.69 1980 117 52 67 8.14 1981 71 48 38 9.72 1982 41 39 31 8.43 1983 48 35 24 8.81 1984 40 32 9 12.89 1985 98 28 37 12.1 1986 65 21 29 10.86 1987 101 48 57 22.65 1988 75 43 31 32.32 1989 71 12 44 15.7 1990 178 47 120 59.75 1991 68 17 39 12.89 1992 46 21 30 25.39 1993 63 31 16 19.26 1994 84 11 39 14.67 1995 27 7 14 19.21 1996 14 4 8 9.67 1997 14 2 10 16.22 1998 11 1 2.3 1999 13 2 5.86 2000 8 2 1.00 注:本表数据摘自吉安地区农机局历年《农机化统计资料》,空格为数据无考。
第四节农机服务供应服务农机及其配件供应区内的农业机械供应服务工作,1961年以前无专业部门承担。1961年、1962 年由专区和县(市)供销部门生产资料经营部承担农机及配件供应业务。1963 ~ 1965年,分别由农业、 水利、生资三个部门承担,农业部门负责拖拉机供应;水利部门负责排灌机械供应;生资部门负责农机配件及加工机械的供应。1966〜1969年,专区和各县(市)建立农机供应站负责农业机械、农村水电、机电排灌设备的供应业务。
1970年,地区在原农机供应站的基础上组建地区国营农业机械供应公司,隶属地区重工业局管理, 为副县级国有农机供应企业。1972年,各县(市)农业机械服务站更名为农业机械供应公司,并承担农机管理、农机技术推广、农机技术培训等专业职能工作。隶属县(市)工业局(工交局)管理,为副科级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
1976年地区成立农业机械局以后,农机公司由重工业局划归农机局管理,各县(市)农机公司同时由工业局(工交局)划归农机局管理。1980年,地、县(市)农机公司全部划归省农机公司直接管理,人、 财、物、债务等统由省农机公司实行条条管理。1982年,省公司决定将吉安市农机公司并入地区农机公司,地区农机公司从此开始批零兼营。1990年地区农机公司又归口地区经委管理至今。
1980年,公社农机站开始兴办农机供应点,全区214个公社农机站均有农机供应点。1984年,地区农牧渔业局农机站牵头,采取股份制集资联营的办法,联合部分县(市)农机局(站)、乡(镇)农机站成立吉安地区农村机械联营公司,属大集体股份制企业,成立董事会。吉安市农机站成立农机知青服务部, 与地区农村机械联营公司合署经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地区联营公司为批发单位,服务部为零售单位,主营农机、汽车配件,兼营农业机械主机。直到1995年,受市场和管理因素影响,联营公司出现巨额亏损,逐渐解体。
1985年以后,农户个体兴办的零配件供应点大量涌现,到90年代个体农机供应网点占领了大部分市场。到2000年,全区农机供应点达238个,从业人员527人,成为农机供应主渠道,形成了一个地、县 (市)、乡的多层次和国有、集体、个体多种经济成分的农机供应网络。在市场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地、县 (市)农机公司于2000年进行改制,买断工龄,由公司人员自行组合开设门市部经营农业机械及其配件、 建材、摩托等业务,国营农机供应企业基本解体。
农机用油供应 20世纪50年代由商业部门根据农业部门的需要组织供应。1959年12月26 0, 国家计委等五家发出《关于I960年农业用油分配》联合通知,规定I960年农业用油分配由农业部、农垦部提出季度调拨数量,报国家经委和商业部审核平衡后由农业部、农垦部会同商业部下达执行。1984 年,实行国家农用柴油专项指标,“戴帽”下达。省下达给吉安地区农用柴油1-16万吨(每年根据灾情增拨1150 -2000吨)。计划柴油由地区农机站(局)提出分配意见,地区计委将农业用油统一下达计划; 增拨柴油由地区农机站(局)分配。1986年,全区14个县(市)262个乡(镇)由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用柴油的分配和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328人,形成管理体系,并开展节油工作。1988年9 月,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乡镇及其以下农用柴油供应工作,有条件的地方,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农机站负责。从此,全区农机管理系统基层供油点的建设大大加快。到1990年底,全区有13个县(市)188个乡(镇)农机站供应农用柴油,储油容量0.821万吨,全年经销柴油2.51万吨(包括平价和议价油)。
1989年,省农机管理局就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工作发出通知,对国家平价农用柴油的分配管理, 仍实行戴帽下达,严格执行国家价格并大力开展节约农用柴油活动。
1991年3月9日起,国家对工业用柴油提价,省人民政府决定农业用柴油也按工业用油价格供应, 实行“两价合一,差价返还”的办法,即年终把农业用柴油提价后形成差价款,返还给农民。从此,结束了农机部门分配、管理农用柴油的历史。
农用柴油使用范围包括:县以下农、林、牧、副(含乡村工、副业)、渔业各项用油及农村运输用油;县以下(含县)各级农业、水产、农垦生产企事业单位用油;农村服务性部门(供销、医院、邮电、气象、电影队等)用油。按照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分配,综合平衡的原则,江西省农用柴油分配使用的重点是:粮棉生产区的农田作业(机耕、机耙、机播、机收、脱粒、植保、农田运输等)用油;抗旱排涝用油;农业开发、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用油;无电区口粮和饲料加工用油。对农村运输和其他项目用油,参照历年供应实绩和资源情况,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