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渔政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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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09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渔政管理
分类号: F307.4
页数: 2
摘要: 机构设置 ' 机构沿革渔政,作为社会管理机关的一部分,春秋时期就有明确记述。《礼记》记载:“渔师,皆专管渔政者”,距今已有2700多年历史。江西的渔政管理有文字记载的始于明代。清末期间,朝廷曾多次下诏,建立政商合一的渔业公司,实施官署征收税捐制度。1948年,江西省把渔业划归省建设厅管理,各县(市)政府内设建设科,名义上划渔业归其管理,实际上只管理土于堤维修和公路交通,不管渔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区内渔政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吉安地区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规定了渔业船舶检验收费对象、征收机关、收费标准、收费留成比例、收费使用范围。
关键词: 渔业 渔政管理

内容

机构设置 ' 机构沿革渔政,作为社会管理机关的一部分,春秋时期就有明确记述。《礼记》记载:“渔师,皆专管渔政者”,距今已有2700多年历史。江西的渔政管理有文字记载的始于明代。清末期间,朝廷曾多次下诏,建立政商合一的渔业公司,实施官署征收税捐制度。1912〜1948年,江西省把渔业划归省建设厅管理,各县(市)政府内设建设科,名义上划渔业归其管理,实际上只管理土于堤维修和公路交通,不管渔业。
  1955年地(市)县在农业局内设立水产站,渔政工作归水产站管理。“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区内渔政工作基本处于瘫痪状态。
  1979年12月,区内各县(市)渔政工作仍归水产站管理。1987年7月区内和所属各县(市)在农牧渔业局内设立渔政港监管理站,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与水产站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988年1月,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将渔政管理、渔船检验、渔港监督合三为一,设立吉安地区、峡江县、万安县、吉安市渔政港监船检站。其主要任务是:管理港区、航区的渔船水上安全;对渔业船舶进行登记、检验,调处渔业船舶纠纷;船员的考试发证等。
  2000年,吉安地区农业局内成立农业行政执法支队.配备了 15名事业编制,同时在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内单设渔政管理科;各县(市)农业局均相应成立了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将原与农业局水产站合署办公的全部渔政工作内容纳入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或执法大队的工作范畴,设立了渔政科(站),专管渔政、港监、船舶监督管理工作,至此渔政监督管理网络初步形成。
  队伍与装备1987年区内已有14个地、县(市)设立了渔政管理站,有4个中型水库和41个重点乡、镇设立了渔政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全区共配备渔政监督人员87人,其中81人经过考试合格获得了渔政检查员资格,取得渔政检查员证。持证人员平均年龄为35岁,文化程度:高中以上49人,大专以上32人。渔政装备也从无到有,1989年配有渔政快艇四艘,渔政船一艘,到2000年配有交通检查车辆8 辆,并统一配制了渔政制服。1930年10月江西省政府公报第67期刊载:当年10月10日转发中央法规有:《渔业法》、《渔业法施行规则》、《渔业呈文格式》、《渔会法》、《渔会法施行规则》、《渔业登记规则》、《渔业登记规则施行细则》。这些法规,实际上没有真正执行。
  1950年吉安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处理湖、沼、河、港渔业纠纷问题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湖、沼、河、港一律收归国有;并规定渔民捕捞作业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按原有作业范围进行捕捞,捕捞纠纷处理在县境内由县人民政府会同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处理;跨县 (市)的纠纷,由区召集有关县(市)协商处理。
  1959年6月,吉安专区按照江西省省长邵式平签发的《关于加速发展水产的命令》,坚持以养为主, 养捕并举,以渔为主,全面发展,既抓天然捕捞,又抓人工养殖的方略。
  1979年10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颁发了《江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吉安地区既实施保护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资源,还对经济鱼类的天然产卵场、越冬场和亲鱼上溯涸游经过的水域,合理规定禁渔区、禁渔期,渔具渔法管理使用标准,保护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1980年12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江西省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实施办法》,吉女地区据此规定:从事专业和副业(兼业)渔业捕捞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县(市)渔业管理部门提出领取渔业许可证、渔船牌照申请,经地、县(市)渔政管理部门审查,报省渔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捕捞生产。 对他们实施凭证进行渔业捕捞生产制度。
  1981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签发了《关于制止酷渔滥捕,保护增殖鄱阳湖渔业资源的命令》。参照《命令》精神,吉安地区对全区主要经济鱼类实行分段封禁;在赣江区内江段禁止炸鱼、毒鱼、 电鱼,禁止使用有害渔具渔法,从事捕捞业的专业人员一律凭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场所、类型、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
  1989年3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农牧渔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印发《江西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吉安地区按照征收使用办法规定要求,就渔业资源征收原则、收费对象、项目、标准、留成比例以及资金管理和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同年5月17日,江西省农牧渔业厅、 财政厅、物价局就统一江西省渔业船舶及产品检验的收费规定和渔业船舶检验费的使用管理联合发出通知。吉安地区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明确规定了渔业船舶检验收费对象、征收机关、收费标准、收费留成比例、收费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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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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