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产资源保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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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1088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水产资源保护
分类号: S931
页数: 3
摘要: 保护对象境内有丰富的水产资源,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逐渐衰退。据地区统计局对赣江沿岸 8个县(市)的统计,从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整个赣江吉安江段天然捕捞渔场减少二分之一,而渔船总数却增加了一倍多,60年代末只有500余艘,80年代中期增加到1200余艘。加上非渔从渔的船只, 总数已经突破1600余艘,以致整个赣江吉安江段作业渔船密度大、网具多、网眼密、作业时间长,造成赣江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难以承受过度捕捞的压力。形成渔船、渔具数量与捕捞产量成反比的现象。1962年全区捕捞总产量曾达到3669.4吨,到1982年下降到959.8吨。
关键词: 水产资源 生物资源保护

内容

保护对象境内有丰富的水产资源,但是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逐渐衰退。据地区统计局对赣江沿岸 8个县(市)的统计,从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整个赣江吉安江段天然捕捞渔场减少二分之一,而渔船总数却增加了一倍多,60年代末只有500余艘,80年代中期增加到1200余艘。加上非渔从渔的船只, 总数已经突破1600余艘,以致整个赣江吉安江段作业渔船密度大、网具多、网眼密、作业时间长,造成赣江渔业资源的再生能力难以承受过度捕捞的压力。形成渔船、渔具数量与捕捞产量成反比的现象。 1962年全区捕捞总产量曾达到3669.4吨,到1982年下降到959.8吨。其中青鱼、草鱼、讎鱼、鳞鱼不仅形成不了鱼汛,而且鱼类群体趋于低龄化、小型化、性成熟期也明显提早;名贵的经济鱼类鲫鱼,1974年在鮒鱼产卵场的赣江峡江江段,捕捞产量达到1.5万千克,到80年代中期已濒临灭绝。
  赣江吉安江段,鱼类资源衰退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原因:一是对发展渔业生产急功近利,忽视长远。诸如盲目增船添网,扩大捕捞队伍,提出“一船多具,一人多艺”,“变淡季为旺季,大打歼灭战”等错误口号。结果,大鱼小鱼一起捞,出现严重的“吃子孙饭”的现象。二是捕捞渔民长期以来在天然水面捕捞是谁捕谁得利,存在“自己不捕别人捕”的思想,加速形成掠夺式生产。三是工业废水、筑坝建闸等也导致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
  历史上对于水产资源的保护虽然作了许多规定,但具体的保护对象并不明确。自1979年国务院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在《江西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中才有具体规定。吉安地区根据1987年《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中确定的保护对象有:鲫鱼、青鱼、草鱼、鮭鱼、舗鱼、鲤鱼、骗鱼、鲫鱼傷鱼、鲍鱼、乌鱼、鎗鱼、鲍鱼、鱸鱼、鲂鱼、花鳍鱼、鲂鱼、鳗錮、黄鳍、虾、 鳖、龟、贝等亲体、幼体和中华药、长江鲂、娃娃鱼等水生野生动物,其中国家一类水生保护动物有中华埠,二类水生保护动物有大覲(娃娃鱼),重点保护的野生水生动物有飾形目的鲫鱼;鎗形目的长吻鱸;鳗形目的月鳗、斑鳗;鳗鲫目的鳗麵;真瓣腮目的背瘤丽蚌;龟鳖目的鹰嘴龟、中华鳖;无尾目棘胸蛙、黑斑蛙、大蟾蛛;有尾目的蝶嫄科(所有科)及十足目的中华绒鳌蟹。同时对鱼类的个体的捕捞重量和规格也有明确的规定,如捕捞青鱼、草鱼、鮭鱼、鳞鱼的个体重量要达到500克以上,鲤鱼、骗鱼、鲍鱼、鲂鱼、鳍鱼、鲍鱼、鱸鱼、蹶鱼、鎗鱼250克以上,鲫鱼150克以上,鲫鱼、黄鳍、鳗鲫100克以上,捕捞时误捕上来的不符合捕捞标准的鱼类,按重量计算,不得超过总渔获物的5%。尽管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了上述明确规定,但对捕捞者来说,为了眼前利益,多数我行我素。
  保护措施禁渔保护与人工增殖赣江吉安江段中的鱼类绝大部分同时也是在赣江中自然繁殖的重点。因此,采取休渔、禁渔、扩大禁渔区和延长禁渔期的保护办法,为鱼类安全产卵创造好的生态环境、有效地保护幼鱼成长,加速天然鱼类大面积的增殖,是保护增殖赣江水产资源的最有效办法。
  细鱼资源保护鲫鱼是鉢形目、難科。长江鲫鱼肉嫩味美、蛋白质丰富,是国内珍稀名贵的水生野生动物。营海中生活,摄食浮游动物、硅藻,有机物碎屑等,每年4〜6月进行生殖汹游,溯长江而上,由江西湖口县进鄱阳湖入赣江的吉安至新干江段产卵。此江段也是国内长江鲫鱼现存的唯一产卵场。 1986年经吉安地区行署批准,设立吉安地区鲫鱼产卵场自然保护区。1987年6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赣江的吉安、吉水、峡江、新干县江段是长江鲫鱼的主要产卵场所、产卵季节禁止捕捞"o 1988年农业部印发《长江中下游渔业资源管理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对赣江长江鲫鱼实行禁捕,保护长江鲫鱼安全产卵繁殖。并采取 T四个方面的保护措施:一是实行两个月时间禁止渔民入江捕捞,从1987年起,自吉安井冈山大桥至新干县潭江乡石口村全长113千米的赣江江段,每年的6月1日至7月31日实行两个月的全面禁捕,保护鲫鱼亲体安全产卵。二是保护鮒鱼亲体,对由长江经鄱阳湖入赣江洒游上溯产卵的鲫鱼亲体,由于长途泪游,体质虚弱,必须全江禁捕,全面保护。三是保护鮒鱼幼鱼,在9月1日前,所有的布网、毫网禁止入江下水捕捞作业,以保护幼鲫鱼安全索饵育肥成长。四是在鲫鱼产卵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销售和贩运鲫鱼,严禁捕捞鲫鱼上市。
  大銳资源保护大銳又称娃娃鱼,属两栖纲,有尾目,大覲科。宁冈县茅坪大銳栖息地处于罗霄山脉中段,位于北纬26。33'〜26。50',东经113。5'〜114。13',海拔1000米,岩性较单一,成土母质80%是花岗岩,土壤以酸性红壤为主,植被属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年平均气温17.1^,水资源丰富,水质清晰。 宁冈县茅坪大覘属国家二类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科研价值、医学价值和观赏价值。由于大覲的经济价值较高,人们过度捕捞日趋严重,加之生态环境破坏,大銳数量剧减、资源枯竭。 为了保护这一资源,1995年吉安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设立黄洋界大覲保护区,将整个全长40千米的茅坪水溪实行全方位生态保护,同时上报业务部门拨专款在宁冈县茅坪乡设立娃娃鱼保护站和茅坪乡娃娃鱼研究所。整个娃娃鱼栖息地茅坪水溪不仅有专人管理,而且每隔一段还树立了永久性的保护娃娃鱼的警示牌。1993年,宁冈县茅坪乡娃娃鱼研究所开始对娃娃鱼人工繁殖的启蒙研究。1997年初见成效,为宁冈县茅坪娃娃鱼保护区大覲的人工增殖,提供了大量的实验资料。
  月鳗资源保护月鳗俗称秤星鱼、七星鱼,属鳗形目、鳗科。月鳗肉质细嫩,味美,营养丰富,有补益脾胃、促乳、补血等药用价值。是广东、香港、东南亚地区人们最喜欢的美食。区内年产月鳗2.1万千克,占整个江西省月鳗产量的70%。月鳗主要分布在山区和丘陵地带,生活在江河支流、山溪、山塘水体中。以永丰县、安福县、遂川县等山区乡、村产量较多。1992年永丰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禁捕、保护月鳗资源的通知。对坑田等五个乡的野生月鳗实施禁捕保护。1993年吉安地区和永丰县的水产科技人员, 对月鳗资源、生物学、人工繁殖、人工驯养进行试验研究,成功地总结出一套养殖技术,并通过省级鉴定, 利用人工繁殖的方式增殖月鳗资源。
  取缔有害渔具渔法1952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湖泊、河、港管理办法。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在条例和办法中对有损渔业资源的渔具渔法均有严格的限制。到1986年,在《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中已明确规定:“严禁炸鱼、毒鱼、 电力捕鱼,严禁使用堑春湖、机动扒蚌,严禁使用机动底拖网、定置网、迷魂阵、拦河网、拦河缙(网)毫网、 布网、脚网、爬网等渔具渔法”。
  1957 - 1996年,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多次颁发了《通知》和《公告》。明令取缔有害的渔具、渔法,对禁止酷捕、酷杀行为,保护渔业资源,整顿渔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实行捕捞许可制度捕捞许可制度是控制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早在民国时期就有核发“渔业证”的规定,但一宜没有执行。 1980年,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江西省渔业许可证和渔船牌照实施办法》,对江西省渔业许可证及渔船牌照的颁发、使用和管理作了具体规定。吉安地区渔业主管部门于1983 J984年对区内沿江七县一市的专、兼业渔民发放了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全区专业、兼业渔民共682户,发放捕捞许可证776本(其中吉安市183本、吉安县153本、泰和县81本、万安县84本、遂川县78本、吉水县67本、峡江县86本、新干县44本);渔船(含子母船)牌照1098块(其中吉安市235块、吉安县194块、泰和县136 块、万安县143块、遂川县95块、吉水县135块、峡江县105块、新干县55块)。由于当时发放的捕捞许可证核准捕捞场所不明确,县与县、地区与地区间渔民争夺捕捞场所纠纷时有发生。1986年经审核、换发了新的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此次核发捕捞许可证的重点是核定捕捞场所。核定捕捞场所的依据是:第一,在长期生产实践中产生的,并为其他渔民所公认的;第二,有历史捕捞习惯的,包括地方志有记载的;第三,1958年以来经过各级政府调处,已达成协议的。根据这三条依据,逐个进行审核;其中对过往渔民所谓“客水”捕捞的、遇特大自然灾害组织生产自救进行临时性捕鱼生产的沿江农民、1966〜 1976年期间自行改业从渔的,一律不予登记办证。经过两年调查、登记、审核,于1988年完成了捕捞许可证的换发工作。1991年又顺利地换发了全国统一的由农业部印制的捕捞许可证。并且明确专业渔民,兼业渔民必须按照新的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作业时间和渔具种类、数量进行作业。使区内渔业捕捞生产全面走上了凭证生产的管理轨道。
  渔业资源管理费的征收区内征收渔业资源费是从1989年开始,征收的依据是按照省农牧渔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发出的赣农渔政字(1989)第2号、赣财农字(1989)第42号、赣价费字 (1989)第2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的通知》所规定的标准进行的。
  捕捞渔业资源费。年征收标准是按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前三年平均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产值)的1%〜10%的幅度确定。具体的征收标准是:从事专业捕捞作业的按 1%〜3%的比例征收,从事兼业捕捞作业的按3% -5%的比例征收。限期改革,淘汰的渔具渔法,在限期内使用的按10%的比例征收;经批准专项采捕待定性资源(含特许捕捞蚌、鳖、鳍等以及部、省渔业行政部门颁布的名录所列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按5%〜7%的幅度征收;经批准从事开发利用天然大水面拦网和网箱养鱼的可低于平均征收标准征收,也可以在头两年予以减免。
  养殖渔业资源费。养殖渔业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跨县界养殖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由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
  渔业资源费使用范围。征收的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其使用范围是:施禁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场、越冬场购买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增殖设施;修建渔港及有关安全设施;宣传渔业法规; 营救珍贵鱼类品种和监测水质环境及渔业科学研究;渔民转业或者转产所需周转金。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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