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0998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全民所有制 |
分类号: | F321.31 |
页数: | 2 |
摘要: | 新中国建立后,地区和各县(市)先后兴办了国营农场、林场、垦殖场、农科所、林科所、畜科所、共产主义劳动大学等。这些单位,均经营着一定数量的国有耕地,其来源主要有:民国时期省农业行政部门在各县开办的一些农、林、牧、渔等试验场的耕地;土改时留下来办县属农、林、牧、渔场的“众田”;1957 年干部上山下乡时从集体耕地中征用来办垦殖场的;上山下乡干部开垦的荒地。据新编各县(市)志记载,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全地区有全民所有制耕地15183& 9亩。 |
关键词: | 农业经济 全民所有制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