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民集体所有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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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992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民集体所有制
分类号: F321.32
页数: 4
摘要: 高级社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农民个体所有制到此结束。集体耕地面积 1956年全区集体耕地面积6915086亩,全区农业户525683户,户均13. 15亩;农业人口为1916344 人,人均3.61亩。耕地最多的是峡江县,户均25. 26亩,人均6. 94亩;耕地最少的是吉安市,户均6. 12 亩,人均1.20亩。是年冬,全区试办高级农业社261个。社员入社时将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给农业社,归全体社员所有,取消土地分红。社内设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社生产经营。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既是农村经济单位,又是基层政权机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均设管理委员会。
关键词: 农业经济 集体所有制

内容

第三节农民集体所有制 1956年,全区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绝大部分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农民个体所有制到此结束。 集体耕地面积 1956年全区集体耕地面积6915086亩,全区农业户525683户,户均13. 15亩;农业人口为1916344 人,人均3.61亩。耕地最多的是峡江县,户均25. 26亩,人均6. 94亩;耕地最少的是吉安市,户均6. 12 亩,人均1.20亩。
  表9-2-10 1956年全区各县(市)农民集体所有耕地情况县(市) 耕地面积(亩) 农业户(户) 农业人口(人) 户均耕地(亩) 人均耕地(亩)总计 6915086 525683 1916344 13.15 3.61 吉安市 3068 501 2547 6.12 1.20 吉安县 1121964 82655 295047 13.57 3.80 吉水县 807956 57274 204886 14.11 3.94 峡江县 397794 15748 57311 25.26 6.94 新干县 546255 30212 110376 18.08 4.95 永丰县 589914 39978 151213 14.76 3.90 泰和县 846775 57254 202054 14.79 4.19 遂川县 565714 71059 256846 7.96 2.20 万安县 437202 31907 117670 13.70 3.72 安福县 632925 40291 144050 15.71 4.39 永新县 550400 59694 227538 9.22 2.24 莲花县 287179 28797 111731 9.97 2.57 宁冈县 127940 10313 35075 12.41 3.65 注:资料摘自吉安地区农业局1988年编印的《吉安地区农业统计资料汇编》。
  生产组织形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11月10日全区第三次党代会以后,各级党委纷纷检讨在前段合作化运动中的“右倾保守错误”,下决心加快合作化进程:一方面积极发展初级农业社,一方面在基础较好的老初级农业社中试办高级农业合作社。是年冬,全区试办高级农业社261个。至1956年秋,全区已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3151个(缺吉水县数据),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5%以上,已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
  高级农业社属社会主义性质。社员入社时将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给农业社,归全体社员所有,取消土地分红。社内设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社生产经营。合作社下设若干生产队,生产队下设若干生产小组。农业社对生产队实行“四定、三包、一奖赔”的管理制度(即定土地、定劳力、定耕牛农具、定产量,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欠产赔)。生产队实行分组作业,评工记分,按劳取酬。评工记分办法,有死分死记(按劳动时间记分)、死分活记(按劳动量记分)两种。每年夏收后进行年中预分,秋收冬种后进行年终决分。决分时清算全年账目(收入、开支、工分),在总收入中扣除当年生产成本、国家税金、公共积累和管理费后,全部按劳动工分分配给社员。表9-2-11 1955 ~ 1957年全区各县(市)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情况县(市) 1955 年 1956 年 1957 年个数农户数占农户% 个数农户数占农户% 个数农户数占农户% 吉安市 0 0 0 6 719 99 吉安县 0 0 0 675 81443 98.53 686 81443 98.53吉水县 0 0 0 --- --- --- 405 56973 99 峡江县 0 0 0 133 15589 98.5 139 15813 99. 1新干县 3 175 27161 90.81 205 30590 97.55永丰县 0 0 0 218 39186 98.02 泰和县 22 301 51529 90 遂川县 12 344 67555 95.40 390 70812 100 万安县 29 3729 11.67 286 31848 99.8 安福县 0 0 0 313 39092 97 342 39529 99.88永新县 0 0 0 421 59072 99.12 427 59645 100 莲花县 195 28830 99.9 195 28830 99.9 201 29055 100 宁冈县 0 0 0 84 10256 99.45 注:吉安市的719户人社农户中,包括在合作化高潮中卷进的73户非农业户,他们在年终整社中退出了农业社。
  人民公社1958年8月,吉水、泰和、万安、遂川、莲花、新干等县开始在高级社的基础上组建人民公社。9 ~10月,吉安、峡江、安福、永新、永丰、宁冈县与吉安市也纷纷将高级社转为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既是农村经济单位,又是基层政权机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均设管理委员会。在经营管理上,自成立至1982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 年9月~ 1960年冬),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在“一大二公”、“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左”的错误思想支配下,1958年实行以公社为单位核算,土地归公社所有,取消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关闭农村集市贸易,办公共食堂,实行“吃饭不要钱\ 1959年,确立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为大队集体所有。 分配上仍然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办法。生产组织上,全部劳动力按部队建制,编成师、团、营、 连,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搞“大兵团作战”,农村“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一平二调风、瞎指挥风)盛行。第二阶段(1961 ~ 1966上半年),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解散公共食堂,给社员少量自留地,允许经营小规模家庭副业;劳动管理上推行小段包工、定额报酬。通过贯彻“六十条”,“一大二公”的弊端虽然有所减少,但“政社合一”的体制仍未改变;“共产风”、“瞎指挥风”仍然时大时小;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仍然存在;社员出工“一窝蜂”、出勤不出力的现象始终未克服。第三阶段(1966年下半年〜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极“左”路线。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被“农业学大寨”所替代;农业生产责任制被当作 “修正主义路线”批判;社员经营自留地和正当的家庭副业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取消按劳分配,推行“政治评分”,强调“一大二公”,任意扩社并队;强调“以粮为纲”,取消多种经营,等等。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但是,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极“左”路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抵制,坚持“六十条”的基本精神,开展了农田基本建设,推广优良品种,农业生产仍然保持了低速度发展。1984年,农村恢复乡镇建制,人民公社体制结束。表9-2-12 1958年全区各县(市)农村人民公社化情况县(市) 公社个数大队个数生产队个数农业户数农业人口数耕地面积(亩)合计 279 3827 22412 525682 1960693 6655572吉安市 4 56 385 7383 30159 71950 井冈山 1 22 97 3577 13696 43357 吉安县 35 604 4695 78157 2 力 667 1030645吉水县 18 405 1933 56526 206699 751416 峡江县 16 144 773 15520 57528 396916 新干县 12 198 890 31107 115039 530957 永F县 30 245 2031 39692 156587 591342 泰和县 21 412 2393 58245 205133 857930 遂川县 32 391 2154 68395 256073 472417 万安县 24 297 2264 30737 120771 396753 安福县 20 316 1469 39686 145551 640027 永新县 39 448 1969 58348 229638 495065 莲花县 20 201 975 28858 113065 257671 宁冈县 7 88 384 9451 33087 119126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全区农村干部、社员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 大胆探索,改善人民公社的经营方式、劳动组织和计酬办法。个别贫困队,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如吉安市河东公社芫下大队李家生产队,在1980年早稻收割后,社员自发地以户为单位栽种二季晚稻。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此后,包产到户的社队越来越多。1981年春,全区各人民公社普遍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有的搞“三包到田,责任到劳,分户耕种,统一收获,包产内的统一分配,超产全奖,减产全赔”;有的搞“包产到户”;有的远田包产到户,近田集中经营。1982年,全区普遍实行了“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其具体作法,开始时一般是:耕地按四六比例划分为口粮田和承包地分配到户。口粮田按人口分配,承包地按劳动力底分分配。两种田的面积合起来,按上、中、下三等搭配,落实到户,由农户自主经营。耕牛、农具作价分配到户。大型农业机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由专人承包。仓库、晒场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各户共用。生产队的债权债务,彻底清算后落实到户。原有的林、茶、果场和工副业项目,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集体的宜林荒山和稀疏林地,或划给农户作自留山、责任山,或由农户承包经营。后来,大多数地方耕地的承包方式和数量作了适当的调整。这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经过不断完善,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形成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特点是:在坚持土地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集体和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农户按合同缴纳国家税金、集体提留及乡镇统筹费,完成农田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工和修路、植树、防洪抢险等义务工。集体则按合同为承包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既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充分调动了农户自主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好地纠正了人民公社时期一直存在的生产指挥上的“一刀切”、“瞎指挥”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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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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