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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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985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封建土地私有制
分类号: F3
页数: 4
摘要: 1950年土地改革前,全区农村均为封建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制度,使占农村人口 5%左右的地主、富农、土豪劣绅占据着大量土地,而广大贫农、雇农则无地或少地。他们共21116户,占农村总户数的6. 11%却占据耕地1862788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48.44%,户均耕地88.20亩。中农110431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1.97% ,占有耕地1095544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28.49%,户均耕地9.92亩。小量土地出租者、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手工业工人、小商贩、贫民、游民等其他阶级共28490户,占农村总户数的& 25% ,占有耕地152913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3.97%,户均耕地5. 89亩。借债者立具押契,交债主之后,土地仍归原主经营,到期还清借款本息,方可取回押契;如
关键词: 农业经济 土地制度

内容

1950年土地改革前,全区农村均为封建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制度,使占农村人口 5%左右的地主、富农、土豪劣绅占据着大量土地,而广大贫农、雇农则无地或少地。
  耕地占有状况土地改革前,农村各阶级的耕地占有情况:据吉水、峡江、永丰、新干、永新、莲花、吉安、泰和8县和万安县第三区土改复查后的统计,上述8县1区共有地主12869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72%,富农8247 户,占农村总户数的2. 39% ₒ他们共21116户,占农村总户数的6. 11%却占据耕地(包括由他们把持的祠堂、众会田在内)1862788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48.44%,户均耕地88.20亩。中农110431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1.97% ,占有耕地1095544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28.49%,户均耕地9.92亩。贫雇农186281户,占农村总户数的53.67% ,占有耕地734605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19. 10%,户均耕地3.94亩。小量土地出租者、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手工业工人、小商贩、贫民、游民等其他阶级共28490户,占农村总户数的& 25% ,占有耕地152913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3.97%,户均耕地5. 89亩。
  封建剥削形式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很少劳动,把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贫农和雇农,进行地租剥削;或者雇用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耕种,进行雇工剥削。
  地租剥削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为了生存只好向地主、富农租种土地,按议定数额向他们交纳地租。 租佃之前,佃户必先请人向田主担保,并立具佃契,民间称为“承耕字”。租佃期限分永佃、定期佃、不定期佃3种。计租办法有纳金、纳谷、分获、代耕4种。纳金,是佃户交租时按谷物时价将租谷折成现金交租;纳谷,是佃户直接以谷物交租;分获,是按议定比例,佃户和田主将所收获的谷物分成;代耕,是佃户为田主耕种,以劳抵租。
  表9-2-1 民国时期吉安县纳谷地租租额情况单位:石/亩年份上等田中等田下等田 1926年以前 3 2.5 2 1927 ~1940 年 2.3 2 1.71941 〜1949 年 2 1.5 1 据民国三十年(1941)版《吉安县志》载:当时粮食亩产是:早粳最高2石(石,ddn,容量单位,10斗为1石),最低1.2石;中粳最高2.4石,最低1.6石;晚粳最高2石,最低1石。可见,农民所收粮食,一季不够交租。
  又据民国时期的1939年12月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印的《江西农业统计》,在当时农村的耕地租佃纳租形式可分为钱租、谷租、分获3种。在全省,纳钱租者占5.69%,纳谷租者占80.97%,分获者占 13.34%。
  表9-2-2 1939年江西省各县区纳租方法与租额(节录) 纳租形式冋低差别上等田中等田下等田实行县别租额实行县别租额实行县别租额钱平均全省 4.7 全省 3.2 全省 1.8 租最高广丰 10.0 广丰 &0 修水、鄱阳 3.0(元/亩) 最低南丰、资溪 2.0 南丰、乐安、资溪 1.5 上饶、广丰、资溪 0.5 谷最高贵溪 4.5 萍乡 4.0 萍乡、吉安 3.0 租 (石/亩) 最低会昌 1.3 会昌 0.8 会昌 0.4 分最高广丰 8成广丰 7成靖安 5成获 (纳租成数) 最低泰和 4成泰和、彭泽 3成泰和、彭泽 2成以上两表对照,吉安县的纳谷地租租额,低于贵溪、萍乡,高于会昌。
  雇工剥削农民丧失土地,又无耕牛、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只好为地主、豪绅做工。据民国三十年 《吉安县志》载:当年,自耕农占5.69%,半自耕农占42.8%,佃耕农占46. 49% ,雇农占4.95%₀雇工分年雇、月雇、日雇(俗称长工、月工、零工)3种。年雇以年计工资,工资额视雇农的劳动能力而定,除供食外,男工最高每年110〜120元(法币,下同),最低每年30元。月雇以月计工资,在农忙季节采取这种雇工方式较多,工资额最高每月10元,最低每月4元。日雇以日计工资,工资额最高每日0.8元,最低每日 0.2元。女工和童工工资更低(见表9-2-3 )ₒ表9-2-3 1941年前后吉安县农村各类雇工工资额情况单位:元雇工男工女工童工最高最低最高最低最高最低年雇 110-120 30 30 20 30 10 月雇 10 4 4 1.5 3 1 日雇 0.8 0.2 0.3 0.1 0.2 0.05 又据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印的《江西农业统计》载,在民国时期,农村的雇工分年雇、月雇、日雇3种,工资额如表9-2-4所示。
  表9-22 1937年江西省各县雇工工资(节录) 单位:元男工女工童工雇工最高最低最高最低最高最低实行县工资额实行县工资额实行县工资额实行县工资额实行县工资额实行县工资额年雇清江 120.0 湖口 10.0 上犹 70.0 安义 2.0 瑞金 4&0 安义 1.0 南丰月雇高安 13.0 修水 1.0 信丰 8.0 乐平 0.3 永修 6.0 崇义 0.2 万年广昌日雇农闲时 0.50 农闲时 0.08 农闲时 0.40 农闲时 0.02 农闲时 0.30 农闲时 0.02 农忙时 1.0 农忙时 0.10 农忙时 1.0 农忙时 0.03 农忙时 0.50 家忙时 0.20 从上表看出,吉安县的雇工工资,比全省最髙的略低,比全省最低的略高。
  土地买卖农民由于受封建剥削,生活极端贫困,一遇天灾人祸,只好向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借债。 时长日久,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被迫出卖自己仅有的少量土地。官僚、地主、豪绅和高利贷者,为了掠夺耕地,极力压低地价。据民国三十年《吉安县志》载:当时地价是:水田上等每亩20元,中等每亩12元, 下等每亩7元;旱地上等每亩9元,中等每亩7元,下等每亩4元;山地上等每亩3. 5元,中等每亩2. 5 元,下等每亩1元。而当时的粮价是:粳稻谷每石2元。即1亩上等水田只能换10石粳稻谷,1亩下等山地只能换0.5石粳稻谷。土地买卖的程序是:双方请好中介人、写契人,吃“润笔酒”,议定价格,写好卖契,载明土地名称、坐落地点、面积、卖价、四至等,然后由买卖双方、中介人签字画押,连同地契图一并交买方收存,作为日后管业凭据。
  表9-2-5 1937年江西省各地农地价格(节录)农地水田旱地等级高低差所在县元/亩所在县元/亩上平均全省平均 55.90 全省平均 45.0 最高大庾县 130.0 鄱阳县 80.0等最低会昌县 25.0 万安县 10.1续表农地水田旱地等级高低差所在县元/亩所在县元/亩中平均全省平均 34.80 全省平均 27.0 最高崇义县 73.0 鄱阳县 50.0等最低会昌县 10.0 于都县 4.0 下平均全省平均 17.20 全省平均 12.0 最高大庾县 44.0 广丰县 22.0等最低万安县 5.0 横峰县 2.0 注:资料摘自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印的《江西农业统计》(江西省图书馆藏)。
  从上表看,吉安、万安二县地价均低于全省平均数。
  土地典当土地典当是以土地作为借债的一种抵押品,由借债人立具押契、交债主收存,作为凭据。 借期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原主,到期如无力偿还借款,则所典当土地归债主所有。
  典当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以田押债。借债者立具押契,交债主之后,土地仍归原主经营,到期还清借款本息,方可取回押契;如无力偿还本息,则以田抵债,田归债主所有。二是以田抵利。借债者立具押契,交债主之后,将一定数额的土地交债主经营,以抵消借期内的利息,到期只偿还所借本金,债主将押契退还给借债人,借债人收回土地经营权;否则,以田抵债,田归债主所有。
  表9-2d 全地区土改前夕各阶级耕地占有情况阶级户数占农村总户数(%) 占有耕地(亩) 占农村总耕地(%) 平均每户耕地(亩)地主 16276 3.72 1035563 21.78 63.63 富农 10457 2.39 367059 7.72 35.10 中农 139876 31.97 1354601 28.49 9.68 贫雇农 234818 53.67 908139 19.10 3.87 其他 36095 8.25 189235 3.98 5.24 祠堂众会 900056 18.93 合计 437522 100 4757653 100 10.87 注:1.地主包括工商业兼地主,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
  2.全地区土改前夕的农户数及耕地数来自地区农业局1988年编印的《吉安地区农业统计资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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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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