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土地所有制自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到1956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区内土地所有制经历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农民个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两种形式。
第一节封建土地私有制 1950年土地改革前,全区农村均为封建土地私有制。这种土地制度,使占农村人口 5%左右的地主、富农、土豪劣绅占据着大量土地,而广大贫农、雇农则无地或少地。
耕地占有状况土地改革前,农村各阶级的耕地占有情况:据吉水、峡江、永丰、新干、永新、莲花、吉安、泰和8县和万安县第三区土改复查后的统计,上述8县1区共有地主12869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72%,富农8247 户,占农村总户数的2. 39% ₒ他们共21116户,占农村总户数的6. 11%却占据耕地(包括由他们把持的祠堂、众会田在内)1862788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48.44%,户均耕地88.20亩。中农110431户,占农村总户数的31.97% ,占有耕地1095544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28.49%,户均耕地9.92亩。贫雇农186281户,占农村总户数的53.67% ,占有耕地734605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19. 10%,户均耕地3.94亩。小量土地出租者、工商业者、自由职业者、手工业工人、小商贩、贫民、游民等其他阶级共28490户,占农村总户数的& 25% ,占有耕地152913亩,占农村耕地总数的3.97%,户均耕地5. 89亩。
封建剥削形式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很少劳动,把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贫农和雇农,进行地租剥削;或者雇用无地或少地的贫雇农耕种,进行雇工剥削。
地租剥削无地和少地的农民,为了生存只好向地主、富农租种土地,按议定数额向他们交纳地租。 租佃之前,佃户必先请人向田主担保,并立具佃契,民间称为“承耕字”。租佃期限分永佃、定期佃、不定期佃3种。计租办法有纳金、纳谷、分获、代耕4种。纳金,是佃户交租时按谷物时价将租谷折成现金交租;纳谷,是佃户直接以谷物交租;分获,是按议定比例,佃户和田主将所收获的谷物分成;代耕,是佃户为田主耕种,以劳抵租。
表9-2-1 民国时期吉安县纳谷地租租额情况单位:石/亩年份上等田中等田下等田 1926年以前 3 2.5 2 1927 ~1940 年 2.3 2 1.71941 〜1949 年 2 1.5 1 据民国三十年(1941)版《吉安县志》载:当时粮食亩产是:早粳最高2石(石,ddn,容量单位,10斗为1石),最低1.2石;中粳最高2.4石,最低1.6石;晚粳最高2石,最低1石。可见,农民所收粮食,一季不够交租。
又据民国时期的1939年12月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印的《江西农业统计》,在当时农村的耕地租佃纳租形式可分为钱租、谷租、分获3种。在全省,纳钱租者占5.69%,纳谷租者占80.97%,分获者占 13.34%。
表9-2-2 1939年江西省各县区纳租方法与租额(节录) 纳租形式冋低差别上等田中等田下等田实行县别租额实行县别租额实行县别租额钱平均全省 4.7 全省 3.2 全省 1.8 租最高广丰 10.0 广丰 &0 修水、鄱阳 3.0(元/亩) 最低南丰、资溪 2.0 南丰、乐安、资溪 1.5 上饶、广丰、资溪 0.5 谷最高贵溪 4.5 萍乡 4.0 萍乡、吉安 3.0 租 (石/亩) 最低会昌 1.3 会昌 0.8 会昌 0.4 分最高广丰 8成广丰 7成靖安 5成获 (纳租成数) 最低泰和 4成泰和、彭泽 3成泰和、彭泽 2成以上两表对照,吉安县的纳谷地租租额,低于贵溪、萍乡,高于会昌。
雇工剥削农民丧失土地,又无耕牛、农具及其他生产资料,只好为地主、豪绅做工。据民国三十年 《吉安县志》载:当年,自耕农占5.69%,半自耕农占42.8%,佃耕农占46. 49% ,雇农占4.95%₀雇工分年雇、月雇、日雇(俗称长工、月工、零工)3种。年雇以年计工资,工资额视雇农的劳动能力而定,除供食外,男工最高每年110〜120元(法币,下同),最低每年30元。月雇以月计工资,在农忙季节采取这种雇工方式较多,工资额最高每月10元,最低每月4元。日雇以日计工资,工资额最高每日0.8元,最低每日 0.2元。女工和童工工资更低(见表9-2-3 )ₒ表9-2-3 1941年前后吉安县农村各类雇工工资额情况单位:元雇工男工女工童工最高最低最高最低最高最低年雇 110-120 30 30 20 30 10 月雇 10 4 4 1.5 3 1 日雇 0.8 0.2 0.3 0.1 0.2 0.05 又据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印的《江西农业统计》载,在民国时期,农村的雇工分年雇、月雇、日雇3种,工资额如表9-2-4所示。
表9-22 1937年江西省各县雇工工资(节录) 单位:元男工女工童工雇工最高最低最高最低最高最低实行县工资额实行县工资额实行县工资额实行县工资额实行县工资额实行县工资额年雇清江 120.0 湖口 10.0 上犹 70.0 安义 2.0 瑞金 4&0 安义 1.0 南丰月雇高安 13.0 修水 1.0 信丰 8.0 乐平 0.3 永修 6.0 崇义 0.2 万年广昌日雇农闲时 0.50 农闲时 0.08 农闲时 0.40 农闲时 0.02 农闲时 0.30 农闲时 0.02 农忙时 1.0 农忙时 0.10 农忙时 1.0 农忙时 0.03 农忙时 0.50 家忙时 0.20 从上表看出,吉安县的雇工工资,比全省最髙的略低,比全省最低的略高。
土地买卖农民由于受封建剥削,生活极端贫困,一遇天灾人祸,只好向地主、富农、高利贷者借债。 时长日久,债台高筑,无力偿还,被迫出卖自己仅有的少量土地。官僚、地主、豪绅和高利贷者,为了掠夺耕地,极力压低地价。据民国三十年《吉安县志》载:当时地价是:水田上等每亩20元,中等每亩12元, 下等每亩7元;旱地上等每亩9元,中等每亩7元,下等每亩4元;山地上等每亩3. 5元,中等每亩2. 5 元,下等每亩1元。而当时的粮价是:粳稻谷每石2元。即1亩上等水田只能换10石粳稻谷,1亩下等山地只能换0.5石粳稻谷。土地买卖的程序是:双方请好中介人、写契人,吃“润笔酒”,议定价格,写好卖契,载明土地名称、坐落地点、面积、卖价、四至等,然后由买卖双方、中介人签字画押,连同地契图一并交买方收存,作为日后管业凭据。
表9-2-5 1937年江西省各地农地价格(节录)农地水田旱地等级高低差所在县元/亩所在县元/亩上平均全省平均 55.90 全省平均 45.0 最高大庾县 130.0 鄱阳县 80.0等最低会昌县 25.0 万安县 10.1续表农地水田旱地等级高低差所在县元/亩所在县元/亩中平均全省平均 34.80 全省平均 27.0 最高崇义县 73.0 鄱阳县 50.0等最低会昌县 10.0 于都县 4.0 下平均全省平均 17.20 全省平均 12.0 最高大庾县 44.0 广丰县 22.0等最低万安县 5.0 横峰县 2.0 注:资料摘自民国二十八年十二月江西省政府秘书处统计室编印的《江西农业统计》(江西省图书馆藏)。
从上表看,吉安、万安二县地价均低于全省平均数。
土地典当土地典当是以土地作为借债的一种抵押品,由借债人立具押契、交债主收存,作为凭据。 借期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原主,到期如无力偿还借款,则所典当土地归债主所有。
典当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以田押债。借债者立具押契,交债主之后,土地仍归原主经营,到期还清借款本息,方可取回押契;如无力偿还本息,则以田抵债,田归债主所有。二是以田抵利。借债者立具押契,交债主之后,将一定数额的土地交债主经营,以抵消借期内的利息,到期只偿还所借本金,债主将押契退还给借债人,借债人收回土地经营权;否则,以田抵债,田归债主所有。
表9-2d 全地区土改前夕各阶级耕地占有情况阶级户数占农村总户数(%) 占有耕地(亩) 占农村总耕地(%) 平均每户耕地(亩)地主 16276 3.72 1035563 21.78 63.63 富农 10457 2.39 367059 7.72 35.10 中农 139876 31.97 1354601 28.49 9.68 贫雇农 234818 53.67 908139 19.10 3.87 其他 36095 8.25 189235 3.98 5.24 祠堂众会 900056 18.93 合计 437522 100 4757653 100 10.87 注:1.地主包括工商业兼地主,富农包括半地主式富农。
2.全地区土改前夕的农户数及耕地数来自地区农业局1988年编印的《吉安地区农业统计资料汇编》。
第二节农民个体所有制区内从1950年下半年起分两批进行土地改革。第一批为1950年下半年,第二批为1951年下半年 (详情见第八篇第一章第二节),分别在1951年、1952年结束。通过土地改革,全区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个体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 O 农民个体所有制存在的时间很短,从1951年第一批土改结束到1956年农业合作化高潮,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农业社全体社员集体所有,历时仅5年。
耕地分配状况土地改革后,农村各阶级的耕地占有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据永丰、新干、永新、莲花、吉安5县土改复查后的统计,上述5县,地主8782户保留耕地68849亩,比土改前减少276997亩;占农村总耕地的比例为2. 83% ,比土改前降低11.50个百分点;户均耕地7. 84亩,比土改前减少31.54亩。富农5477户保留耕地86423亩,比土改前减少112052亩;占农村总耕地的比例为3: 55% ,比土改前降低4.61个百分点;户均耕地15. 78亩,比土改前减少19. 08亩。中农75991户有耕地915693亩,比土改前增加 119333亩;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为37.65%,比土改前提高4. 9个百分点;户均耕地12.05亩,比土改前增加1.57亩。贫雇农129471户有耕地1182074亩,比土改前增加620771亩;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 48.61 % ,比土改前提高25.53个百分点;户均耕地9. 13亩,比土改前增加4. 79亩。其他阶级20546户有耕地178956亩,比土改前增加79875亩;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7. 36% ,比土改前提高3. 29个百分点; 户均耕地& 71亩,比土改前增加3. 35亩。
土改结束后的1952年,全区有农村户536374户,耕地6380505亩。根据上述5县土改后各阶级耕地占农村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推算,全区地主阶级有耕地180568亩,富农有耕地226508亩,中农有耕地 2402260亩,贫雇农有耕地3101564亩,其他阶级有耕地469605亩(见表9-2-7) ₀表9-2-7 全地区土改后各阶级耕地占有情况阶级户数占农村总户数% 占有耕地(亩) 占农村总耕地% 户均耕地(亩)地主 19578 3.65 180568 2.83 9.22 富农 12712 2.37 226508 3.55 17.82 中农 169548 31.61 2402260 37.65 14. 17 贫雇农 288730 53.83 3101564 4& 61 10.74 其他 45806 8.54 469605 7.36 10.25 合计 536374 100 6380505 100 11.90 注:土改后指1952年;户数和占有耕地合计,数据来自吉安地区农牧渔业局1988年编印的《吉安地区农业统计资料汇编》。
生产组织形式互助组土地改革后,农民得到了土地,生产积极性高了,劳动互助的愿望更强了。1951年春,吉安县淇塘乡东家庄村(今吉安市长塘镇淇塘行政村东家庄自然村)廖清芝等6户农户,永新县怀忠区柘溪乡李页俚(女)等9户农户,首先组织了全区第一批互助组。1951年底,互助合作运动在全区迅速推开。 1952年,中共吉安地委农村工作部在淇塘乡东家庄村进行建立常年互助组试点工作。朱金芳等7户农户组织了第一个常年互助组。到同年8月,吉安市郊区有常年互助组3个,季节性互助组153个;遂川县 1951年底,有互助组1057个,入组农户5503户,其中季节性互助组1036个,入组农户5361户,常年互助组21个,入组农户142户。此后,互助组在全区迅速发展(见表9-2-8)。
表9-2-8 1952 ~ 1955年全区各县(市)建立农业互助组情况县(市) 互助组入组农季节性互助组常年性互助组统计年份个数户数个数入组农户个数入组农户吉安市 34 384 1955吉安县 7950 51370 4918 28002 3032 23368 1954吉水县 1776 9972 1953峡江县 1031 8865 589 1967 442 6898 1954新干县 2067 1504 563 15368 1954永丰县 1403 9831 1351 52 1953泰和县 1370 1147 223 1952遂川县 5315 48465 3063 21441 2252 27024 1955万安县 5469 15179 1952安福县 3174 19402 1954永新县 4236 42521 1954莲花县 1662 16293 1047 615 1954注:数据来自新编各县(市)志,缺宁冈、井冈山的数据。 互助组的特点是:组内土地私有,分户经营,劳力协作、耕牛农具按日计酬,收入归各户所有。季节性互助组是在农忙时由农民自愿邀集而成,完成某项农事后即行解体;下次农忙时再行邀集。常年互助组是在季节性互助组的基础上组建而成,长年不散。经营管理形式多样,通常是人牛评分,出勤登分,工分按农事量分摊,秋收后结算,平衡补差。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3年1月,吉安县淇塘乡东家庄村朱金芳、王元生两个常年互助组合并成立全区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2月,永新县柘溪乡李页俚(女)初级社成立。 全区到1953年春,共试办了 4个初级社。是年全区农业合作化的进程大大加快。到1954年春,全区又试办了 44个初级农业社。自此,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阶段转入发展阶段。从1954年冬到1955年春, 初级社一共发展到1705个,入社农户占全区总农户的& 3%。1955年秋,全区又发展了初级社1009个。 11月10日,地委召开全区第三次党代会,学习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会后,全区农业合作化运动掀起了高潮。短短一个多月,全区建立初级社7666个。到12月25日,全区有新老初级农业社 10380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80. 5% ₒ到1956年春,入社农户已占总农户的90% ,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化。
初级农业社属半社会主义性质,保留了土地的农民个体所有制,实行土地入股分红,耕牛、大件农具作价入社。社内的劳动组合,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即建社初期,多数实行统一生产、临时派工;第二阶段,实行土地划片、劳力分组,统一领导,由组经营;第三阶段,统一领导、统一计划,分组经营, 季节包工;第四阶段,实行“四定三包”(定田亩、定劳力、定耕牛、定农具,包工、包产、包成本),分组经营。初级社的收益分配分两部分:一是按劳动工分分配,二是按入社土地分红。当年收获的实物和其他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国家税收和公共积累,剩下的按劳动工分得6成,入社土地得4成的比例分配。
表9-2-9 1953 ~ 1956年全区各县(市)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情况县(市) 1953 年 1954 年 1955 年 1956 年社数农户数社数农户数社数农户数社数农户数吉安市 1 19 7 133 62 719 吉安县 6 1972 68609 吉水县 1 1088 47994 峡江县 3 51 48 1342 373 13408 新干县 1 13 1924 22662 泰和县 1 14 4 419 178 4732 遂川县 1 15 36 197 万安县 3 34 126 3055 616 24877 1737 52110安福县 4 932 38313 永新县 1 18 6 1477 51946 莲花县 3 627 25689 注:资料来自新编各县(市)志,缺永丰县、宁冈县、井冈山市资料。
第三节农民集体所有制 1956年,全区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绝大部分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农民个体所有制到此结束。 集体耕地面积 1956年全区集体耕地面积6915086亩,全区农业户525683户,户均13. 15亩;农业人口为1916344 人,人均3.61亩。耕地最多的是峡江县,户均25. 26亩,人均6. 94亩;耕地最少的是吉安市,户均6. 12 亩,人均1.20亩。
表9-2-10 1956年全区各县(市)农民集体所有耕地情况县(市) 耕地面积(亩) 农业户(户) 农业人口(人) 户均耕地(亩) 人均耕地(亩)总计 6915086 525683 1916344 13.15 3.61 吉安市 3068 501 2547 6.12 1.20 吉安县 1121964 82655 295047 13.57 3.80 吉水县 807956 57274 204886 14.11 3.94 峡江县 397794 15748 57311 25.26 6.94 新干县 546255 30212 110376 18.08 4.95 永丰县 589914 39978 151213 14.76 3.90 泰和县 846775 57254 202054 14.79 4.19 遂川县 565714 71059 256846 7.96 2.20 万安县 437202 31907 117670 13.70 3.72 安福县 632925 40291 144050 15.71 4.39 永新县 550400 59694 227538 9.22 2.24 莲花县 287179 28797 111731 9.97 2.57 宁冈县 127940 10313 35075 12.41 3.65 注:资料摘自吉安地区农业局1988年编印的《吉安地区农业统计资料汇编》。
生产组织形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11月10日全区第三次党代会以后,各级党委纷纷检讨在前段合作化运动中的“右倾保守错误”,下决心加快合作化进程:一方面积极发展初级农业社,一方面在基础较好的老初级农业社中试办高级农业合作社。是年冬,全区试办高级农业社261个。至1956年秋,全区已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3151个(缺吉水县数据),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95%以上,已基本上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
高级农业社属社会主义性质。社员入社时将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给农业社,归全体社员所有,取消土地分红。社内设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社生产经营。合作社下设若干生产队,生产队下设若干生产小组。农业社对生产队实行“四定、三包、一奖赔”的管理制度(即定土地、定劳力、定耕牛农具、定产量,包工、包产、包成本,超产奖、欠产赔)。生产队实行分组作业,评工记分,按劳取酬。评工记分办法,有死分死记(按劳动时间记分)、死分活记(按劳动量记分)两种。每年夏收后进行年中预分,秋收冬种后进行年终决分。决分时清算全年账目(收入、开支、工分),在总收入中扣除当年生产成本、国家税金、公共积累和管理费后,全部按劳动工分分配给社员。表9-2-11 1955 ~ 1957年全区各县(市)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情况县(市) 1955 年 1956 年 1957 年个数农户数占农户% 个数农户数占农户% 个数农户数占农户% 吉安市 0 0 0 6 719 99 吉安县 0 0 0 675 81443 98.53 686 81443 98.53吉水县 0 0 0 --- --- --- 405 56973 99 峡江县 0 0 0 133 15589 98.5 139 15813 99. 1新干县 3 175 27161 90.81 205 30590 97.55永丰县 0 0 0 218 39186 98.02 泰和县 22 301 51529 90 遂川县 12 344 67555 95.40 390 70812 100 万安县 29 3729 11.67 286 31848 99.8 安福县 0 0 0 313 39092 97 342 39529 99.88永新县 0 0 0 421 59072 99.12 427 59645 100 莲花县 195 28830 99.9 195 28830 99.9 201 29055 100 宁冈县 0 0 0 84 10256 99.45 注:吉安市的719户人社农户中,包括在合作化高潮中卷进的73户非农业户,他们在年终整社中退出了农业社。
人民公社1958年8月,吉水、泰和、万安、遂川、莲花、新干等县开始在高级社的基础上组建人民公社。9 ~10月,吉安、峡江、安福、永新、永丰、宁冈县与吉安市也纷纷将高级社转为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既是农村经济单位,又是基层政权机构。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均设管理委员会。在经营管理上,自成立至1982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之前,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 年9月~ 1960年冬),人民公社成立初期。在“一大二公”、“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等“左”的错误思想支配下,1958年实行以公社为单位核算,土地归公社所有,取消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关闭农村集市贸易,办公共食堂,实行“吃饭不要钱\ 1959年,确立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土地为大队集体所有。 分配上仍然实行供给制与工资制相结合的办法。生产组织上,全部劳动力按部队建制,编成师、团、营、 连,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搞“大兵团作战”,农村“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一平二调风、瞎指挥风)盛行。第二阶段(1961 ~ 1966上半年),实行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解散公共食堂,给社员少量自留地,允许经营小规模家庭副业;劳动管理上推行小段包工、定额报酬。通过贯彻“六十条”,“一大二公”的弊端虽然有所减少,但“政社合一”的体制仍未改变;“共产风”、“瞎指挥风”仍然时大时小;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仍然存在;社员出工“一窝蜂”、出勤不出力的现象始终未克服。第三阶段(1966年下半年〜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推行极“左”路线。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被“农业学大寨”所替代;农业生产责任制被当作 “修正主义路线”批判;社员经营自留地和正当的家庭副业作为“资本主义尾巴”割掉;取消按劳分配,推行“政治评分”,强调“一大二公”,任意扩社并队;强调“以粮为纲”,取消多种经营,等等。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但是,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极“左”路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抵制,坚持“六十条”的基本精神,开展了农田基本建设,推广优良品种,农业生产仍然保持了低速度发展。1984年,农村恢复乡镇建制,人民公社体制结束。表9-2-12 1958年全区各县(市)农村人民公社化情况县(市) 公社个数大队个数生产队个数农业户数农业人口数耕地面积(亩)合计 279 3827 22412 525682 1960693 6655572吉安市 4 56 385 7383 30159 71950 井冈山 1 22 97 3577 13696 43357 吉安县 35 604 4695 78157 2 力 667 1030645吉水县 18 405 1933 56526 206699 751416 峡江县 16 144 773 15520 57528 396916 新干县 12 198 890 31107 115039 530957 永F县 30 245 2031 39692 156587 591342 泰和县 21 412 2393 58245 205133 857930 遂川县 32 391 2154 68395 256073 472417 万安县 24 297 2264 30737 120771 396753 安福县 20 316 1469 39686 145551 640027 永新县 39 448 1969 58348 229638 495065 莲花县 20 201 975 28858 113065 257671 宁冈县 7 88 384 9451 33087 119126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全区农村干部、社员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 大胆探索,改善人民公社的经营方式、劳动组织和计酬办法。个别贫困队,自发地搞起了包产到户。如吉安市河东公社芫下大队李家生产队,在1980年早稻收割后,社员自发地以户为单位栽种二季晚稻。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此后,包产到户的社队越来越多。1981年春,全区各人民公社普遍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有的搞“三包到田,责任到劳,分户耕种,统一收获,包产内的统一分配,超产全奖,减产全赔”;有的搞“包产到户”;有的远田包产到户,近田集中经营。1982年,全区普遍实行了“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其具体作法,开始时一般是:耕地按四六比例划分为口粮田和承包地分配到户。口粮田按人口分配,承包地按劳动力底分分配。两种田的面积合起来,按上、中、下三等搭配,落实到户,由农户自主经营。耕牛、农具作价分配到户。大型农业机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由专人承包。仓库、晒场由生产队统一管理,各户共用。生产队的债权债务,彻底清算后落实到户。原有的林、茶、果场和工副业项目,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集体的宜林荒山和稀疏林地,或划给农户作自留山、责任山,或由农户承包经营。后来,大多数地方耕地的承包方式和数量作了适当的调整。这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经过不断完善,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已形成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特点是:在坚持土地等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集体和承包户签订承包合同。农户按合同缴纳国家税金、集体提留及乡镇统筹费,完成农田基本建设的劳动积累工和修路、植树、防洪抢险等义务工。集体则按合同为承包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既发挥了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充分调动了农户自主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较好地纠正了人民公社时期一直存在的生产指挥上的“一刀切”、“瞎指挥”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第四节全民所有制新中国建立后,地区和各县(市)先后兴办了国营农场、林场、垦殖场、农科所、林科所、畜科所、共产主义劳动大学等。这些单位,均经营着一定数量的国有耕地,其来源主要有:民国时期省农业行政部门在各县开办的一些农、林、牧、渔等试验场的耕地;土改时留下来办县属农、林、牧、渔场的“众田”;1957 年干部上山下乡时从集体耕地中征用来办垦殖场的;上山下乡干部开垦的荒地。据新编各县(市)志记载,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初,全地区有全民所有制耕地15183& 9亩(合10122. 59公顷)。
表9-2-13 20世纪80年代中至90年代初全区各县(市)全民所有制耕地面积县(市)或场、所名称耕地面积(市亩) 县(市)或场、所名称耕地面积(市亩) 全区总计 151838.9 八、万安县合计 1918 一、吉安市合计 1177 1.麻源垦殖场 1624 1.禾埠养猪场 609 2.县农科所 76 2.市菜科所 82 3.县良种场 218 3.滩头林场 300 九、遂川县合计 1015 4.红卫垦殖场 120 十、安福县合计 92200 5.市林业苗圃 66 十一、永新县合计 2698 二、吉安县合计 1874 1.永新综合垦殖场 1556 1.九龙山垦殖场 901 2.县农科所 240 2.县农科所 60 3.县畜牧良种繁殖场 40 3.县良种繁育场 913 4.县鱼种场 40 三、吉水县合计 2784 5.县牛种场 70 1.白水垦殖场 1862 6.其他 752 2.县属其他场、所 922 十二、宁冈县合计 1042 四、峡江县合计 0 1.石马垦殖场 1042 五、新干县合计 5302.5 十三、莲花县合计 2495 1.洋峰垦殖场 2193 1.海潭垦殖场 2495 2.县农科所 1721 十四、井冈山市合计 0 3.县园艺场 1156 十五、省、地直属场合计 34383.4 4.县柑橘科研所 151 1.地区林科所 54 5.县鱼种场 81.5 2.地区良种场 360 六、永丰县合计 3065 3.地区园艺场 10 1.罗铺垦殖场 1994 4.地区畜禽场 79 2.李山林场 153 5-东固山垦殖场 735 3.官山林场 918 6.泰和综合垦殖场 12100 七、泰和县合计 1885 7.横龙垦殖场 1521 1.武山垦殖场 1635 8. 井冈山垦殖场 11256.4 9. 千烟洲红壤丘陵开发试 2.县良种场 170 验站 833 3.县园艺场 80 10. 金坪华侨农场 6715 11. 地区农科所 720 注:吉安市禾埠养猪场的609亩耕地为场村挂钩的南坑村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