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0932 |
颗粒名称: | 农业所有制结构 |
分类号: | F321 |
页数: | 1 |
摘要: | 吉安地区的土地所有制,在土地改革前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村的大部分耕地掌握在少数地主、富农和土豪劣绅手中,小部分为农民所有。1949年,全区有耕地317176.86 公顷,其中地主占69037.533公顷,富农占34470.60公顷,中农占90306.733公顷,贫雇农占60542. 60公顷,其他阶级共占12615. 676公顷,祠堂众会占60003. 733公顷。从表面上看,祠堂众会占有的耕地为集体所有,但实际上还是把持在少数地主豪绅手中,被他们所支配,均为土地私有制。随后,经过不断完善,形成大队、生产队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84年,农村撤销人民公社,恢复乡镇建制,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变。 |
关键词: | 农业经济 农业所有制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