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0873 |
颗粒名称: | 扩大企业自主权 |
分类号: | F271 |
页数: | 1 |
摘要: | 1979年7月,吉安地区确定,根据国家商业部召开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商业厅长会议精神,从1980年开始,把计划权、经营权、财务收支和分配权、商品定价权、劳动人事权等下放给企业。由于下放权益涉及多个相关部门,落实起来阻力较大:该下放的没有全部下放,已经下放了的不久又收回去了。为此,1985年3月,省商业厅召开全省各地、市商业局长会议,强调一定要按照“政企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保证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根据省厅会议精神,吉安地区于同年5月决定:已经下放的权益,不得以任何借口收上来;收上来了的,要全部放回去;要坚决保证企业的自主经营地位和合法权益的落实。 |
关键词: | 企业体制 企业自主权 |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