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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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864
颗粒名称: 农民负担管理
分类号: F3
页数: 2
摘要: 减轻农民负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一贯坚持执行的重要政策。《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公积金可占集体提留总额的40% ,管理费不得超过集体提留总额的40% ,其余用作公益金。《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作日的义务工,主要用于义务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汛抢险、修建乡村公路和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积累的一种形式。《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20个以内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积累工,作为自身受益的劳动积累投入,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关键词: 农业经济建设 收入分配

内容

减轻农民负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一贯坚持执行的重要政策。1990年3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2月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颁布的《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此规定,全区已形成地区、县(市)、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有关文件;(2)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3)参与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是农民合理负担的一部分。《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上交村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数额,以乡镇为单位计算,控制在上年当地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其中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各占一半。村集体提留的使用项目,限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其中公积金可占集体提留总额的40% ,管理费不得超过集体提留总额的40% ,其余用作公益金。乡镇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筑养护乡村公路、桥梁、广播线路维修等民办公助事业。义务工是农民合理负担的一种。《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作日的义务工,主要用于义务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汛抢险、修建乡村公路和修缮校舍等。劳动积累工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积累的一种形式。《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20个以内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积累工,作为自身受益的劳动积累投入,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全区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区推行了“预决算”、 “负担卡”、“专项审计”三项制度,对农民负担实行规范化管理。 预决算制度:年初各乡镇、村根据上年和当年本乡镇、本村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政策制订出本年度乡统筹、村提留和两工的预算及上一年度的决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负担卡制度:是把已批准的农民当年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两工分解到户的一种文书形式。专项审计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对农民负担情况,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对村提留、乡统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及社会负担的提取、分摊、使用、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审计监督。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吉安地区志 第二卷》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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