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建立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1年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确立之前,区内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不联产责任制一联产责任制一包产到组一包干到户等过程,最后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生产责任制。
从1979年开始,全区有不少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如峡江县水东公社小作大队利坑、庄头岭等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永新县台岭公社长源大队第九生产队自发实行“包干到户”。从形式上看,基本上是采取“四定三包一奖赔”和“小段定额包工”的办法,但性质上有了新的变化,包产的承包者由生产队变为生产队以下的作业组或少数到户。
1981年冬,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发展:由包干到组或少数到户向全面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转化。全区实行包干、包产到户的生产队25029个,占74%。到1982年,包干到户、包产到户责任制在全区进一步普及。是年底统计,全区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责任制的生产队30349个,占92%侬户达584675户,占 79.9%。其中,包产到户的生产队482个,占1. 5%,农户达9006户,占1. 54% ;包干到户的生产队29867 个,占90.5%,农户达575669户,占78.36%。从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区普遍实行。其具体作法是: 土地归集体所有,按人口和劳力承包到户,原有的耕牛、农具折价分配到户,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按承包地面积或承包产量分配到户。到1983年底,全区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数达30300个,占98. 5%,农户达631441户,占85.7%(见表8-2-1 )ₒ至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在全区普遍确立。
表8-2-1 1981 - 1983年吉安地区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行情况 1981 年 1982 年 1983 年包干、包包干到户包产到户联产承包责任制队数联产承包责任制户数县(市) 产到户生 (个) (户) 产队(个) 生产队农户生产队衲(P) 合计其中: 合计其中: (个) (户) (个) 大包干大包干户数合计 25029 29867 575669 482 9006 30300 30296 631441 631299吉安市 249 372 810 2 57 416 412 9505 9363 井冈山市 249 250 5054 251 251 5079 5079 吉安县 4880 4922 88268 4875 4875 89263 89263 吉水县 2634 3456 69782 2693 2693 70205 70205 峡江县 1043 1046 21742 2 37 1048 1048 21833 21833 新干县 2 226 4921 53 891 3322 3322 52997 52997 永丰县 2091 3363 52581 1355 1355 44812 44812 泰和县 2774 3428 66508 2 60 3420 3420 66958 66958 遂川县 3180 4166 匚 72606 67 784 4260 4260 74605 74605 万安县 1335 2004 35808 2007 2007 36308 36308 安福县 1507 2019 43323 105 1880 2279 2279 49321 49321 永新县 3118 2477 59759 251 5097 2217 2217 63612 63612 莲花县 1410 1546 36054 1570 1570 35861 35861 宁冈县 557 592 11163 587 587 11082 11082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完善1983年,区内农村已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但当时未签订承包合同,农民还不太放心。1984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使农民吃了“定心丸”。《通知》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制一般应15年以上。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以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根据这一通知精神,全区各地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形成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责任制。所谓 “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即是村组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宜统则统,宜分则分。承包者单家独户想办而无法办的事情,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统一办理。统一经营的项目一般是:村组办的企业经营、 小(二)型以下水库管理、大宗新品种购进、大宗农产品外销等。
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期的延长1997年,第一轮承包期到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及时发出《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 ] 16号),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发出《关于贯彻中办发[1997] 16号文件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赣办发[1997]10号)。1998年,中共吉安地委、吉安地区行署下发《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施意见》(吉发[1998]5号)。各县(市)党委、政府对土地延包工作非常重视,制定《实施意见》o第二轮土地承包总的要求是: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00%到户,“耕地承包合同”100%到户,档案齐全、规范。鼓励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年12月,地委、行署对全区第二轮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进行了检查验收,全区基本上完成了土地延包工作任务。据统计,全区已完成土地延包村数3134个,占100% ;已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农户达79. 33万户,占总农户数99.5% ;土地延包耕地面积520.1万亩,占总耕地的98.5%。
农产品流通制度改革 1985年,吉安地区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简称一号文件) 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一九八五年一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对农林牧副渔产品和土特产品,都不再实行统派购,分别改为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稻谷按“倒三七”(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比例计价,大麦、豆类等杂粮议购议销;定购的棉、油按“正四六”(即四成按原超购价,六成按原统购价)比例计价,其他油脂、油料按“倒四六”比例计价。黄红麻、芒麻、烤烟、甘蔗等工业原料作物以及中药材,可由收购部门或有关企业与农民协商议购并签订合同,也可由农民自由销售。生猪取消派购, 逐步实行议价销售。至1990年底,全区除粮食、油料实行合同定购,烟叶专营,棉花继续统购外,生猪、 木材等其他近30种农副产品逐步放开经营。
农民负担管理减轻农民负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一贯坚持执行的重要政策。1990年3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2月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和颁布的《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法律依据。
《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本省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按此规定,全区已形成地区、县(市)、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体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1)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有关文件;(2)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3)参与有关纠纷案件的处理。
村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是农民合理负担的一部分。《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上交村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费的数额,以乡镇为单位计算,控制在上年当地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其中集体提留和乡镇统筹各占一半。村集体提留的使用项目,限于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其中公积金可占集体提留总额的40% ,管理费不得超过集体提留总额的40% ,其余用作公益金。乡镇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筑养护乡村公路、桥梁、广播线路维修等民办公助事业。
义务工是农民合理负担的一种。《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每个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5至10个标准工作日的义务工,主要用于义务植树造林、护林防火、防汛抢险、修建乡村公路和修缮校舍等。
劳动积累工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积累的一种形式。《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平均负担20个以内标准工作日的劳动积累工,作为自身受益的劳动积累投入,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全区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区推行了“预决算”、 “负担卡”、“专项审计”三项制度,对农民负担实行规范化管理。
预决算制度:年初各乡镇、村根据上年和当年本乡镇、本村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政策制订出本年度乡统筹、村提留和两工的预算及上一年度的决算方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负担卡制度:是把已批准的农民当年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两工分解到户的一种文书形式。
专项审计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对农民负担情况,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对村提留、乡统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以及社会负担的提取、分摊、使用、结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审计监督。
农垦、农业企业体制改革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区内农垦企业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主要有:改革管理体制,扩大企业自主权;将国家对农垦企业“统收统支”的财务制度,改为“财务包干”制度;将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改为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管理体制改革1980年,江西省农垦系统农工商联合公司成立。1984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农林垦殖厅《关于对省农垦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同意省农垦农工商联合公司与省属13个垦殖场组成经济实体。泰和、井冈山垦殖场列在其中。此后,全区各地、县(市)属垦殖场均先后成立农垦农工商联合公司。1985年,全区各农垦企业开始试行场(厂)长、经理负责制,实行“上交利润包死,超额利润部分按比例分成”的管理制度。1987年,全区各级农垦管理部门将业务职能机构改为具有企业性质的专业服务公司,以经济手段进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财务制度改革从1980年起,全区各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制度:盈利企业,1985年以前利润不上交,用以扩大再生产;亏损企业,核定亏损指标,减亏留用,超亏不补。1986年以后,对农垦企业继续采取财务包干办法。
职工家庭农场兴办1980年,全区各农垦企业根据《江西省国营综合垦殖场经营管理试行办法(修改草案)》,场部对所属生产队实行定产量、定产值、定成本、定盈亏和超计划奖励的办法(简称四定一奖),其超额利润或减亏部分,按4:2:4比例分配,即40%交总场,20%留生产队,40%分给职工。1982 年,全区各农垦企业普遍推行大包干到户的生产责任制。1984年4月,省农垦管理局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精神,下发《关于国营垦殖场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办好家庭农场的意见》。据此,吉安地区农垦系统对家庭农场实行“全民所有,家庭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的办法,垦殖场建立与健全对家庭农场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体系。
承包或租赁经营198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关于农垦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的报告》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加快发展农垦经济的决定》,全区大多数垦殖场将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商业服务业分别招标承包或租赁给职工集体或家庭经营,实行资产保值,包干上交,自负盈亏的办法。
部分拍卖1997年,全区农垦系统遵照中共十五大的精神,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企业所有制结构,对垦殖场下属的一些经营单位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如吉安市红卫垦殖场,1997年对全场的生产资料进行全面评估,精简场部行政人员,在原对农田、水面进行承包,奶粉厂进行租赁的基础上,将奶牛场的奶牛拍卖给场内职工家庭饲养。全方位的改革收到了良好效果:企业开支大大减少,鲜奶产量成倍增加,鲜奶成本显著下降,职工收入也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