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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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562
颗粒名称: 养路费征收
分类号: F540
页数: 2
摘要: 由车辆监理所负责征收。车辆所在地养路费由县监理站征收,成立吉安地区养路费征收所和各县(市)养路费征收站。各县(市)稽查征费站负责征收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和简易机动车的养路费由各县(市)公路管理站负责征收,征收养路费的车辆为营业性小客车、大客车、运货汽车。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自用汽车的养路费。加征个体、联户营运的汽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交通部门的营运车辆每月按实际行驶车吨千米,农村人民公社营运的拖拉机按实际行驶里程计征。交通运输部门的营运车辆改为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1%计征;
关键词: 养路费征收 交通管理

内容

境内征收公路养路费始于1935年,初名互通捐。1938年,改称通行费,次年定名为公路养路费。
  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2月开始征收养路费。
  征费机构1956年,境内设立养路费征收站,是年车辆监理所成立后,由车辆监理所负责征收。 1975年全区各县(市)成立监理站后,车辆所在地养路费由县监理站征收,缴省交通厅统收、统支、统管。
  1986年6月12日成立吉安地区“两费”征收领导小组。同年11月,成立吉安地区养路费征收所和各县(市)养路费征收站。1987年3月,各级养路费征收处、所、站更名为稽查征费处、所、站。同年6月 1日,吉安稽查征费所正式挂牌,分开办公。各县(市)稽查征费站负责征收汽车养路费,上缴省交通厅。 拖拉机和简易机动车的养路费由各县(市)公路管理站负责征收,除手扶拖拉机养路费留县外,全部上缴地区交通局,由地区统收统支。1988年9月26日吉安稽查征费所更名为吉安稽查征费分局。地、县稽查征费机构实行以省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
  征收范围1939年10月起,征收养路费的车辆为营业性小客车、大客车、运货汽车。1946年,加征手推车、小板车、两轮大板车的养路费。
  新中国建立后,计征车辆有:运输企业的营运客车、货车、挂车;企业、事业、出租汽车单位的客、货车,城市公共汽车,道路修建、养护的工程车,私营汽车,大型平板车,不能载货的特种吊车,大型机械车, 有自养专用公路的林业系统运输车。1961年4月起,加征国营农、牧场,人民公社营运的拖拉机,及其所属企事业和农场的自用汽车,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自用汽车的养路费。1980年1月起,加征个体、联户营运的汽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农村营运的畜力车,驾驶员培训班的教练车;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拖拉机,公路部门工程汽车、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养路费。
  征收费率1939年10月,营业小汽车每七座为一单位,每车千米收费4分,自用或营业大汽车每七座为一单位,每车千米1角2分,运货汽车每吨千米1角2分,随着物价的波动,费率常有调整。
  1950年根据江西省公路局的规定,客、货车按次以平均运价的8%计征。车辆行经公路渡口,另收过渡费,每车每次收费:甲等渡4万元(旧版人民币,下同),乙等渡3万元,丙等渡2万元。1953年4月, 改为按月征收,每车按月行驶1500千米收费,费率为客、货车平均运价的8% ,即每车吨千米(含空驶)收费276元(新版人民币,下同)ₒ 1954年10月调整为:客车每月行车按2400千米计征;货车每月行车按 2000千米计征。车主亦可选择按次计征。1956年1月,改为按实际行驶里程计征,费率为平均运价的 7.5%₀ 1961年修订为:交通部门的营运车辆每月按实际行驶车吨千米,以运价8%的费率计征;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客车每月每吨按90元,货车95元,挂车45元计征;国营农场、牧场,农村人民公社营运的拖拉机按实际行驶里程计征。
  1980年3月起,交通运输部门的营运车辆改为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1%计征;各企、事业单位的车辆, 不分客、货车,每月每吨按88元计征;农村生产队营运的拖拉机,按汽车费率的40%计征。1984年,为扶持农民个人或联户从事运输业,规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汽车费率的40%计征,难以区分性质的拖拉机,每月每吨(每20匹马力折合1吨)收20元;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台按10元计征;各企、事业单位的车辆每月每吨按105元计征。并征收改渡建桥费。
  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各地养路费征收率定为营运收入总额的12%〜15%,江西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为:客车(含双排座客货车)每吨每月180元(含75元交通重点建设费);货车(含正三轮摩托车和三轮简易车)每吨每月 170元(含65元交通重点建设费);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每吨每月170元(含110元交通重点建设费);拖拉机每吨每月129元(含76. 5元交通重点建设费);手扶拖拉机每吨每月99元(其中含69元交通重点建设费);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辆每月15元,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18元(均作为交通重点建设费);对岀租汽车(包括旅游车)按每辆每月280元计证。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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