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0562 |
颗粒名称: | 养路费征收 |
分类号: | F540 |
页数: | 2 |
摘要: | 由车辆监理所负责征收。车辆所在地养路费由县监理站征收,成立吉安地区养路费征收所和各县(市)养路费征收站。各县(市)稽查征费站负责征收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和简易机动车的养路费由各县(市)公路管理站负责征收,征收养路费的车辆为营业性小客车、大客车、运货汽车。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自用汽车的养路费。加征个体、联户营运的汽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交通部门的营运车辆每月按实际行驶车吨千米,农村人民公社营运的拖拉机按实际行驶里程计征。交通运输部门的营运车辆改为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1%计征; |
关键词: | 养路费征收 交通管理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