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监理监理机构民国时期,境内公路和汽车不多,监理机构按线路设置,分段管理。 1939年,省公路处在吉安县凤凰坏、莲花县界化陇设立稽查站。这是吉安境内最早的公路交通管理机构。次年11月27日,吉安交通管理所成立,各稽查站改称交通管理站。1942年,交通管理站被裁减, 监理工作移交车务段和车站负责。1947年7月,吉安运输段在吉安车站设立监察组,各公路主要路口有军警驻守,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取缔违章行驶和无票乘车,并派武装警察护送客车。同年12月,吉安运输段管辖的交通管理站有吉安站、吉安水东分站、禾埠桥站、永阳站、界化陇站,直至新中国建立。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政府接收吉安公路所属各部门,吉安水东和禾埠桥两渡口交通管理站照常工作。1950年2月,吉水渡、禾埠桥渡、遂川、界化陇为主办交通管理站,吉安(兼管吉安渡)、泰和(兼管永昌渡)、永阳(兼管高塘渡)为兼办交通管理站。是年11月,对上述各站进行裁撤,裁撤后设有泰和、永阳、禾埠桥、三曲滩交通管理站。1953年1月,吉安公路交通监理工作划归省汽车运输局南昌车辆监理所管辖。养路费、渡河费征收事项由公路局负责。同年4月,吉水渡(即三曲滩)划归樟树工务段管辖, 吉安监理工作仍划归省公路局管理,吉安总段管辖吉安、遂川交管站。1954年9月,增设安福交通管理站,不久,遂川交管站又划归赣州车辆监理所管辖。
1956年6月,吉安公路运输局车辆监理所成立,撤销吉安、遂川、安福交管站。1959年1月,车辆监理与港航监督合并成江西省吉安专员公署交通管理局车船监督室。10月,车、船监理分开,成立专署交通管理处车辆监理所。11月起,先后在新干、泰和、井冈山、永新、安福、永丰、遂川、莲花等地设立交通管理站,在万安设港航监督站,1962年增设吉安、三曲滩2个交管站。1965年监理部门收归省管,车辆监理和港航监督第二次合并,改称江西省交通厅吉安专区交通安全监督所,11月车船监督机构再次分开, 改称江西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吉安专区车辆监理所,各县安全监督站复称交通管理站。1968年11月, 车、船监理机构第三次合并,至1972年3月分开,改称江西省井冈山地区车辆监理所,全区14个县(市) 设立监理站,1979年8月改称江西省吉安车辆监理所。到1985年全区共有专职监理人员126人。
1987年6月1日,吉安行署公安处交通警察支队成立,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车辆监理工作移交公安部门接管。交通部门组建稽查征费机构,负责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征收工作。
2000年交通警察支队有干警40人,其中省编制为32人,地方编制为8人。
机动车管理新中国建立后,境内将汽车分为三类:小型车、大型车和机器脚踏车。1985年以后将汽车的总载量、乘坐人数和用度作为标准,划分大型汽车、小型汽车及其他类型汽车,使机动车类的划分更具准确性、科学性。
机动车牌证牌证是取得行驶的标记和凭证,按交通规则规定,分车辆类别核发。1950年11月至 I960年10月,江西省汽车号牌代号是5*5字,前“5”字表示中南区,后“5”字表示江西省,共6位数字, 吉安专区没设代号;1960年11月,吉安专区汽车号牌代号为“12 -3”,前“12”代江西省,后“3”代吉安专区,共7位数;1975年交通部、公安部增加“42”号为江西省新增代号,其中“42 -39”为井冈山管理局专用代号;1986年7月吉安地区汽车号牌代号为“江西33”,共5位数字,第一个字为县(市)代号;1995年吉安地区汽车号牌代号为“赣D” ;吉安地区出租车号牌代号为“赣DX” o 登记发证机动车辆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异动登记、停放登记和报废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 必须持车属单位介绍信或有关证件、车辆岀厂合格证、购车发票或调拨单、临时号牌、办理保险、缴纳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监理规费,填写机动车检验登记表,经初检合格,核发行驶证和号牌,准予注册。 行驶证与车辆号牌的号码相同。
车辆检验车辆检验分初检、年检、临时检验三种。初检是注册登记时,把车辆厂牌、车型、车辆类别、车辆编号、核定客货载量、车属单位等记录在行驶证上,以利查验。规定每年对全区机动车进行一次检验,简称为年检。年检的目的是掌握车辆技术状况,以便督促车属单位或车主定期保修,避免发生机件事故,确保行车安全。年检是对机动车进行有效管理的一个重要措施。临时检验主要是对改装、恢复的车辆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再办异动登记手续。机动车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先后依照1982年省交通厅制定的《江西省机动车检验标准》、1985年公安部发布试行的《城市机动车辆检验标准》、1987年制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所规定的标准进行。 检测方法1990年以前,吉安地区对机动车的检验一直是以手摸、眼看、耳听、脚踩等人工操作为主,辅之以电流表、气表之类的工具。1990年,吉安地区汽车运输公司投资建立了吉安地区车辆检测中心,开始采用科技含量较高的半自动化检验技术。1992年,地区交警支队购置了 2台流动检验机动车设备,分赴各县(市)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吉安市(含地直)、吉安县、吉水县归检测中心检验。1998年,地区交警支队投资在敦厚镇修建了一个现代化车辆检测中心,引进高科技检测技术,对机动车的转向、制动、性能到灯光的强度、照射角度以及废气排放等都实行全自动化检验。
驾驶员管理驾驶证照1960年以前,驾驶员执照分为职业驾驶员执照、普通驾驶员执照、学习驾驶员执照三种; I960年将普通驾驶员执照改称为非职业驾驶员执照,并增加实习职业驾驶员执照;1972年,驾驶员执照改称驾驶证,驾驶员分学习驾驶员、实习驾驶员、驾驶员。
1993年开始,驾驶证按驾驶员准驾车型分为15种,在驾驶证背面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 拖拉机等机动车车型,分别用A,B,C等15个英文字母标示代号。驾驶员取得何种准驾车型,则在驾驶证正面进行代号标示。如驾驶员取得准驾车型A,则此驾驶证称A照,准驾驶大型客车,另外还可驾驶大型货车、小型汽车等7种车型。
驾驶员培训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培训驾驶员主要是采取“以运代训”(也叫“以师带徒”)的方式。凡是以运代训,跟车学习的,交通规则合格,即发给学习驾驶证。学习6个月后,再进行考试。学科考交通规则及机械常识;术科考桩考、路考和故障,两科都及格,发给实习驾驶证,实习期6个月中,未发生交通事故,再经两科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大客车驾驶员须有3周年的驾驶员经历,年龄在21周岁至45周岁内,并要求有一定数量的安全千米,经考试合格,方可办理增驾手续,驾驶大客车。
1964年开始,吉安地区交管部门按照省交通厅试行《江西省机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草稿)》,开始履行办理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工作,并监督驾驶员的培训工作。
1975年省交通厅颁发了《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试行)》,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专业培训或单位系统组织集体培训为主,逐步取消以运代训的培训方法”。此时,境内一些国营单位陆续举办小型驾驶员培训班,为本单位培训驾驶员。规定一部教练车学员不得超过8人,学期6个月。
从80年代初开始,陆续出现了一些以国营单位名义举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对外招收学员的驾驶员培训班。
1990年以后,随着机动车成倍增长,全区陆续出现了地区汽运总公司驾驶员培训学校等5所大型驾驶员培训学校。有的培训学校教练车多达50辆,每期招收学员达300人。另外,各县(市)还办有一些小型驾驶员培训班。这些培训学校都是按照1989年省交警总队印发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编制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制订教学计划,设置理论教学和驾驶训练等课程。
驾驶员学习20世纪50 ~70年代,要求凡有20辆左右车的单位,必须建立车辆安全管理科,下设若干个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凡有5辆车以上的单位,必须成立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凡不足5辆车的单位,可与附近的有车单位合建驾驶员安全学习联组。全区共成立驾驶员安全学习小组359个。按省交通厅规定,每星期四是驾驶员安全驾驶统一学习日。凡出车到外地去的,也要求参加出车所在地的驾驶员学习日学习,并填写学习记录卡。1963〜1964年,吉安市驾驶员因连续两年坚持每周四安全学习日制度,受到交通部的表彰。
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一些运输单位推行经济承包责任制,在驾驶员中出现了只顾生产,忽视安全的情况。交管部门及时与有关单位研究,推行安全运输承包责任制,把交通安全与经济承包结合起来,把安全行车与个人经济利益结合起来,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责任感。
驾驶员审验每年进行一次,简称年审。这是对驾驶员管理教育的一个重要措施。审验的主要内容是安全记录、职业道德、驾驶技术、违章情况等。每年年审率都在95%以上。1979年,经过严格审验,全区清理出不合格的驾驶员200余人。1982年对全区10辆车以上单位的驾驶员分期进行轮训,共办轮训班92期,轮训驾驶员4048人,占驾驶员总人数的34.6%;办违章驾驶员学习班88期,有2022人参加,受吊销驾驶证处分的有82人。
安全管理安全宣传1954年5月,吉安、遂川、樟树等3个管理站联合组成宣传组,携带宣传工具和材料,从樟树步行至遂川,沿线刷写交通安全标语,举办小型图片展览,放映幻灯,给中小学生讲解交通安全常识,历时54天,受教育人数2万余人次。
1974年,地县交管部门与泰和县澄江镇油纸扇厂联系,在12万把油纸扇上印有8个画面的交通安全常识图画。
1975年4月21日至7月4日,地区车辆监理所组织了一次为期两个多月的以图片展览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行程3000多千米,在全区各县42个点展出408场,观众达3. 29万人次;放映幻灯、电影53 场,观众11万人次;在车站、街道、厂矿广播室宣传广播203次,张贴宣传标语2万余条;举行交通安全报告会、座谈会35次。
1978年6月和1983年4月,地县交管部门再次与泰和县火柴厂商议,在当年生产的火柴盒上,印有交通安全常识宣传画。
1982年在交管部门的协助下,莲花县城厢小学学生开展了“争做遵守交通规则的小模范”、“假如我是一个驾驶员”等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班会活动,该校老师编写儿歌一首,广为流传。
1984年,吉安地区车辆监理所在江西电影制片厂的协助下,拍摄电影故事片《谁是祸手》。
1988年,吉安地区交警支队创办《方向盘》报纸,向全区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宣传交通安全法规知识。
事故处理凡机动车辆在区内公路上发生行车事故,由所在地交警部门依法负责处理。历年所依据的事故处理法律条文是:1950年8月1日,中南区颁布的《中南区各城市陆上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处理暂行办法》;1960年8月27日,交通部公布实施《公路交通规则》;1972年12月25日,江西省公安局、交通局颁布《江西省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实施细则>;1983年7月1日,江西省交通厅车船监理处制定并执行《关于处理公路交通事故工作程序的试行规定>;1986年12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0年开始,吉安地区交警支队在辖区内公路沿线设立“交通安全报警站”。
1997年,吉安地区交警支队在城镇设立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122”。
案例新中国建立以后,吉安地区发生特大公路交通事故200多起,其中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的案例是: 1954年1月31日,江西省汽车运输局司机龚x x驾驶客车,从赣州开往南昌,在离遂川车站一华里处,遇一小孩横穿公路,龚司机正与身旁旅客闲谈,措手不及将小孩压死,汽车翻入水塘,淹死旅客12 人,受伤5人,龚被判死刑,缓期2年执行。与龚交谈的梅x X、孙x分别被判刑3年、2年。
1963年7月27日,吉安汽车运输局12-00117号客车从吉安开往安福浒坑,行经严田大桥时,因该桥于1962年5月被洪水冲断引道,为便于车辆通行,在左侧修有便桥,但桥头缺口处没有堵死,又没有设明显禁止通行标志。驾驶员李x x未注意,客车坠入6米高的桥头缺口中,驾驶员和旅客11人死亡,重伤12人,轻伤14人,汽车报废。
1978年8月26日,泰和县汽车队12 -32256号客车,载客80人,由县共产主义劳动大学泰和分校开往县城,驾驶员刘x x酒后开车,在禾市大桥处强行超车时,碰断桥栏杆,坠入河中,淹死10人,重伤 31人,轻伤34人。
1985年2月12日,永丰县汽车运输公司12 -33194号客车,由县城开往上溪乡,行至瑶田乡永石线 35千米处,因避让自行车,客车翻入河里,死亡13人。
1990年1月13日,吉水县汽运公司33 -35336号东风大客车,由临时工查x x驾驶,载客65人,从吉水开往南昌,行驶至新干沂江大桥上,因车速快,避让自行车时驶上人行道,客车坠入沂江河,死亡19 人,伤40人,财产损失45万元。表54-1 1983 ~ 2000年部分年份吉安地区机动车驾驶员一览驾驶员总数汽车驾聖陨(人) 摩托车简易拖拉机(台) \类目总计其中大客车大货车小型车合计 (辆) 机动车方向手扶式合计年份、\ 女驾驶员 (辆) 盘式 1983 13327 76 1086 5920 1 7007 290 6030 6030 1984 17227 45 1090 5889 347 7326 293 107 5862 3639 9501 1985 27255 49 1248 7094 3 8345 590 170 6521 11629 181501986 30832 61 1495 8032 4 9531 1734 472 7241 11854 190951987 33438 79 1953 9042 6 11001 2324 583 8001 11524 195251988 37560 104 2067 9842 12 11921 3041 2831 12235 7527 197621989 41017 119 2264 11378 60 13702 4127 2971 12480 7727 202071990 27047 69 2579 12656 80 15315 1645 3389 4571 2127 6698 1991 30752 123 2850 13058 359 16267 2192 5517 4331 2445 6776 1992 34907 144 3275 13875 470 17620 3424 5801 5011 3051 8062 1994 47578 259 4118 20993 432 25543 5018 6730 4804 2369 7173 1997 87678 1217 6740 41467 2566 50773 18062 8800 5904 4139 100431998 113312 3505 7737 50263 3117 61117 41627 5544 1711 3698 5409 1999 134094 6195 8587 57855 3522 69964 53177 5984 2353 4251 6604 2000 160909 8662 9469 64626 4067 78342 69979 6534 1413 2621 4034 表5-6-2 1956 ~ 2000年部分年份吉安地区交通事故四项指数一览四项指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年份 (次) (人) (人) (万元) 1956 66 21 4 0.64 1958 153 127 18 2.62 1960 144 64 10 3.65 1963 88 118 24 11.98 1965 68 56 17 2.40 1967 135 153 42 4.20 1970 147 211 49 9.02 1972 417 356 91 24.65 1973 312 80 288 29.90 1975 365 123 332 37.78 1976 392 131 400 23.54 1978 498 142 447 39.56 1979 572 144 464 36.58 1980 568 140 369 20.36 续表四项指数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年份 (次) (人) (人) (万元) 1981 560 161 380 14.51 1982 506 146 289 12.45 1983 525 146 324 15.16 1984 439 129 215 14.91 1985 497 148 329 35.85 1986 697 225 466 52.23 1987 828 250 468 67.99 1988 920 266 505 174.82 1989 887 245 576 137.46 1990 831 225 534 97.78 1991 976 251 624 164.36 1992 1034 277 669 217.34 1993 1094 352 690 250.63 1994 891 325 526 252.32 1996 718 328 475 313.44 1997 677 348 471 322.91 1998 858 340 625 498.16 1999 1240 940 439 652.17 2000 4000 2464 426 1216.49 养路费征收境内征收公路养路费始于1935年,初名互通捐。1938年,改称通行费,次年定名为公路养路费。
新中国建立后从1950年2月开始征收养路费。
征费机构1956年,境内设立养路费征收站,是年车辆监理所成立后,由车辆监理所负责征收。 1975年全区各县(市)成立监理站后,车辆所在地养路费由县监理站征收,缴省交通厅统收、统支、统管。
1986年6月12日成立吉安地区“两费”征收领导小组。同年11月,成立吉安地区养路费征收所和各县(市)养路费征收站。1987年3月,各级养路费征收处、所、站更名为稽查征费处、所、站。同年6月 1日,吉安稽查征费所正式挂牌,分开办公。各县(市)稽查征费站负责征收汽车养路费,上缴省交通厅。 拖拉机和简易机动车的养路费由各县(市)公路管理站负责征收,除手扶拖拉机养路费留县外,全部上缴地区交通局,由地区统收统支。1988年9月26日吉安稽查征费所更名为吉安稽查征费分局。地、县稽查征费机构实行以省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
征收范围1939年10月起,征收养路费的车辆为营业性小客车、大客车、运货汽车。1946年,加征手推车、小板车、两轮大板车的养路费。
新中国建立后,计征车辆有:运输企业的营运客车、货车、挂车;企业、事业、出租汽车单位的客、货车,城市公共汽车,道路修建、养护的工程车,私营汽车,大型平板车,不能载货的特种吊车,大型机械车, 有自养专用公路的林业系统运输车。1961年4月起,加征国营农、牧场,人民公社营运的拖拉机,及其所属企事业和农场的自用汽车,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的自用汽车的养路费。1980年1月起,加征个体、联户营运的汽车、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农村营运的畜力车,驾驶员培训班的教练车;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自用的拖拉机,公路部门工程汽车、拖拉机,正三轮摩托车养路费。
征收费率1939年10月,营业小汽车每七座为一单位,每车千米收费4分,自用或营业大汽车每七座为一单位,每车千米1角2分,运货汽车每吨千米1角2分,随着物价的波动,费率常有调整。
1950年根据江西省公路局的规定,客、货车按次以平均运价的8%计征。车辆行经公路渡口,另收过渡费,每车每次收费:甲等渡4万元(旧版人民币,下同),乙等渡3万元,丙等渡2万元。1953年4月, 改为按月征收,每车按月行驶1500千米收费,费率为客、货车平均运价的8% ,即每车吨千米(含空驶)收费276元(新版人民币,下同)ₒ 1954年10月调整为:客车每月行车按2400千米计征;货车每月行车按 2000千米计征。车主亦可选择按次计征。1956年1月,改为按实际行驶里程计征,费率为平均运价的 7.5%₀ 1961年修订为:交通部门的营运车辆每月按实际行驶车吨千米,以运价8%的费率计征;各企业、事业单位的车辆,客车每月每吨按90元,货车95元,挂车45元计征;国营农场、牧场,农村人民公社营运的拖拉机按实际行驶里程计征。
1980年3月起,交通运输部门的营运车辆改为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1%计征;各企、事业单位的车辆, 不分客、货车,每月每吨按88元计征;农村生产队营运的拖拉机,按汽车费率的40%计征。1984年,为扶持农民个人或联户从事运输业,规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按汽车费率的40%计征,难以区分性质的拖拉机,每月每吨(每20匹马力折合1吨)收20元;手扶拖拉机每月每台按10元计征;各企、事业单位的车辆每月每吨按105元计征。并征收改渡建桥费。
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各地养路费征收率定为营运收入总额的12%〜15%,江西省养路费征收标准为:客车(含双排座客货车)每吨每月180元(含75元交通重点建设费);货车(含正三轮摩托车和三轮简易车)每吨每月 170元(含65元交通重点建设费);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每吨每月170元(含110元交通重点建设费);拖拉机每吨每月129元(含76. 5元交通重点建设费);手扶拖拉机每吨每月99元(其中含69元交通重点建设费);二轮摩托车(含轻骑)每辆每月15元,侧三轮摩托车每辆每月18元(均作为交通重点建设费);对岀租汽车(包括旅游车)按每辆每月280元计证。
路政管理公路部门在养护、修建公路的同时,还负有路政管理的职责。其职责主要是对公路产权及其公路所有设施、公路用地、公路标号志、公路行道树、公路路基、路面、专用房屋、安全设备、施工机械等等,进行维护和管理,清除路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路政机构民国时期,路政工作由省公路处吉安公务段负责办理。
新中国建立初期,路政工作仍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1956年6月,路政工作由车辆监理部门兼管, 结合路检路查,清除路障,处理损坏公路设施等事项。1982年吉安公路分局始成立路政科,各县(市)公路段设立路政股,养路队设路政管理员,列入编制,配备路政工作人员。吉安地区公路管理所和各县公路管理站相继配备路政专职或兼职人员。1990年末全区配有路政人员73人。路政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佩带“中国公路路政”胸徽,行使路政管理职责。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建立后,在公安、司法、工商、交警等有关部门的协同下,以落实路权、清理路障、 保护路产为中心,进行了大量工作。
1993年,各县(市)人民法院在公路段设立公路路政执行室,为依法治理公路,调解在执法过程中与群众的民事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1997年,各县(市)公路段路政股,更名为路政管理巡查大队。2000 年全区路政管理人员62人,路政管理机构进一步得到充实。
路政法规1946年12月,吉安县政府发布训令:禁止铁轮车和大小独轮车在公路上行驶,如要通过公路,亦应更换胶轮。
1950年在土地改革运动中,遵照《江西省土地改革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公路留地办法》的规定,全区对公路两旁用地进行了丈量、定界、开挖水沟、筑田境,实行田路分家,对挖方路段的路基从边坡保留表5-6-31981 -2000年吉安地区养路费收入一览单位:万元县(市) 地区所吉安市井冈山市吉安县吉水县峡江县新干县永丰县泰和县遂川县万安县安福县永新县莲花县宁冈县合计 1981 0.79 130 29.31 82.68 45.62 26.29 42.20 40.83 74.93 41.30 33.19 88.88 59.12 41.25 11.58 747.97 1982 --- 150.61 32.74 92.68 54.60 39.29 48.04 48.31 85.85 51.47 39.29 95.14 62.77 47.73 12.14 860.66 1983 20.53 160.36 38.03 104.79 62.33 40.69 51.17 49.64 92.12 53.32 43.44 107.13 70.49 56.73 12.58 963.35 1984 23.84 173.77 50.23 124.93 80.85 47.49 56.34 54.86 105.90 53.41 48.66 119.80 74.40 79.34 15.71 1109.531985 318.77 265.46 5&18 168.69 101.91 77.28 76.63 86.23 153.53 87.22 83.08 166.14 99.12 124.53 19.29 1886.061986 388.39 299.22 65.86 204.80 132.26 81.44 100.09 110.78 171.35 104.48 128.95 171.26 111.17 11&22 20.93 2209.201987 331.74 327.54 74.67 217.15 135.74 87.00 102.75 114.39 178.18 113.16 119.17 198.25 121.20 136.10 24.21 2281.251988 354.94 389.37 97.00 278.13 202.67 104.14 145.21 183.66 232.32 155.73 156.56 236.15 140.06 175.54 43.29 2893.771989 348.35 450.77 130.44 302.24 225.83 120.39 165.62 225.26 246.33 179.10 178.43 257.86 154.26 190.16 49.95 3224.991990 460.28 490.24 136.89 308.78 243.39 135.71 179.10 252.96 286.13 197.11 196.21 250.90 153.74 166.26 46.38 3503.971991 578.91 430.04 153.89 274.96 19&02 100.13 153.92 202.55 263.90 175.21 157.19 237.72 147.66 153.89 52.68 3126.771992 414.10 499.5 125.43 302.24 215.51 127.15 175.75 224.93 265.91 196.05 164.99 251.09 146.87 169.95 54.00 3335.551993 56.93 680.20 127.20 325.93 262.32 143.90 192.70 270.01 347.23 231.20 169.79 321.80 183.50 --- 61.85 3374.561994 136.41 816.01 137.90 468.90 304.38 166.57 235.34 290.98 441.55 326.88 162.70 383.78 182.44 --- 74.82 4128.651995 92.95 900.16 135.70 467.86 331.98 190.28 264.36 316.99 440.17 317.17 171.61 370.14 201.59 --- 77.90 427& 811996 92.53 958.33 140.17 533.59 416.35 232.23 316.53 359.37 480.83 357.15 190.47 424.05 209.10 一 80.36 4790.791997 211.00 846.80 130.47 528.59 410.81 265.86 350.77 402.00 495.73 34& 33 189.37 409.01 226.00 --- 80.54 4895.241998 244.18 758.53 123.29 454.20 414.24 272.65 365.21 396.69 482.27 339.95 211.30 338.50 194.00 --- 65.02 4660.631999 171.31 712.21 113.36 412.90 474.50 235.18 385.06 351.46 446.00 347.39 207.34 313.84 16& 37 --- 73.04 4411.932000 175.64 713.38 11&71 396.00 557.04 232.87 413.68 326.68 420.00 343.00 203.59 297.83 164.87 --- 65.00 4428.29至水沟以外1米;对填方路段路基,从路基斜坡至取土以外,每边保留3米作为养路取土及保护路基之用地。公路沿线群众不准毁路扩田,不准在公路上任意挖沟排水、过水,设置障碍。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路管理处于混乱状态,在公路上乱挖水沟、堆放杂物、摆摊设点、打场晒粮以及挤占公路用地建房、挖路扩田、砍伐路树的行为时有发生,公路设施受到严重损害。
1981年9月,吉安行署批转地区交通局《关于加强地方道路建设几个问题的报告》,全区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公路交通秩序整顿活动。通过大宣传、大检查,在清除公路上的堆积物,纠正违章建筑和其他违章事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效果。1983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通知》,全区各县(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加强路政管理的通告、布告,把路政工作提到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1986年8月,吉安行署又批转地区交通局《关于“七五”期间县乡公路技术改造和加强路政管理的通告》,安福、峡江、永丰等县人民政府也相继发布《关于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的通告》,支持公路管理部门加强路政管理工作。
1987年6月1日,城乡道路交通管理移交给公安部门接管时,交接协议明确规定:交通标志中,属于交通安全的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由公安部门负责设置和管理;属于公路标志的里程碑、百米桩、公路界碑、平交叉路指示牌由交通厅负责设置和管理。属于路障管理方面,即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违章建筑和搞集市贸易等,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属于公路用地、公路绿化、公路两侧埋设管道及穿越公路设施的管理,履带车和铁轮车行驶公路路面的管理,超重车辆通过桥梁,以及大中型桥梁、300米以上隧道、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围内的管理等,由公路部门负责。1987年10月 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在宣传贯彻公路管理条例和进行公路普查时,有的线路进行了丈量画线,设立界桩,有的田城路段搞好排水沟,实行田路分家。
路障处理1983年全区开展了路政管理的大宣传、大检查,清除路障,制止和拆除违章建筑,对损坏公路设施、盗伐公路行道树等事件进行查处,索赔经济损失。1988年又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坚持依法治路。从1983年起至1990年止,据不完全统计,全区共清除路障2362起,乱堆物资661起,晒场41起,拆除违章建筑125间,猪栏、牛栏、厕所99个,路栏123 处,砖瓦窑32个,围墙951米,废菜地9265平方米,制止违章建房615起,乱挖水沟92起,拆除摊点142 个,制止毁路扩田和废田复路28处,占路建围墙19处,开山采石46处,埋设杆线152起,查处盗伐路树、 盗窃沙石料93起,发违章通知书206份,索赔人民币94059元。:1984年,针对不同季节的路况变化,分别在夏收夏种、秋收冬种期间,组织了 4次全区性的路政宣传检查活动,通过宣传检查,制止违章建筑和在公路旁开山采石,清除路障,收回一部分被占用的公路用地,制止毁沟毁路扩田、挖沟引水、偷砍路树等不良行为,使公路路容为之一新。
进入90年代,路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公路法,加大对公路法的大宣传、大检查,积极清除路障,拆除违章建筑,对损坏公路设施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赔偿。1991 ~ 2000年,全区共处理公路违章,制止拆除违章建筑1876处,87.1平方米,清理各种堆积物6890处,82.702平方米,制止处理埋设杆管43处730 根,立案查处损坏公路及设施案件1304起,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197宗,收取路损赔偿费计 455.07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