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费征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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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唯一号: 140320020210000498
颗粒名称: 规费征收
分类号: U692
页数: 1
摘要: 吉安航务办事处规定由船帮组合的民船营联处收取佣金不超过5%₀同年8月,又规定运输管理费:省交通厅、省物价局颁发《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以下简称《港口费规》),规定水运运输管理费暂按客货运输营业总额的1%,船舶港务费按实际载货计费吨每吨0.2元、停泊费(码头费)按全程运费2%。代理业务费按2%向船方征收,以及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等,运输管理费按客货运输营运收入总额的2%,船舶港务费按实际载货计费吨每吨 0.4元,货物港务费按吨0.6元向收货方征收;运输管理费标准由2%降为1.6%。
关键词: 水路运输 规费征收

内容

民国时期,民船船帮,除收帮费外,组织的货源,要从中抽12%至30%的佣金。
  1950年4月,吉安航务办事处规定由船帮组合的民船营联处收取佣金不超过5%₀同年8月,又规定运输管理费:轮船5%、帆船3% ₀ 1952年后运管费一律按3%征收。
  1988年5月1日,省交通厅、省物价局颁发《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以下简称《港口费规》),规定水运运输管理费暂按客货运输营业总额的1%,船舶港务费按实际载货计费吨每吨0.2元、停泊费(码头费)按全程运费2%。,代理业务费按2%向船方征收。1990年水运规费有运管费2%、停泊费2%。、代理业务费2% ,以及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等。
  1993年2月15日,运输管理费按客货运输营运收入总额的2% ,船舶港务费按实际载货计费吨每吨 0.4元,停泊费按客货运输营运收入的2%。向船方征收;货物港务费按吨0.6元向收货方征收。1997年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字(1997)2500号文件规定,运输管理费标准由2%降为1.6%。该费目率延续至今(见表5-2-11)。
  《港口费规》还明确规定,港口费收由江西省交通厅组织实施,实行统一费目、统一费率、统一费收票据。属于管理、规费部分,由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征收;属于经营、生产部分,由提供劳务和设施的单位征收。港口费收贯彻“取之于港,用之于港”的原则,主要用于港航管理部门所需经费以及基本建设投资、 智力开发和人才培训等。
  1992年1月20日,地区交通局,地区财政局规定,各县港航管理部门征收的港航规费按省航运局 20%、地区交通局5%、县交通局5%、地区港航处35%的比例提取,其余留县站使用。
  《港口费规》自执行以后,在加强港务管理,维护港口秩序,加速船舶周转,保障生产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知识出处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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