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吉安地区志 第一卷》 图书 |
唯一号: | 140320020210000498 |
颗粒名称: | 规费征收 |
分类号: | U692 |
页数: | 1 |
摘要: | 吉安航务办事处规定由船帮组合的民船营联处收取佣金不超过5%₀同年8月,又规定运输管理费:省交通厅、省物价局颁发《江西省港口费收规则》(以下简称《港口费规》),规定水运运输管理费暂按客货运输营业总额的1%,船舶港务费按实际载货计费吨每吨0.2元、停泊费(码头费)按全程运费2%。代理业务费按2%向船方征收,以及船舶港务费、货物港务费等,运输管理费按客货运输营运收入总额的2%,船舶港务费按实际载货计费吨每吨 0.4元,货物港务费按吨0.6元向收货方征收;运输管理费标准由2%降为1.6%。 |
关键词: | 水路运输 规费征收 |
出版者:复旦大学出版社
本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实事求实地、系统记述安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